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财政部、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依法向下列债务人、担保人及债务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就下述全部债权及至债权被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所发生的利息主张权利。现以公告方式通知下列债务人、担保人及债务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在本公告发布后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清偿债务,履行相应的义务。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偿责任。
注: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05年4月30日的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及担保人的承继人应予偿还的利息余额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单位:人民币/元)。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0号金融大厦 邮编:150001联系电话:0451-53621701 53608624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