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昭海: 你于2011年10月8日零时许醉酒驾驶黑A32351号(原车牌黑AE7158)轿车,在南岗区文昌桥上掉头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在2012年4月23日已对你做出判决,判你犯交通肇事罪。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对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行为,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综上所述,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已做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主张你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部门: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岗大队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55-5号 联系电话:0451-82655309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