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建执先告字[2015]市场第03-2号 黑龙江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7月28日,在大庆市西城区青少年科技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接受违法转包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大庆市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进行陈述和申辩,或以书面文件形式提出听证要求,送寄:大庆市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收,邮编:163316,地址:大庆高新区火炬新街2号建设大厦402室,联系电话:0459—6293258。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大庆市城乡建设局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