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邢汉夫)记者从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获悉,近日《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交易规则(暂行)》正式实施。该《规则(暂行)》明确了经营权转让原则和前提条件,细化了经营权受让方的资质和条件,并明确了办理流程和收费标准。 据了解,以往,因现有的政策法规对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没有具体限制条款,造成了政府对属于社会公共资源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缺乏有效监管。对此,哈市出台该规则明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尊重原经营权属性不变原则,鼓励出租汽车企业接收个体属性经营权。转让遵循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在具备同等受让资质的条件下,经营权归价高者得。所有巡游出租汽车交易行为通过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交易中心仅向交易双方收取成交价款的0.2%作为服务费,不仅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利益,而且减轻了从业人员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