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 史景山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朱卫国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何 涛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陈伟华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农垦林区审判庭庭长; 马 国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员; 曲 巍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审判员; 孙 勇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 刘国安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 免去: 宋殿宝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李慧英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何 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农垦林区审判庭庭长职务; 孙文波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程显波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马 国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职务; 朱卫国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张 炜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陈伟华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孙 勇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职务; 刘国安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职务。 批准免去: 徐殿学的大兴安岭松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