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7日讯(张宇记者刘莉)17日,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对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站在被告席上的刘某某对自己酒后驾车的行为十分懊悔:“我错了,万幸的是没有肇事,否则坑了自己也害了别人。还有8天就是我生日,这回要在看守所度过了,算是给自己一个深刻的教训。” 在道外区法院的刑庭法庭上,刘某某讲述了那个让他悔恨不已的日子。“1月10日,我和几个朋友在道外一家饭店吃饭,先是喝了二两半的白酒,后来又喝了两三瓶啤酒,当天我是开着朋友借给我的汽车去饭店的,饭后准备找个附近的旅店住,因为天冷,想先找个地方把车停好。我驾车,车上坐着4个朋友,刚开出去四五分钟就碰上了夜查的交警,发现我酒驾,一直羁押在道外区看守所。” 经过检验,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7.74mg/100ml。1月11日,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1月12日,道外区检察院向道外区法院提起公诉,道外区法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审结仅用8天时间。 庭审中,道外区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GSU***号菲亚特牌轿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泰山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检验:送检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7.74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始终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道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刘某某当庭表示不准备上诉。 法官点评 道外区法院刑庭副庭长陈丰彦:按照哈市交通大整治的总体安排,依法严惩酒驾、醉驾等危险驾驶案件。本案事发是在1月10日,1月17日道外区法院就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按照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此案中,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7.74mg/ 100ml,因此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事实清晰,适用法条准确。希望此案的公开审理,能够对醉驾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起到震慑、警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