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香地税限改〔2017〕8669号 黑龙江汇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301107905372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哈尔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批复》(哈政综【2011】17号)的规定: 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逾期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2,302,341.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限你(单位)于2017年9月14日前15日内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2,302,341.20元。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或香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一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