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十五批次,共143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75件,已办结61件,受理编号为1488、1490、1492、1494、1495、1496、1497、1501、1503、1504、1505、1506、1507、1508、1510、1511、1513、1515、1517、1518、1519、1520、1522、1523、1524、1525、1526、1527、1528、1529、1530、1531、1532、1533、1534、1535、1536、1537、1538、1540、1541、1542、1543、1544、1545、1546、1547、1548、1549、1550、1551、1552、1553、1554、1555、1556、1557、1558、1560、1561、1562;未办结14件,受理编号为1489、1491、1493、1498、1499、1500、1502、1509、1512、1514、1516、1521、1539、1559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1488号:“南直路328 号制药六厂每晚21时至23时向大气中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厂房房顶放置的设备产生噪音,影响居民休息,已持续多年。” (一)基本情况 哈药集团制药六厂,位于道外区南直路326号。于1977年建厂,占地面积5.86万平方米,职工人数1400余人,主要生产药品制剂、保健食品中型药品、食品。厂区西侧为红旗小区(建于1996年),厂界距居民楼最近距离22米;北侧为远大中央公园小区(建于2013年),厂界距居民楼最近距离19米;南侧为淮河小区(建于2001年),厂界距居民楼最近距离12米;东侧为南直路主干道。该厂1977年建厂时无环评审批手续,2000年10月份片剂、颗粒剂、胶囊技术改造项目、2001年7月新建综合办公楼项目和2004年8月口服液技术改造项目,均办理了环评手续并通过了验收。1994年5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项目累计投资9000万元。 2016年之前,该企业日常监管由哈尔滨市环保局监察支队负责,2016年1月,移交给市环保局经开区分局监管。 2015年6月,市环保局接到信访投诉该企业引风机噪声扰民,该企业投资53.06万元对引风机加装隔音罩;2016年7月,市环保局经开区分局接到信访投诉该企业冷却塔噪声扰民,该企业投资8.34万元对冷却塔增设隔音屏和消音材料;2017年8月,市环保局经开区分局接到信访投诉该企业异味扰民,该企业投资1万元对污水站排风系统加装了活性炭吸附装置。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6日10 时30分,市环保局经开区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存在3处异味源:一是药品制剂车间生产干燥过程中,沸腾干燥机产生异味,通过2个排风系统排出微量异味,排风系统距居民楼最近距离30米;二是污水站污水处理曝气过程中产生臭气,通过排风机排出,排风机距居民楼最近距离37米;三是职工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通过排烟筒排放油烟产生异味。 厂房房顶产生噪声的设备主要是药品制剂车间的13台风机及2台冷却塔,距居民楼最近距离30米。2018年6月16日上午10时20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噪声源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超过相应标准要求。 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市环保局经开区分局责令该企业: 1.对产生恶臭和异味的设施进行整改。污水处理站安装恶臭处理设施,限7月10日前安装完成,经监测合格后,报哈经开区环保分局备案;职工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限6月21日前安装完成;制定制剂车间异味整改措施。 2.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停止使用。更换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封闭等措施,经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该企业违反了《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问题,对该企业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严肃处理。 下一步,市环保局经开区分局将在企业停产期间加强监管,在企业完成整改后,对异味、噪声进行监测,如果超标,将依法处罚。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1489号:“举报人针对中财雅典城小区内建设欧菲医院问题,提出:一是反对在小区内建医院;二是对政府公示的案件办理结果提出质疑;三是要求严格查处违规建设医院问题;四是该项目环评审批手续两次造假。” 未办结。 三、受理编号1490号:“工农兵桥南侧的前进水泥管厂、千山管桩、广利商砼、双全商砼等4家企业向阿什河内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问题大概从2014年或2015年开始出现,河道、滩涂、湿地基本被填满,共涉及7万亩,举报人要求查实上述问题,制止倾倒垃圾行为并清理河道。”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前进水泥管厂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79号(工农兵桥南侧),成立于1982年,主要生产销售水泥管、塑料管。现该企业部分租赁给黑龙江华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2015年,按照规范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向环保部门报备了评估报告。 哈尔滨千山管桩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81号(工农兵桥南侧),成立于2001年,主要生产销售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水泥制品、地基与基础相关产品、土方工程相关产品。2015年,按照规范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向环保部门报备了评估报告。 哈尔滨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工农兵桥南侧),成立于2007年,2013年,环评报告获得了哈尔滨市环保局的审批(哈环审表〔2013〕89号),2018年5月,通过验收。主要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建筑材料。 黑龙江双全商砼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工农兵桥北侧),成立于2010年,土地租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村民房君海。2012年,通过市环保局道外分局组织的验收(哈环外验〔2012〕18号)。主要加工销售混凝土。 道外区水务局负责对上述企业进行日常巡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6日,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市水政监察局、道外区水务局执法人员会同道外区团结镇、民主镇民富村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了有关资料、比对谷歌影像图等工作。经查,有关部门于2014年前后在该区域发现过有倾倒建筑垃圾和残土并伴有少量施工队倾倒的生活垃圾侵占河道、滩涂、湿地的行为。 1.哈尔滨前进水泥管厂有限公司。院内临近河道位置2013年至今无变化,但存在向滩涂地倾倒废弃混凝土浆现象,面积约1.7万平方米。2018年6月6日,道外区水务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向滩涂地倾倒废弃混凝土浆行为。道外区水务局工作人员将此情况报给道外区河长办,道外区河长办向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下发了督办函(道外河办督字〔2018〕19号)。2018年6月9日,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派遣执法人员与道外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该企业负责人不承认向滩涂地倾倒废弃物行为,只承认在该单位后院存放干料残渣。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按照督办函的要求,依据道外区水务局提供的具体位置,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正在履行法律程序。 6月16日,现场未发现有新增倾倒废弃混凝土浆现象。区水务局当日进行立案,要求该企业于2019年5月1日前完成整改、恢复植被。 2.哈尔滨千山管桩有限公司。院内发现残土带,经核实为市环保局在该企业院内临近阿什河左岸设立水质监测站铺设数据光缆,回填不彻底、清理不及时造成的残土带。区水务局已告知市环保局清除残土,恢复原貌。 3.哈尔滨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后侧阿什河滩涂地内卸有大量残土,侵占河道,侵占面积约2万余平方米。通过对比谷歌影像图,该企业于2013年9月至2017年9月向阿什河滩涂及河道大量填土侵占河道并建设库房。2018年6月6日,道外区水务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向滩涂地倾倒废弃混凝土浆行为。道外区水务局工作人员将此情况报给道外区河长办,道外区河长办向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下发了督办函(道外河办督字〔2018〕19号)。2018年6月9日,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派遣执法人员与道外区水务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该企业负责人不承认向滩涂地倾倒废弃物行为,现场也未发现倾倒废弃物现象。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按照督办函的要求,依据区水务局提供的具体位置,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正在履行法律程序。 6月16日,现场未发现有新增倾倒废弃混凝土浆现象。区水务局当日进行立案,要求该企业于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改、恢复河道原貌。 4.黑龙江双全商砼有限公司。2014年1月27日、2月24日,道外区水务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土地权属人房君海在企业院内向滩涂内倾倒建筑垃圾及残土,面积约2万余平方米。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制止,并告知市环保局道外分局调查处理。市环保局道外分局现场调查时,房君海拒不承认向滩涂内倾倒残土,并称是由外来车辆夜间私自倾倒。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于2014年3月5日函请水务局提供执法相对人,由于无法确定执法相对人,因此无法立案查处。2018年6月14日,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再次到此调查,依据水务局提供的具体位置,开展了调查取证,并下达了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目前正在履行法律程序。 2018年6月6日道外区水务局现场未发现侵占河道行为,但存在填占滩涂行为,区水务局已于2018年6月16日立案,要求房君海在2019年5月1日前完成整改,恢复植被。 下一步,市环保局道外区分局将依据现有的相关证据,配合相关部门深入调查取证,立案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1491号:“举报人针对中财雅典城小区内建设欧菲医院问题,提出:一是反对在小区内建医院;二是对政府公示的案件办理结果不满意;三是该项目环评审批手续造假,要求依法依规对相关部门问责。” 未办结。 五、受理编号1492号:“双河镇宏达粮油有限公司有两个烘干塔,烘干塔作业时烟筒排放黑烟,产生粉尘,污染空气,设备噪声扰民,已持续3年。” (一)基本情况 勃利县宏达粮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七台河市勃利县双河镇太安村,该企业的东侧为广播站和双河镇中学,西侧有四户居民,南侧为通往双河镇的道路,北侧为农田,法定代表人林玉宏。该企业现有一大一小2个烘干塔,小塔于2007年建设,2008年投入使用;大塔于2014年建设,2016年投入使用,总投资100万元。主营业务为玉米烘干,日均烘干能力300~400吨,2017~ 2018年生产期内,共烘干粮食约3万吨。 2016年11月,按照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要求,该企业向环保部门报备了大烘干塔项目评估报告。因该企业决定彻底停用小烘干塔,因此未向环保部门报备评估报告。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七台河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勃利县认真调查处理。2018年6月16日,勃利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勃利县宏达粮油有限公司的小烘干塔大气、噪音污染问题不属实。 小烘干塔位于该企业厂区中部,距西侧居民约50米,小烘干塔的锅炉为二次燃烧沉降设施,2008~2016年生产时没有烟尘、噪声扰民问题。自2016年3月份以来一直处于停用状态。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前,因经营原因,该企业已将该塔的潮粮仓自行拆除。2018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调查时,该公司已将该塔的潮粮提升机、干粮提升机和锅炉烟囱拆除完毕。该塔现已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 大烘干塔位于厂区北侧,距离最近居民约150米。现场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生产锅炉在烘干塔的西侧下方,除尘方式为湿式除尘。该公司的大烘干塔属季节性生产,每年的11月份至次年的3月份为生产期,随市场价格波动间歇性生产。因该公司大烘干塔现处于停产期,无法对上访人提出的“排放黑烟、产生粉尘和噪声扰民”等问题进行监测,故无法判断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2015年以后,按网格化管理要求,由属地镇政府负责日常监管。未接到关于该企业超标排污的投诉举报。 该企业在厂区东侧(临近广播站和双河镇中学)建设有约5.5米高的防尘网,建设时间为2013年,西侧(现有四户居民)现正在建设长75米、高5.4米的防尘网,预计6月底安装完毕。 勃利县将在该公司进入生产期前,提前介入,做好监测的准备工作,在11月企业生产时立即开展监测,依据监测结构依法监督管理。 七台河市委市政府责成勃利县对该类型企业加强检查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1493号:“举报人针对中财雅典城小区内建设欧菲医院问题,提出:一是对政府在媒体上的公开答复不满意;二是市环保局不作为,环评审批过程中造假;三是强烈要求不允许在小区内建医院。” 未办结。 七、受理编号1494号:“宾县平房乡全胜村全胜采石场无手续采石,存在粉尘污染问题,已持续多年,举报人要求停止采石。”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宾县平房乡全胜村全胜采石场实为宾县平坊全胜采石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宾县平坊镇共和村全胜屯。2012年8月6日,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2017年9月11日,申请换发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孙永斌。注册资本80万元,主要产品建筑用碎石。2006年8月,该采石场取得采矿权(按当时政策规定,采矿许可证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办理采矿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工商执照);2013年取得环评(宾环审〔2013〕17号)、安监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后开始建设,当年8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未验收。 宾县环保局每季度对该企业进行污染源检查;宾县国土局每年定期对该企业进行巡查,并委托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对其储量进行核实,规范其开采行为;宾县安监局、公安局等部门不定期对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日,接到转办件后,宾县委县政府立即组织宾县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场局、公安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6月16日,由宾县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场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对该采石场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该采石场处于停产状态,原有的石料没有近期铲动的痕迹,设备锈迹斑斑,长时间不用。 该采石场经多次变更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3月26日(采矿许可证号:C2301002010127120093649)。2016年4月10日,宾县安监局收回其安全许可证,宾县公安局对其停供火工用品。4月29日,宾县国土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其仍在非法开采;5月19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宾国土行处罚字16050361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罚款5万元。该企业于2016年10月缴纳了2万元罚款,其余3万元尚未缴纳。由于该企业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4月10日,宾县国土局向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下达了行政裁定书(〔2017〕黑0125行审34号),准予执行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宾国土行处罚字16050361号)。目前,尚未执行到位。 宾县环境监察大队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该企业生产过程中有粉尘产生,监管网格负责人谭文阁多次口头督促企业负责人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但未对产生的粉尘进行检测。县纪委监委已对谭文阁展开调查。 2018年6月16日,宾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采石场目前不存在粉尘污染问题。 下一步,宾县县委县政府责成宾县环保局、国土局、平坊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巡查频次及查处力度,严肃查处盗采资源、粉尘污染等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受理编号1495号:“一是向阳镇爱国村西侧有一个林家桥检查站,距检查站100米处山上树木被宋某某全部砍伐,举报人自2009年以来曾多次向林业局反映,至今未得到解决;二是向阳镇政府在2016年上报中央环保督察组爱国村和长岗村1050亩将退耕还林的山地,在督察组走了之后并没有退耕还林且现在已经复耕,举报人认为不合理,要求依法查处涉及的相关人员。”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向阳镇爱国村西侧有一个林家桥检查站,距检查站100米处山上树木被宋某某全部砍伐,举报人自2009年以来曾多次向林业局反映,至今未得到解决。)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林家桥检查站位于五常市向阳镇政府所在地西10公里处的爱国村,该村共有人口675户,2774人,耕地面积13509亩,集体林地面积6000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向阳镇和五常市林业局组成专案组,于2018年6月16日对信访反映的地块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调查,2009年7月24日,五常市向阳镇爱国村将21.3公顷集体林地承包给宋春涛经营;2009年8月26日,宋春涛取得了该承包地块的林权证(五林证〔2009〕第5527号)。 2010年2月25日,宋春涛申请采伐承包的21.3公顷林木,五常市林业局批准其皆伐改造10.5公顷(林木采伐许可证〔2010〕采字第60号),其余10.8公顷林地上的林木于2011年被毁,宋春涛为主要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已涉嫌犯罪。2011年8月9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以滥伐林木案立案侦察(五森林公(刑)立字〔2011〕003号);2015年5月11日,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五森林公(刑)立字〔2015〕023号)对宋春涛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宋春涛网上通缉。2017年11月7日,由于证据不足,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宋春涛的批捕报告(黑哈五检侦监不批捕〔2017〕52号)。根据检察机关要求,五常市森林公安局现正在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 2015年4月份,五常市向阳镇林业站组织对宋春涛21.3公顷承包林进行全面还林,树种为落叶松,并通过了省、市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2018年6月16日上午9时,五常市林业局、向阳镇政府主要领导带队对信访反映的毁林地块进行了现场核实,该林地林木保存较好,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均达到70%以上。 2015年7月10日,因工作失职,五常市林业党委给予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李森茂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刑侦大队队长林宇行政警告处分(五林发〔2015〕7号);2015年8月3日,五常市纪委对办理该案负有领导责任的五常市国有林场公司经理刘常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五纪发〔2015〕22号)。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向阳镇政府在2016年上报中央环保督查组爱国村和长岗村1050亩将退耕还林的山地,在督察组走了之后并没有退耕还林且现在已经复耕,举报人认为不合理,要求依法查处涉及的相关人员。) (一)基本情况 五常市向阳镇长岗村(现爱国村)西山有集体林地3780亩,系1980年从向阳林场划拨的“两荒”。其中有1051亩的林地沟塘从八十年代开始陆续被56户农民开垦。 2016年8月,五常市向阳镇为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意见,于2016年末及2017年初全面启动向阳镇集体林退耕还林工作,召开了全镇退耕还林动员大会,制定了退耕还林方案,成立了退耕还林领导组织,与各村签定了责任状,向村及农户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五常市向阳镇对上述1051亩水田进行了强制还林,共栽植落叶松23万株。 2016年11月30日,因对森林资源监管不力、工作失职,五常市向阳镇党委给予五常市向阳镇林业站长张永超党内警告处分(五向委〔2016〕17号),给予五常市向阳镇爱国村党支部书记侯俊海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五向委〔2016〕12号)。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6日,经现场核实调查,2017年向阳镇强制还林的1051亩水田地块现仍被农民继续耕种。 由于开垦的大部分水田是在上世纪八十年后期,鼓励农民开荒种地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属特定的历史产物。2017年,五常市向阳镇对1051亩水田进行了强行还林,群众抵触情绪特别强烈。2017年4月,引发了200余人集体到五常市政府上访。因此处地势低洼,属于沟塘,苗木成活无法保障。五常市林业局就此种情况向省市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按照省市主管部门的口头答复和黑政发〔2016〕10号文件要求,考虑到沟塘水田地势低洼,确实不具备立即还林的客观条件,加之社会稳定因素,五常市委、市政府组织农户将1051亩已还林地块的落叶松苗移植到其它旱田地块,并对该1051亩沟塘林地水田进行收费管理,待造林条件具备时再予以还林。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1496号:“距离呼兰区许堡乡皇岗村不足500米有一家“佳鸿蛋白饲料”加工鸡毛,提炼地沟油,生产期间烧煤冒黑烟(院内焚烧)并产生异味,鸡毛挤压机挤出水排到厂区院内地下井,污染地下水,导致水质混浊,有臭味,该厂每天不定时加工,此情况已持续1年,举报人2016年10月曾向12369热线反映,问题未得到解决,现该厂得知督察组驻扎哈尔滨已停止加工,举报人担心督察组撤离后该厂继续加工,要求彻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佳鸿蛋白饲料厂实为哈尔滨佳鸿动物蛋白饲料有限公司(简称佳鸿公司)位于呼兰区许堡乡黄岗村,距离黄岗村约737米。该企业单一饲料(水解羽毛粉)生产加工项目于2015年12月开工建设,2016年3月29日,该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原呼兰区环境保护局批复(哈环呼审表〔2016〕8号),项目总投资400万元。该项目于2016年6月调试设备试生产。目前,尚未验收。 佳鸿公司现址原为哈尔滨育顺动物饲料有限公司(下称育顺公司)厂址,2012年6月、2013年11月,育顺公司因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原呼兰区环保局责令停止生产,并分别给予罚款3万元和4万元。2015年12月,育顺公司将厂址及附属物出售给佳鸿公司。佳鸿公司购买后将原有燃煤锅炉拆除更换为一台2蒸吨生物质锅炉,配套安装了一套布袋式除尘器;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异味经异味收集装置和除臭设施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并报批了环评审批手续,育顺公司原有环境污染问题得到解决。2016年10月,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均没有接到过关于佳鸿公司环境问题的举报投诉;2017年以来曾接到关于佳鸿公司的信访举报,反映该公司异味、锅炉烟气问题。经调查,该公司于2017年2月起陆续开展验收监测,监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加工鸡毛,提炼地沟油,生产期间烧煤冒黑烟(院内焚烧)并产生异味”基本属实,举报情况与第三批第175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16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对佳鸿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停产原因为验收过程中专家提出生物酶消除恶臭气体工艺不适合北方寒冷气候,建议更换为活性炭处理方法的整改意见,该企业于2018年4月停产整改。经查,佳鸿公司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鸡毛经水解、干燥、冷却筛分、粉碎、收集、充填成成品,主要产品单一饲料(水解羽毛粉),在用生产设备为水解罐、烘干机、风冷罐、储存罐、提升机等,无鸡毛挤压机,生产工序中无废水产生,但生产过程中有异味产生。在院内南侧发现一处水泥砌筑的集水池,非地下井,用于收集院内雨水。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佳鸿公司提炼地沟油,该公司使用1台生物质燃料锅炉,院内未发现原煤。 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管,待该企业恢复生产后,及时开展全面的环境监测,掌握可能发生的环境违法问题,如异味超标将依法处理。对于该企业的集水池,已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集水池是否具有防渗功能进行分析评估,并对集水池收集的水以及地下水采取水样,以确定是否构成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受理编号1497号:“从1999年开始,有人将大同区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和工厂废水直接排入一条20~30米宽的沟渠(占用某村民120余亩耕地挖的沟)后流到距八井子乡公民村0.5公里处的泡子内(沟渠紧挨着公民村),散发恶臭味,气味熏人,污染环境。举报人质疑是谁批准私自占地挖沟渠,称不允许从村内排污水,要求恢复耕地,将耕地还给村民。”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20~30米宽的沟渠位于大老路东侧,实为大庆市大同区城市防汛排涝渠,途经建立村、庆阳山村、公民村等3个行政村,向南延伸至库里泡,全长13.68千米,实际宽度为3~10米,末端水面最窄处1米左右,旱季干枯。原为敞开式明渠,经过近几年清淤和封闭改造,主城区、张烧锅屯、何大玉屯等临近村屯的防汛渠已被封闭为暗渠,长度约4000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日晚,大同区责成区市政设施管理站、八井子乡、环保局、发改局、国土分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6月16日,联合调查组进行了实地调查。经现场踏查、走访周边村屯年长农民,该渠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为城市防汛基础设施工程。当时政府为解决辖区内涝问题,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排涝沟渠建设,该渠为其中一部分,承担大同主城区防洪排涝功能。经区国土分局查阅国土一调、二调数据库和现场确认,该防汛渠均为沟渠。区政府为提高防汛渠排水效果,多年来只对原渠道进行清淤,从未占用或超占土地实施拓宽改造,没有占用耕地现象。 大同区主城区排水已实现雨污分流,但未达到百分之百收集及处理,同阳路以南棚户区的生活污水,需要通过主街路边的污水池收集后汇入污排管网。少部分棚户区居民就近把生活污水倒入雨篦,导致少量生活污水通过雨排管网混入防汛渠,每天约30~50吨。经距公民村0.5公里的防汛渠实地调查,未闻到明显臭味。但通过走访了解,在旱季雨水量小、水流缓慢时,当防汛渠上游生活污水混入后,会有臭味的情况出现。经过发改部门确认和实地踏查,大同区主城区内及防汛渠沿线没有工业企业,不存在工厂废水流入防汛渠问题。 下一步,大同区将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一是实施防汛泵站改造项目,预计今年9月完工,建成后将实现主城区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处理,从而解决少量棚户区生活污水流入防汛渠问题。二是加快推进同阳路以南棚户区改造进程,完善棚户区污排、雨排等基础设施,从源头上解决棚户区生活污水收集难题,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号1498号:“中财雅典城小区业主反对在小区内建欧菲妇产医院,医院楼上的违建已经拆除,但目前小区居民在家中可以听到医院内部仍在施工,医院与居民楼共用一条下水管线,居民家中室内返味。举报人认为区政府不作为,一直未给业主答复,要求禁止在此处建医院。” 未办结。 十二、受理编号1499号:“小岭镇石发街水泥厂二次改造建厂,未按照国家环保规定在企业投产前将厂区500米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居民进行拆迁,举报人要求拆迁。6月9日,举报人到阿城区信访局反映上述问题,被告知6月11日帮举报人约见区长,但至今没有音信。” 未办结。 十三、受理编号1500号:“举报人之前向督察组反映了“富裕县塔哈乡小哈佰村开垦原生态草原及湿地”问题,近日在齐齐哈尔市新闻上看到该问题的处理结果是“举报不属实”。举报人担心当地政府欺上瞒下,颠倒黑白,断章取义,要求现场核实问题,彻查此事。” 未办结。 十四、受理编号1501号:“举报人已多次向督察组反映“大兴镇马某带领150户村民开采原生态草原7500亩”一事,6月8日齐齐哈尔新闻报道称此案件属实,但只给新丰村李某某和村长范某某党内警告处分,6月12日晚齐齐哈尔新闻再次报道称“马某带领粮种厂屯150户开垦原生态草原、湿地7500亩,影响生态环境不大,不需要处理”。举报人不认可此处理结果,要求恢复生态,请求上级部门严肃查处此案。” 此案件与第一批第10号案件反映的问题相同,经再次核查结论与第一批第10号案件调查结论一致,情况已报送。 十五、受理编号1502号:“中财雅典城小区业主强烈反对在小区内建欧菲妇产医院,但该建设项目已经通过两次环评。” 未办结。 十六、受理编号1503号:“鹤翔新能源生产焦炭,生产过程中烟囱排放黑烟,污染周边环境。目前,该厂只在夜间生产,烟囱冒蓝烟和黑烟,平时白天生产时烟囱冒黑烟,已持续多年。” 此案件已于第五批第22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下转第八版) (上接第七版) 十七、受理编号1504号:“冬季供暖期,长安街鑫玛供热公司和清河镇中央大街昱真供热公司生产期间排放烟尘不达标,灰尘乱飞,污染周边环境,已持续10年。举报人向通河县环保局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鑫玛供热公司全称为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玛热电),该企业已于2017年11月22日,注册更名为通河恒泰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2301285582539478,通河县通河镇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是热电联产企业。该企业于2011年4月建厂,2013年2月17日,该企业2×15MW背压机组新建项目环评报告获得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批复(黑环审〔2013〕47号);2014年1月,进行试生产;2017年3月该企业完成大气、水自主验收;2018年3月,该企业向省环保厅提出对噪声、固体废物验收申请,目前得到省环保厅批复。2017年6月15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颁发排污许可证。现有2台燃煤发电机组,4台7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1台备用),供热面积370万平方米,现处于季节性停产状态。通河县环保局负责对该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通河昱真供热有限公司位于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清河林业局中央大街,法定代表人王雅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8070021368A。2013年6月25日,该企业与清河林业局签署了正式供热协议,2013年10月24日开始正式生产运营;现有2台65蒸吨/小时供热锅炉(1台备用)、2个烟塔合一的大气排污口(1台备用),供热面积约为90万平方米。清河林业局负责对该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通河县环保局未接到过反映上述环境问题的信访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15日晚,通河县委县政府连夜部署,责成通河县环保局对鑫玛热电进行调查核实。2018年6月16日,县环保局通过调查了解,该企业在2014年1月试生产后,曾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2015年12月25日,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对黑龙江省鑫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5家下属公司等环境违法案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2015〕110号),该企业被列入挂牌督办名单中。督办整改未按环评要求建设脱硝设施;投产后至今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未批先建1台发电机组;欠缴排污费等问题。 挂牌督办以后,在通河县环保局的监管下,该企业严格按照督办通知的要求,相继完成了各项环境违法问题整改。2016年5月,通河县环保局对该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罚款10万元、7万元;2016年6月,通河县环保局依法追缴排污费262万元;2016年10月,该企业完成了脱销设施安装。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供暖季期间,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2017年6月20日,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解除黑龙江省鑫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5家下属公司等环境违法案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7〕970号),解除了对该企业挂牌督办。2017年5月和8月,原环保部东北督查中心、黑龙江省环保厅分别对企业环保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2018年3月,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比对检测,核查检测结果均未发现异常。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企业生产运营期间,通过通河县环保局现场检查、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及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表明,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均稳定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均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未发生超标排放行为。 2018年6月16日,通河县环保局与清河林业局建设环保局和公司负责人王雅珍分别进行了沟通,了解了企业生产经营及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等情况。经调查了解,该企业为清河林区提供集中供热,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完善,无环保审批手续。项目运营后,清河林业局淘汰了原来的两家民营供热公司的6个锅炉房的14台锅炉(共计144蒸吨)。该企业自生产以来,除2015年外,每年都委托有资质的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无超标排放现象。2018年6月18日,清河林业局出具了“清河林业局于2015年春季曾委托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集中供热项目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测,检测结果该公司各项大气污染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几年来,没有收到有关该公司违法排污,污染大气环境的信访和投诉”。“该项目建成后,清河林区大气环境质量较过去得到明显改观,林区各界反响很好”的情况说明(《关于通河昱真供热公司环境影响的说明》)。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清河林业局正在组织调查取证,依法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八、受理编号1505号:“东海镇永远村永远小学大门西侧有一塑料厂,焚烧商标污染空气,将废弃商标堆放在一废弃的火道口(塑料厂道南),院内西侧有两个渗水井,将硫酸水、碱水倾倒在此处并通过沟渠(方虎公路北侧道路,厂房门前)排放后自然蒸发,有向地下渗透的情况和排入穆棱河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18年5月2日,鸡东县环保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东海镇永远村小学大门西侧有一废品收购站,名称为鸡东县福源废品收购站,2011年注册并营业,收购废矿泉水瓶等废品,有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的营业执照。收购站库房内有塑料粉碎清洗甩干设备1套,企业未进行塑料粉碎清洗生产。该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鸡东县环保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2000元,责令其停止营业,办理废品收购及环保审批手续,建设污染防治设施。2018年5月8日,鸡东县环保局到现场检查,该企业已将塑料粉碎清洗甩干设备自行拆除。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15日,鸡东县政府责成县环保局进行调查。2018年6月16日,经鸡东县环保局现场检查,该企业为废品收购站,目前塑料粉碎设施已拆除。该企业将废旧商标从废矿泉水瓶上剥离后打包作为商品出售,未发现焚烧商标现象及焚烧后痕迹。企业院内有3个废弃水池(有防渗处理),里面堆放着收购的废矿泉水瓶。经调查,该企业无任何排放废水的生产工序,无使用硫酸和碱的生产设施和工序,院内及厂房门前沟渠未发现排水迹象。2011年以来,市县环保部门接到过反映该企业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 目前,企业已停止经营,正在办理收购废品环评审批手续,待手续批复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九、受理编号1506号:“东山区新一矿老轧钢厂南侧300米处有一无照经营的杀鸡厂,经营期间将杀鸡的血水、鸡毛排入附近的一条小河,产生异味。”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杀鸡厂为鹤岗市昌利禽类屠宰加工厂,位于东山区东方红乡兴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400077796393J,投资人为王玉红。该加工厂于2013年7月开工建设,2013年12月建成投入使用,无环保审批手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9日,鹤岗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开展了现场调查。经查,该加工厂无环保审批手续,主要从事禽类屠宰,日屠宰活鸡约1000只,日产生废水约3吨。废水排入沉淀池后经二氧化氯消毒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沉淀池为混凝土材料,建于厂房地下,废水通过管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厂房距离石头河100多米,中间有一座土丘,河内无鸡血、鸡毛。鸡毛暂存于厂内,定期外售佳木斯市鹤佳羽毛粉加工厂。经监测,该加工厂硫化氢未检出,厂区无异味。针对该加工厂无环保审批手续,违法生产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已立案调查,依法严肃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受理编号1507号:“2017年春季,龙江县庆山镇乐业村村会计何某某和乐业屯屯长邹某某在屯北侧至东侧,破坏草原改为耕地与林地,涉及面积达万亩以上,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庆山镇乐业村乐业屯实为龙江县杏山镇东六九村乐业屯,反映的地块位于东六九村乐业屯,当地人称之为“东北洼子”。2009年,该地块被原杏山乡纳入“三北四期防护林”工程建设。当年4月1日,原杏山乡东六九村委会以春季造林用地依法进行发包,造林承包户数量为28户。2010年12月5日,东六九村委会与造林承包户补签造林承包合同,签订正式合同31份(有3户承包户签订了2分承包合同),设计造林1653亩(包括道路和沟渠75亩),合同面积1578亩。2010年12月5日,东六九村村会计何新军儿子何本富、乐业屯屯长周永保作为承包户,与其他26户承包户一起分别与东六九村村委会依法补签了造林承包合同。何新军本人没有签订合同参与造林承包活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16日,龙江县责成畜牧、林业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经查,该地块地类性质为林地,面积为1653亩。该地块普遍存在以何本富、周永保为代表的造林承包户违反造林承包合同,间种高棵农作物的现象或发生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经实地测量,该地块实际完成造林298.8亩,其余1279.2亩均被开垦为耕地。完成造林的298.8亩林地中,有248.8亩存在林粮间作的违规行为。28户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户中,有27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现已立案侦查。 针对发现的问题,龙江县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一是纠正违规间作行为,实施雨季补植补造。针对何本富、周永保等31户造林承包户,违反造林承包合同间作高棵农作物,造成林木保存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80%以上的事实,6月17日,龙江县安排杏山镇责成东六九村村委会铲除何本富、周永保等31户违反合同间作的高棵农作物,并在今年雨季开展补植补造工作,确保该地块达到造林标准。二是启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调查。6月17日,针对周永保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龙江县公安部门开展了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同时,对其他造林承包户是否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正在依法开展调查。三是将案件移交县纪委监委,实施一案双查。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一、受理编号1508号:“肇州县肇州镇五一村耕地附近有一供热公司,每年存放煤灰,没有苫盖,导致产生煤尘污染问题,冬季供热期间烟筒直接排放黑烟,没有做净化处理,污染空气并产生粉尘,污染周边300余亩耕地,影响居民生活。举报人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供热公司为肇州县西城热源厂,位于肇州镇南四道街西三道街交叉处,2007年建设,现有3台燃煤锅炉(1台40蒸吨,2台65蒸吨),负责对县城十字街南侧的居民供暖。2012~ 2017年由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2017年4月停止使用,信访反映的问题发生在2017年4月份前。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肇州县政府成立调查组,由县物业办牵头,县物业办马鑫、蔡立立,环保局翟士龙、李淑英、王宏伟,信访局张树国、肇州镇孙志龙等人参加,针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企业于2017年4月停运,2017~2018年采暖期未投入使用,锅炉及附属设施尚未拆除,正在进行资产评估,等待拍卖处置。现场未发现储存煤、煤灰。 该热源厂有3台锅炉并配套建设了除尘设施,无环保审批手续。因该企业决定于2017年移址建设新厂,因此,县环保局按照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要求,将该企业纳入淘汰类整顿范围。经调查,2015年、2016年期间,该企业确实存在过煤尘及粉尘污染,县环保局均及时责令该企业进行了整改。 2015年、2016年。该企业附近居民王某宝曾以热源厂煤灰粉尘污染一事向环保部门投诉。肇州县环保局对上访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依法对该企业的行为进行处理,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州环法〔2015〕22号)。王某宝于2017年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果树损失,经一审判决王某宝胜诉。因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该案于2018年进行二审判决,目前正在履行司法程序。 2017年,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公司在肇州县城区外南环路南侧新建了一座热源厂替代西城热源厂,距西城热源厂1.5公里,当年10月份采暖期投入使用。新热源厂建设有2台130蒸吨燃煤锅炉,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环保手续齐全,储煤场采取了苫盖、洒水等防尘降尘措施,未发生煤尘及粉尘污染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二、受理编号1509号:“举报人曾反映万达城小区内建设垃圾转运站的问题,近期市政府网站公布称:‘垃圾场投入使用后会规范管理’,认为不合理,要求公示相关手续。” 未办结。 二十三、受理编号1510号:“希望家园小区(北林小学对面)院内锅炉房,冬季运行期间烟筒冒黑烟、排粉尘,未经过净化处理,影响小区居民生活环境,举报人要求拆除锅炉并入热网。” (一)基本情况 北林区希望家园小区供热由绥化市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位于绥化市北林区红旗路。该企业供热锅炉于2011年9月开工建设,无环评手续,现一台20吨燃煤锅炉。 绥化市环保局负责对绥化市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在对希望家园供暖锅炉房在日常监管上严格按照“双随机管理办法”进行检查。此前,该企业未因环境违法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2017年12月,市环保局接到过群众反映该企业冒黑烟投诉举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企业进行整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9日,绥化市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到达现场了解情况。该企业目前处于停产状态。绥化市环保局在日常监管上一直坚持采取定期、不定期,明查与暗查相结合,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在历次检查中未发现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但发现在锅炉起炉瞬间存在冒黑烟现象,5到8分钟后锅炉进入稳定运行后,不再继续产生黑烟。 近两年来,希望家园小区居民多次向绥化市政府反映,要求并入热网,绥化市政府已拟定了《绥化市城区区域供热燃煤锅炉淘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计划在2018年9月30号前淘汰该小区20吨燃煤锅炉,并入热网。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四、受理编号1511号:“一是 2011年甘南县查哈阳乡双河屯幸福村书记安某以栽树造林的名义进行开荒,近期拔出树苗,将地承包给双河屯村民。安某破坏双河屯三队至五队之间的40000多平方米草甸子开荒,承包给个人。二是2011年,村长谢某某将残疾林的树砍伐后将林地改为农田,被人举报后,谢某某于2015年在地里栽上松树苗。三是2011年幸福屯幸福村东江边的草甸子被村里以造林名义开荒,承包给村民耕种。举报人要求查处以上问题,退耕还林还草,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案件已于第七批第41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五、受理编号1512号:“2013 年,佳木斯市同江区三村镇四村村某村民承包的30亩草原,被另一村民李某某破坏开垦耕地,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未办结。 二十六、受理编号1513号:“希望家园小区(北林小学对面)院内锅炉房,冬季运行期间烟筒冒黑烟、排粉尘,未经过净化处理,影响小区居民生活环境,举报人要求拆除锅炉并入热网。”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151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七、受理编号1514号:“关于万达城B区建垃圾站转运问题,新闻报道称‘垃圾站仍在建设,目前未投入使用,会在投入使用后加强规范使用’。万达开发商曾于2018年5月18日向小区业主出具声明:一是建设垃圾零落地工地;二是为了配合垃圾零落地的试点工作,决定废止使用800平方米,达到垃圾零储备,举报人要求出示环评报告,坚决抵制在此处建设800平方米垃圾转运站,如果要建设,需要出具相应的文件材料答复居民,并质疑:督察组未受理前开发商答复‘不投入使用’,为何督察组受理后改为“继续建设,并投入使用后加强规范”。” 未办结。 二十八、受理编号1515号:“2018 年3月10日左右,昌德镇三广村袁家烧锅屯东侧的近万亩草原(由安达市政府以盐碱地的名义卖给光伏发电厂)被光伏发电厂占用,此处原为该村的放牧场,现已禁止放牧,2018年正月,光伏电项目开始施工,有当地村民因阻拦施工被抓走,目前部分草原已被破坏改成土地,半个月前现场仍在施工,导致村民无处放牧。昌德镇镇政府的地图上该草原位置显示为湿地。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此案件已于第十三批第126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九、受理编号1516号:“道外区天恒大街1号森华实业经营期间向阿什河团结镇天恒大街河段倾倒垃圾与残土,填河造地,向往此处倾倒沙土的车辆收取费用,目前河道已经被填一半,此情况已经持续2年,举报人2016年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未果,要求给予查处治理。” 未办结。 三十、受理编号1517号:“巴彦查干乡公屯村党支部书记于某某于2012年毁坏1400亩滩涂林(柳桥林)变为耕地,举报人2017年向纪检委举报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巴彦查干乡朝尔村公屯十家大湾子,是1998年7月经吉林、黑龙江两省联合划界划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柳条通地块(滩涂中自然生长的柳条)。于某某为时任巴彦查干乡朝尔村党支部书记于金义(任职时间2000年1月~ 2017年12月)。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6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白云鹏、水务局李兴龙、巴彦查干乡政府李贵等3人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勘察。经查,信访反映的柳条通地块于1998年7月由吉林省镇赉县划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彦查干乡朝尔村,面积1511.6亩。该地块划入朝尔村后,一直由朝尔村集体统一经营。2008年2月1日至今,朝尔村先后将该地块依法承包给本村村民白金龙、王学革、刘文柬和大庆市民林夕量经营,于金义始终未参与该地块资源经营。 联合调查组通过原管护员栾福庆(1999年~2008年初)、原村会计马道成、村民吴臣等人到现场指认,确认原柳条通具体边界,实地测量柳条通现存面积1251.8亩,其余259.8亩被逐年开垦成耕地,因多次转包具体开垦人无法核实。 2017年8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纪委王荣武、唐立功、谭长利、王建宁、刘凤辉、张跃鹏、董立玮等7人查处柳条通被破坏案件时,认定朝尔村在该资源发包后没有安排专人对柳条通进行管护,致使其遭到破坏。时任朝尔村党支部书记于金义未对柳条通履行管护职责,违反工作纪律。2018年1月18日,县纪委对于金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及其他违纪行为合并处理,给予于金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经比对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地利用保护规划图》,县林业局认定该柳条通地块属非林地,比对2016年12月28日发布的《黑龙江省湿地名录》,认定被开垦的259.8亩柳条通地块属于湿地。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责成巴彦查干乡朝尔村村委会在2028年2月合同到期后,退出耕种,恢复湿地。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一、受理编号1518号:“他拉哈镇镇政府锅炉房负责整个镇的供暖,冬季运行期间机器产生噪声且排放粉尘和黑烟,已持续10余年,举报人要求锅炉房迁出或居民区迁移。” (一)基本情况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他拉哈镇镇政府锅炉房位于镇政府后院,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供热面积5万平方米,由他拉哈镇政府于2005年投资建设并负责日常管理;2013年承包给他拉哈供热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该锅炉房现有热水锅炉2台,其中,一台6蒸吨燃煤锅炉用于供热取暖、一台10蒸吨燃煤锅炉备用,配套建有多管除尘器,锅炉烟囱高度约15米。无环保审批手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环境监察大队梁禄锋、赵贵江、庞博洋、王国强,他拉哈镇政府孟祥国组成联合调查组,到现场开展调查。经查,该锅炉房现已停炉,现场无煤堆、炉渣堆放。经走访锅炉房周边的7户居民(最近的距离为20米),普遍反映该锅炉房供暖时产生噪声、粉尘,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环保局对各乡镇燃煤供暖锅炉采取属地管理方式,不作为县环保局日常监管对象。经调查,各级监管部门未接到过反映该锅炉房的信访投诉举报。 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环保局责令他拉哈供热有限公司,于下一供暖期前完成对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的提标改造,完善环保环评审批手续,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针对信访人反映的噪声、粉尘污染的问题,要求其在改造过程中,合理布局引风电机位置并采取进一步隔音降噪措施,对贮煤场所采用封闭遮挡措施,保证周边居民区环境质量。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二、受理编号1519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大庆市龙凤区石化总厂排放生产废水,将绥化市安达市万宝山镇聚宝村的耕地、草原和防护林全部浸泡在水里,且废水渗入地下,污染周边地下水”问题,目前反映的地点已被土掩盖。” 此案件已于第一批第1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三、受理编号1520号:“希望家园小区(北林小学对面)院内锅炉房,冬季运行期间烟筒冒黑烟、排粉尘,未经过净化处理,影响小区居民生活环境,举报人要求拆除锅炉并入热网。”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151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四、受理编号1521号:“关于万达城B区建垃圾站转运问题,新闻报道称“垃圾站仍在建设,目前未投入使用,会在投入使用后加强规范使用”。万达开发商曾于2018年5月18日向小区业主出具声明:“一是建设垃圾零落地工地;二是为了配合垃圾零落地的试点工作,决定废止使用800平米,达到垃圾零储备”,举报人要求出示环评报告,坚决抵制在此处建设800平米垃圾转运站,如果要建设,需要出具相应的文件材料答复居民,并质疑:督察组未受理前开发商答复“不投入使用”,为何督察组受理后改为“继续建设,并投入使用后加强规范”。” 未办结。 三十五、受理编号1522号:“2004 年4月7日,永福乡真理村村书记牛某某以村委会的名义将永福乡真理村6队道西侧700余亩生态林地以1年1万元的价格承包给村民郑某某,合同期限为29年,合同不合法(合同上没有村委会成员的签字,也没有乡政府的公章),同时牛某某又将500亩生态林地白送给郑某某,郑某某实际得到林地合计1200亩。牛某某又将8公顷生长29年的杨树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造成村集体财产流失。2013年至2014年,郑某某破坏林地约700亩,但海伦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将毁林700亩认定为开垦荒地294亩,并按照此结论上报法院,法院对郑某某判刑2年6个月,至今郑某某逍遥法外,法院以保密为名拒绝公开判决书。在举报人的强烈要求下,林业森林公安局第二次侦查,又认定郑某某破坏林地476.4亩,两次共认定郑某某破坏林地合计770.4亩,但至今没有进一步说法。郑某某2015年在林地内栽杨树的同时间种玉米和黄豆,2018年将700亩林地上的杨树全部砍伐后改为种植水稻。举报人向市、乡两级政府和林业公安局反映2年至今未果,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包庇郑某某,使郑某某逃脱法律制裁,要求将被破坏的林地退耕还林,恢复生态,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04年4月7日,永富镇真理村经“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永富镇真理村位于6队道西,村集体所有的700余亩薪碳林和条通北的杨树地对外发包,郑术春参与竞价,并以总价30万元的价格取得承包权。2016年,海伦市森林公安局接到曹某举报郑术春非法开垦林地。经查,郑术春非法改变土地用途面积294.283亩,海伦市人民法院判处郑术春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期3年执行。2018年3月,曹某再次举报郑术春毁林,市森林公安局再次侦查,发现40亩左右林地涉嫌被改变用途,目前相关鉴定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海伦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部署,成立工作组,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经永富镇政府与海伦市经管站对2004年4月7日永富镇真理村与郑术春所签定的《承包条通合同书》资源拍卖程序进行调查后认定:一是该资源发包村级履行了正常的议事程序,符合《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二是《承包条通合同书》上有当时村法定代表人牛凤海(该人当时任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签字,并加盖了真理村公章,符合《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三是该合同于签定当年提交海伦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证明该合同的合法性。村“两委”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竞价发包记录、合同书、交款收据及凭证,现保存在真理村。 2.信访反映的生态林实际林种为薪碳林;经市森林公安局、林业局现场实际测量,按照郑术春与永富镇真理村签订的《承包条通合同书》约定的边框四至,核定总面积为1110亩,其中一些未利用的坑塘、滩涂、坟地、道路约290亩,产权仍归属村集体,郑术春实际承包面积为820亩(即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条通700亩、杨树地120亩),举报人反映的500亩薪碳林在郑术春承包合同面积内。 3.郑术春与永富镇真理村签订的《承包条通合同书》约定,700亩薪碳林承包期为29年,每年承包费1万元;120亩杨树按当时市场价作价1万元,属于一个承包合同的共同发包事项,总计承包费30万元,承包费一次性交齐。参加竞价发包、合同签订的工作人员有:原乡政府工作人员管仲佰(时任乡纪检书记)、冯山(时任乡派出所教导员)、张海军(时任乡治安大队治安员)、胡艳钊(时任乡治安大队治安员),村两委成员牛凤海、张守省、刘树祥、刘春雷。 4.2016年11月25日,海伦市森林公安局接到曹某举报郑术春非法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问题后,立即向绥化市森林公安局进行汇报。经绥化市森林公安局调查取证,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技术鉴定,认定了郑术春违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94.283亩的犯罪事实,海伦市人民法院已就此案作出判决。 5.2017年3月5日,绥化市森林公安局对郑术春立案侦查;2017年7月21日,海伦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郑术春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期3年执行。缓刑的执行由海伦市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1万元。罚金已经足额上缴到法院。此案判决书,于2017年8月中旬,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宣告。 6.2018年3月6日,曹某再次到海伦市森林公安局举报郑术春承包的700亩林地内,除上次法院判决的294.283亩外,还有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2018年6月7日,海伦市森林公安局进行了现场勘查,同曹某共同测量了该地块四至,对疑似破坏的地块进行了指认,并对原真理村支部书记牛凤海进行了取证。2018年6月12日,海伦市林业局将曹某举报的地块坐标拐点与《海伦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2010~2020)林相图及小班调查卡片进行比对,出具了林地认定书。认定举报地块一部分属当时签订合同时就有的10多公顷熟地,还有一部分地块在6林班51小班内,初步确定疑似破坏面积约为40亩,地类为其他灌木林地。海伦市森林公安局已聘请佳木斯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技术鉴定,待确定疑似面积后,依法进行处理。 7.2017年法院判决后,郑术春于2018年春季恢复林地面积190亩,剩余104.283亩还林任务已完成造林整地,达到待栽状态,现正在筹措还林所需资金,并签订了还林保证书,承诺2019年5月5日前完成。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六、受理编号1523号:“哈尔滨市延寿县延寿镇永安村永安屯北侧100米左右有一口井,距井2米多远处有一养鸡场,养鸡场也使用该井的水,用泵通过管线从井里抽水,泵停止使用时有鸡毛反抽到井内,导致井水被污染。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此事,当时的处理结果是将井封死,不再继续使用。该井封死后,永安屯一队又打了一口井,为地表水,河一涨水,井就满,井水无法饮用。举报人要求将该养鸡场拆除,恢复使用原来封死的井。” (下转第九版) (上接第八版) (一)基本情况 永安养鸡场位于延寿县延寿镇永安村永安正屯屯北,建于2009年,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可饲养肉鸡1万羽,于2016年8月16日停止使用。封死的井为永安村永安正屯原饮水井,位于永安村永安正屯屯北,距离鸡场2米多远,井深80米,于2000年启用,输水管线为铁质管道,因紧邻养鸡场,为确保群众饮水绝对安全,于2016年7月30日停止使用并封井。现用饮水井位于永安村一队(范家屯)屯南,距离鸡场1公里,井深90米,井房40平方米,于2015年启用,使用至今。2015年、2016年、2017年现用饮水井的水质检测报告均显示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转办件后,延寿县成立了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延寿镇人民政府、县卫生计生局、县环境保护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案件查办组,于2018年6月16日深入延寿镇永安村永安正屯对养鸡场、原封死井及永安村一队(范家屯)现用饮水井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延寿县延寿镇永安村永安正屯养鸡场于2016年被县畜牧局责令关闭停产后,闲置至今。原封死井按照2016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案件处理决定,对该井进行封停没再使用。永安村一队(范家屯)现用饮水井是2015年饮水工程项目,该项目经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三队物探找水勘查确定,由县水务局负责实施,在地势较高的屯南新建90米深水井一眼及40平方米井房一座,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水样进行检测合格后(延疾控水检字2015第147号检测报告),正式启用,并由永安村配备专人负责看护管理。2017年12月18日,延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此井进行了水质检测(延疾控水检字2017第377号检测报告),水质合格,不存在河一涨水,井就满,无法饮用的问题。 在调查核实案件时,调查组发现,虽然永安正屯现在饮用水水质合格,但所使用的输水管线为2000年铺设,因管线中有铁质材料,且年久失修,所产生的铁锈一定程度对水质产生影响。2018年6月16日,延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井再次进行了水质检测,将根据检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确保居民饮水安全。 下一步,为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延寿县政府做出如下处理:继续关停永安村永安正屯养鸡场;继续封停永安村永安正屯原封死饮水井;在延寿镇永安村永安正屯新建水源井1眼、井房1座,安装供水设备1台套、净水设备1台套、消毒设备1台套,铺设PE材质输水管网6.8千米,彻底解决永安村永安正屯饮水安全问题。该项目已被列入2018年黑龙江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计划,截止目前,已完成水质勘察和选址工作,将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标准,于10月上旬完成新水源井建设。 今后,延寿县将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对饮水安全的检查力度,对全县饮用井及输水管线进行检查检修,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七、受理编号1524号:“希望家园小区(北林小学对面)院内锅炉房,冬季运行期间烟筒冒黑烟、排粉尘,未经过净化处理,影响小区居民生活环境,举报人要求拆除锅炉并入热网。”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151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八、受理编号1525号:“6月 13日澎湃新闻报道:‘近三个月,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大庆市林甸县巨浪牧场、军马场、育苇场挖沟3处,估测总长度超过10公里,生态破坏严重,有志愿者向澎湃新闻提供了视频和图片,现场情况触目惊心,当地林业局一直未处理。’新闻播出后,保护区管理区、林甸县林业局成立联合调查组。举报人要求督察组帮助调查处理该问题。” (一)基本情况 澎湃新闻报道总共涉及黑龙江省巨浪牧场一排干、军马场和黑龙江省林甸县国营苇场三个点位。 黑龙江省巨浪牧场隶属省农垦总局齐齐哈尔分局,位于大庆市林甸县境内,1956年开荒,1960年建场,属农牧结合场。一排干所在功能区域为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扎龙保护区)缓冲区,属三级河道,在干旱时期由北引工程向扎龙湿地补充水源,维护保护区生态平衡,但近年来因泥土淤积致使排水不畅,时有水体漫溢到两侧草原和耕地的现象发生。 军马场始建于1960年,以饲养军马为主,2001年改为某集团军林甸军事生活基地,2018年为某部队林甸农副业基地,案件所述挖沟地点位于军马场军事管理区内,为扎龙保护区缓冲区。 黑龙江省林甸县国营苇场成立于1965年,以培育芦苇为主,信访反映的挖沟点位位于苇场场部西侧鱼池,该鱼池于上世纪70年代左右形成,后续开始对外发包至今。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2~15 日,林甸县政府和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扎龙管理局)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包括林甸县林业局李恩军、付建民、贺宪军、扎龙管理局郭立业、单云程、史立夫等人组成,展开现场调查核实工作。经查: 1.2017年11月,黑龙江省巨浪牧场向扎龙管理局发函请示,要对黑龙江省巨浪牧场境内的一排干渠进行清淤,但扎龙管理局未给予回复。黑龙江省巨浪牧场在未得到扎龙管理局回复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组织机械进行清淤。经联合调查组现场核实,该清淤地点为扎龙保护区缓冲区(参照实验区管理),实际清淤的长度为5.6公里。上游清淤宽度底宽10米,下游清淤宽度底宽2米。清淤方式为将干渠内的淤泥挖出放置在原有的主坝上。 2018年6月14日,经扎龙管理局案审委员会研究,林甸县政府和扎龙管理局联合调查组作出决定:认定黑龙江省巨浪牧场在未得到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清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由扎龙管理局责令黑龙江省巨浪牧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淤泥平整,罚款5000元。目前正在履行法定程序。 2.2018年6月13日,经联合调查组核实,军马场所挖的沟为南北走向,长度约900米,宽度约1.8米,深约1米,所取土方垒堆于沟渠一侧。2018年6月14日,联合调查组调查再次到达现场,并协调林甸县国土部门对该点位进行地类确认,确认其界沟位于扎龙保护区缓冲区内,所占地类约220平方米为沼泽地,剩余部分为盐碱地。 2018年6月14日,经扎龙管理局案审委员会研究、林甸县政府和扎龙管理局联合调查组作出决定:认定军马场在未经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扎龙保护区缓冲区内挖沟分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由扎龙管理局责令某部队林甸农副业生产基地15个工作日之内将沟渠填平,恢复原状,罚款10000元。目前正在履行法定程序。 3.2018年6月13日,经联合调查组核实,黑龙江省林甸县国营苇场鱼池承包人陆建国对其承包的鱼池进行清淤作业,形成一条宽度约为5米,长度约为30米的淤泥痕迹,清淤方式为将鱼池内淤泥放置在原有的岸边。清淤地点位于扎龙保护区缓冲区内(参照实验区管理)。清淤主要是为了作业船只能够利于靠岸,属于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并未破坏湿地。 2018年6月14日,经扎龙管理局案审委员会研究、林甸县政府和扎龙管理局联合调查组作出决定:依据国家林业局50号令,该清淤行为本应合理,但其未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自行清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属于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由扎龙管理局责令陆建国15个工作日内将淤泥运出保护区,罚款5000元。目前正在履行法定程序。 4.林甸县林业局湿地与野生动物保护站负责湿地的日常管理工作。2018年5月21日,有群众向县湿地与野生动物保护站举报反映类似问题,县林业局付建民、郭忠山于5月22日对举报问题进行了调查,走访、询问了当事人陆建国、黑龙江省林甸县国营苇场场长谢洪川、扎龙管理局巨浪站站长史立夫,并就鱼池清淤是否得到扎龙管理局同意,与管理局进行了沟通联系。2018年5月31日,有人向县湿地与野生动物保护站举报,反映鹤鸣湖镇内建新村1-5屯西有违法点两处(黑龙江省巨浪牧场、军马场)。县林业局核查发现,这两点均在扎龙保护区缓冲区内。因扎龙管理局为执法主体,为此,林甸县林业局于6月1日将此事函告扎龙管理局,并附违法点坐标和图片,请其依法依规处理,同时表示将全力配合处理此项工作,不存在林业局一直未处理的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九、受理编号1526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马端街106号“泡泡时尚水汇”水泵电机和四台燃气锅炉噪声问题。6月11日,南岗区环保局联系举报人测噪声,该洗浴将水泵和锅炉都关闭,并外购一车热水经营,导致当时现场未测出噪声超标。”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泡泡洗浴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106号金棕榈4栋办公楼1~6层2号(含地下负一层),于2017年7月开工建设,2017年12月15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IAWPP69L(1-1)。该公司于2018年2月3日开始正式营业,主要经营项目包括公共场所经营(洗浴场所、生活美容);食品生产经营;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室内休闲健身活动;保健按摩(不含诊疗);会议服务;烟草专卖零售。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1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环境监察人员会同哈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对该企业现场监测时,企业锅炉、水泵正常工作。但因举报人不配合,监测工作未进行。该企业每天购热水3~4车,有购水凭据。 2018年6月16日,南岗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再次会同大成办事处、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防疫站等多家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水泵、燃气锅炉等声源分别位于地下负一层(封闭设备间)和地下负二层(封闭设备间),每天不定时运行。 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分别对哈尔滨市泡泡洗浴有限公司4台燃气锅炉、水泵间楼上的宣庆街120号“凤岐堂专科门诊”(1#点位)和宣庆街120-4号“阳光雨露信息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服务中心”(2#点位)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1#、2#监测点夜间噪声值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B类房间夜间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依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字〔2018〕23180060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对噪声超标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目前正在履行法定程序。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将继续跟踪检查,监督该企业整改到位,确保噪声达标。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受理编号1527号:“共兴村有一处未关的石场(共兴村水库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开采山里的粉石,粉尘大,污染环境;二是大型车辆(每车拉100余吨石头),破坏道路,已持续7-8年,举报人要求将石场关停,修复道路。” (一)基本情况 木兰县木柳采石有限公司(原名木兰县柳河镇松涛采石场),位于木兰县柳河镇共兴村范宽店屯。该企业于2016年3月15日注册成立,主要生产建筑用凝灰岩石料。2015年,木兰县国土资源局为该企业发放了《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C2301272016017130141139,有效期自2016年1月19日至2019年1月19日。该企业环保审批手续齐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开采山里的粉石,粉尘大,污染环境。) 2018年6月14日,木兰县木兰镇居民王某通过哈尔滨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进行举报,反映木兰县木柳采石有限公司粉尘污染问题。2018年6月15日,木兰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该企业距离附近村屯3公里,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加工产生的细石粉堆进行了遮盖。但是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由于喷淋设施水量小,产生一些粉尘,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于涛要进一步对除尘设施进行改进维护,降低对附近环境的影响。于涛表示立即停产,并对环保设施进行完善,争取在15天内改造完毕。 2018年6月15日晚,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木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案件转办会,分析案情,落实包案县领导,并成立案件核查组。当晚,木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带领木兰县委办、木兰县政府办、木兰县国土局、木兰县环保局、木兰县交通运输局、木兰县柳河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组织的案件核查组,对该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企业已经停产。2018年6月16日,案件核查组再次来到企业现场,该企业正在进行停产整顿。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问题,木兰县政府责成县环保局派专人进驻木柳采石有限公司实施现场监督,确保企业在15天内完成环保设施的改进,并要求该企业在整改完毕后,委托有资质的监测部门进行监测,经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大型车辆〔每车拉100余吨石头〕,破坏道路,已持续7-8年。) 2018年6月15日晚,木兰县接到市领导小组的转办案件后,木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带领木兰县委办、木兰县政府办、木兰县国土局、木兰县环保局、木兰县交通运输局、木兰县柳河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对信访反映的路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信访反映的路段为木兰县境内柳河镇石河村至新民镇太平村公路。设计标准为全线四级公路标准,设计基准期为12年,昼夜交通量为200辆以下。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此路段交通量(包括运石料车辆大幅度增加)超过设计标准,并且局部路面已经损坏。 该路段的管护和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由木兰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截止2017年,木兰县交通局的路政和运管部门,在日常巡查和专项行动中没有发现违规载货汽车超标准装载配载行为。2018年5月22日,在多部门联合治超行动中,发现木柳采石有限公司的黑LB8222和黑LE4727两台解放牌自卸车超标准装载配载了石料。当日,木兰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向木兰县木柳采石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该企业罚款20000元,并处于涛罚款1000元(处罚案卷编号为黑木运罚〔2018〕280001号),要求该企业对此行为立即整改。当事人已经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该企业上述破坏道路问题,木兰县加大采矿企业货运监管力度,特别是对重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木兰县交通运输局至少每周巡查一次,坚决制止违法超载车辆出场上路行驶。同时,县政府责成木兰县交通运输局从2018年6月17日起,对该段道路破损路面进行维修。并且举一反三,对全县公路进行集中排查,加大对道路的养护力度,切实保证道路通行安全、顺畅。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一、受理编号1528号:“新发镇建国村辛家屯一加工厂生产床铺,生产时排放粉尘和刺鼻气味,锅炉烟囱冒黑烟,导致附近居民家中一层黑色,机器夜间噪声扰民,已持续10余年。”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建国村共有三个自然屯,分别为匡家屯、拐棍李屯和程家岗屯,没有辛家屯。其中程家岗屯与该镇庆丰村辛家屯接壤。经核实认定,举报所称的建国村辛家屯应为庆丰村辛家屯。庆丰村辛家屯位于哈双北路8公里处,现有人口630户,1780人,土地占地面积3500亩。庆丰村辛家屯区域内共有经营加工木材和家具的企业5家,全部办理了营业执照,均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道里区委责成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道里公安分局、区市场局、新发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排查庆丰村辛家屯不符合环保条件的加工企业。 在2018年6月15日的调查中,发现哈尔滨市道里区向日葵木器厂存在异地经营、设备噪声、排放粉尘、油漆异味扰民和锅炉烟囱冒黑烟等问题,是环保局道里分局随即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字〔2018〕21184016号),区市场局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哈里市监字〔2018〕0615号),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企业已于当日停止生产。经了解,向日葵木器厂于2016年5月24日注册成立,2016年8月份开始生产经营,未办理环保手续。该企业成立前,其现厂址曾长期出租给多家工厂用于生产经营,周边居民曾多次与租赁场地的企业因环境影响问题发生过纠纷。 2018年6月17日,调查组对辛家屯内其他4家加工企业进行调查是发现,哈尔滨黄村木雕家具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塞维尔橱柜加工厂、哈尔滨市道里区恒盛木器厂3家无环保审批手续,市环保局道里分局依法向这3家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字〔2018〕2118426号、哈环责改字〔2018〕2118427号、哈环责改字〔2018〕2118428号),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哈尔滨道里区丰顺钢木家具厂检查时关门停业。 道里区委责成市环保局道里分局、区市场局和新发镇政府,对庆丰村内经营加工木材和家具的企业加强巡查力度,在未补办相关手续和完成整改前不得恢复生产。在企业完善手续恢复生产后,持续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严肃查处噪声、粉尘、油漆异味扰民和锅炉烟囱冒黑烟等违法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二、受理编号1529号:“桦林镇桦林村村民贾某青、丁某某、贾某某、杜某等四人分别于2016年6~7月和2018年开春两个时段,砍伐近10垧落叶松林,具体位置在301国道青梅收费站往东走1公里,现贾某青和杜某的地里仍有砍伐的树,杜某用钩机钩了近一晌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林地位于牡丹江市林业局桦林林业站(牡丹江市管辖)施业区与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青梅实验林场(隶属省森工总局)施业区接壤地带,林权争议多年。 1985年,原桦林镇吴家沟村将该林地承包给本村村民,并签定了《集体林承包合同》,承包期15年,2000年终止该合同。2000年至今,该林地一直由桦林镇桦林村(原吴家沟村)实际管理,由该村村民实际使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6日,由牡丹江市林业局林业派出所组织牡丹江市林业局林业总站站长、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青梅实验林场场长、桦林镇林业站站长、桦林村书记和部分村民代表一起到该林地重新确认林权。经现场确认,确定该林地归属权为青梅实验林场。 2018年6月21日,由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青梅实验林场场长于明乾任组长,青梅林场资源、林政等部门组成专项调查组,到现地进行调查。经查,信访反映的林地乱砍盗伐面积为0.552公顷,乱砍落叶松449株。从2014年至今,毁林蚕食开荒面积1.89公顷。该案件已上报柴河林业局公安局立案侦察,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 下一步,青梅实验林场联合牡丹江市林业局林业总站、桦林镇林业站、桦林村、市林业局林业派出所、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进行联合执法,保证案件侦破工作顺利开展。由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对乱伐林木执行扣押。明年春天进行退耕还林,由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青梅实验林场负责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三、受理编号1530号:“希望家园小区(北林小学对面)院内锅炉房,冬季运行期间烟筒冒黑烟、排粉尘,未经过净化处理,影响小区居民生活环境,举报人要求拆除锅炉并入热网。”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151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四、受理编号1531号:“举报人于6月11日曾向督察组反映‘道里区经纬街8道街4号院内夜间烧烤商贩的鼓风机噪声扰民’问题,6月12日道里区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与举报人联系,帮助协调解决问题但未果。6月13日晚,举报人受到了该商贩的威胁。”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八道街4号院临近经纬街与经纬八道街交口,小区院内面积约为150平方米左右,另一侧与经纬街相通,门牌号为经纬街240号。物业管护单位是安康物业公司。院内有一处烧烤摊点,业主为维吾尔族人阿丸尼,在之前的清理查处中由沿街占道转入院内经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2日,道里区行政执法局接到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发来的工单,举报人称“经纬街240号楼下羊肉串堵塞消防通道”。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处烧烤业主并未占用消防通道,遂与举报人电话联系,举报人称烧烤挪到了院内,要求取缔院内的烧烤行为,并解决鼓风机噪声扰民的问题。执法人员表示将会同环保部门解决,并于13日约谈了业主,要求其停止在院内的烧烤行为,改为入室经营。6月14日,道里区执法局与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工作人员一道到现场核查情况,发现该处院内烧烤摊点依附于墙体设置,安装了高空排烟设备和鼓风机,临时设置3处棚伞。营业期间就餐客人饮酒喧哗,存在鼓风机噪声和油烟扰民现象。 执法人员随即依法约谈了烧烤摊主,向其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于次日9时前自行拆除烧烤设备和搭建的设施。6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自行拆除烧烤设备。按照《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室外烧烤炉具实施了强制拆除,要求其入室经营,是环保局道里分局执法人员同时要求其对鼓风机进行降噪处理。 6月17日,经区执法局与经纬街派出所共同了解,烧烤摊主6月13日被执法局约谈,要求停止在院内烧烤后,于当晚在院内与朋友饮酒,其间大声抱怨、咒骂行为,但业主并不知道是谁举报的问题,其行为没有明确的指向性。派出所根据12日市长热线转办的工单上举报人留下的联系电话,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举报人称只反映了环保问题,未反映受到威胁的问题。派出所民警约举报人到派出所做一步调查,举报人没有前往,目前无法判断举报人是否受到威胁。 下一步,道里区行政执法局将加大对该庭院及周边区域巡查管控力度,与办事处、物业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检查频次,对巡查发现的露天烧烤行为依法实施查处。同时,执法人员将与经纬派出所民警一道做好业主的教育工作,引导其合法经营。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五、受理编号1532号:“希望家园小区(北林小学对面)院内锅炉房,冬季运行期间烟筒冒黑烟、排粉尘,未经过净化处理,影响小区居民生活环境,举报人要求拆除锅炉并入热网。”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151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六、受理编号1533号:“举报人曾于5月31日向督察组反映三道关雾溪谷景区内有人乱砍乱伐的问题,媒体公开的牡丹江市林业局处理结果中的数目与事实不符,且对违法者没有予以任何处罚,当地现场有被盗伐林木的树桩。牡丹江市林业局敷衍督察组,调查工作造假。”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三道关雾溪谷风景区乱砍乱伐问题已于2018年4月20日立为盗伐林木行政案件并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与现地数量一致。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16日,市林业局立即组织三道林场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未发现有新的采伐现场和近期采伐林木伐根。实际砍伐数量与第一批编号12案件上报结果一致,被伐林木81株,蓄积1.6215立方米,未发现有新的采伐现场。 举报人举报盗伐行为是魏瑛所为,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盗伐行为是魏瑛所为。因案件正在侦办构成中,尚无法确定盗伐当事人,不存在对违法者没有予以任何处罚。 6月16日,三道林场再次张贴悬赏公告,将悬赏资金提高至一万元,希望得到更多破案线索,争取尽早破案。不存在敷衍督察组,调查工作造假的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七、受理编号1534号:“希望家园小区(北林小学对面)院内锅炉房,冬季运行期间烟筒冒黑烟、排粉尘,未经过净化处理,影响小区居民生活环境,举报人要求拆除锅炉并入热网。”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151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八、受理编号1535号:“7~8 年前,义顺乡东义顺村大队书记以村里的名义高价出售东义顺村东侧的8千亩草原,买方将8千亩草原全部破坏改成鱼池及稻田,在鱼池周围修大坝,导致下雨时水无法流通,淹草原。举报人自2016年开始向村、乡、县相关部门都反映过,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名称为东义顺村碱泡子,位于义顺乡东义顺村东义顺屯东侧、东北窑屯南侧,面积8006亩,地类为盐碱地,目前现状为鱼池面积约2667亩,其余部分未开发利用,仍为盐碱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6日,肇源县成立由包案县领导政法委书记李滨、畜牧兽医局局长于忠元、草原站站长秦国维、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股长吴峰、农业局经管总站副站长王满成、纪检委干部张阳、义顺乡党委书记秦国利、副乡长崔宝玉、副乡长李春峰、畜牧站长何文军、东义顺村主任何志超组成的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经现场勘验,采用GPS采集现场地块的11处拐点坐标,现场地块面积约8006亩,经比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该地块的地类为盐碱地(2015年7月7日肇源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全县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按照《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牧业半牧业县(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通知》(黑牧草(2016)70号)要求,肇源县于2016年7月12日完成基本(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并以肇源县人民政府(2016)22号文件呈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经比对肇源县基本(非基本)草原成果数据,该地块既不是基本草原,也不是非基本草原。 经查,2011年11月28日,东义顺村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将东义顺村碱泡子约1万亩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发包给了吴树锋。该地块的发包程序符合规定,承包费已全部上交村委会。不是村书记李佰文个人行为,该地块对比“二调”地类是盐碱地和农村道路,对比“一调”地类为天然草地,该合同未向县草原监理站备案。 2012年至2015年期间,秦鹏已开发成鱼池约2667亩,鱼池开发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其余部分未开发利用,现状为盐碱地。 吴树峰承包的地块南侧为东义顺村集体资源,由于地势低洼,在降雨量多时有积水,属于自然现象。2012年11月,吴树峰在他承包地块外围修坝,用于识别边界。秦鹏在鱼池周围修坝,目的是蓄水养鱼。该地块距东义顺屯和东北窑屯分别为3公里和1公里,经与附近村民核实,未曾发生过雨水无法流通导致村庄被淹的情况。举报反映草原被淹情况不属实。 通过查阅资料,2016年7月,有群众给时任东义顺村支部书记李佰文打电话举报,反映甸子淹了。因该地类是盐碱地,地势低洼,在降雨量多时有积水属于自然现象。村委会安排村干部姚彬带领群众到现场,将积水排除,之后再未接到群众反映。乡纪检部门与县草原监理站均接到过该问题的举报,2017年3月27日,县草原站站长秦国维和站员李吉龙会同义顺乡纪委副书记、畜牧站长何文军和村委会主任何志超赴现场调查核实,通过采集现场地块拐点坐标,比对“二调”成果数据,确认现场地块为盐碱地,并电话告知上访人该地块地类为盐碱地,通知到县草原站领取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信访人至今未领取。肇源县国土资源局未曾接到过群众反映东义顺村东侧8千亩草原被破坏问题。 县纪委监委已启动问责机制。 (三)问责情况 无。 (下转第十版) (上接第九版) 四十九、受理编号1536号:“五大连池风景区距疗养区10里地左右,景点中心有较多的养殖场,风景区西北角三角山山下、格球山山下均有养殖场。分别饲养鸡、鸭、猪、羊、牛等。养殖期间产生异味,造成周边空气中弥漫一股臭味,粪便及污水随意倾倒,流淌至五大连池(第三个池子,距疗养区2里地)。举报人要求拆除取缔上述养殖场。” (一)基本情况 五大连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黑龙江省中北部,隶属黑河市政府,面积1060平方公里,保护区分布有3个乡镇、4个省农垦农场、1个大庆油田农场、3个部队农场、4个林场,总人口5.6万。保护区西北角三角山距离疗养区约5公里、格球山距离疗养区约16公里。三角山、格球山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两处水系因地理原因均不流入五大连池(第三个池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6日,五大连池管委会副主任带领畜牧水产局、环保局相关人员对信访反映的区域进行了详细的摸排。经调查,距疗养区10里左右的范围内,景点中心没有养殖场。三角山下曾经有养鸡户。2016年夏季青泉村村民雷景亮在此地养殖山地鸡1500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规定,2017年该养殖户已撤出该区域。目前,三角山下、格球山下已没有养殖场。五大连池风景区空气质量常年保持在I类标准,没有弥漫着一股臭味问题。 黑河市政府已组成由市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五大连池市政府、五大连池风景区管委会为成员的调查组,进一步深入调查核实该情况,待核实完成后,再次上报调查结果。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受理编号1537号:“乐业镇兴旺村集体草原被镇政府和村委会外包给他人,承包者破坏草原建房屋。”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兴旺村共有草原和荒草地2723亩,其中草原2233亩、荒草地490亩。信访反映的建筑物共两处,一处是2013年开始建设的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注册名称为哈尔滨京环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然。该企业位于松北区乐业镇兴旺村吴家屯西北,占地490亩,土地性质为荒草地。该垃圾发电项目用地在2012年4月2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征地预公告(2012023号)用地范围内,规划建筑面积20.5万平方米。2015年1月,项目环评报告获得黑龙江省环保厅审批(黑环审〔2015〕1号);2016年6月14日,通过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黑发改新能源〔2016〕281号);该发电厂投运后,主要是处理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现正在建设中;另一处是2017年8月建成的哈尔滨市松北区子琦奶牛养殖场,经营者为松北区乐业镇兴旺村村民刘晓民,养殖场位于松北区乐业镇兴旺村仇家屯东侧,占地151亩,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土地性质是草原。2016年5月19日,该养殖场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获得哈尔滨市环保局松北分局审批;2016年7月18日,松北区农林畜牧局立项备案。该养殖场有营业执照,有动物防疫合格证,主要养殖奶牛,现养殖奶牛320头。未履行草原审批手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16日,松北区乐业镇人民政府和松北区农林畜牧局组成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哈尔滨京环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履行了环评、立项审批手续。目前,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已将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审手续组卷报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已报省政府待批。项目建设所占地为荒草地,不存在破坏草原问题。 哈尔滨子琦奶牛养殖场履行了环评审批手续,2016年5月19日,哈尔滨市松北区发展改革局下发了《哈尔滨松北区项目备案申请回执单》(哈松发改回执〔2016〕7号);2016年7月15日,哈尔滨国土资源局松北分局下发了《关于乐业子琦养殖场项目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回执单》。但项目建设未履行草原征占审批手续。 下一步,松北区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对哈尔滨市松北区子琦奶牛养殖场未履行草原征占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责令补办相关手续。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区域管理主体责任,积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逐步提高草原畜牧业的管理水平,不定期组织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加强对草原的监管,对破坏草原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一、受理编号1538号:“松岭区小扬气镇东南坝附近100米,一家污水处理厂于2012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运营过程中造成周边化粪池井冒水严重,向院内及室内流淌,影响附近居民饮用水(自家打井)水质,水浑浊、水面漂浮一层油并伴有股液化气的味道,无法饮用。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污水处理厂为黑龙江省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小扬气镇东南方向,主要从事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运营。松岭区污水处理项目总投资6262万元,其中国投资金3030万元,地方匹配3232万元。项目采用BOT形式运行。2013年12月24日,公开招标;2014年4月,开工建设;2016年10月17日,完成建安部分验收。2016年11月,通水试运行。由于工况不平稳、相关环境保护设施运行不正常、出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等问题,至今未通过环保验收。 针对存在的问题,区政府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并采取了加快工程项目第三方审计,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决策、多次约谈企业负责人、派驻现场监督员监督工程质量和进展、责成企业制定可行性方案、帮助企业提供论证材料、先后召开4次协调推进会等措施来推动项目建设。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大兴安岭松岭区区长、主管副区长、环保局、住建局、小扬气镇政府等部门通过实地走访居民区、排查管道检查井、企业调阅开工报告等确认:2018年4月2日,因小扬气镇内大范围停电,并且污水处理厂应急备用电源故障,导致污水处理厂停运,造成检查井冒水,当日区环保局对该污水处理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经调查居民郑金凤家井水(距离冒水检查井最近居民户),未发现“水浑浊、水面漂浮一层油并伴有股液化气的味道”的情况。 经调查,该企业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污水处理厂进水城市管网存在漏水点;二是污水处理厂没有履行敏感区域居民搬迁问题;三是污水处理厂存在排污口论证未得到批复、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等问题。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松岭区立即组织环保、住建等部门进行专题研究,随即成立工作组,约谈污水处理厂负责人。区主要领导带领工作组直接深入污水管道附近居民区及居民家中与11名居民面对面交谈听取问题征求意见、对污水厂管道及检查井沿线排查、深入康源污水处理厂对各生产环节实地调查。 6月17日下午,地区分管领导带领行署环保、住建等部门到松岭区现场督察督办,召开专项会议研究解决该信访举报案件的整改工作。会议决定:一是责成污水处理厂立即制定维修改造方案,将存在漏点的约1.5公里管道和检查井全部更换和重建,6月30日前完工并验收合格;施工期间建设部门指派专人现场监督工程质量及完成进度。在限期内如企业未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区政府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依法接手并组织施工。二是责成污水处理厂立即对发电机等应急备用设备设施进行完善和检修,杜绝冒水事件发生。三是责成污水处理厂制定稳定运行的工艺改造和设备设施运行的可行性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实施,8月30日前通过验收。在限期内如企业未达到要求,区政府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依法接手和结算。四是对污水处理厂敏感地带内常驻居民,由小扬气镇科级干部、社区委主任、网格长和房产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逐户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为常住人口及房屋面积等情况,在6月30日前制定搬迁方案。五是区政府组成包括律师在内的专班,研究合同违约、项目第三方审计问题等。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二、受理编号1539号:“青阳林场宁远镇大棹木台屯99亩林地上的林木,被村民盗伐变为耕地现象,涉及面积达80多亩,举报人向宾县林业局反映,林业局建议设置水泥桩和铁丝网,第二年再次反映时被告知铁丝网被村民偷走,举报人认为当地相关部门不作为。” 未办结。 五十三、受理编号1540号:“距通北镇群众村1公里处有3家牙签板厂(归属通北林业局管辖),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生产期间将污水直接排放至耕地地头的水沟内(水沟距耕地100米左右),影响种植,污水渗入地下污染饮用水,现水呈红黄色且有异味。3家厂的院内各有一个烟筒(高度15米以上,粗800厘米),直接向空气中排放黑烟,未经任何净化处理,是否有粉尘不详,生产时间是早上7点至下午,夜间不生产。举报人向通北林业局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3家牙签板厂位于通北林业局工业园区内,该园区于2008年借助棚户区改造空闲地块,把分散的林产工业厂家集中到北简易(距离通北镇群众村1公里左右)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由经营企业出资自行建设,通北林业局统一管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6日,通北林业局总会计师马庆国带队,环保、公安、城管、纪委、林产工业、电业、自来水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通北林业局辖区内的相关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经排查,发现具体情况如下: 1.兴达木制品加工厂、林旺木业厂、祥峰木业厂。加工生产牙签板,蒸煮废水沉淀处理后排放至地头沟,锅炉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大气中,无排污许可证,无环保审批手续。通北林业局分别对三家企业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停产整治。 2.华强再生纸厂。生产再生纸。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地头沟,废气无处理设施,无排污许可证,无环保审批手续。通北林业局对该企业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停产整治。 3.通达木制品厂。生产再生纸,加工牙签板。再生纸生产线已停止生产,设备未拆除。单板加工牙签板,烘干锅炉产生废气直接排放空气中,废水直接排放至地头沟,无排污许可证,无环保审批手续。通北林业局对该企业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停产整治。 4.森德木业。加工牙签板,无环保审批手续;现停止生产,设备未拆除。 2018年6月20日,联合调查组对相关企业再次进行了检查,并商请电业部门全力配合,采取限电措施,待涉事企业整改完毕合格后恢复送电。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四、受理编号1541号:“对青山镇张家村南侧500米处的正大养鸡二场,无环保手续,无土地征用手续,养鸡场有15-16栋鸡舍,散发恶臭气味,滋生大量蚊蝇,严重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举报人要求当地政府出示相应手续并公示土地征用款的去向,并要求养鸡场兑现2003年前后给村委会一只鸡五分钱的承诺。”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正大养鸡二场实为黑龙江永源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对青二场(简称对青二场),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长发村张家屯南。1996年9月开工建设,1999年12月建成并投产使用。场区占地面积20.6万平方米,共有鸡舍15栋,年饲养肉鸡150万只,总投资1016万元。按照《肇兰新河环境综合整治(松北段)总体实施方案》要求,松北区农林畜牧局划定了禁养区和限养区。对青二场处于该限养区内。 哈尔滨市环保局松北分局负责对对青二场进行日常监管。在此举报前,没有接到反映该企业环境问题的信访投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哈尔滨市松北区责成对青山镇人民政府牵头,哈尔滨市环保局松北分局、松北区农林畜牧兽医局配合,成立了联合调查组。2018年6月16日,联合调查组深入到对青二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该养鸡场场区内现有鸡舍15栋,正在从事肉鸡养殖,可见有少量苍蝇。对青二场现场向联合调查组出具了企业营业执照、环评审批文件(哈环松审验〔2017〕18号)、竣工环保验收文件(哈环松审验〔2017〕18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鸡粪清理协议书》、《污水处理承担协议书》等材料。 联合调查组工作人员在场区内嗅到明显鸡粪气味。2018年6月18日上午11时,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到对青二场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数据显示,恶臭气体超标。 经深入调查,1996年9月,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呼兰县政府提出在对青山镇配套建设三个养鸡场,1999年10月,原呼兰县政府为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对青二场)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呼国用1999字第000004号)。2000年1月7日,呼兰县土地局给对青山镇政府第一次转入正大鸡场占地补偿费;2001年1月9日,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计划财务统计局第二次给对青山镇政府转入正大鸡场占地补偿费。当时三个鸡场占用双丰、胜利、张家三个村的土地,其中占用双丰村9户农户的承包土地。2001年1月16日,对青山镇政府按当时的征地政策,为双丰村拨付了占地款。占用胜利村土地为荒草地和村集体机动地,不涉及村民承包土地;占用张家村土地为放牧地,没有耕地。经查阅对青山镇政府及镇农经中心帐目,没有呼兰县土地管理局为张家村和胜利村拨付占地补偿款的记录。经询问1997年时任原张家村的村委会主任得知,当时村委会没有与对青二场签订任何协议,其本人表示不知晓对青二场出栏一只鸡给张家村委会五分钱的事情。时任张家村委会出纳员与民兵连长两名村干部也同时证实了此事,时任原张家村党支部书记已去世,无法提供证明。松北区对青山镇人民政府另请黑龙江永源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核实对青二场档案和账目,该企业出具了情况说明,证实没有任何书面的承诺资料。松北区对青山镇政府又查找了对青山镇档案室1996-2001年档案,没有查找到对青山镇政府或张家村委会与正大公司签订的有关每只鸡给村委会五分钱的承诺合同。 对于对青二场占地情况,因征地时间久远,有些情况对青山镇政府将继续深入调查,待调查结束后向公示土地征用手续等相关情况。 针对对青二场部分鸡粪随意堆放、滋生蚊蝇、臭气浓度超过标准的违法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予以立案调查,正在履行法定程序。联合调查组对对青二场提出整改意见:一是加强日常消毒,以减少气味的散发、蚊蝇的产生,此项整改由哈尔滨市环保局松北分局负责日常环境监管;二是及时收集、清运,确保封闭运行,此项整改由松北区农林畜牧兽医局负责监管;三是松北区对青山镇畜牧发展服务中心对养鸡场实施常态化监管,如发现该养殖场不落实整改措施或出现其他环保问题,立即向哈尔滨市环保局松北分局和松北区农林畜牧兽医局报告,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五、受理编号1542号:“一是滨江街承德滨江小区内98号—100号有20-30家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大挂车与小区居民行人共用一条通道,对小区居民(特别是老人和小孩)造成极大的人身安全威胁,且物流公司都在夜间装卸货物,产生极大的噪声,严重影响小区居民休息。二是承德街承德立交桥附近平房区有十几家调料加工厂,没有营业执照,生产期间产生大量的异味,扬尘和噪声,影响周边居民生活。附近居民多次向道外区城管局、环保局、工商局等多部门反映未果。举报人要求将物流公司和调料加工厂迁走,拆除平房等违建。”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滨江街承德滨江小区内98号~100号有20~30家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大挂车与小区居民行人共用一条通道,对小区居民(特别是老人和小孩)造成极大的人身安全威胁,且物流公司都在夜间装卸货物,产生极大的噪声,严重影响小区居民休息。”)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街承德滨江小区院内98号~100号现有30家物流公司,系哈尔滨滨江物流货物运输责任有限公司所有,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点为滨江街100号,经营范围为货物运输。该企业在物流公司院内搬运货物时存在声音较大情况。此前未接到过关于此类问题的信访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道外区政府责成道外区行政执法局牵头、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配合进行联合查处,并于6月15日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哈尔滨滨江物流货物运输责任有限公司其日常经营及货物的搬运、装卸皆在其公司院内进行。该企业车辆进出口与居民出行通道确实属于同一条通道,但因交通管制原因,货运车辆每天夜间22时才能在市区内通行,白天货运车辆都属于熄火静止状态,停放在该公司院内。其在经营过程中确实产生了较大声响,主要是夜间院内货运过程中汽车的发动机运转,以及在搬运货物过程中产生的声音。 该企业成立于2002年,始终在现有场地经营,当时周边并没有居民楼。经道外区滨江街道办事处查证,该物流公司周边的两栋居民楼建设时间确实在物流公司成立之后。道外区政府已责成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向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申请对其噪声进行监测,如结果超标,将依法严肃查处。同时,道外区行政执法局、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的经营者进行了说服教育,劝导该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车辆进场后立即熄火,避免发动机产生噪声;同时在搬运货物过程中注意轻拿轻放,避免声音过大影响周边居民休息。道外区政府已责成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向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申请对其声音进行监测,如结果超标,将依法严肃查处。 下一步,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与滨江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沟通,结合道外区老旧市场搬迁改造总体部署,劝导其尽快搬离该区域,置换其他地址经营,彻底解决可能发生的噪音扰民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的处理情况:(二是承德街承德立交桥附近平房区有十几家调料加工厂,没有营业执照,生产期间产生大量的异味,扬尘和噪声,影响周边居民生活。附近居民多次向道外区城管局、环保局、工商局等多部门反映未果。举报人要求将物流公司和调料加工厂迁走,拆除平房等违建。)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滨江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于承德街承德立交桥下依托桥体建造16个小屋,用作存放书城书籍的仓库,距离居民住宅楼直线距离约10米。2018年1月库房出租,其中,8个小屋用于存放调料。道外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收到过此区域存在违章占道问题的举报,已对其违章行为进行了清理取缔,道外区环保分局之前未接到过此类信访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派遣执法人员联合道外区滨江办事处三育社区主任及社区管片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8个小屋内存有调料,无调料加工设备,有异味。该区域房屋只用于存储调料,现场无生产加工行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外分局已提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其进行异味监测,将根据监测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六、受理编号1543号:“龙泉湖水库是西林区居民的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上游周边都是耕地,每逢春天耕种季节,农民使用大量的农药,散发浓烈的刺鼻气味,耕地残余的农药和农药瓶里残余的农药被雨水带入水库,污染水库水源,影响居民饮水安全。当地居民多次向西林区政府反映此事,政府相关人员只是到现场清理农药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举报人要求彻底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 (一)基本情况 龙泉湖水库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新兴办事处新村街,小西林河下游,占地面积1.8447公顷,该工程于2004年9月22日开工建设,2006年10月31日建成并投入使用。2010年5月4日,西林区龙泉湖水库水源地保护工程项目环评报告获得黑龙江省环保厅审批(黑环审〔2010〕123号),2014年6月10日,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验收(黑环验〔2014〕146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4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区政府立即组织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确定了由区长秦瑞军任组长的包案组,并落实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6月16日上午,西林区包案组农业、环保、住建、信访、水库、营林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到龙泉湖水库及水源地周边进行核查是否存在弃置农药瓶现象。经核实,为有效保护水源地及管理水库,2011年4月,西林区成立了水库管理处,负责水库日常管理和水源地保护工作,安排专职保安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巡护。该区在每年备春耕前同种植户签订农业面源“废弃物”防治协议,对农药购买者和购买数量进行登记,对使用过的农药瓶等废弃物的存放、处置进行了统一管理。同时,组织环保局、农业局、营林处、公安分局等部门在除草、施药、除虫期进行联合检查,同时回收农药瓶等相关废弃物,确保在施药除草除虫期间不发生废弃物乱丢乱放现象,确保水源地周边土地及水质安全。 6月14日下午,市信访受理案件核查组对信访反映的现场进行了实地勘验,对周边农户进行了入户调查,没有发现农户家中存放废弃农药瓶现象,现场未发现耕地、水库内存在农药瓶的现象。6月16日上午,西林区包案组组织农业、环保、住建、信访、水库、营林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地核查,经走访在家的种植户张仲军、郁金江、朱立洲、郇起立、杨占军、石儒林等人,详询春耕施药期间是否有随意丢弃农药瓶行为发生,6人均表示自己也饮用水库水,知道保护水源地的重要性,没有乱扔乱弃农药瓶,也没有发现其他种植户有乱扔乱弃农药瓶现象。为确保核查问题的真实性,西林区包案组成员到水源地周边的田间地头进行实地查看,没有发现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 2018年5月8日,区供水公司的对库区水质的检测结果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为了解除举报人对水库及饮用水水质的疑问,2018年6月12日,区供水公司对库区水质再次进行了抽样检测。经伊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西林区龙泉湖水库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七、受理编号1544号:“2008 年至2013年,汤池镇汤池村建兴砖厂破坏草原和耕地取土烧砖,形成一个臭水坑,造成周边土地水土流失。2013年,该砖厂已停止生产,但被破坏的草原和耕地没能修复,现在村领导和砖厂负责人签订合同,将该地块承包给此人。举报人要求恢复土地原貌。”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位置有两处,分别位于泰来县原汤池镇汤池村建兴砖厂东南方向500米铁道西侧和铁道东侧。承包人分别是汤池镇汤池村村民吴玉春和付国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6日,泰来县国土局、县畜牧局、汤池镇政府、县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深入现场实地踏查。经畜牧局排查,两处地块地类不是草原。县国土局查阅了土地二调工作底图,该图卫星拍摄时间是2006年9月,图幅号是L51G025061,确定两处地块二调图地类都是坑塘水面,不是草原和耕地,面积是94538平方米。 该地块原为汤池镇汤池村建兴砖厂取土坑,2008~2013年期间,建兴砖厂在此地块取土,取土后没有恢复治理。2013年砖厂停产后,汤池村将两个土坑承包给汤池村村民吴玉春和付国峰。目前,吴玉春承包的土坑用于养鱼,付国峰承包的土坑闲置,两个土坑内均有水,周边无污染物排放,不存在坑内水发臭现象。县国土局已开始调查当时的有关人员,确定违法主体,待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核实后,依法对非法取土的行为立案查处。县国土局联系齐齐哈尔市国土规划设计院编制《土地恢复治理方案》,责成当事人限期恢复。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八、受理编号1545号:“成功种猪繁育场新民分厂,距呼兰区长岭街新民村直线距离不足20米,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猪场的猪粪没有任何处理设施,排放到没有任何防渗处理的土坑里,随处抛弃死猪,任由其自然腐烂;二是猪场处于村屯的上风口,每年春夏秋三季异味严重扰民;三是2017年村民向当地政府及环保局等部门反映后,该厂同意整改但直至2018年仍未整改,反而扩大养殖规模,增大污染强度。2018年4月9日,呼兰区环保局调查该猪厂污染环境问题属实,该猪场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异味未做任何防治措施直排空气中,养殖污水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至院内没有任何防渗设施的土坑,呼兰区环保局对该猪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罚款120万元。举报人对呼兰区环保局的调查结果不认可,指出:一是呼兰区环保局调查该猪场未建有防渗漏污水池约8平方米,实际该猪厂猪舍(长50米宽2米)近100平米区域都是直排污水的地方;二是处罚决定下达一个多月了,该猪场的猪粪污水仍然满路都是,影响居民通行和异味扰民,异味监测和污水监测迟迟未做,猪场的污染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6月5日,举报人通过电话向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后,6月7日呼兰区书记及环保局局长到该厂检查,猪厂表示已经整改且每天将猪粪尿拉到污水处理厂处理,并带领领导去没有外排的猪舍进行检查,举报人当场拿出前一天猪场往村南大坑排放猪尿的视频(视频反映该猪场用车将未经处理的粪水运至外面随意排放)。一行人来到村南大坑看到了满坑的猪粪尿和数不清的猪尸。6月8日,呼兰区环保局杨队长和该厂经营者用铲车对大坑内的猪粪尿和死猪进行了简单填平和掩埋,没有对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6月9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工作人员来新民养猪场调查的时候,呼兰区政府做表面文章,欺骗督察组:一是呼兰区政府派出当地村干部和派出所威胁村民,阻止村民接触督察组工作人员,防止村民检举经营者和环保局的欺骗行为。二是瞒报存栏数量,把猪场存栏量10000多头猪说成1400头,不带领督察组工作人员检查污染严重的猪舍而是检查污染小一点的猪舍。举报人要求再次对该猪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关停该猪场。”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呼兰区新民种猪场(以下简称新民种猪场)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长岭街道新民村,该企业的生猪养殖建设项目于2013年5月开工建设,于2013年6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建设18栋猪舍,面积约10000平方米,现生猪存栏约4000头。无环保审批手续。 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在2018年3月曾接到有关该养殖企业的信访举报,向举报人出具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以及答复意见书。经调查,该企业生猪养殖项目存在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问题。2018年6月12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向新民种猪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2018〕27180003号),责令其于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6月12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哈环罚告字〔2018〕第27180003号),罚款100万元;2018年6月12日,对该企业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哈环罚告字〔2018〕第27180003号),罚款20万元。现当事人提出听证,案件进入听证程序,听证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转第十一版) (上接第十版)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哈尔滨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新民种猪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该企业养殖数量约4000头,冲洗猪舍产生的废水排入10个使用混凝土预制件建造的集水池内,总容积约130立方米,收集后的废水连同粪便无偿提供给哈尔滨众盈农作物种植合作社。现场检查未发现新民种猪场设置对外排污口。 新民种猪场生猪养殖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法问题的处罚意见,已经哈尔滨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3日内即可向该企业送达处罚文书;2018年5月15日,进行了无组织排放养殖异味的监测,监测结果超标,已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6月4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调查终结后依法处罚。新民种猪场是否造成地下水污染问题,哈尔滨环保局呼兰分局已向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申请监测,将根据监测结果做出处理。 1.“猪场的猪粪没有任何处理设施,排放到没有任何防渗处理的土坑里,随处抛弃死猪,任由其自然腐烂”的问题调查情况 土坑内的猪粪由呼兰区农林畜牧局牵头运送至呼兰区大用有机肥场14车,剩余部分区政府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经呼兰区农林畜牧局调查,新民村南废弃土坑内死猪系无主病死猪尸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的规定,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已监督长岭街道将死猪挖出并运送至巴彦燊缘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2.“猪场处于村屯的上风口,每年春夏秋三季异味严重扰民”的问题调查情况 2018年5月15日,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种猪场异味排放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超标。2018年6月5日,市环保局呼兰分局立案调查,并向该种猪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字〔2018〕第(271800004)号),如该种猪场拒不改正,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2017年村民向当地政府及环保局等部门反映后,该厂同意整改但直至2018年仍未整改,反而扩大养殖规模,增大污染强度”的问题调查情况 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在省畜牧局规模养殖场信息监管系统里调取了该猪场的年出栏数量,2015年,该企业出栏育肥猪12136头;2016年,出栏育肥猪18873头。在2018年3月8日市环保局呼兰分局调查时,该猪场养殖数量约6000头;2018年6月以来,据呼兰区农林畜牧局调查,对新民种猪场养殖数据共向上级部门报送过两次,分别为2017年全年出栏量和2018年6月存栏量。出栏量数据为:6月13日向哈尔滨市畜牧局报送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厂普查表》,报送数据为10000头;6月14日向哈尔滨市畜牧局报送数据为4200头。 4.“呼兰区环保局调查该猪场未建有防渗漏污水池约8平方米,实际该猪厂猪舍(长50米宽2米)近100平方米区域都是直排污水的地方”的问题调查情况 2018年3月8日,市环保局呼兰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种猪场猪尿液及冲圈废水排入到自家猪舍北侧墙根处面积约8平方米浅坑内,由于春季气温回暖,有部分冻尿液及冲圈废水开始融化溢出浅坑表面流入到院内的农田中。现该种猪场于2018年4月已建设了10座共计130立方米钢混捣制的储水池,所产生的养殖废水全部排入储水池中。 5.“处罚决定下达一个多月了,该猪场的猪粪污水仍然满路都是,影响居民通行和异味扰民,异味监测和污水监测迟迟未做,猪场的污染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呼兰区长岭街道办事处现场查看,没有发现满路猪粪和污水现象。新民种猪场已采取整改措施,修建了污水收集池,猪粪在场内装车并当天清运,污水和猪粪免费提供给哈尔滨众盈农作物种植合作社用作肥料。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已组织对该企业进行了异味检测,并责令该企业进行整改。在组织监测之前,该种猪场已对排水管网以及废水收集池进行了整改,所以市监测中心站未能采到当时排水水样。对于该种猪场排放的养殖废水是否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已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地下水进行了采样,现正在认定过程中。 6.“南大坑看到了满坑的猪粪尿和数不清的猪尸。6月8日,呼兰区环保局杨队长和该厂经营者用铲车对大坑内的猪粪尿和死猪进行了简单填平和掩埋,没有对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呼兰区农林畜牧局调查,新民村南废弃土坑内死猪系无主病死猪尸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的规定,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已监督长岭街道将死猪挖出并运送至巴彦燊缘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呼兰区环保局杨队长未参与该厂经营者用铲车对大坑内的猪粪尿和死猪进行简单填平和掩埋。 7.“呼兰区政府派出当地村干部和派出所威胁村民,阻止村民接触督察组工作人员,防止村民检举经营者和环保局的欺骗行为”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核实,6月9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到呼兰区检查工作,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派出2名人员陪同进入现场检查,并没有指派其他执法人员在现场外围阻止居民到现场反映问题的情况。 据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反馈,6月9日,长岭派出所按领导指示要求,在现场做好维持秩序工作,未着装、未开警车。在工作组检查期间,新民种猪场门口来了几名上访人员(并未进院),随之新民村村主任过来劝说上访人员保持冷静,并试图劝离上访人员。同时告知上访人员,领导到养猪场就是来解决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在此期间上访人员并没有过激语言和其他过激行为,因此长岭派出所工作人员并没有和上访人员直接接触。 据哈尔滨市呼兰区长岭街道办事处反馈,6月9日,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到新民种猪场检查工作期间,长岭街道办事处没有派机关干部到现场阻止居民反映问题;新民村委会主任在养猪场西侧门口看到举报人柴某等3人,便和他们说不要进院,国家来人调查环境污染问题,会依法处理的。举报人只是在门口用手机拍录,没要求进院。 8.“瞒报存栏数量,把猪场存栏量10000多头猪说成1400头,不带领督察组工作人员检查污染严重的猪舍而是检查污染小一点的猪舍”的问题调查情况 据呼兰区农林畜牧局调查,2018年6月以来,对新民种猪场养殖数据共向上级部门报送过两次,分别为2017年全年出栏量和2018年6月存栏量。出栏量数据为:6月13日向哈尔滨市畜牧局报送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厂普查表》,报送数据为10000头;存栏量数据为:6月14日向哈尔滨市畜牧局报送数据为4200头。近期没有在任何渠道向任何部门报送过1400头的存栏数量。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到新民种猪场检查工作期间,现场检查的时间和地点均由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决定,呼兰区相关人员只是作为陪同人员,无建议权。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九、受理编号1546号:“牡丹江市污水处理厂南面,郝家砂场在道边一厂房大院内洗砂,白天夜间不停的工作,沙尘漫天飞扬,洗砂污水顺若地下一处暗道流向房子后面的江中,污染水体,已持续数年。2年前,这一区域就已被政府明令禁止挖砂洗砂,目前该砂场仍在生产。”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现场位于牡丹江市污水处理厂对面,道边的厂房大院内,企业名称为牡丹江市阳明区五公里砂场,个体经营,经营者赵文军。该砂场于2007年建设,无环保审批手续;2017年4月12日,阳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砂石、水泥销售。2017年5月19日,变更为牡丹江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管辖。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为防止洗砂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泥和扬尘对水环境和空气造成污染,造成河道淤塞、植被破坏,影响水生态环境。2016年,市水务局对河道内洗砂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洗砂。2018年6月8日,河道管理部门巡查时发现,牡丹江市阳明区五公里砂场内有砂土含水量较大,水政监察支队立即派人进行了现场调查,经现场检查没有发现取水设施。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其用铲车从牡丹江内端取的水湿润砂土,是为了减少砂土卸载过程中产生扬尘。为了进一步确认五公里砂场是否有洗砂行为,2018年6月14日18时,市水政监察支队对该砂场进行了突击检查,没有发现洗砂行为。 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16日早8时,市水务局派出调查组对该砂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砂场没有进行洗砂作业行为。经调查组现场排查,发现在该砂场沉淀池中有一暗管通向江中。经了解,砂场暗管是砂场成立前厂区院内排放雨水管道,很久以前使用过。调查组当场责令其封填了场地内暗管口,拆除通往江边的暗管。 2018年6月22日,在牡丹江市阳明区五公里砂场院内有部分土毛石和已加工的花岗岩碎石,据了解,该土毛石来自牡佳铁路客运专线桦林隧道,现已停止拉运,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目前正在审理中。6月22日晚,该砂场已被工商局查封,至今未生产。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受理编号1547号:“一是举报人之前向督察组反映“自2005年以来,龙沙区滨江社区北侧一小造纸厂(原齐齐哈尔造纸厂玻璃纸车间)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生产,散发异味,严重污染周边空气,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经雨水井排入嫩江”问题,此厂于5月30日-6月6日夜间一直生产,6月7日夜间开始停产。督察组转办此信访件后,当地环保部门的调查结论是“问题不属实”。举报人对此调查结果不满意,称之前反映的造纸厂通过“暗管”排放污水的问题没人来查,要求取缔该造纸厂。二是多年来,齐齐哈尔造纸厂小区28号楼的污水直排地下。”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举报人之前向督察组反映“自2005年以来,龙沙区滨江社区北侧一小造纸厂(原齐齐哈尔造纸厂玻璃纸车间)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生产,散发异味,严重污染周边空气,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经雨水井排入嫩江”问题,此厂于5月30日-6月6日夜间一直生产,6月7日夜间开始停产。督察组转办此信访件后,当地环保部门的调查结论是“问题不属实”。举报人对此调查结果不满意,称之前反映的造纸厂通过“暗管”排放污水的问题没人来查,要求取缔该造纸厂。)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基本情况已于第六批第323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6日,龙沙区政府责成龙沙区环保局调查该案件。经龙沙区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认定信访反映的问题不属实。6月15日再次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区政府高度重视,6月16日晚10时和6月17日上午9时,主管副区长带队,带领区环保、发改工信、安监、物业和江安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到该企业及周边现场调查。重点检查有无“暗管”直排嫩江。经查,该企业的建设地点位于原造纸厂玻璃纸车间,厂区内污水井与厂外市政污水井相联,排放生活污水和雨水,最终排放去向为市污水处理厂。街道、社区河长在日常巡河中未发现有明暗管向嫩江排放污水。原造纸厂造纸废水排水管网和泵站,已在原造纸厂地段动迁中废弃拆除。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多年来,齐齐哈尔造纸厂小区28号楼的污水直排地下。) 此案件已于第六批第32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2018年6月17日,龙沙区环保局、物业办、江安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再次到28号楼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楼下水进入楼下的污水井,污水井通过管道与污水泵站相连,污水最终进入市污水处理厂。调查结论与第323号案件调查结论一致。 六十一、受理编号1548号:“鹤北林业局办公所在地附近垃圾场西侧,有4、5伙采砂者在此处不停地疯狂挖砂,造成河水被污染,河西岸的大片防护林被毁掉,河床遭到不可修复的破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2004年鹤北林业局发生洪水灾害,鹤北局13居民委及养鸡场整体淹没,原因是梧桐河局址11委段河道不畅,形成洪水下泄的瓶颈,极易产生洪水倒灌。河道西侧向阳115林班内的0.2627公顷面积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同时该区域也存在影响泄洪的问题,因此鹤北水务局在防汛期前决定对该区域进行清理,河道清理工作于2017年4月1日开始。鹤北林业局水务局采取的河道采砂、断面清理措施属于清淤疏浚手段,是十分必要的。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6日,鹤北国有林管理分局局长宋德年责令林政稽查大队组成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地调查。经现场定位和测量勘察,采砂地块共2块。采砂地块1:面积分别为1.1988公顷,坐标为(0607707,5268561)与(0607983, 5268435)。此地块在宝泉岭农垦管辖区域内,非鹤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施业区。采砂地块2:面积为0.2627公顷,坐 标 为(0608663,5268273)、(0608660,5268242) 、 (0608771, 5268261)。此地块在鹤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向阳林场115林班内,属于林业用地。该地块内的采砂行为均为河道内采砂。 经调查核实,向阳林场115林班内的采砂地块是鹤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鹤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2016-2019年度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确定的河道采砂、河道清理的地块。鹤北林业局水务局将规划的可采区域划分为若干个采砂河段,依法定程序公示、竞拍,中标者与水务局签订有关合同。局级重点工程申请河道采砂权的,实行协议出让。2018年4月,鹤北林业局水务局分别与杨彬、王广英签订河道疏浚协议,对河段进行疏浚。采砂地块没有林木,采砂过程中造成一段时间内河水混浊,在施工过程中为便于行洪,个别地方河床有所变动,但没有发生不可修复的破坏,没有发生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二、受理编号1549号:“甘南县音河水库于2017年被县政府定为风景名胜区,水库北面的一大型养猪场和南面的一大型养鸡场都在2017年县政府通告要关闭的养殖场名单之内,但目前仍未关闭,存在污染水库和异味扰民问题。” (一)基本情况 甘南县禁养区划定搬迁工作于2016年5月开始启动,计划于2017年12月完成,甘南县畜牧局负责禁养区划定和养殖户普查工作,县环保局负责禁养区划定综合协调和执法工作。甘南县禁养区共分为甘南镇城区禁养区、风景名胜保护区禁养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禁养区、江河流域保护区禁养区。全县禁养区内共3家规模养殖场,截至2017年8月,甘南县已对城区禁养区内2家规模养殖场进行了关闭。 2002年,黑龙江省旅游委确定甘南县音河水库风景区为“AA”级风景区,风景名胜保护区禁养区搬迁关闭属地责任单位为音河水库管理处。群众反映的养鸡场,位于水库景区南侧区域,距离最近居民区30多米,2017年8月被县政府确定为搬迁对象,当时3.5万只蛋鸡淘汰时间为2018年11月底,正值产蛋高峰期,立即关闭养鸡场损失较大,所以以其蛋鸡饲养周期科学制定关停计划,按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行为,计划于2018年11月底正式关停。目前,该养鸡场还有蛋鸡约2.8万只。 景区东北侧养猪场为鑫鹏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树霖,该养猪场于2011年倒闭,自行关停。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17日和18日,甘南县政府组织畜牧局、环保局、水库管理处等相关单位对现场进行了核查。经查,该养鸡场有“三防”粪污收集设施,但储粪棚防雨盖有所破损,有鸡粪暂堆放在院内场地上。防雨盖有所破损,有鸡粪暂堆放在院内场地上,但由于养鸡场处于水库下游,距离水库核心区较远,不存在污染水库水体问题,但存在异味扰民现象。6月17日,甘南县环保局依法对其下发了整改通知,要求10日内完成储粪棚修缮工作,并将院内堆放的鸡粪进行还田或清理到储粪棚中,确保粪污现场防治整改到位。 经实地核查,景区东北侧的鑫鹏牧业有限公司早已经关闭,厂区内没有粪污残留,没有异味。 下一步,甘南县政府将责成县畜牧、环保、音河水库管理处等部门,要求养鸡场业主认真履行关停计划,到期后立即停止养殖活动。相关执法部门在此期间加强监管,监督该场粪污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出现污染环境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三、受理编号1550号:“有人在富锦市东山(卧虎力山)南侧肆意采石,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富锦市东山实为富锦市乌尔古力山,西南角位于石砬山林场管护范围内有6家采石场,分别是建华采石场、建国采石场、丰华采石场、华兴采石场、兴安建材场、盛鑫采石场,目前均处于关停状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上述6家采石场开采范围均为上世纪90年代末期形成的历史遗留采石区。2008年,富锦市国土局为这6家采石场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其中盛鑫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到2013年12月,到期后国土部门未办理采矿证延期手续,采石场按照要求停产。建华采石场、建国采石场、丰华采石场、华兴采石场、兴安建材场等5家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到2016年1月。《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按照林业生态管理要求,富锦市国土局未再办理采矿证延期手续,并于2016年1月4日,对这5家企业下达了《关于石砬山林场施业区内采矿证延续及采矿行为告知书》,告知其不得继续从事开采活动。2016年4~6月期间,富锦市国土局执法局巡查中发现,这5家企业存在非法违规开采行为。市国土局依法定进行了立案查处,分别给予7万~ 7.7万元的处罚。2017年,按照市委、市政府文件的要求(富办文﹝2017﹞5号),2017年7月11日,富锦市国土局对这6家采石场下达了《关于限期关闭采石场的通知书》,6家采石场按照要求进行了关闭。2017年7月以来,均处于停产状态。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四、受理编号1551号:“沿江公园外滩啤酒广场有百余家露天烧烤,距城市居民楼仅300米,每天晚上5点到10点营业,烟雾弥漫,严重污染周边环境。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此问题,但当地相关部门欺上瞒下,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一)基本情况 沿江公园外滩啤酒广场位于佳木斯市沿江公园、防浪堤下方沙滩处,由佳木斯鸿凯游乐有限公司建设,并进行经营管理,目前市场内设有烧烤摊位80个、百货服装等摊位200个,经营时间为17:30-21:30,日均客流3千余人次。 2013年以前,佳木斯市一些主要街路由商贩自发形成的占道夜市,由于露天烧烤食品,烟尘污染、噪声扰民等问题,周边居民反映十分强烈,因此佳木斯市于2013年取缔了市区占道夜市。取缔占道夜市虽然得到了夜市周边居民的好评,但由于弱势群体再就业等客观因素需求,原占道夜市商贩分散转移到市区各其他街路、巷道流动经营,占道经营、露天烧烤、噪声扰民问题反而更加突出。 2013年12月,佳木斯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佳木斯鸿凯游乐有限公司签定了《佳木斯市松花江沙滩广场场地占用和经营管理协议书》,开始市场化。2015年,为从根本解决问题,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建设临时板房、市场设施;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在外滩江边沙滩区域设置烧烤区。 在夜市日常管理方面,经营公司和区城管执法局配有专人对烧烤区进行规范化管理,市场内由专业保洁公司负责场地保洁,产生的垃圾采取密闭回收集中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并配有多处移动水冲公厕。现在烧烤经营商家已全部使用电、煤气类烧烤设备,大大降低了对周边环境影响。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佳木斯市城管、环保、水务等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发现,所有烧烤经营业户均使用电、煤气类无烟烧烤设备,在加工食品时有轻微的油烟产生;该区域设有垃圾桶、环保型公厕,产生的垃圾粪污由专业保洁公司集中密闭清运,现场环境卫生状况良好,无垃圾积存现象;经测量烧烤区与附近居民楼直线距离400米以上、且中间隔沿江公园、滨江路,不存在噪音扰民问题。 经水务部门实地调查发现,啤酒广场确有临时板房、市场设施位于松花江行洪区内存在影响泄洪问题。为此佳木斯鸿凯游乐有限公司制定了《鸿凯游乐有限公司防汛应急预案》,发生汛情前(即松花江佳木斯段水位达到78米时),佳木斯鸿凯游乐有限公司将立即启动《防汛应急预案》,12小时内全部拆除临时板房和市场设施,保证泄洪安全。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总体要求,避免出现“一刀切”现象,又妥善解决环境问题,佳木斯市就啤酒广场存在的问题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一是鉴于城市发展集团公司与鸿凯游乐公司签订的《协议》将于2018年12月到期,文化夜市于8月31日停止运营后,佳木斯市将督促鸿凯游乐公司自行拆除啤酒广场内临时板房及市场设施,恢复沙滩原貌。二是加强啤酒广场经营期间防汛安全的管理,为有效处置防汛突发事件,保障安全度汛,佳木斯市责成鸿凯游乐公司按照《防汛应急预案》,在松花江佳木斯段水位达到78米时,12小时内立即对阻碍行洪的临时板房、市场设施进行拆除。三是责令夜市经营企业鸿凯游乐有限公司,对食品加工摊位进行定岗定位的严格管理,减少食品加工油烟的产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五、受理编号1552号:“双鸭山市天佑机电制造公司两台燃煤锅炉无除尘设备,生产过程中排放烟尘扰民,电镀车间电镀废液直接通过下水道排入市政管网,污染安邦河。” (一)基本情况 双鸭山天佑机械电器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城南工业园区,项目总投资899.9万元,年产矿用单体液压支柱3万根,于2012年5月开工建设,2013年6月建成。该项目于2012年8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18年3月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期间,有群众举报该企业存在“无环保手续、电解液流入安邦河污染水体、取暖锅炉烟尘污染环境”问题。经调查认定:该企业化学镀生产产生的废水储存在建有防渗功能的储水池;经市环境监测站采样分析该企业外排口没有总镍检出,其排水主要是厂区雨水和生活污水;取暖锅炉存在超标排放问题。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建设项目未验先投、锅炉超标排放等问题,市环保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双环改〔2016〕20号)。企业按照要求向市环保局报送了《环境问题整改方案》、安装了化学镀污水处理设备、制定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备,全厂已经接入集中供热,锅炉已拆除。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6日,市环保局组成调查组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该企业已于2017年10月中旬由岭东区双达供热公司集中供热,企业原有的2台2吨燃煤锅炉取暖期已停止使用,并于2018年4月拆除。经现场核实和机电专家现场确认,该企业镀件工艺为电镀工艺,企业电镀废水储存池和下水井间没有发现管道连接;在电镀车间内发现一台连接7米左右软管的潜水泵,该潜水泵为独立设备,仅与一段橡胶管相连,发现该设备时潜水泵和橡胶管在车间地面堆放,没有与废水相连,也没有通电。问询业主解释是该设备用于几个电镀槽间导流。厂区内草坪晾晒约5公斤电镀污泥。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厂区距离电镀车间最近的2个生活污水观察井取样监测,其中1号井中有锌检出(浓度为3.62毫克/升)、2号井中有总铬检出(浓度为0.23毫克/升)。电镀件为矿用单体液压支柱,现场带有标签的原料桶显示该企业电镀使用的是含镍、锌的电镀液。经检测,厂区生活下水井1号总铬浓度为0.04mg/L、锌3.03mg/L、镍2.78mg/L;厂区内生活下水井2号总铬浓度为0.26mg/L、锌6.24mg/L、镍4.78mg/L。检测结果表明,该企业涉嫌暗管排污,市环保局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经问询该公司副总经理姜建勋,该企业于2016年1~3月进行化学镀车间试生产,后由于产品不合格,化学镀车间已停产。2018年6月3~13日,企业接到订单,由于担心产品质量不过关,擅自将化学镀生产工艺改为电镀生产工艺,开始违法组织生产,为期10天。该企业2016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没有生产,市环保局监察人员分别在2016年8月11日、2017年3月21日、2017年9月20日、2018年1月27日、2018年5月30日,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整个厂区无人,车间未生产。 依据以上现场调查和监测数据,市环保局认定该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批建不符,擅自改变生产工艺;二是涉嫌使用临时管线非法向生活污水管网中排放含重金属的电镀废水;三是违法存放危险废物。市环保局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一是责令该企业电镀车间立即停产,市环保局已查封电镀车间、扣押了相关设备;二是市环保局对企业涉嫌暗管排污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工作人员已于6月19日介入调查;三是依法对该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对企业批建不符、涉嫌私设暗管、违规存放危险废物等行为分别予以8.89万元、20万元和1.18万元罚款。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六、受理编号1553号:“阿城区顺发矿业有限公司和小岭铁辛矿两家企业,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损毁植被导致水土流失,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多年来,估计损毁国家二级林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树木13万余株,举报人要求查处上述两家企业。” (一)基本情况 1.哈尔滨阿城顺发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始建于2005年5月3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7750056593。主要建设设施有尾矿坝、厂房、井口、道路、料场。现占地面积总计183亩,其中,尾矿占地面积115.8亩,荒地9亩,排水沟5.6亩,井口占地1.5亩,其它占地51亩。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17年1月16日至2019年5月15日(证书编号:c2300002010102120077735),开采矿种是铁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12万吨/年;2005年10月,取得省安监局准建批复后,开始进行矿山建设。期间因经济原因多次停建,后因资金链断裂,于2014年7月彻底停止建设至今。2005年11月11日,该企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获得阿城区水务局审批(审批文号:200568)。由于验收条件不达标和企业停产等原因,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目前,该企业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了水土保持设施中的尾矿坝等工程设施部分;未完成的是植树种草等植物措施部分,主要原因是企业多次关停,尾矿坝的库区和临时存土场还在利用,待尾矿坝蓄满和临时存土场使用完成后方可植树种草。 (下转第十二版) (上接第十一版) 2.哈尔滨市小岭铁锌有限公司,1958年开始建设,1970年建成;1984年成立哈尔滨市小岭铁锌有限公司;1999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原黑龙江省环保局审批,因钢铁市场行情低迷所以没有生产,至今未验收。该企业采矿许可证号c23000020132230129376,有效期自2017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8日,开采矿种为铁矿、锌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该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56年5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74416346XW;该企业最后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自2006年6月27日至2009年6月26日,到期后因企业改制等原因未能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2012年,企业完成改制并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三同时”建设,后因市场经济形势不好于2013年停止建设至2017年8月。随着市场锌、铜等有色金属价格回暖,2017年企业提出深部开采申请,并于2017年8月取得省安监局深部开采准建批复。2014年10月31日,该企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获得阿城区水务局审批(审批文号:201415)。由于验收条件不达标和企业停产等原因,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目前,该企业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已经完成了水土保持设施中的削坡等工程设施部分;尚未达标的部分是植树种草等植物措施,主要原因是企业多年的停产,料场和临时存土场还在使用,待使用完成后方可植树种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阿城顺发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彻底停止建设至今。该企业采矿区的植被和表土的剥离是逐年的,不是一次性的,同时也采取了相应的水土保持治理措施。2006年6月14日,该企业取得了黑龙江省林业厅颁发的《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黑林地许准〔2006〕第053号),批准占用阿城市林业局平山林场国有林地4.4公顷(66亩)。2018年6月16日,经平山林场现场实际测量,并同2012年卫片叠加对比,无超占林地现象,不存在超占林地行为。 哈尔滨市小岭铁锌有限公司地类为工矿用地,1991年经阿城国土局测量矿区面积为367960平方米,2006年在367960平方米工矿用地中出让106000平方米为工业用地,用地证号为:阿国土〔2007〕第100000001号。2018年6月16日,小岭林场对该公司现地测量,总面积为223445平方米,不存在占林地行为。 阿城顺发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市小岭铁锌有限公司,均为金属采选业采取地下开采方式。至今,阿城区国土执法局、阿城区林业局、阿城区国土资源局、阿城区环保局、阿城区市场局、阿城区安监局、阿城区水务局等部门没有发现上述两家企业有违法采矿行为。目前,两家企业均处于停产中,阿城区水务局将督促该两家企业完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否则不允许生产。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七、受理编号1554号:“阿城区顺发矿业有限公司和小岭铁辛矿两家企业,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损毁植被导致水土流失,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多年来,估计损毁国家二级林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树木13万余株,举报人要求查处上述两家企业。”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155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六十八、受理编号1555号:“阿城区红星镇亚泰集团红星骨料采石场、阿城区正大采石场、哈尔滨市双利采石有限公司,在没有林业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大肆开采破坏林地上千亩,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1.哈尔滨市双利采石有限公司位于慈兴村杨家屯北山,2016年1月开工建设,2016年6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主要产品为号石,项目投资2000万元;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为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MA18WWBX85;矿许可证号:C2301002009067120021882,有限期限自2017年8月18日至2026年5月18日,开采矿种为建筑用安山岩;安全生产许可证号:(黑)FM案许证(2015)HRB1033号,有效期限自2015年6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2015年12月25日,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哈环审书〔2015〕98号),2016年11月11日,通过验收(哈环审验〔2016〕173号),现该公司处于生产中。 2.亚泰集团哈尔滨建材有限公司位于红星镇慈兴村肖家屯东北山,成立于2010年12月15日;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59年11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565409532P;项目于2010年3月开工建设,2016年10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主要产品为号石,项目投资1000万元。采矿许可证号:C2301002010067120068202,有限期限为2016年6月24日至2020年1月24日,开采矿种为建筑用安山岩。安全生产许可证号:(黑)FM案许证(2012)HRB3368号,有效期限自2012年11月5日至2015年11月4日;2014年8月11日,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哈环审书〔2014〕32号),未验收;该企业2015年5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3.哈尔滨市正大采石场位于慈兴村肖家屯东山,成立于2006年10月08日,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为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12MA1AL7B95K;项目于2000年10月开工建设,2001年6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主要产品为号石;项目投资500万元。采矿许可证号:C2301002009067120024837,有效期限自2018年1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开采矿种为板岩;安全生产许可证号:(黑)FM安许证(2012)HRB0922号,有效期限为2012年11月5日至2015年5月13日。2015年4月至今处于停产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阿城区政府组织阿城区林业局、阿城区国土执法局、阿城区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阿城分局局、阿城区市场局、阿城区安监局、阿城区水务局、阿城区红星镇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2018年6月16日,调查组到现场调查、测量、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哈尔滨市双利采石有限公司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截止至2018年6月17日,哈尔滨市双利采石场有林地审批手续的面积665.384亩,现占林地面积544.83亩,尚有100余亩林地已获得使用权,未占用。不存在没有林业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大肆开采破坏林地现象。 2.亚泰集团哈尔滨建材有限公司红星采石分公司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亚泰采石场现占林地总面积322.947亩,有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面积40亩,无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面积282.6亩。其中:2004年8月12日,阿城区林业局审批林地30亩(林地许可证:阿林地用字(2004)第0209号);2010年7月5日,亚泰集团哈尔滨建材有限公司红星采石分公司收购红星乡和鑫采石场获得10亩林地使用权;2011年1月17日,阿城林业局对亚泰集团哈尔滨建材有限公司红星采石分公司侵占林地9.6亩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64298.8元;2013年,黑龙江省林业厅公安处对该采石场涉嫌非法侵占林地273亩进行刑事立案;2014年6月25日,经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刑事判决,对亚泰集团哈尔滨建材有限公司红星采石分公司时任经理薛斌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该企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对植被破坏严重,已不可逆。刑事处罚后,2015年5月至今,该石场无经营活动,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测量,该企业无新侵占林地行为。调查中,针对该企业尚未还林,阿城区林业局已立案调查,对无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面积282.6亩做出限期恢复林地的行政决定,通知并监督该企业于2019年春季恢复林地。 3.哈尔滨市正大采石场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正大采石场现占林地总面积386.95亩,有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面积185.86亩,无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面积201.09亩。其中:2004年4月6日阿城林业局审批给正大采石场面积58.5亩(林地许可证:阿林地用字(2004)第0110号);2005年初,正大采石场收购红星伟宏三采石场,获得47.86亩林地使用权;2005年5月31日,阿城林业局缴费林地面积40亩;2006年7月17日,阿城林业局缴费林地面积39.5亩;2009年8月20日,阿城区林业局对正大采石场侵占林地9.64亩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罚款64300元;2015年6月15日,阿城区林业局对正大采石场侵占林地9.4亩的违法行为,罚款94047元;2014年7月31日,因正大采石场侵占林地163.16亩,经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阿刑初字第118号),判决被告人当时企业法人王洪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6年11月1日,因正大采石场侵占林地18.89亩,经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16)黑0112刑初字230号),判决被告人当时企业法人许井会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企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对植被破坏严重,已不可逆。刑事处罚后至今该石场无任何经营活动,处停产状态,经现场测量,该企业无新侵占林地行为。调查中,正大采石场已还林60亩,对尚未还林面积150.49亩,阿城区林业局已立案调查,做出限期恢复林地的行政决定,通知并监督该企业于2019年春季恢复林地。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九、受理编号1556号:“呼兰区大用镇泥河水库非法蓄水,擅自将标准20.06平方公里水域面积扩大到40平方公里,水位高过灌溉洞顶4米以上,形成5000万立方米洪水冲毁5平方公里草原、400多亩林地、60多亩稻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要求查处水利部门相关领导责任,恢复生态。” 此案件已于第三批第1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七十、受理编号1557号:“梅里斯区雅尔赛镇镇长李某某破坏雅尔赛中学南面坝下100多亩草原改为水田,破坏生态。” 此案件已于第三批第14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七十一、受理编号1558号:“一是 2016年3月,宁安市沙兰镇人大某干部陈某某指挥挖山造林,破坏苇塘南面10公顷草原改为水田,以修水渠为名破坏1公顷山林挖鱼池。二是8年前,某村民在苇塘南面承包的10公顷草原改为农田。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责任人”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6 年3月,宁安市沙兰镇人大某干部陈某某指挥挖山造林,破坏苇塘南面10公顷草原改为水田,以修水渠为名破坏1公顷山林挖鱼池。)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宁安市渤海镇青年点莫延公路道以西,苇塘南。该地原为水域、滩涂,现大部分为水田。经实地测量,该地块水田面积共计9.44公顷。1999年8月9日,李忠美(沙兰镇原人大副主席陈德林妻子)取得了宁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养殖渔业许可证,经营期40年,总面积11.7公顷,改造水田9.44公顷,其他部分为水域。2016年春,由沙兰镇同心村村民委员会组织从西苇芦河主河道上游对渤海青年点西侧原有老干渠进行了清挖,在实施过程中造成山林受到破坏,就此事宁安市森林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并委托有资质鉴定机关依法进行鉴定,林地破坏具体面积待鉴定机关鉴定后依法确认。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宁安市委市政府对案件高度重视,市长李东军同志到现场安排部署。成立了由包案市领导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欣同志带队,由监察委、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局、环保局、沙兰镇政府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分别于2018年6月16日、6月18日两次赴现场开展调查工作。 经宁安市森林公安局调查,信访反映的陈某某,系宁安市沙兰镇原人大副主席陈德林,现为镇政府副主任科员,时任同心村等四个村的片长。 2016年春,同心村村委会牵头从西苇芦河主河道上游对渤海青年点西侧原有老干渠进行了清挖。该干渠属于国有灌溉水渠,清挖目的为解决以同心村为主及周边治安、新富、进荣、木其等五个村6200多亩水田缺水和2200亩渔池干涸。在实施过程中为避免危石掉落堵塞渠道,就地对部分山体进行了挖采。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规定:“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故此,同心村委会清挖和拓宽水渠挖采不构成无证采矿行为。该地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2015年至2016年,将李忠美养殖渔业许可证范围内的滩涂改成水田9.44公顷,属于农业用地内部调整。涉及破坏山林一事,宁安市森林公安局已立案侦察依法处理。 经核查,1996年11月,周万佳取得了宁安市政府颁发的草原使用证,总面积151.97公顷,其中水面66.67公顷,石面50公顷,水田2公顷,实有草原33.3公顷。2006年6月26日,依据有关政策,宁安市政府注销该地块的草原使用证,但由于周万佳随后申请复议并多次上访,宁安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9月27日做出了在原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将周万佳对该地块的使用权不发生改变的承诺。1999年8月,宁安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经李忠美申请,在周万佳申请的150公顷地块的水域滩涂为其发放了11.7公顷的《养殖渔业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水产部门已展开调查依法收回注销改变用途的水产养殖证。 宁安市森林公安局对举报沙兰镇陈某某破坏山林一案受案调查。经查,破坏山林是沙兰镇同心村王广帅在清挖水渠过程中造成水渠北侧山体塌方。王广帅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未塌方山体进行挖掘,挖掘至岩石部分修建缓坡。经鉴定部门鉴定,认定王广帅破坏林地面积1632平方米。宁安市森林公安局依据《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王广帅罚款4896元。 宁安市纪委监察委接到此件后及时介入,并深入到现场和有关部门,并对被反映人陈德林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在初步核实中发现,宁安市水产局在工作中存在有失职问题,目前已对水产局责任人李腾有、张型伟履行立案审查,对其他部门是否存在违纪问题正在初核中,待初核结束后进一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8年前,某村民在苇塘南面承包的10公顷草原改为农田。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责任人。) (一)基本情况 该区域位于宁安市渤海镇青年点莫延公路道以西,苇塘南。该地原为水域、滩涂,现大部分为水田。经实地测量,该位置水田面积共计9.44公顷。2016年春,从西苇芦河主河道上游对渤海青年点西侧原有老干渠进行了清挖,在实施过程中造成山林受到破坏,就此事宁安市森林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并委托有资质鉴定机关依法进行鉴定,林地破坏具体面积待鉴定机关鉴定后依法确认。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宁安市委市政府对案件高度重视,市长李东军同志到现场安排部署。成立了由包案市领导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欣同志带队,由监察委、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局、环保局、沙兰镇政府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分别于2018年6月16日、6月18日两次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工作。 1.经现场核查,“8年前,某村民在苇塘南面承包的10公顷草原被改为农田”与第一个问题“破坏苇塘南面10公顷草原改为水田”为同一地块,同一事件,相关情况如前所述。 经核查,此块石岗地由周万佳1996年11月承包,同时取得了宁安市政府颁发的“草原使用证”。2006年6月26日宁安市政府,依据《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玄武岩台地草原使用证的决定》(宁政发〔2006〕43号),注销了该地块养殖户的草原使用证。该地原为水域滩涂,现大部分变为水田,经实地测量,该位置水田面积共计9.44公顷。该地于1999年8月由李忠美取得《养殖渔业许可证》(黑渔宁字第99003号)。使用年限为1999年至2039年,养殖面积为11.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水产部门将根据近期调查依法收回注销改变用途的水产养殖证。 2016年春,同心村村委会牵头从西苇芦河主河道上游对渤海青年点西侧原有老干渠进行了清挖。在实施过程中避免危石掉落堵塞渠道,就地对部分山体进行了挖采,形成的沟渠非养殖水面。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规定:“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故此,同心村委会清挖和拓宽水渠挖采不构成无证采矿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养殖水面改成水田地,属于农业用地内部调整。 2.“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责任人”的问题调查情况 2018年5月14日,宁安市森林公安局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纪检部门已介入对当事人陈德林开展调查,但由于事件较为复杂,需进行深入调查,将对具体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下一步,宁安市国土、林业、农业、各乡镇政府等部门单位将以此次问题的查处为契机,举一反三,加强林地、湿地、草地保护,建立自然保护长效机制,强化部门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破坏生态问题,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十二、受理编号1559号:“一是 2009年3月,抚远县草原管理站邢某某擅改合同,将抚远镇王某的1050亩草原转包给王某某,9年来,王某某陆续破坏草原改为耕地,已耕种6年。二是多年来,抚远县草原管理站邢某某以更新草原为名,将2000多垧草原开垦改为农田,分派给各部门领导。目前,抚远市公开开垦草原,甚至江岛都被开垦了,9年来无论是上访还是走司法程序都不了了之。” 未办结。 七十三、受理编号1560号:“1988 年,齐齐哈尔化工集团违法征用榆树屯村1294.4亩农用地。该企业多年多次占用该村基本农田和草原3000多亩,堆放污染物、排放污水导致重金属汞超标20多倍污染周边农田。2001年,该企业租用428.6亩土地堆放电石渣未彻底清除,有一个深10-30米的18.6亩大坑全部用电石渣填埋。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反映过上述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一批第8号案件、第三批第13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七十四、受理编号1561号:“三合大桥上游10米处有污水处理厂的一个排污口,该厂常年夜间排放黑臭污水,有时白天也会排放,当地河长不管不问。举报人曾向环保厅写信反映未果,要求严查此事,希望不要走过场。”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排污口位于佳木斯市郊区三合大桥友谊路道南英格吐河东岸,是佳木斯市排水公司友谊路排水泵站(雨污合流泵站)防内涝强排口,主要功能是防止城市内涝,非排污口。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友谊路排水泵站正常情况下强排口处于关闭状态,排水经由泵站向西区污水处理厂送水;出现强排口溢流现象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由于友谊路排水泵站是雨污合流泵站,在遇有中到大雨尤其是大暴雨时,为避免佳西区域发生严重内涝,保证城市居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临时打开强排口闸门进行排放。 2.在西区污水处理厂设备维修或电力检修时,无法接收友谊路泵站来水。在此类情况发生前,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均按要求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3.在西区污水处理厂水质超标时,不接收上游友谊路泵站来水。西区污水处理厂进水分三条管线,分别为红旗路管线、友谊路西侧管线、友谊路东侧管线。友谊路泵站为友谊路东侧管线泵站,泵水占西区污水处理厂进水量20%左右。在西区污水处理厂进水偶尔出现超标时,友谊路泵站短时间(3~4小时左右)停止泵水,减轻西区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每次接到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标报告后,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排查处理,进水水质恢复正常后,该泵站立即恢复泵水。 2018年6月18日上午,在市排水公司3楼会议室召开了专题协调会,参会单位有:城投公司、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河长办、市污水监管办、市排水公司、龙江环保水务公司西区污水处理厂。经与会单位共同研究,为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提出整改方案如下: 1.关闭友谊路排水泵站强排口前段闸门,封闭强排口,今后不再使用。6月18日下午,排水公司已将强排口封闭并留存影像资料。 2.由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排水公司、佳木斯龙江环保水务公司组成联合调查组,于6月19日立即对排水管网沿线进行排查。对违法违规排放单位依法查处,彻底解决西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标问题。 3.佳木斯龙江环保水务公司由市污水监管办依法监管,确保西区污水处理厂全天24小时不间断接收来水;水量大时,及时使用二期蓄水池自行调蓄;加强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十五、受理编号1562号:“大用镇泥河水库为了给兰溪城镇供水,违反水库管理标准擅自将水抬高超过灌溉洞顶4米以上,人为制造洪水,冲毁5平方公里草原、350亩人工林,200垧耕地和房屋,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此案件已于第三批第14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