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军: 经查明,你于2016年7月25日,在巴彦镇石桥街,金桥怡园小区东厢房东西两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地下室341.65平方米和接建楼房325.96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限期拆除决定书》(巴住建[2017]第002号)规定的期限内(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接建的楼房和拆除地下室并进行填充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执行本告知的,本机关将依法履行法律手续。 因你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巴住建[2017]第002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他人持授权委托书到本行政机关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不执行本告知的,本机关将依法履行处罚手续。 如不服本告知书,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县人民政府或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巴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太洪斌 联系电话:18245163374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