本报11日讯(周烨记者樊金钢)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11日在哈尔滨市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hr bl aw.gov.cn)公布。意见征求截至日期为12月20日。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城区建设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旧城区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应当同步建设公共排水设施。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向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餐饮、汽车修理、洗车、建设工程施工等产生油脂或者泥沙的单位,应当配建油水分离器或者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市、区政府鼓励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使用再生水。市、区政府鼓励土地改良、城市绿化、建筑材料等行业优先使用处理后的污泥。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