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8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八批次,共137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30件,已办结29件,受理编号分别为609、610、611、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20、621、622、623、624、625、626、627、628、629、630、631、632、633、634、636、637、638;未办结1件,受理编号为635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609号:“2016年以来,三道关镇丰收村村书记郝某某,将村里林地、耕地、湿地用于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总面积达1058亩,并在填埋垃圾后的土地上违规建房建厂。此外,郝某某在二道岭子山上破坏林地建大型垃圾场和墓地谋利,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郝某某,姓名郝新利,现任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丰收村党支部书记。多年以来,丰收村村委会一直在北安林场林地内倾倒生活垃圾。二道岭子山上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关于“将村里林地、耕地、湿地用于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总面积达1058亩在填埋垃圾后的土地上违规建房建厂”问题核实情况。 2018年6月10日下午,北安林场林政管护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丰收村村委会倾倒垃圾的地点位于北安林场24林班1小班内,倾倒的垃圾为露天堆放,没有进行填埋处理,多年来累计占用林地1925平方米。6月11日,市林业局责令丰收村村委会在6月20日前将倾倒的生活垃圾全部运至牡丹江市指定垃圾处理场;6月12日,对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下一步,将按照法定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共计38500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原状。 经牡丹江市林业局调查,位于北安林场12、13、24林班和丰收村4林班的127.578亩国有和集体林地,2012年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时,该宗地地类即为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坑塘水面,并非林地,确定权属界线时,北安林场与原北安乡(现三道关镇)丰收村签订了《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在“爱民区北安乡丰收村权属界线图”盖章确认,该宗地所有权属丰收村所有,市林业局按现状地类调查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于2012年被纳入丰收村土地范畴。现已陆续被丰收村村委会发包给2家企业和5个自然人,被建成房屋、鱼池等。 2018年6月10日现场调查时发现,2018年4月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现场实际测量,该地块占地总面积为17436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11909平方米,其他草地面积1334平方米,河流水面面积1841平方米。2018年5月3日,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对三道关镇丰收村委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牡国土资监改〔2018〕A-11号),责令其90日内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将按照破坏耕地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6月11日现场约谈,2018年6月12日调查询问,违规建房建厂地位于老牡三公路东侧,丰收村南侧,占地面积795平方米,共有建筑物三处,合计面积为225.88平方米(53.75平方米、159.4平方米、12.73平方米)。经与三道关镇丰收村村委书记郝新利核实,此处是村集体的乡村建设用地,原来就是平整的预留地,用于建设需要,不存在用垃圾填埋。三处建筑物是2016年10月,根据采摘庄园的实际需要而建设的,用于办公、项目指挥和夜间看护,2017年10月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经核查,该三处建筑物占地为村镇集体建设用地,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属违法建设,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关于“在二道岭子山上破坏林地建墓地谋利,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核实情况。 北安林场进行调查后,丰收村于2018年6月12日提供了与陈凤兰签订的《联营联建协议》。2013年5月,丰收村村委会与陈凤兰签订了《联营联建协议》,将位于二道岭子(北安林场24林班2小班范围内)的面积1600平方米、地类为林业用地的无林地发包给陈凤兰建设浓缩家庭农场。随后,陈凤兰在此无林地内违法建设封闭围墙300延长米,圈占院落3956平方米。现院内处于荒芜状态,没有发现与坟墓相关的建筑和设施。此案件已完成现场勘察,正在收集相关证据,按照《行政处罚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处罚。 (三)问责情况 无。 二、信访编号610号:“2010年左右,三道关镇三道关村副书记付某某破坏7000多平方米林地和耕地盖房挖鱼池。2015年,付某某在三道关国家森林公园内破坏原始森林1万多平方米,伐树后用土掩盖树根,挖蛤蟆坑捕捉野生林蛙,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举报人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基本情况 付某某,姓名付洪顺,现任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三道关村副书记。2002年,付洪顺从北安乡(现三道关镇)三道关一村承包了14400平方米土地(其中,林业用地8345平方米)用于养牛,承包期限为30年。2006年~2010年期间,付洪顺陆续在其承包林地内建设房屋和蓄水池等设施。除此之外,付洪顺还于2008年在三道关国家森林公园(83林班7小班、13小班)内,挖了两个用于养牛的蓄水池。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9日,三道林场林政管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付洪顺在三道关一村建设的房屋已在2015年9月前自行拆除,但房屋残骸仍破坏林地57平方米,两个蓄水池占用林地1616平方米;在三道关国家森林公园内挖的两个蓄水池,面积共计977平方米,原地类为天然次生林地。付洪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牡丹江市林业局于2018年6月9日立案对其进行查处。对于付洪顺承包林地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房屋和水塘的行为,已完成现场勘察,正按照《森林法》、《行政处罚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取证,依法对付洪顺处以罚款,限期恢复原状。 对于付洪顺在三道关国家森林公园内私自开挖水塘行为,已依据《森林法》、《行政处罚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牡丹江市林业局于6月10日依法对付洪顺下达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牡三林罚责通字2018第004号),责令其在6月底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6月11日,在得到付洪顺拒绝自行恢复林地原状的答复后,对违建的水塘实施了恢复原状作业,待到造林季节进行造林。按照法定程序,于6月14日做出处以20元/平方米,共计1954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对于因建设水塘毁坏林木的行为,聘请具有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勘验,根据勘验结果依法处理。 经牡丹江市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由于改变林地用途时间久远,废弃已近十年,水塘内和沟边已长出许多天然柳树和桦树,高度在3~4米之间,最大树木胸径已有5厘米左右。现场实地勘察未发现用土掩盖树根问题,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对该区域的生态环境有一定影响,但没有造成水土流失现象。当事人挖水塘用于解决养牛中途饮水问题,未发现有挖蛤蟆坑捕捉野生林蛙行为,6月11日,三道林场已对两个水塘恢复了林业生产条件。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611号:“1987年,举报人在平新镇平房四屯往南洼子处承包了一块林地,在道旁栽种了4000多棵公益树。1991年,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时任村支书王某某和村长周某玉将树木砍伐,把该地承包给金某某和周某某。举报人要求彻查此事,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新华村平房四屯南侧南洼子道东,面积6亩,原为村里机动地,2013年哈南工业新城开发被收储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哈尔滨市林业局调查组赴平房区组织平房区信访办、经济发展局、平新街道办事处等共同对案情进行分析,到“承包地块”现场踏查后,开展相关调查确认工作。 1987年,时任新华村村委会主任王洪武口头将该村南洼子的一块机动地租给举报人金某芳作为育树苗地,3年后金某芳将树苗卖掉,此后该地块一直闲置。1998年,村民金国良申请承包该地作鱼池,该村召开了两委会议,将该地承包给金国良,每年租金500元。1999年,金国良推鱼池时,有人向林业部门举报其毁坏树地,林业部门认定该地不属林地,不适用于《森林法》。2013年,哈南工业新城开发将此地征收。2014年,中央第八巡视组巡视期间,举报人反映此问题,平新街道办事处出具了处理意见书,载明“关于林地6亩的问题,经调查为举报人金某芳于1987年租新华村村委会的机动地,用于树木育苗地,但该地常年处于涝洼地带,无法种植已放弃。村委会在1998年承包给村民金国良作为鱼池,每年租金500元,直到现在”。2017年3月,金某芳到哈尔滨市上访反映此问题,平新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4月6日为金某芳出具了不再受理告知书,并签订了送达回证。2018年,金某芳向平房区纪委监委反映此问题及有关补偿问题,被定性为无理访;中央第六巡视组巡视期间,金某芳再次上访反映此问题及有关补偿问题,被移交平房区平新街道办事处,再次被定性为无理访。 综上所述,金某芳承包的是耕地而不是林地;金某芳1987年在承包的耕地里培育了树苗,而非在道旁栽种了4000多棵公益树;3年后树苗已被挖走出售,不存在1991年树木被砍伐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612号:“自1985年以来,太平镇永和村陆续破坏松花江边草原开垦种地,截至目前破坏面积已达800公顷,村民有草原证。2016年当地村民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过此问题,当时镇政府上报的材料不实,谎称此处是滩涂,不是草原。”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永和村沿江太平庄滩,经现场GPS实地测量,该地块面积650余公顷,包括滩涂地350公顷、坑塘水面30公顷、林地80公顷、一般农田190公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哈尔滨市畜牧兽医局责成市草原监理站及道里区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信访反映事项,经查,1979年,太平镇(原太平公社)由双城县划入道里区。1983年前,村民在此处零星开荒。1995年开始,村集体将此地块发包,共签订了9份承包合同,现均未到期。 2018年6月10日,双城区畜牧局出具了1965年《双城县草原使用执照登记表》,该登记表显示太平公社永和生产大队(现太平镇永和村)有苫草4500亩,坐落在西南通;牧场3000亩,坐落在半拉滩。信访反映的地块在双城区畜牧局提供的《双城县草原使用执照登记表》范围内。2018年6月11日,哈尔滨市国土局道里分局出具了此地块沿革管理的情况说明(《关于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八批第612号转办线索涉及土地管理问题的说明》),证实在1988年开展的第一次土地调查时,该地块地类现状为滩涂、林地和坑塘水面。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1993年,该土地登记地类为滩涂、林地和坑塘水面,并按此用途管理使用。此后,村里将部分用地逐步进行了开垦和改作他用。至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其中部分土地已改变为旱地、水田、裸地、其他草地、设施农用地、特殊用地和农路等。2012年,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上述用地确权登记为旱地、水田、裸地、其他土地、设施农用地、特殊用地、农路、滩涂、林地和坑塘水面,并按此用途进行管理使用。 经查,证明信访反映的地块不是草原的还有以下证据: 1、根据1998年哈尔滨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永和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显示该地块不是草原,只有水域和未利用土地; 2、哈尔滨市水务局2009年12月编制的《松花江哈尔滨市城区段滩涂普查图》显示,该地块为行洪滩地,并非草原; 3、2014年,哈尔滨市国土局制作的《太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显示,该地块不是草原是滩涂; 4、2018年6月9日,哈尔滨市国土局道里分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八批第612号转办线索涉及土地管理问题的说明》证明此地块没有草原; 5、道里区从未给永和村发过草原使用证。 2016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有信访反映此问题。经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政府调查后,认定“根据具有法律效应的1988年永和村土地宗地图、1998年永和村集体土地使用证、2009年松花江哈尔滨市城区段滩涂普查图和2014年太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信访反映的问题不属实。针对该区域有190公顷一般农田的实际,道里区水务局根据2013年4月1日施行的《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已通知太平镇永和村对2016年底合同到期的一般农田终止外包土地合同,收回纳入滩涂管理,对未到期的承包地制定退耕还湿计划,逐步收回纳入滩涂管理。”据道里区提供的《太平镇永和村被举报地块退耕还滩计划》,太平镇永和村被举报地块共签订承包合同9份,没有2016年底到期的合同,待承包合同到期后,永和村委会将不再发包,全部退耕还滩。 下一步,将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按照省直八部门《关于推进全省草原资源清查工作的通知》(黑牧草〔2018〕59号)第二条第二款:“准确把握草原地类属性认定标准,对县级人民政府已核发过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所有权证),且通过合法途径变更为其他地类的,要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已核发的草原权属证书。”之规定,由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撤销1965年双城县人民政府发放的《草原使用证》,由于发证机关和管辖机关发生了变化,需由双方共同的上级机关作出撤销决定。《草原使用证》撤销后,根据2013年4月1日实施的《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由永和村将合同到期后的地块收回后纳入滩涂地管理,逐步按计划退耕还滩。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613号:“2009年,花园镇齐心村村委会和承包人石某某,破坏村里100多亩草原挖土方。2012年,石某某又破坏村里1400多亩草原改为耕地。2016年8月15日,举报人将该情况反映至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当时县政府对石某某进行了处理,但处理不到位且上报材料不实。举报人认为县政府、镇政府、村委会相关人员均有责任,要求上级相关部门下到村里详细调查,查清事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草原恢复交还给村民。” (一)基本情况 林甸县花园镇齐心村位于林甸县南部,距县城30公里,人口4859,总面积63000亩,其中,耕地22000亩、林地7500亩。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花园镇齐心村六屯东南,约2200亩,地类为草原,权属为齐心村集体所有,目前现状为草原、取土场。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林甸县政府组织县畜牧局、国土局、花园镇等部门,对举报开垦草原地块和取土场进行现场核查。 1、1400亩草原改为耕地问题属实。经调查,1996年,齐心村村民石兴海承包了花园镇齐心村六屯草原2200亩,承包年限30年(1996年至2026年)。2006年至2011年,石兴海造林400余亩,林未成活改为耕地;2012年,又开垦草原1000亩,总计非法开垦草原1400余亩。经确认,即为举报地块。林甸县畜牧部门现场勘测,开垦耕地面积实际为1422亩。2016年7月5日~7日,县畜牧局对非法耕种的开垦草原地块实施了强制退耕还草,实现了人工种草,恢复植被。2016年7月8日,县畜牧局依法对石兴海违法开垦草原行为立案查处,对石兴海非法开垦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当事人逾期没有履行。2016年12月5日,林甸县畜牧局将石兴海违法开垦草原案件移送县公安局。2017年7月7日,林甸县法院对石兴海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的判决。2017年7月20日,林甸县畜牧局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黑0623行审23号),目前法院正在执行中。 2017年,齐心村村民宋某林等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花园镇齐心村委会与石兴海所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无效,由齐心村委会将草原经营权收回,重新发包。林甸县法院判决((2017)黑0623民初1810号)齐心村和村民石兴海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诉求。村民宋某林等不服县法院判决,上诉至市中院,目前正在审理中。 2、反映破坏村里100多亩草原挖土方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2008年7月17日付国清提出申请办理取土场手续,由于拟选取土场选址地为花园乡齐心村草原,按照采矿权审批规定,占用草原的需要取得草原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2008年8月20日,付国清提交了林甸县畜牧局批准办理取土场占用草原申请批复。2008年8月28日,林甸县国土资源局组卷上报大庆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挂牌出让,摘牌竞得人为林甸县瑞霖土场(林甸县瑞霖土场为付国清于2008年9月2日在林甸县工商局注册),2008年10月30日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发证,采矿权人为林甸县瑞霖土场,矿区面积4.2万平方米(合63亩),采矿许可证号:2300000816343,有效期限为2008年10月至2011年10月。 土场选址为村民石兴海承包的草原,与石兴海之间签有指界协议。2009年,建设大齐公路辅路时,林甸县大齐公路建设指挥部取土也选址村民石兴海承包的草原上。截止现场调查时,经勘测,实际取土面积为114亩,超量开采51亩。 林甸县政府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有合法手续的取土场认定合法性,对未批准的取土面积由畜牧、国土部门同时对承包人石兴海立案查处,查明超量开采土方的去向,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恢复草原植被。林甸县纪委监委已介入,启动问责机制。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614号:“2018年以前,大庆市所有大型加工企业每年均要缴纳排污费,由大庆市环保局收取并上缴市财政,但该笔费用未进行公示,举报人质疑排污费的去向,要求相关部门对排污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一)基本情况 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4年第1号)等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的核定和收缴”。大庆市辖区内的中直大企业的排污费征收核定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其他企业的排污费征收核定工作由属地区环保局负责。2008年以前,人工核算排污费,并开具排污费征收票据;2008年开始,市环保局和区环保局通过排污费征收软件管理系统核定征收排污费,手工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缴费票据;2013年12月开始,使用市财政局专网软件管理系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企业收到缴费票据后7日内,直接将排污费缴纳进入市财政的非税收入专项账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1日上午,大庆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到市财政局国库科查询调取了排污费入库金额信息,通过财政票据及非税收缴一体化管理平台查询调取了2014年至今企业缴纳排污费明细。 2014年共征收114家排污企业排污费,缴纳财政专户54330284元;2015年共征收112家排污企业排污费,缴纳财政专户55937962元;2016年共征收93家排污企业排污费,缴纳财政专户58201430元;2017年共征收93家排污企业排污费,排污费部分缴纳入财政专户40040024元。其余排污费结转至2018年,缴纳财政专户10380592元。排污费缴纳入财政专户后,按国家(10%)、省(20%)的比例分别上缴国家财政、省级财政。 市环保局对市本级所征收排污费自2008年开始按季度进行网上公示,网址为ht tp://www.dqhb.net。2018年1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市环保局停止征收排污费。 “排污费收入、支出”在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中设有单独收支科目,支出方向为环保项目及污染治理等支出。大庆市排污费每年收支大体持平,主要用于环保检测项目、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污泥处理方面。按照决算公开有关要求,从2013年开始进行每年决算公开,对排污费收、支情况均按年度在市财政局网站上予以公开。其中2013年,公开至收支大类,未要求公开至末级科目,即:“专项收入、支出”。2013年~2016年公开至“专项收入、支出”下“排污费收入、支出”这一级,未体现具体支出项目。2013年,收入59633594.74元,支出环保局机关1930000.00元,城市排水公司57703594.74元;2014年,收入39625576.27元,支出城管局机关34625576.27元,城市排水公司5000000.00元;2015年,收入39074001.41元,支出城市排水公司39074001.41元;2016年,收入40520389.70元,支出城市排水公司40520389.70元;2017年,收入27133444.10元,支出城市排水公司27133444.10元。 每年决算公开在第二年9月份进行公示,2017年决算公开还未到时间。按照财政部每年下达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17年“排污费收入”仍有对应科目,排污费收入从专项收入变成行政事业收费收入,支出未设对应科目,支出统筹安排。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615号:“一是呼兰区通河路财富澜湾小区正门前方的呼兰河大堤上,有不明人员非法采砂,采砂过程中大型机械噪声扰民。二是大堤内外有垃圾堆积,无人清理,影响居民生活,已持续数年。三是呼兰河大桥左侧有一大型排污管道位于河堤中间,向河内排放污水散发臭味,已持续10年。”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呼兰区通河路财富澜湾小区正门前方的呼兰河大堤上,有不明人员非法采砂,采砂过程中大型机械噪声扰民。)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呼兰河城区段堤防左岸财富澜湾小区正门前,该区域迎水面为砼护坡,堤顶为泥结石路面并与背水面连接形成带状公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哈尔滨市呼兰区河道管理部门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实地踏查。经现场核查,财富澜湾小区门前大堤上无采砂作业,但是在距财富澜湾小区正门约1公里外有采砂作业。 按照《呼兰区2018年度采砂规划审批经营运输管理实施方案》,距财富澜湾小区约1公里外为可采区。该采砂区域共有采砂户4户,业主分别为李明秋、马玉涛、石玉、陈继荣,均已办理了2018年度《河道采砂准采证》,属于合法采砂。2018年6月11日,哈尔滨市环保局环境监测中心站到财富澜湾小区门前对采砂机械产生的噪音是否扰民进行监测,噪声监测结果为50.8分贝,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 下一步,呼兰区河道管理部门将对该区域采砂行为加强监管,督促采砂实施人严格控制机械噪声。同时加大巡查力度,加密噪音监测频次,一经发现噪声扰民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避免因采砂作业对居民休息产生影响。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大堤内外有垃圾堆积,无人清理,影响居民生活,已持续数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呼兰老城区呼兰河左岸防洪大堤两侧,从财富澜湾小区至哈绥高速呼兰大桥,全长约1公里。该区域共有7处路口可通向堤顶。垃圾产生原因是由于社会车辆随意倾倒导致,2017年5月初呼兰区河道堤防站曾对该区域垃圾进行彻底性清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现房转办件后,呼兰区政府立即责成由呼兰区兰河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呼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于6月6日凌晨对大堤内外进行了实地踏查。踏查发现,确实存在举报反映的垃圾堆放问题,涉及区域长度约1公里,共残留约6000立方米垃圾。 截止到6月14日,呼兰区兰河街道办事处和呼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已将该区域垃圾清理完毕。同时,继续加大对向呼兰河大堤两侧倾倒垃圾行为的联合执法和巡查力度,由社区派专人值守,如发现有倾倒垃圾行为立即阻止,由呼兰区环卫站及时清除。同时,在非通行区域设置路障,在通往堤顶的路旁设置警示牌,杜绝随意通行和倾倒垃圾现象。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呼兰河大桥左侧有一大型排污管道位于河堤中间,向河内排放污水,散发臭味,已持续10年。) (一)基本情况 呼兰河大桥左侧位于河堤中间的排污管道是呼兰老城区的雨水溢流口,其上游是呼兰老城区的污水提升泵站,泵站将呼兰老城区的污水提升至污水处理厂,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呼兰老城区现有污水处理厂1座,采用CAST生化处理工艺,设计日处理污水2万吨,出水水质为国家一级B标准。2010年3月开工建设,2011年7月通水调试,项目总投资9600万元。2013年4月,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验收后正式生产运行,历史无超标排放现象。2015年3月,呼兰区启动了呼兰老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面积30272平方米,设计日处理污水能力为3万吨,项目总投资为12248万元,预计2018年11月主体工程完工;2019年6月调试完成并正式投入使用。 目前,呼兰老城区日收集生活污水量约为2.2~2.3万吨,呼兰老城区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量约为1.8~2万吨,存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问题,每日直排污水量约为0.2~0.5万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呼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对举报区域进行实地踏查,确认了排污管道实际为呼兰河大桥左侧的老城区雨水溢流口,用于排放城市管网收集的雨水和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时散发臭味。 针对上述问题,呼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所属呼兰区供排水集团进一步加大对老城区污水处理厂和雨水、污水提升泵站的监管力度,增加监管人员、加密监管频次、调整老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工艺,增加老城区生活污水处理量,尽量减少提升泵站直排的污水量。同时,呼兰区供排水集团与龙江环保签订了补充协议,对现有的老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预计2019年10月完成升级改造,出水水质将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工程全部结束后,将解决部分污水直排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受理编号616号:“向阳区防洪纪念塔下方的江面上,一家餐厅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将污水和餐厨垃圾直接倒入松花江,已持续2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餐厅为瀚瑞海派餐厅,位于佳木斯市中山路北侧,松花江边。2016年3月8日由佳木斯龙佳船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开始建设,2017年10月15日建成投入使用。2016年11月取得海事部门颁发船舶检验报告及相关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船舶类型餐饮趸船,占水面面积450平方米,船长45米,船宽12米,总吨位1149吨,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为二层结构。2017年8月7日办理《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号:201723080300000008),并在佳木斯环保公众网进行公示,登记备案;项目构成主要包括厨房,宴会厅、中央空调、卫生间贮存室,厨房污水油水分离器,垃圾收集储存间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餐厅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餐厅废水经油水净化器净化后,经管道排入5.2立方米水箱中沉淀后,由环卫部门用罐车抽走,运往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餐厅产生的垃圾有独立垃圾箱,由环卫部门定期集中收集清运;取暖由一台电锅炉带动中央空调供应。现场执法人员查阅了污水及餐厨垃圾清运等情况。经营者提供了清运合同、发票、协议及清运数量登记记录等佐证材料。并责令业主拆除原有一台已闲置的0.2吨型煤锅炉。 2018年6月13日,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餐厅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餐厅型煤锅炉已按要求将锅炉上下水管断开,下一步将锅炉整体拆除;厨房餐饮废水经油水净化器净化处理后,排入5.2立方米水箱中沉淀后,由环卫部门用罐车抽走,运往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餐饮产生的餐厨垃圾有独立垃圾箱,由环卫部门定期集中清运。污水及餐厨垃圾清运有合同、发票、协议、清运数量登记记录。 佳木斯市环保局将加强对该餐厅的日常监管,如发现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下转第六版) (上接第五版) 九、受理编号617号:“道外区江畔路七道街至十二道街路段,江堤上有一大型货站,存放的货物中有部分有毒有害化学品,未采取任何遮盖措施,下雨天货物经雨水冲刷将化学品物质带入松花江,污染水体环境。” (一)基本情况 道外区江畔路七道街至十二道街路段货站系哈尔滨航运站所建,地点位于道外区江畔路144号,道外区江畔路七道街至十二道街沿江一线,是内陆边界省会城市中的水上最大的客运港口之一,是黑龙江水系最大的客运及零担货运港口。 2018年6月8日之前,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采取“双随机”执法方式不定期开展日常巡查,未发现存放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也未接到任何关于该单位存放危险化学品相关投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道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道外区大兴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对该货站、码头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道外区江畔路七道街至十二道街路段哈尔滨船务公司航运站码头内共有货站14家,其中一家有工商营业执照,其余13家无照经营。对13家无照经营的货站,2018年6月6日,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经营。对14家货站存放的货物现场检查,均未发现有毒有害化学品,其他货物均采取了遮盖措施。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受理编号618号:“井兴镇西侧 6里地处一烘干厂院内有一家造纸厂,造纸厂生产期间将未处理过的污水通过深水井直接排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用水和农田灌溉用水,已持续1年。举报人曾向市环保局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造纸厂名为龙江县阳泰纸业有限公司,位于龙江县景星镇解放村胜利屯,以废纸壳为生产原料,年产瓦楞纸、箱板纸12000吨,生产用水封闭循环利用,不向外排放。2015年10月21日,该纸厂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经齐齐哈尔市环保局审批(齐环评〔2015〕218号),2015年11月开工建设,2018年3月开始调试设备,现该企业已完成竣工验收监测,等待验收。(因存在土地纠纷,解放村不允许其生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龙江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造纸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执法人员对车间和厂区内外进行地毯式排查,未发现排放污水的深水井,厂区周边未发现污水排污口。该企业附近2公里内没有居民居住,不存在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用水和农田灌溉用水情况。 此外,经查阅齐齐哈尔市环保局2016年以来的信访登记记录,市环保局未曾接到过群众关于此案件的投诉举报。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号619号:“龙凤区东城污水处理厂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排周边湿地。” (一)基本情况 大庆市东城区污水处理厂位于世纪大道南侧,龙凤区英伦三岛小区东南方向。1999年1月18日,《大庆市东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了原黑龙江省环保局的审批(黑环监发〔1999〕2号);2004年4月18日,通过了原黑龙江省环保局组织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06年4月27日,《大庆市东城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了原黑龙江省环保局审批(黑环建审〔2006〕32号);2009年11月20日,通过了原黑龙江省环保局组织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黑环验〔2009〕55号)。现处理能力为13万吨/日,处理工艺为格栅+沉淀池+A2/O+膜生物反应器和预处理+反应沉淀池+生物滤池+硝化反硝化工艺,目前生产运行正常,服务区域为大庆市东城区团结路以东区域,包括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万宝、开发区和龙凤区等区域。 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共设总排口和应急溢流口,总排口位于厂区的东侧,安装了自动监控设施。应急溢流口是2000年污水处理厂建设时,按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 龙凤区环保局对大庆市东城污水处理厂进行日常监管,日常监管采取双随机的形式开展工作。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季度对企业排放的废水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目前,东城区污水处理厂24小时连续正常运行,未发现厂区停产或设备停运现象,但确实存在调节池部分污水溢流现象。东城区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安装了自动监控设施,实时监测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质排放情况。经调取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表明,未发现超标数据。2018年6月7日、2018年6月10日晚20时,龙凤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调阅了自动监控数据,数据显示COD为20.4mg/L,氨氮1.3555mg/L,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发现,该企业在早、晚时间存在部分生活污水经调节池溢流口格栅和加药装置处理后排放的现象。 调节池溢流口用于应急排放使用。东城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为13万吨/日,随着大庆市东城区开发建设,生活污水产生量已超过14万吨/日,特别是在早、晚时段,最高瞬时来水量达到8000吨/小时,导致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 为有效解决处理能力不足,导致峰水时段污水溢流问题,该企业在溢流口增设了格栅和药剂投放装置,部分生活污水经调节池溢流口格栅并投加药剂处理后排放。同时,大庆市政府为彻底解决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因超负荷运行造成的部分污水排放的问题,经过论证,投资4.62亿元,于2016年12月由市城管委成立指挥部,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采取BOT方式,建设日处理规模9.5万吨,一级A排放标准的东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于2016年12月27日开工建设,截至目前,累计完成投资约3.5亿元,占项目总数的75%,计划2018年10月底竣工通水调试。项目建成后,实现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和东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并网运行,能够有效提升我市东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届时溢流口排放的问题可彻底得到解决。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620号:“一是2007年,巴彦查干乡和南村村书记和村长破坏村西南方向约1公里处上千亩草原和村西侧国坝附近两万余亩湿地开垦耕种,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和湿地。二是2002年,和南村退耕还林1000亩,国家退耕还林补贴至今没有兑现,近几年还林的树木都被砍伐,和南村和其他村都有冒领退耕还林补贴情况。举报人想给督察组邮寄举报材料,遭到县里阻拦,6月5日坐车到大庆市市区才将举报材料邮出。目前,乡里和公安部门都在找举报人,举报人不敢回家。”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07年巴彦查干乡和南村村书记和村长破坏村西南方向约1公里处上千亩草原和村西侧围坝附近近两万余亩湿地开垦耕种,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和湿地。) (一)基本情况 和南村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彦查干乡西北部,全村共有草原629.85亩,巴彦查干乡行政区域内沿江国有土地资源面积103.2平方公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关于村西南方向约1公里处上千亩草原开垦问题。 2018年6月10日,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监督管理站实地测量核实,和南村共有草原面积629.8亩,现被开垦草原面积383.2亩,种植水田,分为两处,一处位于和南村西南方向,被开垦草原面积99.6亩。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监督管理站调查,2007年,修建朝尔灌区干渠时,由于县财力有限,没有安排工程占地补偿资金,占地事宜由受益乡村自行解决。为妥善解决村民被占用耕地调补问题,按照“占一补一”原则,和南村民委员会将村民被占用的耕地,调整到现有位置开垦草原耕种。目前,因28户村民已耕种,立行立改村民损失较大,为此,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监督管理站已责成和南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0月30日秋收之后恢复植被,村民缺少的耕地由村民委员会另行调剂。另一处位于和南村东南方向,面积为283.6亩,为1998年洪水淹毁村庄及村民房屋维护遗留取土坑。2008年,全国第二次土地现状调查时认定为天然牧草地,权属为“和南村民委员会”,属集体草原。按照《关于完善牧业半牧业县(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通知》(黑牧草〔2016〕70号)要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于2016年9月7日完成基本(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并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6〕65号)文件呈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经对比基本(非基本)草原数据库,和南村东南划定非基本草原513.75亩。2004年,该地块中的283.6亩被村民自行改造成旱田,2014年改为水田,分为两处:第一处现状为水田,面积136.2亩,分别为和南村村民姚显良、李一刚耕种。2017年11月23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监督管理站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人2018年5月30日前恢复植被。经2018年5月31日现场核查,姚显良、李一刚未履行责令改正,继续耕种,2018年6月1日报送县检察院,经县检察院审阅案卷,认定属于刑事案件,于2018年6月7日出具《建议移送涉嫌犯罪函》,当即移交公安机关,需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证据后进行整改,预计在2018年7月中旬完成;第二处现状为弃耕地,面积147.4亩,为和南村村民姚德成、和平村村民李杨在2017年耕种,2018年弃耕,现场已自然恢复植被。检查中发现,该地块还遗留田埂,县草原监督管理站责令和南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6月25日前将遗留田埂推平恢复原状,并于2018年7月中旬完成种草。 根据和南村民委员会提供的现任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会计三户二轮土地承包台账,三人耕地一直都为基本农田,不存在开垦草原情况。 2、关于“和南村西侧国坝附近两万余亩湿地开垦耕种”问题。 2018年6月10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水务局、森林公安局和巴彦查干乡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经现场调查和走访时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民代表,2007年前后和南村没有发生两万亩规模的耕地开发行为。但经排查,2013年,巴彦查干乡和南村、和平村和朝尔村3个村与大庆市市民高大伟签订了滩涂地开发合同,合同面积28530亩,地类为滩涂。根据2016年12月公布的《黑龙江省湿地名录》,该滩涂地被确定为湿地。下一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水务局制定整改方案,针对堤坝扒开2段长度共800延长米的缺口,确保行洪畅通。2018年该区域670亩耕地停止种植。2045年合同到期后,立即退耕还湿。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02年,和南村退耕还林1000亩,国家退耕还林补贴至今没有兑现,近几年还林的树木都被砍伐,和南村和其他村都有冒领退耕还林补贴情况。举报人想给督察组邮寄举报材料,遭到阻拦,6月5日坐车到大庆市市区才将举报材料邮出,目前,乡里和公安部门都在找举报人,举报人不敢回家。) (一)基本情况 和南村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彦查干乡西北部,全村共有林地26块、1733.4亩,其中涉及退耕还林7块、570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举报树木被毁问题属实;举报冒领退耕还林补贴,拦截群众上访问题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关于近几年还林的树木都被砍伐,和南村和其他村都有冒领退耕还林补贴问题。 2018年6月9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组织县林业局、巴彦查干乡政府成立联合工作组,通过查阅历史资料、现场查看,和南村退耕还林工程总面积570亩,涉及农户39户。核查比对2011年阶段验收外业调查表GPS坐标点和退耕还林工程阶段验收图,其中38户农户、共计559亩林地保存率均达到80%以上,剩余11亩林地流失。和南村退耕补贴目前全部按规定发放到位。因和南村2002年没有退耕还林任务,因此未享受退耕还林补贴政策。 针对林地流失和其它村冒领退耕补贴问题,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已于2018年6月11日开始入村调查,对冒领补贴问题详细核查,进一步查清流失原因,确定最终责任人,如存在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关于举报人遭到阻拦情况。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林业局、信访办和巴彦查干乡政府此前没有接到过上述举报问题。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巴彦查干乡政府至今无法确定举报人,不存在阻拦举报人的问题。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责成县公安局、信访办进一步核实,如有此类现象将严肃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三、受理编号621号:“上甘岭区长青经营所附近有一个饮用水水源地,自2017年开始,周边村民在水源地方圆50米范围内滥伐木材、私建鱼塘、挖沙、饲养牲畜,严重污染水源,致使附近居民饮用水有异味和沉淀物,无法饮用。举报人曾向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伊春市上甘岭区长青饮用水水源地于2005年11月建成,位于红山经营所区域内,区址西侧4.5公里,汤旺河北岸,南乌铁路线长青工区铁路南侧中间地带。设有取水深井6眼及配套井房6座,全区日供水量2000吨。根据伊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一、二季度饮用水检测报告书监测结果显示,生活饮用水合格率100%,饮用水水质无污染。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市委书记高环于作出批示:转工作组立即查办,并要求上甘岭区区委书记印岩、区长高明亲自查办落实,按时限上报情况。林管局副管局长张和清指示:请协调联络组迅速按流程认真办理。2018年6月8日,上甘岭区召开了包案工作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区委书记印岩迅速安排现地核查组深入实地开展调查核实。会议确定了区委书记印岩为包案人,林业局副局长杨彬为责任人,红山经营所,长青经营所,畜牧局,资源林政局、环保局、区疾控中心具体负责的责任分工。 1、关于滥伐木材问题。红山经营所79林班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非法毁坏树木行为,毁坏榆树15株、0.9892立方米。2018年4月17日,区资源林政局进行现场勘验、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为长青村居民刘春义所为。2018年5月15日,区资源林政局根据《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刘春义依法作出市场价值3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077元,责令其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缴纳,并处补植毁坏树木10倍(150株幼树)的林业行政处罚(上林罚书字〔2018〕5号),责令一年内在适宜种树的季节原址补植完成。目前,毁林罚款已缴纳到区财政局。 2、关于挖沙和私建鱼塘问题。红山经营所79林班水源地保护区内,原有历史遗留的陈旧沙坑6处,其中3处沙坑在2017年8月出现新挖掘痕迹。经上甘岭区资源林政局现地测量,共计面积0.5422公顷,均位于79林班内,其中:长青村民刘成擅自挖掘面积0.2961公顷,长青村民王少文擅自挖掘面积0.0902公顷。2018年4月17日,上甘岭区资源林政局进行了现场勘验、予以立案调查,分别对2名村民进行了相应处罚:一是2018年5月23日,对长青村民刘成擅自挖掘沙坑案件,上甘岭区资源林政局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之规定,责令刘成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恢复原状,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9610元,现该案件已结案。二是2018年6月12日,对长青村民王少文擅自挖掘沙坑案件,上甘岭区资源林政局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之规定,责令王少文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恢复原状,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9020元,现该案件已结案。 3、关于饲养牲畜问题。红山经营所79林班水源地保护区内,现存居民23户,其中常住居民17户。常住居民中有1户生猪养殖户,饲养生猪177头。对现存的生猪养殖户,限期7日内整体迁出。针对现存的23户、常住居民17户搬迁问题,上甘岭区明确彻底迁出时限为2020年12月末。由于该经营所17户常驻居民饮水尚未没有接入供水管网,一直使用地下水。区政府为避免养殖户在未迁出前或迁移过程中污染地表水水质,特在此过渡期间,责令水务局1个月内打深井,解决临时用水问题。 为核实当地上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督办整改主体尽快整改,2018年6月13日,伊春市工作协调联络督察组一行7人,向上甘岭区主要领导传达6月13日全市案件推进会精神和市长领导的指示,要求上甘岭区对所涉问题的责任人,要立即启动问责机制,严肃问责。同时,督察组深入水源地进行了督查,对滥伐林木问题调查核实。上甘岭区委、区政府对督查工作高度重视,已立即着手安排养猪厂搬迁,正在着手组织机械、人员,对沙坑予以回填,对现存的猪粪便等垃圾集中清理等相关工作。 (三)问责情况 2018年6月13日,上甘岭区纪委监委经认真调查核实,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对环保局副局长王玲玲、农业局正科级干部王金元进行批评教育;对红山所所长周阳诫勉谈话;给予红山所工会主席严惠君警告处分;给予红山所管护员符金英记过处分。 十四、受理编号622号:“高台子镇七撮房村公路两侧有近万亩草原,公路东侧草原属于禁牧区,承包人张某某将此区域转包给他人用于放牧。自2017年以来,张某某在公路西侧破坏草原种树,该村村委会破坏草原取土出售谋利。”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草原地块位于萨大路两侧、水源路北侧的两个区块。萨大路东侧地块面积7570亩,由付长荣承包,使用权为高台子镇七撮房村;2008年9月21日,付长荣将其中的1800亩转包给张春宇经营管理;2018年5月6日,张春宇又将其承包的草原转包给邵永峰用于割草、放牧。该地块通过现场定点勘测,比对经大同区2018年第4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使用的国土“二调”数据,地类为天然牧草地。 萨大路西侧地块面积6580亩,由付长荣承包,使用权为高台子镇七撮房村;2009年1月1日,付长荣将其中的550亩转包给张春宇经营管理;张春宇在2012年和2013年在此地块种树302亩。 七撮房村共有三个取土场,均在萨大路西侧。通过现场定点勘测,比对大同区2018年第4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使用的国土“二调”数据,信访反映的种树地块和取土地块地类性质为其他草地,不是草原,属于未利用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大同区委区政府成立由大同区畜牧局、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高台子镇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举报高台子镇七撮房村草原破坏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1、举报人反映萨大路东侧地块放牧情况属实。经查,该地块位于萨大路东侧、水源路北侧,面积1800亩。2018年5月6日,放牧人邵永峰与张春宇签订《草原割草承包合同》后,于5月28日在该处草原上私自搭建临时圈舍525.78平方米,饲养黄牛42头,开始在此处放牧。联合调查组及此地块的经营者共同现场确认,对该地块进行了定位测量,比对大同区2018年第4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使用的国土“二调”数据,认定该地块地类性质为天然牧草地。按照草原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此处是禁牧区,禁止放牧。据此,调查组责令高台子镇政府3日内清除临时圈舍、禁止放牧;责成大同区草原监理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打击违反禁牧行为;责成大同区草原监理站对邵永峰私自放牧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举报人反映萨大路西侧破坏草原种树情况不属实。经查,2012年5月20日,张春宇与七撮房村村委会签订了181亩造林承包合同;2014年3月14日,大同区林业局下发了林权证;张春宇于2013年6月20日与七撮房村签订了121亩造林承包合同,2016年大同区林业局下发了林权证。通过现场勘验,比对大同区2018年第4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使用的国土“二调”数据,造林地块是非草原地类,为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不在草原管理系统之内,因此不存在破坏草原种树问题。 3、举报人反映七撮房村村委会破坏草原取土出售谋利情况部分属实。经核实,因萨大路拓宽工程用土,2008年9月18日,大庆市亨尔达经贸有限公司在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办理了黏土采矿证(证号:2300000813156),面积0.0079平方公里,位于萨大路西侧、小北荒屯东侧;2009年5月21日,大庆市平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办理黏土采矿证(证号:c2306002009047130017828,),面积0.0099平方公里,位于长青奶牛广场西侧;2013年10月9日,大庆市同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办理了黏土采矿证(证号:c2306002011057130115069),面积0.02平方公里,位于西干路西侧。以上三处取土场土地补偿费共收取51.7万元,已在村集体入账。通过现场勘验,比对大同区2018年第4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使用的国土“二调”数据,取土地块是非草原地类,不在草原管理系统内。不存在举报人反映的七撮房村村委会破坏草原取土出售谋利问题。通过实地踏查发现,2009年采矿证实际取土面积超出审批面积,2013年前后该地块存在盗土行为,大同区政府已责成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立案调查。目前该地块已大面积生长芦苇,并有两个取土坑,改建为鱼池加以利用。区委区政府已责成高台子镇政府、七撮房村及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加强监管,杜绝盗土行为发生。针对主管部门对超审批范围采土、盗土等监管不到位问题,大同区纪委监委已启动问责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五、受理编号623号:“宾县满井镇大坝东侧有一个草原管理站,部分村民与草原管理站签订草原承包合同,在草原上毁草种地,已持续8年。近期,县政府通知村民停止种地,但村民依然继续破坏2000亩草原种地。举报人要求查处毁草开垦的违法行为并恢复草原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宾县满井镇境内共有草原面积为8753亩,1983年国有土地利用规划图确定为国有草原,主要分布在镇内松花江南岸。1999年之前满井镇境内全部草原归当地政府堤防站管理,1999~ 2012年由宾县畜牧局负责管理,2012~ 2017年划入黑龙江宾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2017年开始,划入自然保护区的草原由宾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宾县畜牧局配合管理。目前满井草原的管理上初步形成了以宾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林业、畜牧、国土、水务及有关乡镇政府参加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各项管理方案、规划、计划正在制定,各项管理工作正在按计划有序推进。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宾县县委县政府责成县畜牧局负责办理此案。6月9日,由县畜牧局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织专门队伍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经查,1999年,按照《草原法》规定,满井草原的管理权移交给县畜牧局后,县畜牧局重新梳理了各种使用占用草原情况,并由县畜牧局草原监理站于2004年与当地村民签订草原承包合同对草原进行承包管理。2005~2008年期间,这些村民在其承包的草原上违反草原承包合同约定,私自违法开垦耕种面积大约2290亩并持续耕种。2008年,畜牧局对上述草原承包户破坏草原行为立案查处5起,其中1起因涉嫌犯罪的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余4起案件均在移送公安机关过程中因证据不足而退卷,由畜牧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县畜牧局根据《草原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9月解除了与上述村民的草原承包合同。2010年以后,再没有新的开垦破坏草原案件发生。但受利益驱动,与县畜牧局解除草原承包合同的村民仍在持续耕种,由于强制退耕容易激化矛盾造成大规模上访,因阻力太大强制退耕工作难以推进。2012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黑龙江宾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黑政函〔2012〕161号),满井草原从规划上全部纳入保护区范围。2014年,哈尔滨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成立宾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批复》(哈编发〔2014〕4号),批准成立宾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17年8月,宾县正式组建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满井草原正式按自然保护区统一管理,划入保护区的草原属性没有改变。宾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成立后,草原的监管由宾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县畜牧局配合进行。2018年年初,县畜牧局采取专车专人连续看守的方式,计划对历史上的19户原草原承包户进行退耕还湿还草,最终受利益驱动,当地村民在今年春耕期间再次强行耕种2290亩草原,在当地造成一定程度负面影响。 针对此问题,宾县政府依据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林业自然保护区毁湿(林、草)开垦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林发〔2018〕80号)文件要求,“2018年6月底前,由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自然保护区建立后违法开垦的耕地要依法全面停止耕种并依法处理。原则上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已存在的耕地分类提出解决方案,明确是否退出和退耕还湿(林、草)期限,发布退出公告。特殊情形的可以延至2021年底前退出”,以及《黑龙江省宾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6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宾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拟于近期将下发执行。随后将制定全县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湿还草规划,建立由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县畜牧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以及有关乡镇政府参加的自然保护区管理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对保护区内毁湿毁草开垦问题,分类施策开展退耕还湿还草工作。由于信访反映的连续耕种的草原是在保护区成立之前开垦的,符合省林业厅文件划定的分类退耕范畴,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计划于2018年7月开始对这些非法耕种农民普遍进行一次系统的政策宣讲,给予批评教育,并签订2019年停止耕种还湿还草承诺书。同时,将在2019年春种期间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巡查管控力度,严厉查处顶风违法耕种行为,确保2019年12月底前将已毁坏的草原全部无偿退耕还湿还草。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六、受理编号624号:“6月5日万家村村长宋某某将60车白色垃圾倾倒在万家大桥东侧树带,污染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所反映的树带,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万家村万家大桥东侧300米处面积1万平方米,该树带属集体林地。2008年11月4日,由万家村村民委员会发包给村民管东双、李宪斌2位村民使用经营和管护。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哈尔滨市道里区委责成新农镇党委牵头,组织区环保分局、区农林局、区执法局和镇纪委组成调查组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018年6月9日上午,调查组到达现场,发现树带内有零星垃圾,在扩大查巡范围后,在紧邻树带后方发现一大坑,坑内有大量垃圾,既有白色垃圾又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根据信访反映线索,调查组对万家村村长宋井和进行问询,重点围绕大坑形成年代、对垃圾倾倒是否知情、村支部和村委会是否同意三个方面进行问询。据村长宋井和介绍,大坑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他本人对倾倒垃圾完全不知情,没有同意他人在树带倾倒垃圾。 随后,调查组进村入户进行走访,重点走访了临近大坑周边的村民。经调查了解,坑内垃圾可能是村民范庆峰和其朋友王春山倾倒。据此线索,调查组又分别询问了村民范庆峰和其朋友王春山。在问询范庆峰过程中,范庆峰承认,垃圾是新农镇团结村村民王春山经他同意倾倒的;倾倒垃圾行为未经村长同意;倾倒垃圾的目的是将该大坑填平后,覆盖好土,以便自己开荒种地。在问询王春山过程中,王春山承认,他的主要职业是从事垃圾清运工作;坑内垃圾是他从海富锦园陆续拉来,于2018年6月初开始倾倒的,总量100余吨;倾倒垃圾的行为未经村长同意。 调查问询后,调查组对范庆峰、王春山2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指出范庆峰、王春山未经允许私自偷倒垃圾,严重污染环境,必须依法承担责任,责成2人将垃圾自行清理并拉运到区城管局指定的垃圾场,新农镇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全程监督。6月11日,调查组到现场进行回访检查,垃圾已全部清理完毕。 下一步,道里区委区政府责成新农镇党委、政府举一反三,做好长效管控工作。一是组织力量加强巡查,严格管控倾卸垃圾行为,在村内设立垃圾收集设施,做好村内垃圾的收集和转运工作;二是组织力量对清理后的大坑进行有效填埋,通过合法合理渠道对村民发包;三是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升村民环保意识。 (三)问责情况 无。 (下转第七版) (上接第六版) 十七、受理编号625号:“2013年曙光村东1000亩草原和林地被破坏改为耕地。2016年举报人曾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至今未果。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和林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甘南县查哈阳乡曙光村三屯、四屯。2016年8月,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有信访反映此问题。甘南县政府责成县林业局、公安局、畜牧局等有关部门会同查哈阳乡政府和曙光村委会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认定:开垦林地属实,开垦草原不属实。甘南县政府当即责令查哈阳乡政府负责,对该地块疏林地、滩涂中种植玉米等高秆作物的农户,限期在2016年10月30日前恢复该地块原有的生态地貌。2017年春季,查哈阳乡向农户告知不得再进行耕种。 经黑龙江省林业监测规划院对查哈阳乡曙光村东江套子林地进行核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认林地13块656.55亩,其中:人工造林未成林地6块36.9亩,有林地3块24.6亩,疏林地4块595.05亩。同时,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查验结果为林地的种植条件没有改变,不构成刑事犯罪。甘南县林业局责令查哈阳乡将位于曙光村东江套子595.05亩疏林地恢复原状,停止种植农作物;并根据《黑龙江省造林技术规程》第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通知查哈阳乡把位于曙光村东江套子人工造林未成林地6块36.9亩和有林地3块24.6亩补植造林,达到保存率80%以上。查哈阳乡曙光村进行了造林,补植5000株樟子松。甘南县林业局对查哈阳乡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 甘南县纪委对该案件进行了调查问责,其中组织处理副科级以上干部10人;立案审查正科级干部2人、副科级干部5人(移交市纪委1人)、一般干部6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甘南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甘南县畜牧、林业、国土等单位调查核实。6月9日,县畜牧局、林业局和国土局工作人员到达查哈阳乡后,会同查哈阳乡政府、曙光村委会对信访反映的村屯进行了现场核实。经调查核实,信访反映的地块有耕种现象,耕种面积1160.18亩,地类性质为疏林地、河流和滩涂,无草原,耕种人为单跃国,其与查哈阳乡政府于2011年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针对此问题,甘南县政府责令县国土、林业部门依法对责任人下达整改指令,依法处理到位。同时,责令查哈阳乡政府切实履职尽责,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申请解除或变更合同,经法院确认后组织彻底恢复原生态地貌,避免反弹。甘南县委县政府责成县纪委监委立即组织调查,从严从速问责,7日内办结。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八、受理编号626号:“永胜村有大量煤场建在居民区内,粉尘污染问题严重。如,郭某某煤场在装卸煤过程中扬尘、噪声污染严重扰民。上述问题已持续3年,举报人要求清理选煤厂。”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居民区内存在的煤场实为小型原煤销售点,位于宝清县七星泡镇永胜村。该村内现有小型原煤销售点11处,均没有相关的合法手续,经营方式普遍是在夏季从与永胜村相邻的双鸭山市矿务局双阳煤矿低价购进原煤,在冬季燃煤销售旺季出售给周边村屯的居民,所进原煤均存放在自家院内,共计3000吨左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经宝清县七星泡镇政府、县环保局实地调查确认,11处原煤销售点所存放的原煤均有苫布覆盖,但在销售转运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噪声、扬尘扰民现象。针对上述问题,6月9日,宝清县七星泡镇政府、县环保局责令11位业主于3日内将销售点搬迁至村外,远离居民区,并要求新建煤场尽快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截至2018年6月12日,9户经营户已完成原煤转运(包括信访反映的郭庆喜煤场),剩余2户由于未找到存放地点进展缓慢,尚有部分原煤未移出居民区。对此,宝清县将成立由县公安局、县执法局、县环保局、七星泡镇政府组成的专项工作组,督促业户确保6月20日前清除完毕。同时,针对此类问题,宝清县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对全县各村屯内存在的小型原煤销售点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坚决杜绝无证照原煤销售点非法经营及环境扰民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九、受理编号627号:“一是五常市背荫河镇背荫河河道两侧垃圾遍布,严重污染河水水质。二是阿什河禧龙大市场段与拉林河五常市沙河镇段都存在河水水质变差问题。”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五常市背荫河镇背荫河河道两侧垃圾遍布,严重污染河水水质。) (一)基本情况 五常市背荫河镇位于五常市北部,距离五常市37公里,属浅山丘陵地区,多年雨水冲刷在区域内形成排洪沟(也称蛤蟆塘沟)。信访反映的背荫河“河道”实为穿过背荫河镇内的一条排洪沟两侧,并非河流及河道。该排洪沟在背荫河镇镇区外,沿岸大部分经过山林地,在通过背荫河镇内时横穿主街道经过居民区,临近沟桥两侧一些居民由于多年形成习惯,经常躲避管理人员向桥两侧偷倒生活垃圾,致使垃圾散落或堆积在沟桥两侧。每年背荫河镇都定期对排洪沟的垃圾进行清理,镇城管办进行管护。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为组长,镇长为副组长,主管城管副职、纪委书记、城管办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迅速开展核查和处理工作。2018年6月9日,经现场调查核实,该排洪沟穿过背荫河镇主街桥头两侧确实堆积了一些居民偷扔、偷倒的生活垃圾,桥两侧沟内确存有淤积物,影响镇内卫生环境。此排洪沟没有来水源头,只有在汛期排洪、排涝时有一定存水,非汛期时没有水流。汛期水量大时会排水,排水进入牤牛河,不会进入背荫河。 鉴于以上情况,五常市背荫河镇党委政府组成工作专班,立即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整改。一是迅速开展垃圾清理和清淤工作。6月9日早6点开始,动用钩机2台,清运车4台,环卫工3人,对沟桥两侧垃圾和淤积物进行全面清除,截至6月11日上午10时,沟桥两侧垃圾和淤积物全部清理完毕。二是建立长效管护机制。背荫河镇政府向附近居民发放保持排洪沟清洁卫生的倡议书,做好教育宣传;增设垃圾收运点2处,责成镇城管办加强日常监管和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镇内垃圾收运体系,做到全覆盖、常态保洁。同时,决定定期对排洪沟沟桥进行清理,保持沟内清洁畅通,杜绝出现环境污染问题。三是积极争取项目,全面治理蛤蟆塘沟。背荫河镇高度重视蛤蟆塘沟治理工作,与五常市水务局共同向黑龙江省水利厅争取项目资金,计划进行彻底整治。2017年年末,已完成蛤蟆塘沟治理项目立项和现场规划设计工作,待项目批复和资金到位后立即实施整治工作,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阿什河禧龙大市场段与拉林河五常市沙河镇段都存在河水水质变差问题。) (一)基本情况 阿什河禧龙大市场段位于阿什河流域长江路以北与先锋路6号禧龙大市场之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阿什河禧龙大市场段存在河水水质变差问题情况属实;举报拉林河五常市沙河镇(实为五常市沙河子镇)段都存在河水水质变差问题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10日,五常市环境保护局协同黑龙江昭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对拉林河五常市沙河子镇段现场检查并提取水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蛤拉河点pH7.2、溶解氧8.1mg/L、化学需氧量12 mg/L、氨氮0.275 mg/L;沙河子桥点pH7.3、溶解氧7.98mg/L、化学需氧量10 mg/L、氨氮0.204 mg/L。各项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002)Ⅱ类标准。 2018年6月8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派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河段有信义沟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污水排放口。信义沟污水处理厂设计污水处理能力为10万吨/日,污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一级B标准(COD排放浓度不大于60mg/L;氨氮排放浓度不大于15mg/L(冬季)和8mg/L(夏季))。随着城市管网建设的不断完善,信义沟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逐步增大。其中,2016年日均处理水量7.48万吨,2017年日均处理水量8.8万吨,2018年1月至今,日均处理水量9.33万吨。经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日常检查,信义沟污水处理厂均做到达标排放。由于今年春节干旱,降雨少,加上信义沟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但污水中污染物浓度也远高于地表水相应标准,导致阿什河禧龙大市场段河水水质变差。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受理编号628号:“双河镇西侧自勃利县至永顺乡沿途有大量农户种植人参,河口林场、福兴林场、小五站林场、马场等处的植被破坏严重,造成水土流失。” (一)基本情况 勃利县双河镇、永恒乡、小五站镇隶属于勃利县人民政府管理。河口林场行政区域隶属于永恒乡,经营面积7035公顷;福兴林场行政区域隶属于大四站镇,经营面积9347公顷,归属勃利县林业局管理;马场(实为种牛场)行政区域隶属于大四站镇,经营面积800公顷,归属勃利县畜牧局管理。小五站林场经核实为小五站镇,经营面积16300公顷,隶属于勃利县人民政府管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关于双河镇西侧自勃利县至永顺乡沿途有大量农户种植人参问题。 (1)永恒乡种植人参情况 2018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勃利县森林公安局经实地测量认定非法种植面积为1.6公顷,人参种植的苗床等基础设施已成形,参苗已长出。县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4月27日受案,正在组织警力侦查。 (2)双河镇种植人参案件情况 已办结刑事案件1起,行政案件3起,正在处理案件10起。 双河镇治安沟口林地发生非法种植人参刑事案件1起,行为人贾诗福,种植面积2.9公顷。2016年8月21日,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已将行为人贾诗福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履行移送公诉程序。 双河镇境内已经处理的非法种植人参行政案件3起,分别是:双河镇治安村大鼎山李春波,种植面积0.25公顷,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1月4日罚款2.5万元,并限期于2019年5月1日前恢复原貌;永平水库南庙岭沟山场关明武,种植面积0.14公顷,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4月18日罚款0.7万元,并限期于2020年5月1日前恢复原貌;双河镇治安沟侯玉春,种植面积0.2公顷,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4月18日罚款0.8万元,并限期于2020年5月1日前恢复原貌。 正在处理案件10起。2018年5月7日,双河镇人民政府上报县森林公安局非法种植人参案件共10起,面积15.7公顷。分别是:靠山村山场任继武,面积0.6公顷;靠山村山场原果园王佳福,面积1公顷;永平沟政府山场高凤山,面积0.5公顷;中和村山场胡振国,面积0.3公顷;新发村山场王庆君,面积0.2公顷;治安沟政府山场于智先,面积0.8公顷;政府山场马振龙,面积1公顷;治安沟治安山场李海,面积0.3公顷;治安村山场吴军、张伟,面积3公顷;政府山场李四,面积8公顷。上述10起案件,县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5月8日受案,正在组织警力侦查。 (3)小五站林场植被水土流失情况 经查,勃利县小五站林场,经核实为小五站镇。其区域内确有6块山地存在毁林种参情况,2014至2018年种参面积共17.731公顷。其中,2014年,庆云村白福海在庆云蚕场种植人参,面积1.33公顷;2014年,驼腰村徐鸿翔在驼腰鸡房种植人参,面积7.31公顷;2015年,驼腰村程鸿君在谢家沟种植人参,面积分别为5.44公顷和1.14公顷;2017年,宏图村刘春利在宏图小南沟种植人参,面积1.7公顷;2018年,驼腰村岳国权在驼腰村隋家沟种植人参,面积0.811公顷。上述6处山地毁林种参情况,县森林公安局已受案,正在组织警力侦查。 (4)马场植被水土流失情况 信访反映的马场实际为勃利县种牛场,该区域内共发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种植人参林业行政案件共6起,面积4.6396公顷。其中,种牛场大祥沟王金平,面积0.6135公顷,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8月23日罚款5.124万元,并限期于2019年5月1日前恢复原貌;种牛场大祥沟李金奎,面积0.4531公顷,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8月24日罚款2万元,并限期于2020年5月1日前恢复原貌;种牛场大祥沟南贾诗余,面积0.672公顷,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9月12日罚款2万元,并限期于2020年5月1日前恢复原貌;种牛场大祥沟北坡石永军,面积0.701公顷,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9月12日罚款2万元,并限期于2020年5月1日前恢复原貌;种牛场大祥沟北坡刘乃峰,面积0.6公顷,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日罚款0.5万元,并限期于2020年5月1日前恢复原貌;种牛场大祥沟北坡刘玉坤,面积1.6公顷,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日罚款0.5万元,并限期于2020年5月1日前恢复原貌。 福兴乡经核实为福兴林场,经调查核实未出现毁林种参现象。 2、关于河口林场、福兴林场、小五站林场、马场等处的植被破坏严重,造成水土流失问题。 (1)河口林场植被水土流失情况 河口林场在2017年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中勃参业有限公司在林场施业区内开展林辅耕地种植人参,并带动林场职工成立了河岩人参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人参面积共43公顷,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其中,中勃参业有限公司人参种植面积25公顷,位于开荒作业区2林班7小班内;河岩人参种植专业合作社人参种植面积共18公顷,分别位于开荒作业区2林班7小班内(7公顷);位于林场作业区10林班1小班内(11公顷)。以上人参全部在林辅耕地内种植,不存在毁林种参现象,但确实存在水土流失现象。2017年7月,河口林场发现水土流失情况后,已立行立改,采取人参间作的方式。截至2018年5月10日,已将43公顷参地全部栽植红松,并专门落实了管护人员进行管护,确保造林成活率。 (2)福兴林场植被水土流失情况 1996年至1998年期间,因熟化土壤开垦形成林辅耕地面积876公顷,出现水土流失现象。福兴林场已于2013年至2018年退耕还林443公顷。尚未还林的433公顷,目前未发现水土流失现象。其中福兴林场与职工、农户签订长期合同有林辅耕地370公顷,未到期;63公顷为职工工资田。福兴林场已对尚未还林的433公顷林辅耕地制定了还林规划,并安排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将按照合同期限,对坡度超过25度的林辅耕地逐年落实还林,到2021年全部完成。 (3)小五站林场水土流失情况 经查,小五站林场实为小五站镇,确有6块山地存在毁林种参水土流失现象,2014~2018年种参面积共17.731公顷,有水土流失现象发生。勃利县森林公安局已受案,正在组织警力侦查。 (4)马场植被水土流失情况 经查,马场实为勃利县种牛场,该区域内共4.6396公顷面积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种植人参造成水土流失现象,已由勃利县森林公安局进行处罚,责令限期于2019年~2020年恢复原貌。 2016年4月,勃利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双河镇、小五站镇、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原双河镇镇长周涛党内警告处分、原双河镇副镇长张宝春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原双河镇林牧渔服务中心副主任胡继国撤职处分;给予小五站镇副镇长姚万东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原小五站镇林牧渔服务中心主任柳云东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原县林业局局长张成林党内警告处分、原县林业局副局长丁艳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县林业局副局长张磊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王成学、刘学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一、受理编号629号:“紧邻嫩江边,浏源游泳场内有20余家饭店,营业期间将餐厨垃圾和污水直接排放至行洪区,污染嫩江,已持续近3年。2017年,举报人曾向齐齐哈尔新闻网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浏园景区分别由两个承包人以招商引资方式取得承包经营资格,并将所承包区域分包给35家商户经营(23家烧烤店,12家娱乐项目),浏园游泳场内有20余家饭店。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上午 9时,齐齐哈尔市城管监察支队组织执法人员对浏园景区内所有商服情况进行逐一排查、走访、统计。浏园内35家承包经营业户,其中游泳场内20余家饭店将营业期间产生的污水排放至存储井,没有直排入行洪区,按期由商家出资环卫吸污车定期吸运。在经营中产生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等按规定定点收集堆放,设置了垃圾桶、果皮箱等垃圾收容设备,由环卫部门按时清运。不存在将污水、垃圾排放至行洪区,污染嫩江的问题。关于举报人曾向齐齐哈尔新闻网反映一事,齐齐哈尔市城管局通过对相关部门及浏园执法大队有关信访档案的查阅,以及对浏园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询问及案卷调查,没有发现信访人反映此项问题,没有此案案底,齐齐哈尔市城管监察支队未曾接到相关信息。 下一步,浏园景区将进一步加大对景区内商户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1、齐齐哈尔市城管监察支队浏园景区综合执法大队将增加执法力量,采取全天多频次巡查,督促经营者对产生的污水、垃圾要及时清运,保持环境整洁。 2、加大宣传力度。将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及时向商户宣传,达到人人爱护环境,保护环境。 3、接受群众监督。公开举报电话,随时受理群众来电来访反映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浏园景区的干净整洁。 4、及时与环保、工商、食药监、税务、水务、交通、海事部门联系组成检查组,对浏园景区烧烤餐饮商户进行检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规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二、受理编号630号:“一是兴凯湖村北侧垃圾成堆,距离兴凯湖只有500米,污染湖水。二是兴凯湖村内老湖西酒厂等3个酒厂、有荣鲜鱼馆饭店等两家饭店和一个豆腐坊建了一处垃圾处理站,距离居民饮用水房仅300米,上述企业排放污水,污染地下水。”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兴凯湖村北侧垃圾成堆,距离兴凯湖只有500米,污染湖水。) (一)基本情况 兴凯湖农场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境内,隶属于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管辖,此次信访反映的“兴凯湖村北侧垃圾成堆”是指位于兴凯湖农场湖西砖瓦厂(以下简称湖西砖厂)北侧的垃圾填埋场。距小兴凯湖最近处430米左右,距湖西砖厂的居民饮用水井220米左右。湖西砖厂和兴凯湖农场场部不相连,是一个单独的地理区域,在距农场场部40多公里的小兴凯湖北岸。地理坐标为:45°23′08.7″132°21′09.3″,与兴凯湖村相临。兴凯湖村隶属鸡西市密山市管辖,现有居民20户(41人)。 2011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强场县共建总体要求,牡丹江管理局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兴凯湖重点旅游名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黑垦局文〔2012〕217号)文件部署,在鸡西市兴凯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凯湖养殖场)开发建设了“兴凯湖重点旅游名镇建设项目”,作为旅游名镇的附属设施,在湖西砖厂北侧建设了一座垃圾填埋场,涉及规模为日填埋垃圾25吨,填埋时限为15年,已履行环保审批手续,2015年建成。2016年11月1日,农垦牡丹江管理局与鸡西市兴凯湖管委会就兴凯湖养殖场地区垃圾与污水问题召开了协调会,会议决定将兴凯湖重点旅游名镇项目建设的垃圾填埋场免费交给兴凯湖养殖场(隶属于鸡西市)管理。 兴凯湖养殖场地区包括鸡西市密山市兴凯湖乡、兴凯湖村、鸡西市国宾馆、新开流旅游区及兴凯湖农场湖西砖厂,共有居民约350户,常住人口不足1000人,每年产生生活垃圾量约270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1日下午,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召集管理局相关部门、鸡西市兴凯湖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兴凯湖养殖场、8510农场、兴凯湖农场、湖西砖厂等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查看了垃圾填埋场现场。经现场检查,自2016年11月,垃圾填埋场交由兴凯湖养殖场后,垃圾填埋场内倾倒垃圾量较少,只占垃圾填埋场一角。检查中发现,该垃圾填埋场在运营管理中存在严重失管的问题,四周防尘网被盗,填埋场侧壁防渗土工膜和滤布被人为割破盗走,场内垃圾未按规范进行覆土压实,虽然兴凯湖养殖场采用竖立木桩与铁丝网做为防尘网,但未建设规范的防风抑尘设施,造成垃圾随风飘散,影响附近居民生活,填埋场侧壁防渗膜破损,如继续使用可能导致的渗滤液外渗,将存在安全隐患。从现场调查结果表明,垃圾填埋场已无法达到使用要求。 检查结束后,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了协调会。会议决定,暂时停止向垃圾填埋场倾倒垃圾,由兴凯湖养殖场出资,兴凯湖保护区管委会组织进行垃圾填埋场的修复,修复完善达到要求经验收合格后,再行投入使用。此期间,兴凯湖养殖场做好垃圾的清运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统一运至居民区旁临时堆存。鸡西市兴凯湖管委会高度重视,因该垃圾填埋场由兴凯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运营管理,该企业第一时间落实责任人,并对兴凯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副经理徐国军启动问责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兴凯湖村内老湖西酒厂等3个酒厂、有荣鲜鱼馆饭店等两家饭店和一个豆腐坊建了一处垃圾处理站,距离居民饮用水房仅300米,上述企业排放污水,污染地下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几家单位均位于湖西砖厂内,不是兴凯湖村。此问题中所述建了一处垃圾处理站指的就是第一个问题中所提到的垃圾填埋场,该区域范围内再无其它垃圾处理站。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老湖西酿酒有限公司,年产白酒500吨,该厂生产证照、环保审批手续齐全。2014年12月,经黑龙江省农垦环境监测站验收监测,监测结果各项数据达标。项目烧酒蒸馏工艺使用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不会对小兴凯湖及饮用水源产生影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凯湖胡杜酒厂因未取得酒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已由行业主管部门牡丹江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12月对该企业下达了关停通知,禁止生产烧酒行为,期间多次抽查,未发现私自生产经营现象。刘志国个人烧酒作坊,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酒类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17年建设,2017年底进行了调试,未正式投入使用。已由牡丹江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禁止生产。两家饭店分别是兴凯湖水色鱼香饭店与兴凯湖有荣鲜鱼馆,均办理了营业执照,是经营着几张桌规模的农家小吃,作为副业补贴生活,每年只有7~8月经营;豆腐坊经营者是王奎廷,无营业执照,规模很小,日加工豆腐20余斤,已自行关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1日下午,牡丹江管理局住建、质监、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组成信访专案督察检查组,对三家酒厂及两家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均未发现废水排污口,豆腐坊已关闭,三家酒厂未生产,两家饭店因为兴凯湖还没有到旅游季节,未开业。 兴凯湖农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对湖西砖厂的饮用水井水源水及住户末梢水进行采样,送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未受到污染,问题不属实。 管理局要求质监、环保等部门对三家酒类生产单位加强监管,严禁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现象发生;要求兴凯湖农场对两家饭店旅游季节营业产生的餐饮废水采用专用废水桶收集,定期统一运至当壁镇旅游区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坚决杜绝小兴凯湖水与饮用水源受到污染,确保水环境安全。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三、受理编号631号:“佳木斯市江南雅居小区内有一屠宰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严重扰民。举报人曾向市环保局和市畜牧部门反映此事,市环保局回复:“因该屠宰场没有污水处理设施,未向该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畜牧部门一耿姓所长回复:“历史遗留问题,将来动迁就好了”。举报人要求彻查此事。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江南屠宰场为佳木斯市江南畜禽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位于佳木斯市向阳西区江南村,经营范围为生猪、牛、犬、羊屠宰、生猪养殖。该企业于2006年4月开工建设,2006年10月建成投入运行,总投资550万。2007年9月17日,该企业屠宰项目获得了佳木斯市环保局审批(佳环建审﹝2007﹞75号),未从事生猪养殖,2009年8月25日,通过了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佳环验﹝2009﹞009号)。 该厂于2006年10月建厂时,距平房居民区较远,近年由于此地棚户区改造开发建设时,该企业周边建起了楼房与居民小区,致使该厂与居民区距离越来越近。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信访反映“佳木斯市江南雅居小区内有一屠宰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严重扰民”问题属实;“举报人曾向市环保局和市畜牧部门反映此事,市环保局回复:因该屠宰场没有污水处理设施,未向该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问题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上午 9点30分,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两台生产锅炉均为生物质锅炉并配置布袋除尘器,未发现冒黑烟现象。2018年3月21日,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过《限期改正通知书》(佳环限改﹝2018﹞郊016号),责令该公司在2018年5月1日前停止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此次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未使用的一台0.5吨立式手烧燃煤锅炉进行了查封。 经调查证实,该企业屠宰车间开门、开窗作业,待宰间粪便等排泄物清理不及时,产生异味。2018年6月8日,佳木斯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佳环责改字﹝2018﹞郊001号),责令立即清理待宰圈粪便、封闭屠宰车间防止产生异味。 2012年12月3日,佳木斯市环保局向该企业发放了《临时排污许可证》,现已过期。目前,市环保局尚未开展屠宰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定发放工作。 调查证实,该企业存在部分屠宰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市政管网的问题。环评及验收文件中要求该公司做好污水储存池的防渗处理,将屠宰废水经污水储存池收集后,用罐车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由于该企业污水储存池清掏不及时,造成污水部分溢流外排。佳木斯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公司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废水排放超标。佳木斯市环保局已对该公司废水超标违法行立案调查。 2018年6月12日,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异味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该企业待宰圈已清理干净,屠宰车间门窗已关闭。当日,佳木斯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公司正在使用的生物质锅炉排放的废气进行监测,正在等待监测结果,将依据检测结果按法定程序依法处理。 目前,市政府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正和企业协商搬迁事宜。佳木斯市环保局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如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四、受理编号632号:“郊区望江镇新合村一造纸厂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松花江,污染江水;生产时烟囱冒黑烟,污染周边空气,自2017年6月起,举报人曾多次向环保部门反映此问题,但一直未予解决。举报人称污染问题没有得到根治的原因是环保部门不作为,且部分领导和工作人员与企业之间有输送利益关系。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该造纸厂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予以取缔或迁移,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环保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造纸厂为佳木斯桓丰纸业有限公司,位于佳木斯市城市建成区外的望江镇新合村西北100米处。该企业生产项目于2013年5月建设,2014年10月投入运行,总投资400万,以废书本、废纸箱为原料生产再生纸。该企业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230800MA1AU0140L;2010年5月14日,佳木斯市环保局对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予以了审批(佳环建审〔2010〕136号),2011年12月21日,组织了对该项目的验收(佳环验〔2011〕61号)。 佳木斯市环保局实施不定期检查,督促该企业加强日常管理,合法排污。2017年,曾有群众信访举报该厂偷排废水至松花江,经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2017年1月5日、2017年6月19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企业废水外排。2018年对该企业无行政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18年4月6日开始停产,现场检查时未生产。 该企业生产用水循环使用,厂区远离松花江,且无河流、沟渠与松花江连通,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外排污水迹象。该企业生产锅炉为一台2吨链条锅炉,配置陶瓷多管除尘加布袋除尘器,现场检查时处于停用状态,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历次检查时未发现锅炉冒黑烟现象。2017年7月,佳木斯市环境监测站对其锅炉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表示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该企业环保审批手续齐全,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历次检查中未发现该企业存在环境违法排污行为,不存在举报人所说的不作为情况。针对举报人反映的环保部门部分领导和工作人员与企业之间有输送利益关系问题,2018年6月11日,佳木斯市环保局相关领导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执法人员与该企业无利益输送关系。由于目前该企业法人代表在哈尔滨市治病,无法对其进行调查,待该企业法人代表近日回到佳木斯市后,佳木斯市环保局将对其进行调查核实。 (三)问责情况 无。 (下转第八版) (上接第七版) 二十五、受理编号633号:“大庆石化公司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异味,污染久青村空气,其化工装置距村民居住区较近,安全防护距离不够,村民患呼吸道疾病癌症的发病率高。举报人恳请大庆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解决因大庆石化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安全问题和疾病问题。” (一)基本情况 大庆石化公司位于大庆市龙凤区,是以大庆油田原油、轻烃、天然气为主要原料,从事炼油、化肥、乙烯、塑料等生产的大型石油化工联合企业。 公司始建于1962年,现有二级单位27个,员工2.6万人,生产装置、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155套,可生产54个品种438个牌号的产品。炼油一次加工能力650万吨/年,乙烯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合成氨45万吨/年,尿素80万吨/年,聚乙烯111万吨/年。其中大庆石化乙烯化工区始建于1980年,各装置环保手续齐全,主要生产装置为120万吨/年乙烯工程。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关于反映村民患呼吸道疾病癌症的发病率高的问题,情况不属实。 关于此问题,曾有信访反映。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龙凤区政府高度重视,2016年9月,由大庆市疾控中心组织成立了由慢病防控、公共卫生、健康教育、质控专业人员组成的调查组,会同龙凤区疾控中心对久青村和新兴社区的恶性肿瘤发病和死亡进行了流行病学现状调查。调查结果表明,久青村居民恶性肿瘤调查核实的五年平均发病率为135.074/10万、死亡率为74.04/10万,新兴社区居民恶性肿瘤调查核实的五年平均发病率为163.89/10万、死亡率为56.51/10万,均低于全国和黑龙江省水平。 2、关于化工装置距村民居住区较近,安全防护距离不够的问题不属实。 大庆石化公司乙烯化工区距离居民区最近的装置是球罐区,共有球罐16座,分别储存炼化碳三、丙烯、炼化碳四、丁丙烯等物质。2018年5月1日,经大庆亚兴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乙烯生产装置区)厂内乙烯罐区最外侧C4球罐距离村庄的最近距离212米。根据大庆亚兴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析结果,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与久青村距离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的规范要求。 3、关于大庆石化公司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异味,污染久青村空气的问题不属实。 2015年3月和10月,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大庆市石化公司周边进行了两次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并聘请专家对检测结果进行了分析论证,当时监测报告向信访群众代表送达过,监测报告表明,大气污染物监测结果达标;环境空气中所监测的项目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和适用的地方标准衡量达标,个别特征污染物在不利气象条件下有检出,但不超过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异味达标但扰民的问题,大庆石化公司投资了2873.95万元,实施了VOCs管控治理项目,检测密封点670608个,修复泄漏点7454个,减排VOCs666吨,最大限度减少了生产设施动静密封点泄漏量,降低无组织排放导致的周边环境的异味影响。 2018年5月,第三方检测机构大庆大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石化公司周边久青村区域监测点连续监测两天,监测数据显示,依照2015年10月《久青村地区信访事件环境检测方案》,保留检出项目以及常规指标,均符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年6月11日,龙凤环保局执法人员到石化公司乙烯生产区厂界进行现场检查,未闻到异常气味。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六、受理编号634号:“汤原县吉祥乡吉祥村15公顷草原被人破坏耕种,至今没有退耕还草。2004年,汤原县湿地局将吉祥村另外3000多公顷草原和湿地开采为耕地,发包给农民种地并收取承包费,截至目前仍在继续发包。”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15公顷耕地(水田),性质为国有,位于黑鱼泡自然保护区内阿凌达河南岸。该地现由吉祥乡吉祥村村民李景福耕种,同黑鱼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一年一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每公顷缴纳承包费900元。 2007年6月,黑龙江省黑鱼泡省级自然保护区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黑政函〔2007〕38号);2009年汤编发〔2009〕10号批准成立保护区管理局。管理局现有耕地2639.93公顷,7个村346户,管理局同承包的农户一年一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每公顷缴纳承包费旱田700元,水田900元,现有耕地按规划逐步实施退耕。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汤原县吉祥乡吉祥村15公顷草原被人破坏耕种,至今没有退耕还草问题调查情况。 2016年,县草原部门曾对该地情况进行过调查。该地历史上为吉祥村五队于七十年代开垦,开垦后因遭受水淹,处于无人耕种管理状态。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李景福因当时有农用机动车方便农业生产,捡种了该地块,但未纳入村集体土地;1994年,县草原部门划定草原行政管理范围时,该地块在草原划定范围之内;2004年,吉祥乡草原站与李景福签订草原承包合同;2009年,黑鱼泡省级自然保护区成立,该地块被划入湿地管理范围;2014年4月该地块由吉祥乡人民政府正式移交给黑鱼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管理。保护区管理局已经制定了《十三五退耕还湿规划方案》,依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现有的耕地应当在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发展有机农业,禁止扩大耕地面积,并逐步实行退耕还湿、还林、还草”。黑鱼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照退耕还湿规划,本着分层次推进,先核心区、再缓冲区、后试验区逐步退耕还湿的原则,正稳步推进实施。2016年至2017年退耕还湿4000亩,2018年退耕还湿3000亩。但因该地块位于保护区的缓冲区,所以目前还没有被退耕还湿,仍由李景福耕种。该15公顷耕地是保护区成立之前所开垦,按保护区管理后耕地面积没有扩大。核心区每年能退多少,根据计划和国家落实的任务来实施,具体时间暂时还不能确定。待核心区退完后,计划先退该15公顷耕地。 下一步,汤原县政府和黑鱼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将认真宣传湿地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保护区内的资源和档案管理,认真落实黑鱼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退耕还湿规划方案要求,做好退耕还湿工作。 2、2004年,汤原县湿地局将吉祥村另外3000公顷草原和湿地开垦为耕地,发包给农民耕种并收取承包费,截至目前仍在继续发包问题调查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关于“2004年汤原县湿地局将吉祥村另外3000公顷草原和湿地开垦为耕地”问题,因黑鱼泡自然保护区是2007年6月(黑政函〔2007〕38号)省政府批准成立的,2009年汤编发〔2009〕10号批准成立保护区管理局。成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区内的资源实施管理,开展清理保护区内历史遗留的耕地。管理局现有耕地2639.93公顷,其中吉祥村耕地210.13公顷,农户28户,草原站移交过来时,只有4户有合同,另外24户没有。据了解,他们有的也往乡里交过费,因这部分土地划到了保护区里,管理局接过来时就是耕地,土地性质均为国有,这些耕地均为2009年保护区管理局成立之前所开垦。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原来是谁的地现在仍由谁继续耕种,承包费按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要求收取。对这些耕地,管理局已经制定了退耕还湿规划,并按照规划逐步实施退耕,现正在退耕还湿,每年都在实施退耕还湿。2016~2018年已退耕还湿7000亩。2019年至2020年将按规划继续退耕还湿。 下一步,将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民保护湿地的意识;加大巡护管护力度,落实责任,明确分工,不扩大现有耕地面积,对核心区、缓冲区严格管护;加大退耕还湿力度,落实好退耕还湿规划方案,做好退耕还湿工作。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七、受理编号635号:“一是2000年,巴彦查干乡河南村村委会将该村土地私自承包给别人耕种,并采伐1000多棵杨树。二是2007年,村委会将村里近1000亩草原开发成农业用地,现又改为水田,被村书记、村长、会计三人瓜分。三是2010年左右,河南村嫩江边约2万亩湿地被“有权有势的”围成坝改为水田和旱田,其中1万多亩湿地被卖给高某某,其余湿地被乡、村两级领导私分。四是嫩江流域流经巴彦查干乡的近350平方公里江边湿地,陆续被乡政府破坏开发为水田和旱田,造成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严重。” 未办结。 二十八、受理编号636号:“一是北林区河道处在竞标过程中暗箱操作,将呼兰河、诺敏河承包给鞠氏兄弟三人。自2017年至今,鞠氏兄弟在无采砂许可证,无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盗采砂石,尤其是2018年5月以来,鞠氏兄弟利用10多条砂船在呼兰河河道津河段、秦河段里进行破坏性开采,严重破坏河道生态环境。二是2013到2014年,鞠氏兄弟与北林区河道管理处串通,在未实际缴纳承包费(500万元)的情况下,冬季组织人员大肆盗采诺敏河砂石资源。三是2017年10月,鞠氏兄弟与北林区河道管理处串通在未实际缴纳承包费(1700万元)的情况下,在利民镇立发村曲家屯房后坝北侧老井大沙滩盗采砂石8万余立方米。鞠氏兄弟利用绥化市建国沙石材料有限公司做掩护,与北林区河道管理处官员勾结,非法承包呼兰河整条河套,大肆盗采砂石,相关管理部门熟视无睹,置之不理。”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北林区河道处在竞标过程中暗箱操作,将呼兰河、诺敏河承包给鞠氏兄弟三人。自2017年至今,鞠氏兄弟在无采砂许可证,无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盗采砂石,尤其是2018年5月以来,鞠氏兄弟利用10多条砂船在呼兰河河道津河段、秦河段里进行破坏性开采,严重破坏河道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鞠氏三兄弟分别为:鞠振福、鞠振有、鞠振来,均为北林区东富镇先锋村村民。鞠氏兄弟自2010年以来,经过竞标,先后获得2010~2015年和2016~2020年两轮北林区呼兰河、诺敏河河道砂石资源经营权。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北林区河道管理处在竞标过程中暗箱操作和非法承包等问题调查情况。 2018年6月10日~12日,北林区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马永斌,副局长王喜军等有关人员对北林区河道采砂两轮竞价发包相关材料进行了查阅核查。经查,2010年9月13日,由北林区区委区政府组织,区财政局、国资委、水务局、公安分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成立了北林区砂石资源竞价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对北林区呼兰河、诺敏河河道砂石资源进行了公开竞价承包,鞠振福最后中标(中标后成立绥化市泰风砂场),取得了2010年~ 2015年呼兰河和诺敏河明滩与水下砂石开采经营权,每年总承包费为2220万元(呼兰河1700万元,诺敏河520万元),公证处现场对竞价承包结果进行有效公证。2015年10月22日,经过公开竞标,绥化市建国沙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鞠振有)取得了2015年~2020年呼兰河和诺敏河明滩与水下砂石开采经营权,每年总承包费为2200万元(呼兰河1700万元,诺敏河500万元)。查阅以上两轮砂石资源发包相关资料和手续,不存在暗箱操作和非法承包等问题,并有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中标者与北林区河道管理处签订了《合同书》。 2、关于自2017年至今,鞠氏兄弟在无开采许可证盗采砂石,无环评审批手续问题调查情况。 经核实,举报情况属实。 经查,年度《河道采砂准采证》发放制度为每年由采砂企业提出申请,由北林区河道管理处初审合格后,报送绥化市水务局审核发证。2017年之前,绥化市建国沙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均取得了各年度《河道采砂准采证》。2017年初,绥化市建国沙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北林区河道管理处递交了2017年度《河道采砂申请书》,北林区河道管理处按照《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北林区河道采砂规划》和《2017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确定了各砂场采砂点和采砂量,并对其河道采砂进行了审批。同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绥化市水务局。绥化市水务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审批程序核审,认为各砂场的采砂机具及从业人员的有关证书不符合《河道采砂准采证》发放标准。北林区河道管理处及时将《河道采砂准采证》发放标准告知各砂场,并多次进行督促和沟通,但是各砂场均未能达到整改要求。因此,绥化市建国沙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取得2017、2018年度的《河道采砂准采证》,确属盗采行为。因北林区河道管理处与各砂场签订的河道采砂合同已经履行,绥化市建国沙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缴纳了2017年度河道砂石开采承包费,故北林区河道管理处2017年度内没有对各砂场无证开采行为进行强制停止,北林区河道管理处存在对河道砂石开采监管不力。2018年5月初至6月10日,北林区河道管理处虽先后两次给绥化市建国沙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证开采行为下达了停产通知书,企业也于6月10日停止了一切采砂行为。 为了疏浚河道和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绥化市北林区水务局、黑龙江省绥化水文局编制完成了《绥化市北林区呼兰河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并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绥化市北林区呼兰河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中明确了开采区和禁采区,鞠氏兄弟所承包的河道采砂区段均为开采区,不属于环境敏感区,不需编制独立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备案登记。 3、关于2018年5月以来,鞠氏兄弟利用10多条采砂船在呼兰河河道津河河段、秦(家)河段里进行破坏性开采,严重破坏河道生态环境问题调查情况。 经核实,举报情况不属实。 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9日,北林区河道管理处主任王刚、区督查室张仁喜、区环保局王继东,对绥化市建国沙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度3处实际采砂点(呼兰河绥绥公路津双桥、绥北公路秦家大桥和绥望公路太平大桥)进行了现场实地勘查,经查,河岸顺直,生态良好,并不存在严重的破坏河道生态环境问题。同时,北林区河道管理处责令该企业停止了采砂活动。 2018年5月以来,绥化市建国沙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接到河道管理处多次停产通知书的情况下,仍暗自开采砂石,据北林区河道管理处巡查掌握的情况,绥化市建国沙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5月初开始采砂活动至6月初,先后有11条采砂船下水采砂,按其生产能力和采砂期间的水情(前期干旱不适于采砂船行走),2018年开采量不足6万立方米,按照《绥化市北林区呼兰河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和《2018年河道采砂实施方案》,2018年呼兰河批复采砂量为100万立方米,因此,绥化市建国沙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5月以来采砂活动虽属盗采行为,但是符合《绥化市北林区呼兰河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和《2018年河道采砂实施方案》,不存在破坏性开采、严重的破坏河道生态环境问题。 (三)问责情况 自2017年至今,绥化市建国沙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河道采砂准采证》的情况下,在呼兰河河道内开采砂石,违反了《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北林区河道管理处党支部书记、主任王刚同志未能严格履行职责,导致河道砂石开采监管不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2018年6月11日经北林区水务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刚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由于此信访反映的问题较为复杂,北林区已成立了专项整顿小组,对信访案件做进一步深入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实际情况和违法违纪事实,对企业盗采行为依法处理,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失职渎职行为,将继续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3年到2014年,鞠氏兄弟与北林区河道管理处串通,在未实际缴纳承包费(500万元)的情况下,冬季组织人员大肆盗采诺敏河砂石资源。) (一)基本情况 北林区诺敏河河道沙石开采河段内,北靠红都砬山(一阶台地),南为河套地(诺敏河行洪区),仅有的几条生产道路夏季泥泞,无法运输砂石,多为夏季开采,冬季运输销售。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0~12 日,北林区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马永斌,副局长王喜军等有关人员对采砂企业2013年到2014年采砂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查,2013年,鞠氏兄弟将夏季开采的砂石临时堆放在诺敏河沙滩上,计划在冬季运出销售。为了不影响行洪,在北林区河道管理处多次督促的情况下,绥化市泰风砂场在2013年到2014年冬季将堆放在河道沙滩的砂石运出销售,不存在冬季开采现象。 据北林区河道管理处财务财目体现,绥化市泰风砂场足额交纳了2010年至2014年度诺敏河段砂石开采承包费(每年520万元)。2015年4月24日,绥化市泰风砂场向北林区河道管理处递交了《关于放弃诺敏河河段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30日年承包费的申请书》,期间砂石开采合同终止。2015年4月26日,北林区河道管理处收回了诺敏河砂石开采经营权(直至该轮承包期结束),并扣缴了绥化市泰风砂场的承包费保证金75万元。 (三)问责情况 同问题一。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2017年10月,鞠氏兄弟与北林区河道管理处串通在未实际缴纳承包费(1700万元)的情况下,在利民镇立发村曲家屯房后坝北侧老井大沙滩盗采砂石8万余立方米。鞠氏兄弟利用绥化市建国砂石材料有限公司做掩护,与北林区河道管理处官员勾结,非法承包呼兰河整条河套,大肆盗采砂石,相关管理部门熟视无睹,置之不理。) (一)基本情况 2015年,绥化市建国沙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过公开竞标,取得了2015年至2020年呼兰河和诺敏河明滩与水下砂石开采经营权,每年总承包费为2200万元。按合同约定,2017年10月21日前缴纳2018年承包费2200万元,截至目前,已经缴纳500万元,尚有1700万元承包费拖欠至今,北林区河道管理处已多次进行催款,至今未交。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0日至12日,北林区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马永斌,副局长王喜军等有关人员对采砂企业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绥化市建国沙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采砂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查,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绥化市建国沙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缴纳承包费500万元,尚拖欠1700万元。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在原利民镇(现东津镇)利发村曲家屯房后坝北侧老井大沙滩盗采砂石5.86万立方米(核定依据为企业和用砂户出据的收款凭证和采砂企业询问笔录)。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诸多问题,绥化市北林区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1、针对绥化市建国沙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7年至今无开采许可证开采砂石的实际情况,北林区河道管理处已于2018年6月10日起责令其全面停止其一切采砂行动,并进行全面整改。 2、2018年6月12日,北林区成立了以区委副书记区长王江同志为组长,区委副书记曲曙明同志、政府副区长侯志祥、徐涛、徐志斌同志为副组长,区水务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安监局、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的砂石整顿领导小组。砂石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具体负责全区砂石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情况汇总等项工作;全面做好砂石整顿各项工作,维护正常的砂石开采秩序;按合同约定追缴砂石开采承包费余款1700万元。并将再次全面深入核查该案件,如查实相关部门和采砂企业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问责情况 自2017年至今,绥化市建国沙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河道采砂准采证》的情况下,在呼兰河河道内开采砂石,违反了《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北林区河道管理处党支部书记、主任王刚同志未能严格履行职责,导致河道砂石开采监管不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2018年6月11日,经北林区水务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刚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二十九、受理编号637号:“拜泉县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缔关停小造纸厂,违规批复同意多家黄纸企业(如西门北王家、四五南四冯家等)进行违法生产,大肆排污。其中,冯家还要在县城另外选址进行扩建。目前,上述企业每天24小时生产,常年偷排黄色恶臭污水至双阳河湿地和城市下水管网,产生的噪声、烟尘、异味严重扰民。2016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来黑龙江时,当地相关部门虽然对上述这些小造纸厂进行了查办。但之后两年内,拜泉县政府不作为,纵容环保、稽查、消防、安监等部门包庇上述小造纸厂并充当其保护伞,致使这些黄烧纸厂违法生产排污至今。举报人要求立即取缔上述小造纸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相关部门及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一)基本情况 拜泉县现有3家纸厂,分别是拜泉县西兴再生纸厂(王家纸厂)、拜泉县正源造纸厂(冯家纸厂)、拜泉县鸿悦纸制品有限公司。 拜泉县西兴再生纸厂位于拜泉县拜泉镇光辉街4委9组(西门外路东),设计能力为1.3万吨/年。2014年6月24日,齐齐哈尔市环保局批复了该企业《拜泉县西兴再生纸厂1.3万吨/年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齐环评〔2014〕117号)。项目于2014年6月开工建设,2016年1月建成,经齐齐哈尔市环保局组织验收后投产使用。主要产品为包装纸,项目总投资460万元,其中环保设施及措施投资88万元。 拜泉县正源造纸厂位于拜泉县拜泉镇南四道街西五路东,设计能力为1.2万吨/年。2014年6月27日,齐齐哈尔市环保局批复了该企业《源造纸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齐环评〔2014〕119号)。项目于2014年6月开工建设,2016年1月建成,经齐齐哈尔市环保局组织验收后投产使用,主要产品为包装纸,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设施及措施投资100万元。 拜泉县鸿悦纸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拜泉县新生乡兴胜村,设计能力为1.5万吨/年。2014年6月27日,齐齐哈尔市环保局批复了该企业《拜泉县鸿悦再生纸有限公司1.5万吨/年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齐环评〔2014〕127号)。项目于2014年9月开工建设,2014年11月建成,经齐齐哈尔市环保局组织验收后投产使用,主要产品是包装纸,项目总投资580万元,其中环保设施及措施投资80万元。该企业2014年11月末竣工后试生产15天左右停产,至今一直没有生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拜泉县环保局多次对西兴再生纸厂进行现场检查并没有发现该企业存在废气超标和污水偷排的违规现象发生。生产时工业废水通过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循环利用,并无外排。锅炉有环保除尘设施。2018年6月9日,拜泉县环保局执法工作人员对拜泉县西兴再生纸厂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检修状态,并没有进行生产。待该厂恢复正常生产期时,将会对该企业噪声、烟尘、异味进行现场监测,杜绝超标排放现象发生。 拜泉县环保局多次对正源造纸厂进行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该企业存在废气超标和污水偷排的现象。生产时工业废水通过絮凝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并无外排。锅炉有环保除尘设施。2018年6月9日,拜泉县环保局执法工作人员对该厂进行突击检查时,企业处于停产检修状态,并没有进行生产。待该厂恢复正常生产期后,将会对该企业噪声、烟尘、异味进行现场监测,杜绝超标排放现象发生。该企业正在进行改建、扩建中,已经重新选址,并更名为拜泉县翼峰再生纸加工厂。建设地点为拜泉县拜泉镇六合村一屯路西,项目总占地面积为9943.08平方米。项目新建一座生产车间、办公用房、库房等。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6万元。2018年5月21日,齐齐哈尔市环保局批复了该企业《拜泉县翼峰再生纸加工厂包装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齐环评〔2018〕62号),项目于2018年6月开工建设。 2018年6月11日,经实地调查确认,鸿悦纸制品有限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没有废水、废气、噪声排放现象。 县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县环保局严格监督造纸企业的建设生产情况,要求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受理编号638号:“郊区沿江乡泡子沿村农田内有一生产黄纸的造纸厂,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农田灌区,最终流入松花江,污染周边农田、鱼池和江水,给农户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至今仍在违法生产,生产废水排入厂区后渗水池土坑内,污水直接渗入地下。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该造纸厂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取缔或迁移,依法依纪追究环保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造纸厂为佳木斯市沿江再生纸厂,位于佳木斯市城市建成区外的郊区沿江乡泡子沿村东北约500米。该企业2010年4月建设,2011年6月正式投入运行,总投资400万,以废书本、废纸箱为原料生产包装纸。2011年5月17日,佳木斯市环保局审批了该企业造纸项目(佳环建审﹝2011﹞53号),2011年5月30日,通过了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佳环验﹝2011﹞51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811MA19JRGW8J、土地使用证:佳集(2012)20120015号。企业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佳木斯市环保局对该企业实施不定期检查,督促该企业加强日常管理,合法排污。2018年至今,该企业无环境违法行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厂处于停产状态。佳木斯市环保局在历次检查时,该厂生产废水循环使用,未发现外排现象。经现场检查,信访反映厂区后渗水池土坑内,是该企业的应急池,该池已做了防渗处理。2015年10月16日,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曾对泡子沿村支书于洪彬、村民王经书、村民吕新民、张桂华等在该厂周边种植的农户进行调查核实,村民们证实不存在农作物减产现象。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未发现该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