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备受行业关注的一起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终于有了结果,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垦丰种业)诉黑龙江省育桑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桑公司)“垦稻12”(又名“垦鉴稻7号”)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生效,育桑公司赔偿垦丰种业经济损害及维权合理开支150万元。 垦丰种业是黑龙江省种子行业的龙头企业,其水稻品种“垦稻12”是从黑龙江农垦科学院购买的具有独家生产经营权的品种,也是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品种,品种权号:CNA20030138.1。按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垦丰种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该品种。2014年育桑公司曾经以“育选7”的名义生产销售“垦稻12”,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确认侵权,并赔偿垦丰种业20万元的侵权损失。2017年,育桑公司明知“垦鉴稻7号”和“垦稻12”是同一品种,仍继续大量生产、销售,给垦丰种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垦丰种业对其提起上诉,并胜诉。 垦丰种业仍会不断加大维权力度,运用法律武器打击各种侵权行为,以维护企业自身和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行业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