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地税稽强催〔2017〕3号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5年6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哈地税处〔2015〕1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事由:通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应纳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目前未完全履行《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哈地税处〔2015〕19号),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催缴上述文书涉及滞纳金534,789.29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你(单位)开户银行将上述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未缴或少缴的滞纳金。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书的期限缴纳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或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