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观数字化博物馆。
□本报记者董盈 除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还有哪些地方可以获得公共文化服务?群众可以享受到哪些免费或优惠的公共文化福利?群众能否为自己的文化大餐“点菜”?公共文化服务中存在的一些“短板”能否得到改善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共六章65条,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是我国文化领域一部重要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随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实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有法可循,人民群众的文化获得感有法律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和基本文化需求实现了从行政性“维护”到法律“保障”的跨越。日前,记者采访了我省有关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者、相关学者,请他们来分析解读这部法律。 文化获得感这样来保障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一大亮点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是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保障中的职责。黑龙江省美术馆馆长张玉杰坦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为美术馆工作具体到设施、队伍、文化产品等方面提供了保障与指引,美术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部门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法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是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就都需要把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工作日程,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等得到标准规范,同时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上也有了抓手,过去总是参照一些东西,现在则上升到法律层面,更有约束力。 黑龙江省博物馆馆长王军表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让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基本文化需求得到法律保障,同时也让政府、相关文化部门等在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等方面有法律可以遵循。就省博物馆而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博物馆更好地发挥公共文化服务职能,使丰富文化服务项目、开展社会教育活动、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服务参观群众等得到进一步提升。 毋庸置疑,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提升、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等离不开资金投入和支撑。“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在王军看来,法律规定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让公共文化服务在资金上得到很大程度的保障。例如在数字化博物馆的建设上,数字化设备资金投入比较大;一些纸制品、丝麻、铁器等文物保护需要科技的支持;还有高品质文创产品的开发等,今后可以以法律作为依据,向政府申请一些经费。 提到公共文化设施都有哪些,不少人的概念都不是很清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公共文化设施的基本概念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打破了设施的行政隶属界限,将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明确纳入公共文化设施范畴。这不仅进一步拓展了公共文化设施的范围,也意味着老百姓又有了许多去处可享文化休闲。 有媒体报道,据统计,全国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部门拥有可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类设施有6800多所,比全国县以上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的总和还多。将这些游离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体系之外的资源纳入公共文化服务,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李作清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打破了原本的条块分割的局面,顺应了大文化的社会发展趋势。能够用现有文化服务设施的联动和各部门之间文化资源的整合,做好人民群众各种文化需求的承接功能,能充分提高现有文化基础设施和文化资源的利用效率。 打通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 国内一些新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远离居民住宅区和人群聚集区,使用效率不高、设施闲置浪费等问题常被诟病,还有诸如一些美术馆、艺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张时热闹后期运营中冷清的现象存在,这与一些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上缺乏对群众需求的了解有关。 群众可以为自己的公共文化大餐“点菜”显得尤为重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提出,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王军认为,对于自身的文化需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一定程度上保障老百姓有了自己的发言权。另一方面,这对政府和文化部门为老百姓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等做决策时提供了良好的依据和渠道。 此外,李作清表示,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调动社会的力量全面参与,在专业人士指导下,群策群力,既能吸引大量的民间资本,还能调动群众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从而保障公共文化服务的为民性、亲民性。 文化惠民也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得以体现,明确了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有人指出,这能否规范一些公共文化设施中商业服务“纯盈利目的”的问题。哈尔滨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乔焕江表示,消费文化的确是现有文化格局中无法忽视的维度,而出于对当下民众日常消闲习惯的充分尊重,在公共文化空间提供适量便捷的类似餐饮、娱乐等方面的收费服务,是可以接受的。不过,我们也遗憾地发现,也有一些人发现这其中的商机,借公共文化空间的形式或名义,实际上做的却主要是酒店饭馆的生意,这就显然不具备真正的文化内涵。 乔焕江说,《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施行,明确公共文化服务的政府主体性和公益性,政府补贴、政府购买等条款的设定,实际上也会在客观上限定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设施不能以盈利为目的,适当收费所获取的收益,只能用于该设施的维护等。法律条文中当然也欢迎社会多方面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事业,但也明确提出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而不是相反——借公共文化的名义来赚钱。因此,该法的施行,实际上也提供了一个“文化打假”的标准。 书香社会未来可期 值得关注的是,“全民阅读”被纳入到国家法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等活动。此外,该法律还规定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等多种公共文化服务。李作清表示,全民阅读正式纳入国家法律,表明我们国家要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进一步引导全民的阅读习惯,从立法角度进行推进,反映了国家希望从上到下推动书香社会建设的决心。 在乔焕江看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施行,是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水平提升到一定阶段的内在要求,这意味着政府主导公共文化建设以惠及全民时刻的到来。我们注意到,相关法条从政府预算保障、新的基层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建设、现有教育文化机构和平台的开放使用、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充分利用、对农村和特殊群体的普惠以及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等多个层面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从资金、技术、机制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物质环节保障,必然会对全民阅读和书香社会的建设产生巨大的推进作用。 乔焕江说,对于我们期盼已久的“全民阅读”来说,该法全面贯彻施行后,一方面我们将会有更为便利、多样的渠道和空间以阅读书刊信息和参与文化活动,特别是人数颇为可观的农村和打工族等流动群体以及其他特殊群体,也将平等地获得享受公共文化服务和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权益,从范围角度说,真正意义上的“全民”阅读即将到来。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视该法中对“公共”二字的强调,对“全民阅读”来说,如果阅读的内容或参与的文化活动良莠不齐,缺乏正面的导向,人人各行其是、一盘散沙,其成效显然也会大打折扣。我们注意到相关法条中对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定的要求,对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中人民性、优秀传统文化、核心价值观念的强调,对公共文化服务理论建设的重视等等,这些实际上又是从质量和效果上保障了“全民阅读”的全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