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黑龙江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强化主体功能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护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空间,保障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构建全省生态安全格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创新实施“五大规划”发展战略,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发挥我省资源禀赋独特、生态环境优良的优势,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促进全省生态环境有效保护、整体生态化优势充分释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划定,切实落地。落实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2年)和《全国生态功能区划》(2015年),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脆弱性开展科学评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实到森林、湿地、河流、湖泊、高山等自然生态空间和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要布局合理、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坚守底线,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是编制空间规划的基础,是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在政策落实中体现优先,是生态安全的生命线。强化用途管制,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 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并落实主体责任,省直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省级层面负责红线设计、政策制定、制度建设等,指导、管控和考核各市(地)划定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资料、数据提供和红线协调性及确界落地审核等划定工作,按照职责落实严守红线责任。市、县级党委和政府是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核实评估、空间落地,落实红线管控任务。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划得实、守得住。 统筹考虑,合理可行。坚持保护优先,把对现有生态功能和资源保护摆到重要位置,确保生态环境“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确保全省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要避免划得不足,应该划入的必须完全划入;也要避免划得过大,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做到实事求是、合理可行、有效监管。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兼顾发展、兼顾民生,按照保护需要和开发利用现状,统筹考虑红线范围和边界落地。逐步解决现存的问题,不断增加红线范围。 动态调整,不断优化。根据构建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格局,提升生态保护能力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的需要,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应不断优化和完善,面积只增不减。新增和调整的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按相关程序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三)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2018年年底前,全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立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到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全省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阶段目标: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2018年7—12月,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政府发布实施。2019—2020年,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勘界立标;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办法,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常态化执法监督机制、成效考核和问责机制;推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方案,开展生态受损系统修复。 二、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依据《黑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2年),构建以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长白山森林生态功能区、三江平原湿地生态功能区“两山一平原”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除以上重要生态功能区外,《全国生态功能区划》(2015年)将松嫩平原生态功能区纳入全国重要生态功能区。 (四)明确红线划定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主要从以下生态保护区域通过科学评估划入。 1.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主要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和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的核心保护区域。 对于上述禁止开发区域内的不同功能分区,应根据生态评估结果最终确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范围。位于生态空间以外或人文景观类的禁止开发区域,不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2.其他各类保护地。除上述禁止开发区域以外,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将有必要实施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主要涵盖: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极小种群物种分布的栖息地,国家一级公益林,重要湿地,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地,自然岸线等重要生态保护地。 3.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在国土空间范围内,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方法,开展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估和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确定将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和极敏感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确保涵盖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 我省重要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长白山森林生态功能区、三江平原湿地生态功能区、松嫩平原生态功能区等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生态功能区。依据评估结果,将其中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和极敏感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将上述三类区域进行空间叠加和综合分析,形成定性判断和定量评估初步结果图。以高精度遥感影像和地理国情普查数据为底图,将初步结果图与底图叠合,进行聚合处理。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化和各类相关规划相衔接,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空间格局分布方案。 (五)落实边界勘界立标。将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结合以下几类界限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一是自然边界,主要依据地形地貌或生态系统完整性确定边界,如林线、流域分界线,以及生态系统分布界限等;二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地边界;三是江河、湖库等向陆域延伸一定距离的边界;四是全国土地调查、地理国情普查等明确的地块边界。科学评估论证、实地核查校验红线边界与相关规划、区划中重要生态区域空间分布的相符性,对不相符的空间范围进行合理调整,合理扣除独立细小斑块和村镇、农田、设施等用地,根据实际生态状况,合理确定红线边界,提高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将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落地并勘界,在勘界基础上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要求明确生态系统类型、主要生态功能,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用地性质与土地权属,分别汇总县、市、省红线分布,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省“一张图”。 (六)有序进行红线划定工作。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责任。省环保厅、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黑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程序和完成时限,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强化技术支撑,制定《黑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方案》,明确划定范围、评价方法、技术标准;充分发挥行业专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校及相关领域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做实做牢基础工作,科学评估论证。采取“省市结合、部门合作、反复论证、逐级审核”的方式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省、市(地)要同步进行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层面划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初步范围,提出各市(地)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方案;市(地)组织本行政区红线划定和实地核实、空间确定和边界落地工作;森工、农垦系统配合所在行政区负责所管理区域红线划定,完成确界、核实评估和空间落地,与所在县、市行政区衔接、叠加;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红线与相关规划、保护区域空间现状的协调性,审核确界落图。在充分审核论证、汇总衔接的基础上,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国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2018年12月底前由省政府发布实施。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立标,制定相应配套管控政策。 三、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七)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要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的刚性约束,制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各类规划和综合决策要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发展规划、空间规划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基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保护目标、任务和要求分解落实到实处,切实履行保护责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八)实行严格管控制度,强化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政府组织论证,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建立常态化制度化执法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及时发现和依法依规处罚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我省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实施省、市、县分级监管。充分利用有关行业地面监测点位和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布设相对固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监控点位,加强监测数据共享集成、分析应用,建设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网络体系,构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提高生态系统动态变化和人为活动监管信息化水平。 (九)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大生态红线生态保护补偿。将实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作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示范,加大全省森林生态屏障、重要湿地为主体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着力保护好大小兴安岭、长白山山地、三江平原湿地、松嫩平原湿地以及黑瞎子岛、兴凯湖、镜泊湖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开展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增强湿地自我修复能力,推进沿江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加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及中俄跨界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建设,保护好野生东北虎豹种群。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在现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基础上,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的支持力度。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探索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十)建立评价考核机制,严格生态保护红线责任追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评价机制,依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结合我省实际细化评价办法。省直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评价,掌握全省重点区域,各市(地)和森工、农垦系统及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和动态变化;强化生态保护红线评价结果的运用,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县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依据,并将有关结果抄报组织部门。把生态保护红线评价结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市(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和省直部门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参考。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对推动和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不力,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追究责任。 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领导组织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勘界立标工作,分解落实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和任务。建立由省委、省政府领导,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密切配合、统筹推进落实,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控工作的合力。各市(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履行好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 (十二)落实和完善政策措施。落实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相关部署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我省有利于保护和提高生态功能的土地、产业、投资等配套政策,省、市制定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应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立标、监测监管、评价考核等经费予以保障。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研究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生态保护与修复资金,发挥资金合力。 (十三)促进公众参与共同保护。各级政府要及时发布生态保护红线分布、调整、保护状况、监测、评价、考核和处罚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手段,加大生态保护红线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媒体、公益组织、志愿者和公众的监督作用,促进共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