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正阳河派出所 告知人:汲永胜 王伟亮 被告知人:魏志友,男,出生日期:1973年9月19日,身份证号:230502197309190952,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黑鱼泡路环卫小区4号楼3单元201室。 告知内容:(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12年3月2日19时30分许,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阳明街“天域网吧”旁边的胡同内,从李松被魏志友打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拟对魏志友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治安管理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魏志友有权向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 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正阳河派出所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