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春晖 自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两天半”假期以来,至今已近一年时间。在这一年的试探中,既有尝鲜者,也有观望者,所引发的社会大讨论也未曾停止。这其中,不乏夹杂着部分民众对“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忧虑,进而生发出“可望而不可即”的怀疑。表面看来,这是体制原因造成的机会失衡,但往深层次分析,这与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法治意识的缺失,有着更为直接而密切的联系。 前不久,河北省唐山市某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一份关于取消“双休日”休假的通知,提出因“搞社区生活、城区建设活动”,需要“全员参战”。该通知一经发出,即引发轩然大波。公职人员作为劳动者,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尽管政府部门根据需要可要求公务员加班,但直接取消“双休日”,无疑严重悖逆法治精神,最终只好落得“头天发文、次日取消”而贻笑大方。 回头来看,这一“过山车”式决定,既暴露出地方政府法治意识不强,也折射出社会上一些单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知晓、不重视、不落实《劳动法》的情形,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试想,在这样一个不平衡的基础上实行“两天半”假期,落实起来难免受阻。 工作着是美丽的,休息着同样亦是美丽的。无论是《劳动法》,还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职工休假都有明确规定。以法定休假权利为例,目前我国职工平均年法定休息日已达到125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周休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日),但现实中,职工休假却仍处“低质”状态,诸如年休假、双休日、节假日等,一定范围内还存在打折执行情况,带薪休假更是多年执行不力,更何况鼓励自主实行“两天半”假期呢? 政策不执行,比没政策危害更大。把既有的休假政策落实到位,政府部门尤其是劳动监察部门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加强执法检查,维护法纪权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依法严惩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人,才能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刚性;只有使企业负责人真正尊重员工,才能形成劳资双方共同努力的和谐劳动关系。这是享受类似“两天半”等弹性假期的必备法治基础。 国家鼓励实行“两天半”假期,而不是强制性的“一刀切”,既有对各地情况复杂、众口难调的现实考虑,也有“把步子迈大一些”,考量社情民意的试探,不必急于求成,也勿求全责备。对比同样引发持久大讨论并最终修成正果的“网约车立法”一事,让民意诉求在政策落地过程中广泛激发,推动改革不断深化、完善、向前,似乎更让我们看到了新希望。或许不久的将来,随着“两天半”假期的生根发芽,也会倒逼休假体制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