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已将享有的黑龙江宝宇旅行社有限公司贷款债权依法转让给黑龙江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债权总额3,454,701.00元,其中:贷款本金2,880,000.00元,利息543,227.00元(截止2018年5月25日),代垫费用31, 474.00元。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向黑龙江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黑龙江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