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市场监管处字〔2018〕182号 当事人:鹤岗市典金房地产中介服务部 经营场所: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85委宏宇综合楼108室 企业类型:个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玭艺 经营范围:房地产中介服务 注册号:230400100080734 成立日期:2016年3月14日 登记单位:鹤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4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鹤岗市典金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在“58同城”网发布的房产信息广告中,使用“唯一”绝对化用语。经查实,鹤岗市典金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在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过程中,采取店面现场办公及网络广告平台两种方式宣传经销房地产交易信息,2017年11月初在“58同城”网上开始使用“典金房产入驻鹤岗,买卖双方的福音,东北三省连锁机构,鹤岗唯一一家正规的房产专家,连续五年屹立东北三省房产领域,典金房产真正的房产专家透明交易不加价!”等内容的广告语宣传其经销的房产交易信息。执法人员在“58同城”网上随机提取打印了11份典金房产发布的房产信息广告,广告用语中均使用了“典金房产入驻鹤岗,买卖双方的福音,东北三省连锁机构,鹤岗唯一一家正规的房产专家,连续五年屹立东北三省房产领域,典金房产真正的房产专家透明交易不加价!”等内容。鹤岗市典金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使用不得使用的用语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本局已于2018年3月23日按法定程序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考虑本地属于艰苦边远地区等因素,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0.00元。当事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罚没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鹤岗市人民办事中心中国银行鹤岗分行(账号:16895401914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鹤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