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与中信国安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安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信达公司将其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于2018年4月13日依法转让给了中信国安公司。信达公司特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 中信国安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信国安公司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8年1月3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应支付给中信国安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并由信达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或担保人、承债主体、清算主体负担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主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疑问,请与信达公司联系。 信达公司联系方式: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宣街16-1号 联系人:刘娜 电话:0451-82661326 传真:0451-82665080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中信国安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