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昭海: 你于2011年10月8日零时许醉酒驾驶黑A32351号(原车号牌黑AE7158)轿车,在南岗区文昌桥上掉头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在2012年4月23日已对你做出判决,判你犯交通肇事罪。综上所述,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对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行为,于2017年5月9日已做出哈公交决字【2017】第230100-26008080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或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部门: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岗大队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55-5号 联系电话:0451-82655309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