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教授麻秀荣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意义重大。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有力武器,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程,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证。《条例》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举措,突出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是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新理念。在党内监督的原则上,明确提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无论哪一级组织、无论哪一级别的领导干部都要实行严格的监督,体现了在党内监督面前一律平等,一视同仁,没有任何党组织可以不受约束,没有任何领导干部可以置身事外。党组织不能只管授权,不管监督,要随时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保证权力的正确运用;领导干部要强化自我约束,要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正确认识组织的监督是对自己的最大的保护和爱护,树立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意识,成为忠诚干净担当的合格领导干部。 二是强调抓住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在监督对象上,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他们的表现能在全党形成极大的示范效应,这是由领导干部所处的地位决定的。为此《条例》做了严格规定,规定领导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提出整改措施;要求在干部考察考核中主要负责人要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对插手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实行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规定很细、很具体,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方面的监督,确保决策、用人及用权更加公开透明。 三是系统谋划了监督体系新格局。在党内监督体系上,实现了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织密搭建起严格的党内监督体系,明确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框架。可以说这就形成了监督合力,从制度上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有利于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和发挥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 四是明确了四大监督主体。在监督主体上,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党委(党组)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特别是新增加“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一章,明确中央组织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的监督职责,详细规定了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监督责任,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表率作用,也是对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新要求的积极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