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30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三十批次,共80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39件,已办结37件,受理编号为3347、3348、3349、3350、3351、3352、3353、3354、3355、3356、3357、3358、3559、3360、3361、3363、3364、3365、3366、3367、3368、3369、3370、3371、3373、3374、3375、3376、3377、3378、3379、3380、3381、3382、3383、3384、3385;未办结2件,受理编号3362、3372。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3347号:“自2009年以来,青山煤矿经营者陆续占用青山镇青山村400余亩耕地,在耕地内洗煤并倾倒垃圾。举报人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反映后,国土资源厅转交牡丹江市调查处理但至今未果。经牡丹江市土地专家鉴定,耕地已被矿物质污染,无法耕种。” (一)基本情况 林口县青山镇青山村位于青山镇政府所在地,距离原林口县青山煤矿(现已关停)2.5公里,全村农户450户、人口1200人,耕地4600亩。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青山煤矿二井南侧,该地块面积约400亩,现主要用于堆放煤矸石,堆放的煤矸石占地总面积为305.6亩(其中占林地202亩、旱地34.84亩、采矿用地60.71亩、草原8.08亩),其余95亩被村民开垦耕种。占地堆放煤矸石的煤炭经营者有1户煤炭经销企业和2户个体煤炭经销者,分别是:林口县胜益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朝军),个体煤炭经销商徐剑峰、张本欣。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1日,县国土局会同青山镇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立即对青山镇青山村煤矸石占地处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调查,该地块行政事业区归林口林业局(森工局)管理,土地权属归青山村所有。1983年前后,由于土地为集体所有,用于耕种效益不好,村集体决策后在该土地上栽种了落叶松。2006年,村集体将该地块林木拍卖给个人,当年购买人依法对该地块上林木进行全部截伐。2008年,青山镇青山村时任村长郭荫武将原砖厂废弃地与张本欣、彭志刚等5人签订了5份承包租赁协议。承包租赁时间5年(2008年1月~2012年12月),5年承包费为6000元。2009年,青山村部分村民开始向各级部门反映承包费太少、协议签订内容不合理问题。2011年9月,林口县委组织召开了由县委办、纪检委、国土局、法院、信访局、青山镇政府、青山村上访代表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承包费不合理和恢复林地现状保证金问题。会议商定,林地承租价格为每年每平方米0.5元,使用林地恢复现状保证金每平方米3元,并经青山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经县国土局测量当时占用地8.3公顷,补交保证金24.9万元,补交以前年度承包费10万元,村委会原签订的5份合同全部终止。2011年11月,青山村村委会又重新与徐剑峰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6年(2012年1月~2017年12月)承包面积8.3公顷。徐剑峰一直使用至今,主要用于放置煤矸石,没有堆放垃圾。2011年11月,青山村村委会又与林口县东航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法定代表人姜庆国。承包面积6.6公顷,承包时间10年(2011年~2021年)。主要用于建窑烧砖,后由于市场原因一直没能建设,2014年,姜庆国将承包合同转让给胜益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人郭朝军。 2016年7月,林口县国土资源局接到12336举报,在青山镇青山村有煤矸石占用耕地的行为,林口县国土资源局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实际踏查,并聘请了牡丹江市国土局专家对占用地林地部分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被占用的202亩林地的生态破坏。一是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2014年胜益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与青山村委会签订租地合同用于存放煤矸石,未经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青山村林地75.32亩、旱地34.84亩。2016年12月5日,县国土资源局对胜益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了处罚,责令当事人自行运出占用林地堆放的煤矸石,恢复土地原状,并将此案件以非法破坏耕地罪移交县检察院和县公安机关办理。二是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2008年,个体煤炭经营者张本欣与青山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用于堆放煤矸石,未经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非法占用青山村林地87.58亩;2011年,个体煤炭经营者徐剑峰与青山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用于堆放煤矸石,未经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非法占用青山村林地39.15亩。2017年7月10日,县国土资源局对两户个体煤炭经营者进行了处罚,责令当事人自行运出占用林地堆放的煤矸石,恢复土地原状,并将此案件以非法破坏耕地罪移交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办理。目前,县公安局和检察院正在按程序侦办过程中。 下一步,林口县提出以下整改措施:一是督促县公安局、检察院、国土资源局依法快速办结此案;二是由青山镇政府督促占地人于2019年年底前对堆放的煤矸石清理到位,逾期清理不到位,依法强制清理;三是煤矸石清理完毕后,由青山镇政府聘请专家对占用地块进行鉴定设计,组织青山村对被占用地块按原土地类别进行恢复。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3348号:“近日,《齐齐哈尔日报》刊登的水师镇非法采沙问题处理结果为“沙场合法经营”。举报人认为此结果与事实不符,要求进一步查处非法采沙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十一批第1026号、第二十四批第253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受理编号3349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融创万达城小区内建垃圾转运站问题,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要求进一步调查处理上述问题。” 该案件已于第二十四批第252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受理编号3350号:“北三东路希望家园小区目前使用燃煤小锅炉供暖,冬季供暖时锅炉烟囱冒黑烟,已持续7年。举报人要求淘汰小锅炉并入热网。” 此案件已于第十五批第151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受理编号3351号:“自2017年春天以来,杨家乡李家村领导陆续将村内绿化树全部砍伐。举报人要求查处上述问题并补种树木。” (一)基本情况 李家村是北安市杨家乡所属自然村,下辖李家、前锋、红旗3个自然屯,位于杨家乡政府东北15公里,现有人口3127人,土地面积19000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北安市林业局、环保局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到杨家乡李家村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组对李家村负责人、村民代表、杨家乡林业站站长分别进行了询问,均证实自2017年春天以来李家村村内绿化树没有被砍伐。随后,检查组对李家村所属的李家屯、前锋屯、红旗屯3个自然屯分别进行了现地查验,逐屯、逐街进行了认真查看。经核实,2018年3月,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李家屯、前锋屯、红旗屯外沿路林带进行林木采伐,是每年常规采伐,北安市林业局核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北林采字﹝2018﹞8-25号),采伐面积15.6公顷、株数6509株,采伐后补种1200株,2019年补种完毕,属于正常采伐。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3352:“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融创万达城小区B区建设垃圾转运站问题,现对目前的处理意见不满意,要求彻底停止建设垃圾场。” 该案件已于第二十四批第252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七、受理编号3353:“一是钟仁镇镇南、镇北的2家砖厂,破坏耕地取土,使用沙船抽沙,已持续1年。二是永和村内有一个废弃沙坑,近期有人在此采沙,已持续2年。”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钟仁镇镇南、镇北的2家砖厂,破坏耕地取土,使用沙船抽沙,已持续1年。”) (一)基本情况 1.忠仁镇镇南砖厂(忠仁镇砂场一号矿体),占地2.696公顷,地类现状为裸地,归绥滨县忠仁镇原企业站所有,由忠仁镇政府管理,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废弃砖厂所在地。2017年,忠仁镇原企业站职工向忠仁镇政府递交请愿书,要求将原砖厂废弃窑地对外发包取土取沙,解决企业站职工无收入问题。2017年11月3日,在忠仁镇政府监督下,由企业站职工方宏伟代表企业站将忠仁镇砂场一号矿体发包给王丽全,经营三年(到2020年11月3日),每年承包费5万元,并将15万元承包费交到镇政府账户代保管。11月8日,绥名路A4标段选定忠仁镇企业站原砖厂为取土场。2018年3月28日,王丽全注册成立绥滨县兴泰砂场并申请办理采矿许可。2018年6月2日,县国土局进行执法巡查时,发现该砂坑存在盗采行为,县国土局对当事人王丽全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截至2018年7月5日,兴泰砂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仍在编制评审中,县国土局已告知其无证开采停止办理采矿许可手续。 2.忠仁镇镇北砖厂(忠仁镇砂场二号矿体),占地16.912公顷,地类现状为工矿建设用地,归忠仁镇砖厂所有,由忠仁镇政府管理,是废弃砖厂所在地。2016年4月30日,忠仁镇政府以93万价格将忠仁镇砖厂承包给侯金豹使用10年(到2026年4月30日),合同中约定不允许取砂取土开采地下资源。2017年5月18日,忠仁镇政府与侯金豹签定补充合同,允许在承包范围内采砂取土。2017年6月,绥名路扩建工程建设项目A3标段选定忠仁镇砖厂为取土场。2018年2月15日,侯金豹将承包砖厂厂区一分为二,北部自己做为拌站用地,南部以8年35万价格转包给周凤龙用于采砂取土。2018年6月5日,县国土局进行执法巡查时,发现该沙坑存在盗采行为,县国土局对当事人周凤龙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截至2018年7月5日,忠仁镇镇北砖厂(忠仁镇砂场二号矿体)采矿许可证仍没通过审批,县国土局已告知其无证开采停止办理采矿许可手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忠仁镇镇南砖厂。因其盗采沙石没有外运,2018年6月28日,绥滨县委托鹤岗市国土资源局勘测规划研究院对违法开采量依法进行认定,正在进行测量,待测量成果出来后,将聘请询价单位进行询价,视具体盗采价值由县国土局进行处罚,若价值超过10万,此案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力争在2018年9月30日前办结。 2.忠仁镇镇北砖厂。绥滨县将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违法现场的盗采存沙量进行测量,县纪委、公安局、环保局、国土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到绥名路和环城路各标段调查,确定其外运沙石量,依法定程序认定沙石价格,视具体盗采价值由县国土局进行处罚,若价值超过10万,此案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力争在2018年9月30日前办结。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永和村内有一个废弃沙坑,近期有人在此采沙,已持续2年。”) (一)基本情况 忠仁镇永合村沙坑(绥滨县永顺砂场),占地2.462公顷,地类现状为裸地,归忠仁镇永合村集体所有,由忠仁镇永合村管理,是本村村民历史上扒炕、修房抹灰、村集体取沙取土修道垫道等形成的取土坑。2016年7月2日,永合村村民刘玉胜与村委会签定《永合村沙坑招标合同书》,承包村沙坑至2018年底,约定村委会每方料收取7元。2017年10月19日,刘玉胜注册成立绥滨县永顺沙场;2017年12月27日取得采矿许可证,年开采量3万方,开采期为1年(至2018年12月27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3日,县国土局土地利用监测中心对绥滨县永顺沙场矿区进行初步测量,其涉嫌越界开采面积约2000平方米。下一步,县国土局将聘请有资质单位对其超界开采量进行测量,依据《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从严处理。力争在2018年9月30日前办结。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受理编号3354号:“新胜乡新家村近60垧林地被高某某承包后改为耕地,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五常市兴盛乡辛家村,该村下辖14个自然屯,1301户,5765人,有耕地40595亩,现有集体林地1200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林业局、五常市兴盛乡组成专案组,于2018年7月1日对举报案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经调查,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五常市兴盛乡辛家村岗于屯,高树清系该村村民。经调查,高树清于1984年9月14日从五常市兴盛乡辛家村村委会承包675亩(45垧)。其中,荒山荒坡360亩(24垧),次生林315亩(21垧)。2005年6月,高树清与五常市兴盛乡辛家村村委会续签合同,承包期限延续到2055年。经现场实地调查,五常市兴盛乡辛家村岗于屯村民高树清现经营总面积为634.11亩,其中高树清实际经营面积584.42亩,高佳明(系高树清儿子)实际经营49.69亩。高树清实际经营面积中有农用地312.51亩,现有林地271.91亩;高佳明实际经营面积有农用地43.75亩,现有林地5.94亩;高树清、高佳明父子经营的356.01亩农用地系源于开垦合同内荒山荒坡而形成,开垦时间大多在2005年以前,近几年没有发现二人有毁林行为。 经与《五常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落界对比,高树清经营区域中有3.3亩为规划林业用地,现被种植了玉米。其余的352.71亩农用地不在《五常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范围之内,不属于林地,同时在五常市林业局森林资源档案中也未记载。 由于涉案的3.3亩林地系两年之前开垦形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非法开垦的3.3亩林地应予还林。2018年7月2日,五常市林业局对高树清下达了限期造林通知书(五林通字〔2018〕第(009)号),责令其于2019年春季将该3.3亩林地全部还林,并保证成活。 下一步,五常市林业局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涉林违法犯罪,确保五常市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安全。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3355号:“自2005年以来,克山农场北大荒农垦马铃薯加工厂,生产期间污水处理设施闲置,污水直排,污染附近地下水;产生异味,污染周边空气。”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薯丰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以马铃薯作为原料加工提取马铃薯淀粉,年产淀粉3万吨。该公司前身是黑龙江北大荒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改制重组后重新注册为黑龙江薯丰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该企业环保手续齐全。薯丰马铃薯公司从2005年至今共投入5730万元建设了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采用生物+厌氧+耗氧工艺,日处理污水3000立方米)、污水氧化塘并修建了全长6.8公里的全封闭污水排放管道,每年企业污水处理运营费用约为316万元。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农垦总局齐齐哈尔管理局环保局局长艾冬、管局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李宏升和克山农场环保科科长王峰力一同到现场进行核实调查。由于薯丰公司属于季节性加工生产(生产期为每年的8月25日至10月10日),自2005年以来,薯丰公司都会提前50余天启动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水是通过封闭管道直接排到氧化塘。 2015年6月、2016年10月和2017年9月,黑龙江省农垦齐齐哈尔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先后对克山农场十三作业区自来水站、赵庆玲家(末梢水)生活饮用水、黄河家(末梢水)生活饮用水、郭军家(末梢水)生活饮用水以及毕玉学家(末梢水)生活饮用水进行取样化验,化验结果显示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2016年9月,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两家机构联合编制了《马铃薯淀粉加工有机肥水还田技术指南》(试行),并对还田水质、还田工艺流程、工程设施、施用、监测、管理、实施与监督做出了规范而明确的要求,该指南从技术上也论证了马铃薯加工产生的污水实际为肥水,按指南要求可以对农田进行喷灌。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测试中心对薯丰马铃薯公司第三作业区和第十七作业区喷灌的种植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不超标,符合对农田喷灌标准。 薯丰公司暂存池位于克山农场第十七作业区内,因暂存池产生异味,薯丰公司采用白灰喷洒暂存池方式以减轻异味的产生。目前,薯丰公司正在与澳大利亚YRM公司合作对马铃薯污水做进一步的去除异味试验。待试验成功后,可使污水异味得到更进一步去除。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受理编号3356号:“自2014年以来,每年冬季上集镇全镇居民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均倾倒在举报人的树地内,造成树木死亡。”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树地位于绥棱县上集镇东方红水利枢纽排洪渠边上。该排洪渠已存在近百年,举报人于2002年在排洪渠边上植树,由于该树地地势低洼,每年汛期树地内都会积水,大部分树木扎根较浅,存活率低。绥棱县上集镇共有楼房居民1300户左右,日产生活废水近50吨,通过排洪渠排放,只有在雨量特别大的年份生活废水才会随着坡积水进入到树地内。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1日,绥棱县上集镇政府和环保局到实地进行调查。经查,目前该树地没有生活污水,也没有倾倒的生活垃圾。多年来,居民生活垃圾全部采取定点收集、集中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现在树地内没有生活污水,没有树木被淹死的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上集镇党委和政府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是立即进行补偿。目前,已经找到举报人就汛期积水淹树事宜进行了协商,已一次性补偿到位。二是立即启动上马污水处理项目。立即规划设计污水处理项目,今年完成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审批和工程招标等工作,在2019年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集中处理污水。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号3357号:“一是江南中环路东方红大桥旁边哈尔滨新木物流有限公司院内有一废塑料加工厂,生产期间污水直排阿什河。二是化工路185号院内,十字路口右侧尽头,左边第一个蓝色大桥,每天排放黑色污水至阿什河。”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江南中环路东方红大桥旁边哈尔滨新木物流有限公司院内有一废塑料加工厂,生产期间污水直排阿什河。”)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废塑料加工厂位于江南中环路东方红大桥旁边哈尔滨新木物流有限公司院内,成立于2017年6月,负责人吴继福。主要经营塑料片加工,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无照经营,无环保审批手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1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联合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香坊区幸福镇政府到现场调查。经查,该厂现有设备为磨粉机1台、粉碎机1台、清洗机1台。生产工艺为废塑料窗废料通过粉碎、清洗制成塑料片装袋,现场未发现生产行为。针对现场检查的问题,香坊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2018年7月1日,该塑料加工厂已停止生产,生产原料正在清除;2018年7月3日,生产设备已拆除完毕、原料彻底清除。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已经立案,待履行处罚程序予以行政处罚。在进一步调查取证时,该地点塑料厂已人去楼空,因不能确定实际经营者及其身份,无法实施下一步的查处程序。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香坊区幸福镇政府将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单位死灰复燃。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化工路185号院内,十字路口右侧尽头,左边第一个蓝色大桥,每天排放黑色污水至阿什河。”)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涉事企业为位于道外区先锋路14号的哈尔滨海达浆洗有限公司(侧门为化工路185号),该单位于2016年12月26日投产,占地面积221.49平方米,经营范围:被服及衣物浆洗服务、消毒用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高温热水(不含饮用水)销售。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1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监察人员对该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该企业环保审批手续齐全(哈环外审表〔2016〕48号、哈环外审验〔2016〕13号)。该企业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200吨/天。现场检查时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有运行记录,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经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编号:HHJ/DW18/XFS013 1),污水达标排放,未发现通过外排管线或暗管违法排放现象。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将对该企业强化环境监管,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3358号:“希望家园小区冬季供暖期间使用燃煤锅炉,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经附近居民向督察组反映后,当地环保部门已查封该锅炉。举报人要求尽快拆除燃煤锅炉,并入大热网。” 此案件已于第十五批第151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三、受理编号3359:“一是龙江县城区居民生活污水直排小河(排污口在交警队东侧50~100米处),最终流入松花江,严重影响白山镇西白土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当地村民冬天都饮用井水,村民癌症发病率特别高。二是白山镇中粮公司生产期间将废水排入小河(排污口在白山镇敬老院南侧),最终流入松花江,已持续4~5年。”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龙江县城区居民生活污水直排小河(排污口在交警队东侧50~100米处),最终流入松花江,严重影响白山镇西白土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当地村民冬天都饮用井水,村民癌症发病率特别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龙江县城区居民生活污水直排小河(排污口在交警队东侧50~100米处)实为龙江县污水提升泵站,位于龙江县城区东南,滨洲铁路平安桥北侧,于1989年建成,主要用于排放城镇生活污水,设计日排水能力1.6万吨。当年为防止污水浸泡设备,按技术规程设计了维修更换排污设备等特殊应急排污溢流口,该排污口位于通齐街环保路,滨洲铁路线附近。 信访反映的白山镇西白土村实为龙江县白山镇东白土村西白土屯,位于白山镇西侧,共有居民850户,分别居住在白山河南侧和北侧。该屯共建有3处自来水工程,白山河以南共建有2处自来水工程,其中1处为1996年由村民自筹资金建设,另1处为2012年由县财政投资建设;白山河以北1处自来水工程,为中央及省投资建设。在3处工程建设期间,由于地质多为砂石结构并地处白山河上下游,地下水位高,因此造成自来水管道无法铺设到设计深度,冬季管网结冻,造成当地居民无法饮用自来水,只能饮用自家井水。2017年11月24日,龙江县疾控中心对西白土屯民饮用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龙江县组织环保、规划建设、水务、卫计部门按相关职责分别进行了实地踏查。经查,信访反映的排污口实为历史遗留排水泵站排污溢流口,1989年建设排水泵站时按技术规程设计了该溢流口,只是作为维修更换排污设备等特殊应急情况下技术保护措施,排出少量污水,流入库勒河。自2017年9月20日,龙江县新污水处理厂改造升级以来,该溢流口已废弃停用,但没有及时进行封堵。 由于西白土屯地质条件复杂,供水管道铺设未达到设计深度,导致冬季管网结冻,致使西白土屯居民冬季饮用井水,并非污水排放所致。2017年11月的水质检测报告显示,西白土屯饮用水质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龙江县疾控中心调查了黑龙江省、龙江县、白山镇、东白土村2015年至2017年死亡报告率,经对比,白山镇、东白土村死亡报告率和因肿瘤死亡占死亡总数的百分比均在我省的正常范围之内,无异常差别。 针对上述情况,龙江县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整改处理。一是封堵溢流口。龙江县已责成规划建设部门及时对排水泵站溢流口进行封堵,现已完成封堵工作。二是再次对水质进行检测。7月2日,龙江县疾控中心在东白土村采集了7份出厂水样和9份末梢水样,均符合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质指标。三是重新铺设供水管道。龙江县已将该屯的自来水管网改建工程列入2018年第三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2018年6月20日,完成了政府立项审批。 (下转第六版) (上接第三版)2018年7月3日,龙江县水务部门请来相关设计专家,确定挖冻土铺设管道的最佳时间为2019年3月至4月,共计需要40天时间,工程预计投资531万元,计划于2019年3月份开工建设,4月10日完工。四是启动一案双查程序。龙江县已将此案件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实施一案双查。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白山镇中粮公司生产期间将废水排入小河(排污口在白山镇敬老院南侧),最终流入松花江,已持续4~5年。”)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基本情况已于第二十一批第2234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1日,龙江县组织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到中粮生化能源(龙江)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目前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稳定,自动监控数据实时上传,无超标排放记录。该企业生产废水经过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符合排放标准,通过库勒河,汇入嫩江,最终进入松花江。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四、受理编号3360号:“冬季供热期间,锦绣家园小区燃煤锅炉产生煤尘与黑烟,污染环境。举报人要求取缔燃煤锅炉,并入大热网。”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锦绣家园小区的燃煤锅炉为黑龙江天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供暖的锅炉,位于绥化市北林区工农小区(锦绣家园小区院内)。该锅炉房原有2台20蒸吨燃煤锅炉,配有干湿混合除尘器。该企业于2017年进行锅炉改造,拆除一台20蒸吨锅炉,保留一台20蒸吨锅炉作为备用,新增一台65蒸吨燃煤锅炉。现在共有两台锅炉,一台65蒸吨,一台20蒸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配有布袋除尘设施和脱硫设施,无脱硝设施。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8日,绥化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黑龙江天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属供暖锅炉进行现场检查。因现在是非供暖期,检查时供暖锅炉处于停运状态。该锅炉房在2017年12月有过信访投诉,经查,因该锅炉除尘设施损坏导致冒黑烟现象。绥化市环保局于2017年12月15日对黑龙江天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2月22日企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绥化市环保局将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实时掌握该单位锅炉使用动态,保障黑龙江天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属供暖锅炉房,不再发生冒黑烟现象。 关于举报人要求拆除供热锅炉,并入大网供热问题,市住建局按照市政府供热总体规划,组织、督导供热企业进行供热管网施工建设。截至目前,弘坤热力有限公司供热管网正在广顺街铺设,现已具备接入条件,需小区业户到北林区街道、社区组建业主委员会后向供热企业提出接入申请。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五、受理编号3361号:“安达镇发展村自由屯八里泡周边的工厂,将污水直接排放至八里泡,导致地下水被污染,万宝山镇晨光一组居民饮用的地下水水质差。数日前,举报人向督察组来电反映上述问题后,当地相关部门对地下水进行了水质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水质达标,当地政府认定举报问题不属实。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要求继续调查处理上述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十三批第1268号、第十六批第164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六、受理编号3362号:“龙凤区居民生活污水和大庆石化总厂排放的工业废水将万宝山镇聚宝村的草原、耕地、防护林浸泡,污染地下水,涉及面积10000亩。大庆市政府网站公布的办理结果不实,举报人要求进一步查明情况,恢复草原。” 未办结。 十七、受理编号3363号:“2013年,佳木斯市同江区三村镇四村村某村民承包的30亩草原被另一村民李某某破坏后开垦为耕地。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二批第235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八、受理编号3364号:“松北区融创万达小区内计划建设一座占地800平方米的垃圾转运站,举报人担心垃圾转运站建成投运后会产生垃圾污染问题,影响小区居民生活。” 该案件已于第二十四批第252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九、受理编号3365号:“红孔路孔家屯金山第二热力公司,距离居民区50米左右,冬季取暖期间,锅炉运行时产生煤尘,污染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红孔路孔家屯金山第二热力公司实为五常市金山热力有限公司。2016年10月投入使用,位于五常市桦树村,占地总面积45200平方米,供热面积260万平方米,配有两台85MW高温热水锅炉,为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冬季供暖,锅炉配备了脱硫、脱硝、布袋除尘设施。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1日,五常市环保局对五常市金山热力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调查,2012年10月13日,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哈尔滨环保局审批(哈环审书〔2012〕43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正在进行项目自主验收,现处于上网公示阶段,2018年7月15日公示结束,目前公示阶段正常没有异议。目前,公示已结束,哈尔滨市环保局正在审批。该企业建设两台85MW高温热水锅炉,安装了脱硝装置、多管旋风除尘和布袋除尘装置及双碱法脱硫设施,并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和中控系统。在供热期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正常,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7年10月21日,五常市环保局对五常市金山热力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部分煤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产生扬尘污染。五常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于2017年10月2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1万元,罚款已缴纳。五常市金山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对煤堆进行了覆盖。目前企业已停止生产。 五常市环保局将该企业列为重点管控对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监督其改正违法行为,确保不再因此影响周边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受理编号3366号:“一是6月10日,西八里镇太平山村清理垃圾,将400多车垃圾倾倒在肇东堤防012公里下道左转弯的河道里,有异味,且涨水后垃圾会流入松花江,污染江水。二是西八里镇西八村多户村民和西八里镇医院私挖渗水井,污染地下水。”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6月10日,西八里镇太平山村清理垃圾,将400多车垃圾倒在肇东堤防012公里下道左转弯的河道里,有异味,且涨水后垃圾会流入松花江,污染江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垃圾堆”位于肇东市西八里镇太平山村立旗碑屯东南,肇东堤防012公里下道左转弯的河道处。2018年6月上旬,肇东市西八里镇太平山村委会集中进行环境治理,将清理的40余车居民垃圾堆放在肇东提防012公里下道左转弯的河道处。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1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肇东市西八里镇政府立即组成专项环保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核实。7月2日,由肇东市西八里镇组成的环保调查组深入实地,走访村民,发现信访反映的垃圾堆放地点位于肇东市西八里镇太平山村立旗碑屯东南,松花江国堤肇东堤防012公里下道左转弯的河道北岸100米处。此处堆放的垃圾是今年6月上旬,太平山村委会在集中环境整治时,收集本村立旗碑屯居民生活产生的垃圾,共40余车计约100立方米。西八里镇环保调查组经过现场调查后,及时将调查情况汇报给西八里镇党委,西八里镇党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落实环保整改工作,并约谈了太平山村支部书记邵会民。 会议研究决定,要求西八里镇太平山村委会立行立改,把倒在松花江国堤肇东堤防012公里下道左转弯河道北岸的垃圾转运到指定填埋场,垃圾清运填埋完毕后,将垃圾用黄土覆盖,以免造成二次污染。太平山村委会选择了西八里镇飞跃村菜蒙屯西南500米废弃的土坑作为填埋场,此地点远离村屯、湖泊、草原及有水源的地方。填埋场选好后将垃圾进行异地填埋,村委会要购买防老化塑料布,将防老化塑料布铺垫在坑底及四周,以防垃圾污染物渗漏。由于目前松花江干流治理工程(第六标段)正在施工,导致所有运输车辆不能通行,待松花江干流治理工程施工结束,力争在2018年8月中旬,汛期来临之前完成整改。 肇东市西八里镇政府将建立健全环保长效机制,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人居环境不断改善,保证各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增强环境监管能力和提高农民群众环保意识。同时,肇东市政府要求西八里镇政府加强所辖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处罚。 (三)问责情况 2018年7月3日,肇东市西八里镇纪委对太平山村支部书记邵会民在处理环保问题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给西八里镇环保工作造成工作不利局面,给予邵会民警示谈话处分。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西八里镇西八里村多户村民和西八里镇医院私挖渗水井,污染地下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西八里镇医院实为西八里镇卫生院,公益事业单位,床位20张,建筑面积1100米,建有一座化粪池,定期清掏堆肥还田,无环保审批手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肇东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卫生院建于2008年,为公益事业单位,床位20张。经询问负责人,负责人表示,医院为乡镇级卫生院,建有一座防渗化粪池,办公楼内生活污水不外排,进入化粪池后定期清掏堆肥。肇东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要求卫生院履行环保手续,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同时对卫生院所排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经监测,医院化粪池内污水COD为435,氨氮25.7,为生活污水,医院由于规模较小,没有手术室、化验室,所以不产生医疗废水。 经查,该村确有农户在自家院内设置了渗水井用于排放生活污水,环保局工作人员对其中两户农户井水进行了采样,化验结果显示大肠杆菌超标,初步判断为农户自设渗水井造成。为了进一步核实该村地下水水质情况,肇东环境监测站对该村进行系统采样化验分析,如果地下水水质超标,将由镇政府、村委会对村民渗水井予以取缔。 肇东市环保部门将加强对该单位的监管,结合监测情况,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一、受理编号3367号:“一是铁东区东大北路平房区北侧的倍丰复合肥工厂,每天24小时生产,设备噪声扰民。二是平房区南侧的中粮酒精公司,夜间火车运输噪声扰民。三是铁路南侧的瑞祥气体公司和白蝶管业,生产期间噪声扰民。四是白蝶管业院内有人生产稀土,生产时烟囱冒黄烟。”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铁东区东大北路平房区北侧的倍丰复合肥工厂,每天24小时生产,设备噪声扰民。”)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倍丰复合肥工厂实为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位于肇东市铁东外贸路1号,于1997年建厂,企业每年11月中旬至次年4月中旬季节性生产,主要产品为掺混肥和复合肥。该厂有环评审批手续,未完成验收。因为锅炉改造(由燃煤锅炉改成生物质锅炉),计划年底锅炉改造完成后验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3日,环保局工作人员王立志、周福顶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倍丰复合肥)属季节性生产,厂界外墙距42户居民区约10米,车间距居民区约260米,中间有4层办公楼、库房等建筑物。企业每年11月中旬至次年4月中旬季节性生产,目前停产。生产期间24小时生产,没有居民反映其噪声扰民问题。因为企业停产,所以未对企业进行噪声监测。肇东市环保局将在下一生产季对该企业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察、肇东市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的厂界噪声进行监测。此前,环保部门未接到有关该厂噪声扰民情况的信访投诉。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平房区南侧的中粮酒精公司,夜间火车运输噪声扰民。”)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中粮酒精公司全称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位于肇兰路24号,建于1994年4月,前身为肇东磷肥厂,现有铁路专用线为原磷肥厂铁路专用线,主要产品为酒精、DDGS等。该厂环保审批手续齐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3日,环保局工作人员王立志、周福顶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所用铁路专用线为原肇东磷肥厂铁路专用线,始建于1975年,初期铁路线两侧没有居民,1980年后陆续建设了石油家属房和木工厂家属房,1985—1998年陆续有居民来此建房居住。经监测,该企业厂界噪声符合排放标准。铁路运输工具产生的噪声属于交通噪声,其主管部门为铁路主管部门,肇东市环保局已经同使用该铁路专用线的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发函沟通,对其督促,进行监管,要求企业使用铁路时,通过降低车速、减少或不鸣笛等管理手段控制噪声,减小噪声对居民影响。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铁路南侧的瑞祥气体公司和白蝶管业,生产期间噪声扰民。”)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瑞祥气体公司现名称为西安向阳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建于2009年,产品为液态二氧化碳。企业环保审批手续齐全。项目采用变温变压吸附、低温液化、以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酒精发酵尾气为原料气,经四塔预处理、压缩、三塔精制净化灯工序,得到液态二氧化碳。企业没有锅炉,没有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产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3日,环保局工作人员王立志、周福顶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西安向阳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瑞祥气体)距离42户居民区约150米。产生噪声的生产设备为两台空气压缩机、两台制冷冰机,均位于密闭厂房内。现场检查时,企业因订单原因已经停产,预计停产至8月中旬,因此,环保部门未对企业进行噪声监测。肇东市环保局在企业恢复生产时对该企业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察、肇东市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的厂界噪声进行监测。此前,环保部门未接到有关该厂噪声扰民情况的信访投诉。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白蝶管业院内有人生产稀土,生产时烟囱冒黄烟。”)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白蝶管业院内有人生产稀土,生产时烟囱冒黄烟的企业为肇东市海天化工催化剂有限公司。肇东市海天化工催化剂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4日,经营范围为石油化工用催化剂制造(国家禁止和限定企业经营的除外)。企业坐落在肇东市铁东北桥下,但不在白蝶管业厂区内,该企业有营业执照,环保审批手续齐全(黑环审〔2012〕165号、黑环验〔2014〕154号)。企业产品为稀土复合氧化物燃烧催化剂,日产量约0.5吨,主要原料为硝酸镧、硝酸锶、硝酸钴及去离子水;企业建有一套生产线,有一根约25米高烟囱,配套安装了塔式碱液吸收装置和射流吸收装置用于吸收废气排放。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1日,肇东环保局工作人员赵毅、刘晓东到企业进行调查核实。该企业建有一条生产线;企业原有一台生产用蒸汽燃气锅炉0.5吨,现已拆除,现在使用电加热设备,冬季取暖利用中粮集团余热;企业产品为稀土复合氧化物燃烧催化剂,日产量约0.5吨,主要原料为硝酸镧、硝酸锶、硝酸钴及去离子水;企业有一根约25米高烟囱用于废气排放。检查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经查,该企业为订单生产,生产时间和产品数量不固定,目前没有订单,因此停产,上次生产周期为2017年10月---2018年5月26日。检查中,企业生产过程中热解火花工艺产生废气NO?及HNO3等,配套安装了塔式碱液吸收装置和射流吸收装置用于吸收生产废气。因企业停产,未见烟囱冒黄烟现象。此前,环保部门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企业超标排放,也未接到企业排放黄烟情况的投诉。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二、受理编号3368号:“一是2017年7月26日,高某某破坏桃山林业局神树林场148林班植被,挖沙毁林,用大型挖掘机毁坏幼树452棵和毁坏绿化幼树300多棵。二是2017年,神树村李某某将铁金公路424公里到金牛山检查站右侧的50-60公顷湿地开垦成水稻田和农田,三是2017年,高某某将金牛山检查站北侧(申某家后院)河边的树木毁坏改成鱼池,占地10000多平方米。四是2017年,高某某破坏吴某承包的河边2000多平方米树和被,改成沙土地,后变为鱼池。五是修铁金公路时,李某某强行霸占神树村红道线2公顷多耕地,采沙后改为鱼池。六是李某某在金牛山检查站里面的山里用药水淘金,药水流淌到旁边耕地里,污染耕地;将磨金废弃物堆放在神树村金牛山检查站处(现已停止采金)。七是神树大安河金矿山上的渗井漏水,导致生产废水流入呼兰河,将河里的鱼药死。该矿现处于停产检修状态。八是修铁金公路时,李某某在神树村苗圃地对面毁坏2-3公顷耕地,取沙卖沙。”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7年7月26日,高某某破坏桃山林业局神树林场148林班植被,挖沙毁林,用大型挖掘机毁坏幼树452棵和绿化幼树300多棵。”)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确切地点为桃山林业局神树林场施业区148林班1、4、5经理小班;高某某铁力市神树社区居民高春华,无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桃山局确定党委书记单哲、林业局局长安东为包案责任人。2018年7月2日,由党委书记单哲,会同副局长赵银生,带领资源林政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 经调查核实,高春华于2017年7月26日、7月28日两天,在神树林场施业区148林班1、4、5经理小班内,未经桃山林业局有关部门同意,雇佣钩机给鱼池清淤加深过程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经桃山林业局环境和资源林政局、省森工总局驻伊春林区专员办事处两次鉴定(2017年7月31日、2017年9月5日),高春华擅自改变两处林地用途的面积总数为4134平方米。其中,一处为神树林场施业区148林班民有林面积1268平方米(经桃山林业局环境和资源林政局根据2014年民有林摸底调查数据推算:民有林林种落叶松幼树452株,胸径6公分、树高7米);另一处为改变国有重点林区桃山林业局神树林场施业区148林班林地用途(林地无树种),面积2866平方米。 因452株落叶幼树是模拟推算数据,现场并未见到实物,无法进行价值鉴定,所以无法按毁坏公私财物立案调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4134平方米,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2017年9月27日,桃山林业局环境和资源林政局对高春华下达了《桃(林)行罚决字〔2017〕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高春华进行行政处罚41340元,并要求限期恢复原状。同时出具《民事争议解决途径告知书》,告知民有林被毁的举报人就高春华给其民有林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但举报人不在告知书上签字。 2017年9月27日,桃东派出所民警将《桃(林)行罚决字〔2017〕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高春华本人,高春华接到决定书后,以本人残疾(左臂缺失,有残疾证)、没有稳定收入、离异单独抚养15岁儿子、如期缴纳罚款后其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为由,书面提出暂缓缴纳罚款申请。2017年9月28日,桃东派出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出具了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同意高春华在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分期缴纳罚款,如逾期不缴纳,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高春华于2017年10月18日,先期缴纳罚款2000元,2017年11月10日又提供一份林权证做为抵押(编号A231000183277,权利人:姜连寿,面积15亩,树种:白桦,使用期40年,办证日期2010年11月8日,终止日期2050年5月20日)。 桃东派出所多次对高春华给举报人造成的民有林经济损失进行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协议。2018年1月至5月期间,桃东派出所多次向高春华催缴罚款,高春华以没有钱、再等等为由,再没有缴纳罚款。2018年5月份,神树林场和派出所找到高春华督促其将破坏的林地进行恢复原状,高春华也未按限期恢复。2018年6月11日,桃山林业局神树林场场长邹本全及桃东派出所唐春波针对高春华未按要求恢复原状情况,向桃山林业局环境和资源林政局局长王国华进行汇报后,桃山林业局神树经营林场于2018年6月14日,出具《关于高春华位于神树经营林场148林班1、4、5经理小班破坏林地情况说明》一式三份(神树林场、派出所存档各一份,送达举报人一份),内容为:由神树林场将高春华位于神树林场施业区148林班1、4、5经理小班鱼池收回,归桃山林业局所有,高春华再无权使用该鱼池。神树林场将该鱼池勾开后,做为铁金公路和周边疏通林地排水使用。至于高春华给举报人在神树林场施业区148林班民有林破坏林地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高春华负责,举报人也认可此内容并签字。 下一步,桃东派出所根据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如高春华2018年9月28日前逾期不缴纳,将把《桃(林)行罚决字〔2017〕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桃东派出所就高春华给举报人的民有林造成的经济损失,再次告知举报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对破坏的林地,林业局责成神树林场务于2018年年末前完成植被恢复工作。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7年,神树村李某某将铁金公路424公里到金牛山检查站右侧的50~60公顷湿地开垦成水稻田和农田。”) (一)基本情况 湿地开垦的耕地管辖权一部分归铁力市,一部分归桃山局。信访反映的湿地开垦成农田地点在铁力市桃山镇神树村;反映的湿地开垦成小稻田地点在桃山林业局神树林场施业区内。信访反映的李某某为铁力市鑫源尾矿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铁力市森林公安机关已对该案涉及的农田即旱田部分进行核查。经调查,归铁力市的地块系1982年桃山林业局神树经营所根据(黑革〔1979〕89号)和(黑政发〔1981〕226号)文件要求,向神树公社(神树村)金牛山大队划拨宜林“两荒”地,面积1275亩(85公顷)。2003年9月24日,李树春与铁力市桃山镇神树村签订租用废弃地协议,租期30年。租用位置是1982年桃山林业局神树经营所划拨金牛山村(现已与神树村合并)中的部分宜林“两荒”地,面积7.5公顷。铁力市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7月2日进行勘查、测量,并初步比对卫星图片,(发现该地块现有面积为8.83公顷,除1.1公顷鱼池和0.03公顷高压电塔基外,其余7.7公顷全部为耕作状态下的旱田。目前,针对该地开垦时间、面积及责任人,铁力市正在开展调查,搜集相关证据。下一步,铁力市森林公安机关将进一步调查涉事人员李树春及相关人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比对近年卫星图片,根据调查进展情况确定下步处理措施,如发现违法行为,将及时立案侦查。2018年7月15日,第三方鉴定机构已完成现场勘查,正在等待鉴定结果。 信访反映的湿地开垦成小稻田具体位置在神树林场174林班24、26经理小班(林地落界小班是15、16、22)内,面积266.7亩(17.78公顷),中心坐标:453897 5198001;454013 5197740。在黑龙江省第三森林调查规划设计院2012年对桃山局耕地进行核查时,此地块就已存在(有2012年卫星卫片为证),承包人为神树林场居民陈龙,可证明该地块并非2017年新开垦。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2017年,高某某将金牛山检查站北侧(申某家后院)河边的树木毁坏成鱼池,占地10000多平方米。”)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该林地位于铁金公路424公里道北,面积0.13公顷(在桃山镇神树村居民姜连寿林权证范围内)。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铁力市森林公安机关已对该案涉及的林地部分进行核查。经对筑坝现场进行测量,比对卫星图片有无变化,确定现场内所筑坝堤在姜连寿林权证范围内,发现在铁力市神树村金牛山检查站北侧(申某家后院)呼兰河左岸修坝约150米左右,坝体占用林地,占用面积0.13公顷(1300平方米)。据对林权所有人姜连寿调查,其称修坝系高春华所为,目的为修筑鱼池坝堤。因该案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铁力市森林公安机关根据《森林法》相关规定,将此案立为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对高某某追究法律责任。目前,已对高春华进行公安技术查找未果。现正在积极与高春华进行联系。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2017年,高某某破坏吴某承包的河边2000多平方米树和植被,改成沙土地,后变为鱼池。”)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改建鱼池地点为桃山林业局神树林场164林班呼兰河神树段河道支流。该河道支流是原河道因涨水改道后留下的干枯河道(该河道位置属于1982年宜林“两荒”划拨神树村地块范围之内)。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桃山林业局党委书记单哲会同副局长赵银生带领资源林政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地调查核实。高某某为神树村居民高春华。高春华于2017年年初将自己所承包的林蛙驯养基地出售给吴忠庆(该驯养基地位于桃山局神树林场175林班),高春华在干枯河道上改建的鱼池在神树林场164林班呼兰河神树段河道支流,不在吴忠庆承包的林蛙驯养基地范围之内。高春华在干枯河道上改建鱼池的问题存在,但两侧内没有发生树木和植被破坏现象。现场发现呼兰河神树段河道支流内有拦河坝3处,是取河道内沙土堆积成的,做为鱼池使用。该鱼池总面积1392平方米,水面面积1290平方米。三个拦河坝面积分别是:东起第一个拦河坝分为两段占地面积分别为12平方米和6平方米(长9米、宽2米、高1.8米);第二个拦河坝占地面积45平方米(长18米、宽2.5米、高2米);第三个拦河坝占地面积45平方米(长15米、宽3米、高2米)。 2017年8月,神树林场发现有人破坏该河道用途后,及时向林业局资源林政部门和神树派出所进行了报案,林业局资源林政部门、水利部门与派出所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到现场。经核实,该河道位置处于“两荒”范围内,不属林业局林地管辖范围内,被破坏河道只存在改变河道用途,没有破坏树木和植被情况。 经包案组现地核查,认为被举报人破坏河道用途情况属实,但没有破坏林地和植被情况,且破坏河道的面积较小,也没有造成大的损失。依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其在十天内清除坝体,恢复河道原状。 (下转第七版) (上接第六版) 下一步,将对其河道恢复情况进行监督,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恢复原状,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使河道恢复原状。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五个问题办理情况:(“五是修铁金公路时,李某某强行霸占神树村红道线2公顷多耕地,采砂后改为鱼池。”) (一)基本情况 修建铁金公路时,第一项目经理部在桃山镇神树村集体耕地2.25公顷,原废弃铁路路基1.3公顷进行采砂。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3年9月,铁力市国土局在巡查中发现,铁金公路第一项目经理部在铁金公路建设当中,擅自占用桃山镇神树村集体耕地2.25公顷,原废弃铁路路基1.3公顷进行采砂,采出的砂子全部用于公路建设。 该项目部非法采砂对占用的土地造成了大面积的破坏,采砂后,将采砂地采砂坑改为鱼池,造成对土地耕作层的破坏。2013年8月17日,铁力市国土局对该项目部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项目经理部未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属非法占地和破坏耕地。2014年5月23日,铁力市国土局对在耕地内非法采砂的设备进行了现场查封;2014年6月5日,铁力市国土局再次到现场对违法开采行为进行了制止,并向上级部门进行了报告。2014年6月6日,省国土资源厅矿产执法监察处、伊春市国土资源局矿产执法监察科等相关领导和铁力市国土局执法工作人员一同到现场对违法开采行为进行了制止。多次制止无效后,2014年6月13日,铁力市公安局神树派出所协助铁力市国土局对违法开采设备进行扣押,并进行封存。2014年9月10日,铁力市国土局将此违法案件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移交。2015年6月11日,铁力市公安局向铁力市国土局出具了《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认为铁金公路第一项目经理部在铁金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没有实施非法挖砂、取土,非法占用耕地及林地的行为,决定不予立案)。 2018年7月3日,在转办案件核查过程中,核查组发现铁力市公安局未对国土局2014年9月10日移交的案件进行立案,存在疑点。铁力市纪委监委已介入对该案件“铁力市公安局未予立案”一事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将进行查处;并对非法采砂、破坏耕地行为,核实确认违法主体后,依法进行处理。根据调查,铁力市公安局和铁力市国土局分别有两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按照干部管辖权限,铁力市纪委拟对其中两名工作人员立案审查,并已将其余两名工作人员涉及涉嫌违纪问题线索转伊春市纪委监委处置。 在采砂过程中,铁金公路第一项目经理部给予涉及村民一定补偿,但采砂后部分村民对补偿数额不满。待违法行为经司法机关处理后,进一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鱼池为采砂砂坑自然积水形成。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六个问题办理情况:(“六是李某某在金牛山检查站里面的山里用药水淘金,药水流淌到旁边耕地里,污染耕地,将磨金废弃物堆放在神树村金牛山检查站处(现已停止采金)。”) (一)基本情况 该区域原生产经营企业为铁力市鑫源尾矿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树春。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位于桃山镇神树村金牛山检查站南侧。主要经营废弃矿石回收中提金、银等有色金属(碎石加工)。 2017年因企业非法生产,铁力市环保局已于2017年9月9日对铁力市鑫源尾矿回收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查封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对氰化物使用设备设施予以查封,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9月12日,铁力市政府下发了《关于依法关闭铁力市鑫源尾矿回收有限公司的通知》(铁政罚字〔2017〕1号文件),对该企业予以依法关闭。2017年10月,铁力市纪检委、监察局对负有监管职责的环保、安监部门及供电公司16人分别给予了党政纪处分和诫勉谈话处置。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铁力市环保局会同桃山镇政府、神树派出所、神树村委会、神树社区等有关部门人员对案件进行了联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已于2017年9月停产并关闭,未发现恢复生产行为。经调查组对周边村民进行调查了解,该村民证实:原企业淘金生产时,没有药水流淌到旁边耕地里,污染耕地的现象。为进一步核实污染耕地问题,铁力市环保局7月2日已委托黑龙江瑞科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现场周边水体和耕地土壤进行了取样检测,监测结果已于7月18日出具,监测报告显示,水质监测因子及土壤监测因子均达到相应标准要求,但尾矿堆场外北侧水田土壤各监测因子均高于背景土壤监测结果,因此初步判断尾矿库可能存在一定的影响及隐患。铁力市环保局将委托第三方对尾矿堆场进一步进行评估。 经现场核查,该区域堆放物为大理石岩,非信访反映的磨金废弃物。但在核查中发现企业场区内有尾矿堆场,鉴于企业已关闭,铁力市环保局已联系哈尔滨工业大学对该尾矿堆场进行环境现状评估(预计半个月内出具评估报告),如存在环境污染或环境风险,将编制尾矿治理方案,并按照方案责令企业进行治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七个问题办理情况:(“七是神树大安河金矿山上的渗井漏水,导致生产废水流入呼兰河,将河里的鱼药死。该矿现处于停产检修状态。”) (一)基本情况 该区域原生产经营企业为铁力市德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铁力市大安河金矿)。该企业采取露天剥离开采矿石、全氰泥锌粉置换硫化冶炼方法进行黄金采选。1997年,企业对排污工艺及设施进行了技改,由湿式排尾矿改为板框压滤式干式排尾矿。 2016年,该企业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违法堆浸生产。铁力市环保局于2016年7月29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堆浸所产生的液体,立即着手实施并在一个月内恢复原状,处罚款30万元,同时对其堆浸矿堆生产设备设施进行了拆除。2016年8月铁力市纪检委、监察局对负有监管职责的环保、安监部门10人分别给予了党政纪处分和诫勉谈话处置。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1日、3日,铁力市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组成核查组,对该问题进行了核查。铁力市德金矿业(原铁力市大安河金矿)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核查中未发现企业设置渗井和废水外排现象。经调查,企业在探矿过程中抽取矿坑内地下涌水和汇集淌入的雨水并排放到矿区沟渠内,未进入河流,非生产加工产生的废水。企业探矿权到期后,企业已停止探矿等相关行为。经铁力市公安局神树派出所民警、神树社区主任和委员、神树村书记证实,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将河里的鱼药死的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八个问题办理情况:(“八是修铁金公路时,李某某在神树村苗圃地对面毁坏2~3公顷耕地,取砂卖砂。”) 同第五个问题。 二十三、受理编号3369号:“蒋某某承包奋斗乡春岭村十二户屯南侧的1000亩草原,破坏草原建鱼池、建鹅舍,往鱼池内放鹅粪,将300亩草原开垦成耕地。举报人要求拆除私建鱼池鹅舍、清理耕地,恢复草原植被,将蒋某某的承包权收回。”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兰西县奋斗乡春岭村十二户屯南侧。奋斗乡春岭村于2014年8月15日将位于春岭村十二户屯南侧的1388亩草原承包给马恩民。承包时,村里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并且在春岭村内进行了公示,公示后在奋斗乡政府一楼会议室进行公开竞价发包,只有马恩民和姜英全去乡政府进行竞标(他俩是合伙承包草原,合同签的是马恩民,现在姜英全负责经营管理)。两人在无人竞争的情况下,承包了春岭村十二户屯南的草原,签订草原合同面积为1388亩,合同标注包含已经开垦的耕地95亩和深水井一眼,合同内标注的95亩耕地实际测量是78336.63平方米(117.45亩),不在基本草原和非基本草原之内。马恩民承包的草原内有一处经畜牧兽医局审批建设的养鹅舍、住房及饲料间,面积共计754.4平方米。在天然形成的排水沟内进行清淤,清淤使排水沟变成了水坑,水坑面积为4555.74平方米,并不是破坏草原建鱼池。清出的淤泥堆积在水坑四周的行为,已被兰西县国土局进行过处罚。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30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兰西县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由主管农业副县长张可巍、主管环保副县长郑照利牵头,组织畜牧兽医局、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及奋斗乡成立联合工作组立即进行调查。经查,2014年8月,马恩民承包春岭村十二户屯南1388亩草原后,由姜英全进行管理。签订草原承包合同时,里面包含已经开垦的耕地95亩和一眼深水井,当时没有对草原和耕地进行测量面积。经联合工作组实际测量耕地面积为78336.63平方米(117.45亩)。为了完成兰西县里造林任务,2011年秋天,春岭村在草原内开垦两块造林用地,这两块地合计为52859.25平方米(79.25亩)。2012年,村里让草原承包人刘凤江负责栽树顶替村里的造林面积,但当年栽种的树苗成活率低,于是承包人刘凤江于2013年在这两块地里耕种了糜子和葵花;2014年,刘凤江没有耕种。2014年8月,马恩民承包草原后,2015年、2016年姜英全在此地块上养鹅,没有进行耕种;2017年、2018年,姜英全在此地块耕种了饲料玉米。 2015年7月,兰西县畜牧局同意奋斗乡泉宇家禽养殖场的鹅舍及配套场房建设,征用奋斗乡春岭村马恩民承包的草原1000平方米,办理了《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审批手续(兰草征审字2015第1号)。经联合工作组实际测量,占用面积为754.4平方米。 姜英全在草原内耕种79.25亩玉米,违反了《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规定,且面积较大,涉嫌刑事违法,当时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后来发现需要完善一下案件材料,现基本补齐,2018年7月25日前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兰西县草原监理站责令姜英全于2018年9月12日前,将违法耕种的79.25亩玉米恢复草原植被。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四、受理编号3370号:“人民镇十字街东侧和镇东侧裕民村分别有一家压板厂,加工期间锅炉烟囱冒黑烟,并产生粉尘和煤尘,污染环境,已持续数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压板厂分别为安达市建辉木业和安达市鑫泰木材加工厂。 安达市建辉木业位于安达市任民镇十字街东侧,2013年5月,该项目环评文件经安达市环保局批复后开工建设;2016年10月建成并通过安达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安环发〔2016〕151号)。主要产品为建筑模板,项目总投资50万元。企业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曾被群众反映冒黑烟,当时安达市环保局针对该企业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责令企业通过环保验收后方可开工生产,罚款1万元。 安达市鑫泰木材加工厂位于安达市任民镇裕民村,该项目环评文件2014年6月经安达市环保局批复后开工建设;2016年12月建成并通过安达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安环发〔2016〕190号),主要产品为建筑模板,项目总投资48万元。企业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曾被群众反映冒黑烟,当时安达市环保局针对该企业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责令企业通过环保验收后方可开工生产,罚款1万元。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安达市环保局进行了现场突击检查。现场检查时,建辉木业现处于生产状态,有一台1蒸吨生产锅炉,配有干湿两级除尘,未见有明显黑烟;鑫泰木材加工厂现处于生产状态,有一台1蒸吨生产锅炉,锅炉配有干湿两级除尘,未见有明显黑烟。安达市环保局于7月2日委托大庆市大公环境检测公司对企业锅炉废气进行了检测,检测数据显示锅炉废气中烟尘等污染物排放达标。检查时发现,两家企业热压机集气罩活性炭未及时进行更换,存在环境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安达市环保局责令企业7日内更换和填充新活性炭,并将废活性炭放入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 安达市委市政府责成安达市环保局加强监管,督促涉案企业达标排放,规范环保管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五、受理编号3371号:“当地政府伪造村民签字,违规将昌德镇三广村袁家烧锅屯的草原和林地卖给光伏企业,该企业擅自改变草原用途,涉及面积1万亩。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此案件已于第十三批第126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六、受理编号3372号:“建龙钢铁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随意倾倒废料,污染周边居民地下饮用水,已持续15年。黑龙江省环保部门已认定该企业存在污染问题,但无人解决问题。” 未办结。 二十七、受理编号3373号:“一是金河镇靠河村八组郭方店屯有4户居民饲养生猪,将粪尿堆放在壕沟内,产生臭味,污染环境,已持续3年。二是利民镇镇内下水道污水均排放至郭房店屯南侧沟内,散发臭味,污染环境。”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金河镇靠河村八组郭方店屯有4户居民饲养生猪,将粪尿堆放在壕沟内,产生臭味,污染环境,已持续3年。”) (一)基本情况 反映的4户养殖户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靠河村八组郭房店屯南头道街。北林区津河镇靠河村共有住户68户,养殖户4户,共养殖育肥猪42头(其中村民阚云志养殖20头、高福昌12头、高永辉6头、乔庆军4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北林区副区长徐涛同志主持召开了案件转办会议,北林区畜牧局、区环保局、津河镇、东津镇等部门乡镇领导参加。7月3日上午,由北林区津河镇党委书记满德东、镇长杜晓飞、副镇长李忠志、副镇长李成建、环保助理李树国、靠河村支部书记郭树东组成调查组,深入到靠河村郭房店屯4户养殖户进行现场调查。经查,4户养殖户粪污没有及时处理,粪便和污水都堆放在壕沟内,产生恶臭,影响附近居民生活。该4户养殖户现养殖育肥猪42头,且总养殖规模最大仅能养殖70头左右,达不到规模养殖。北林区津河镇政府决定由靠河村负责养殖户的粪污清理清运、集中堆放等日常监管工作,确保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针对上述问题,北林区津河镇政府做出了如下整改:一是7月3日16时,在北林区津河副镇长李成建、环保助理李树国、靠河村支部书记郭树东、靠河村副村长顾长江的监督指导下,4户养殖户已将粪污全部清理运离,集中堆放在远离村屯的东侧,为4户养殖户承包田的地头,用于积肥沤肥。二是北林区津河镇和靠河村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养殖户及时清理清运粪污,避免污染环境问题再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利民镇镇内下水道污水均排放至郭房店屯南侧沟内,散发臭味,污染环境问题。”) (一)基本情况 北林区东津镇(原利民镇)镇内现有居民1332户、3601人,其中平房区住户610户、1529人,楼房住户722户、2072人。平房区住户的生活废水主要是靠自然蒸发,楼房住户的生活废水通过1800米的暗沟排放到红光村境内后,经过3000米的明沟排放至津河交界(排水的入口分别在供销家园、利民新村、泰和园、东津粮库家属楼,出口分别在东津镇东侧和红光村桥下)。全镇生活污水日排放量约200吨,能够收集的只有40%,平时污水未到下游(津河界)就自然蒸发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3日,由北林区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区督察室、东津镇政府和区司法所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北林区东津镇下排水上游中游污水无浑浊、无异味,下游与津河镇交汇处水质暗差、有异味。经调查,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是位于中游的黑龙江省连科薯业有限公司加工马铃薯产生的废弃淀粉渣和污水直接排放所致。 黑龙江连科薯业有限公司位于北林区东津镇境内距津河镇交界2000米处,是一家生产土豆淀粉的企业。2016年,该企业淀粉生产项目环评文件获得绥化市环保局审批;工商营业执照号为9123120032586355XD。2017年9月,该企业在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开始生产,生产废水直排至厂区外的自然沟内,流向津河镇靠河村郭方店屯。2017年9月22日,北林区环保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停产通知书》,该企业随即停产。由于停产后没有废水排入,加之上游东津镇来水量不足,导致粉渣在下游津河镇靠河村郭方店屯附近的沟内沉淀堆积,造成污染。2018年7月3日,调查组实地检查发现,该企业现已全面停产,处于断电状态,设备已部分拆除。针对上述问题的整改措施:一是针对黑龙江省连科薯业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直排污水造成的污染问题,北林区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在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未通过验收前,不允许其正式生产,避免再次造成污染问题。二是针对北林区东津镇内居民下水排放的问题,北林区责成东津镇政府在加大日常管护和定期清理的基础上,聘请专家论证是否需要建设污水处理厂,如需建设污水处理厂,将按照北林区政府统一规划及时兴建污水处理厂。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八、受理编号3374号:“北林区嘉美小区使用小锅炉供热(2台6吨锅炉和2台25吨锅炉),冬季供暖期间冒黑烟,小区内有一个露天堆放的大煤堆未苫盖,煤粉尘污染扰民。举报人要求取缔小锅炉,并入热网。” 此案件已于第十九批2034号、第二十批第220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九、受理编号3375号:“黑龙江茂林沙棘科级公司在友好林业局碧云林场、朝阳林场、中心林场非法开垦3000多亩林地种植沙棘。该公司在碧云林场547林班49、52经理小班,713林班17、18、24经理小班,723林班2、4、5、13、14经理小班的沼泽地上,使用挖掘机翻地排水、破坏大面积湿地。”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茂林沙棘科技公司在伊春市友好林业局碧云林场547、713、723三个林班内实际整地817.72亩,实际栽植274.95亩。中心林场7林班面积170亩;朝阳林场794、795林班面积923.78亩,该两林场地块均为该公司自行租种林业多种经营用地,用于假植冬果沙棘树苗。2004年,第五次森林经理地类为皆伐迹地;2013年,第六次森林经理普查复查该地类为宜林沼泽。按规程规定宜林沼泽的经营措施为人工造林。该地块未在黑龙江省湿地保护名录内。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1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友好区确定区委书记张延杰、区长吴伊森为包案责任人。成立以张延杰、吴伊森任组长,副区长刘兆华、副局长李志斌为副组长,环保、资源、安监、国土、水务为成员的工作组,对信访举报案件进行现场核查。 7月2日,在碧云林场进行实地检查。碧云林场栽植冬果沙棘地块,原为1984年-1986年水改大垄栽植的人工落叶松林。2001、2002年遭受严重病虫害,导致人工林全部死亡。2003年8月前,档案记载为人工落叶松林。2003年8月,经黑龙江省森工总局资源管理局、国家林业局驻省专员办批准进行病虫害清理,地点位于友谊林场567林班,面积1573.5亩,碧云林场547、701、718、713、721、722、723林班,面积4951.5亩,合计批复面积为6525亩,采伐方式为皆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T15776-2006造林技术规程》4.3规定,宜林地可营造经济林(沙棘果树属经济林),增加森林覆被率。 2017年6月10~22日,黑龙江茂林沙棘科技公司在碧云林场547、713、723三个林班内整地817.72亩,森调队设计资料整地方式为穴状;而该公司在实际作业中用机械将该地块内所有的伐根全部清除,重新变成大垄进行沙棘栽植。6月22日,区资源林政局发现后立即下达告知书,责令该公司停止作业。 经过友好区调查组对碧云林场547、713、723三个林班实地调查核实,上述地块经过一年多的自然修复,种植地块植被已恢复原貌。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受理编号3376号:“伊春市乌马河的养溪谷和带岭领秀TOP旅行基地和客栈等旅游项目建在自然保护区里,在树林里盖房子、修栈道。游客游玩住宿产生的垃圾和污水污染河流和森林,危害当地植被。” 被举报的情况属两个区域,分别是伊春市乌马河区和带岭区。 乌马河区的养溪谷旅游项目: (一)基本情况 乌马河区养溪谷旅游项目,位于乌马河区青山林场,项目单位伊春市红枫叶游览区管理有限公司。该企业建设的养溪谷寒温带原始森林度假区项目于2014年10月开工,对原有防火道路进行了修缮,并实施了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后陆续建设;2017年,开始通过生态采摘、休闲度假、田园摄影等项目接待游客。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由乌马河区委书记孙君生为包案组长带领区委副书记孟晓冬、常务副区长李培峰、林业局常务副局长朱志刚、紫貂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资源林政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区委办、政府办等部门负责人到现场进行核查。 经核查,2006年3月13日,经省政府批复,乌马河紫貂自然保护区为省级紫貂自然保护区。2015年1月22日,省政府同意对乌马河紫貂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范围进行调整;2017年7月4日,晋升为国家级紫貂自然保护区。乌马河区养溪谷旅游项目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营业执照;无环保审批手续;保护区总体规划无相关内容;未编制专门的旅游方案。经现场查看,未发现修栈道和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河流和森林问题。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养溪谷旅游项目位于青山林场318、324林班内。其中318林班位于紫貂自然保护区核心区,324林班位于缓冲区。该旅游项目在318林班内建有一座宿营房,其它旅游设施建设在324林班,总计占地面积71321平方米。其中,318林班占地面积4400平方米,324林班占地面积66921平方米。324林班范围内原有历史形成的居民居住区,建有居民居住用房、青岗小学校、宅基地、居民菜地、防火路等设施。养溪谷旅游项目于2014年在此基础上陆续建设,具体违法占地面积有待进一步核查。 养溪谷旅游项目房屋建设总面积5288.81平方米。其中,砖瓦结构3220.25平方米,分别是房屋建设13处,面积2533.75平方米、营地活动中心500.66平方米、冷库185.84平方米;另有简易房面积2068.56平方米。 经调查,该景区每年约产生垃圾75立方米,景区内设有一容量约5立方米的垃圾箱,由区环卫处定期负责压缩转运至伊春区垃圾焚烧厂处理。生活污水排入企业自挖建的防渗污水井,污水由区环卫部门定期抽运至伊春区生活污水处理厂。 乌马河区在今年开展的“2018绿盾行动”期间,针对养溪谷存在的相关问题已经制定了整改方案。接到本次信访转办件后,乌马河区重新制定了案件整改方案,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区资源林政局于7月2日当天对企业依法下达《限期拆除权利告知书》;区环保局已经于2018年4月3日对伊春市红枫叶游览区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7月3日再次对该企业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7月2日,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再次召集相关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专题研究,并确定了以下处理意见:一是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责令养溪谷景区立即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要求相关部门对举报问题进行后续详查。二是限期撤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乌马河区委区政府责令企业限期到2018年底前撤出,拆除设施。三是依法拆除违规建筑并进行生态恢复。于2019年6月1日之前完成生态修复工作。 2018年7月16日,区委召开养溪谷信访案件包案领导小组会议,包案成员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环保局、紫貂保护区管理局、区资源林政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研究确定了以下意见:一是对养溪谷景区实行常态化巡查,确保养溪谷景区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二是要求区纪委监委立即成立调查组,依纪依规对养溪谷景区从进入、立项、建设以及部门监管作为情况进行调查,重点对监管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带岭领秀TOP旅游基地项目: (一)基本情况 带岭永翠林场于1975年成立;1997年,由省政府批准成立省级中华秋沙鸭自然保护区;2016年5月,由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将林场场部划入保护区实验区。 带岭领秀TOP营地位于带岭区永翠林场原场部,是利用带岭区永翠林场场部旧址进行改造,拟建研学基地,位置在黑龙江省国家级碧水中华秋沙鸭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地理坐标X496610,Y521690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带岭岭秀TOP营地虽然位于秋沙鸭保护区试验区范围内,但拟建项目是研学基地,是用原林场场部进行改建,不存在在树林里盖房子、修栈道、游客游玩、住宿产生的垃圾和污水污染河流和森林,危害当地植被问题。2018年5月16日,聘请黑龙江绿网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家对现场进行实地核查,专家意见项目可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带岭区明确该案由该区委书记祝天姝为包案领导,副区长刘福忠、副局长李文强及资源林政局、住建环保局、秋沙鸭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专案组,于2018年7月2日对现场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现拟建的领秀TOP营地在永翠林场原场部,属秋沙鸭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林业局正在对场部内部进行装修,拟用作TOP营地,目前没有规划许可证和环保审批手续,拟待项目启动前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保护区总体规划2017年批复的,该项目是拟建项目,保护区总体规划无相关内容,此项目纳入《带岭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及区“十三五”规划。 永翠林场原场部仍然存在,有工作人员10人左右,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区环卫处负责清运;生活污水由自来水公司用吸污车运至带岭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置,所以对周边没有造成任何环境污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带岭领秀TOP营地虽然位于秋沙鸭保护区试验区范围内,但拟建项目是研学基地,符合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规定。该营地是用原林场场部进行改建,不新建房舍,不存在在树林里盖房子、修栈道、游客游玩、住宿产生的垃圾和污水污染河流和森林,危害当地植被问题。该区于2018年5月16日聘请黑龙江绿网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家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专家意见项目可行。下一步,如确定建设此项目,带岭区政府将按照建设项目的相关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一、受理编号3377号:“宝山开发区金桥水泥厂等企业使用燃煤锅炉,烟囱冒黑烟,污染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宝山开发区金桥水泥厂实为绥化金桥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经济开发区;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以熟料、石灰石、粉煤灰矿渣、石膏等为原料经破碎、粉磨、包装为工艺的生产线一条,新建生产车间、材料库房、成品堆场、办公室等工程,项目生产规模为60万吨水泥。工程占地面积160000平方米,总投资1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00万元。 (下转第八版) (上接第七版)生产工艺中产生的粉尘设有布袋除尘设施,烘干炉产生烟气设有干湿复合除尘设施,食堂产生的油烟设有油烟净化设施。该企业环保审批手续齐全(绥环函〔2013〕210号、绥环函〔2015〕307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5日,绥化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对绥化金桥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彻底排查。经查,该企业共有两台锅炉,一台1吨供热锅炉已更换生物质锅炉,另外一台燃煤热风炉用于生产使用,生产过程中有冒黑烟现象。绥化市环保局于2018年6月25日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决定书》,责令企业于2018年7月3日前整改完毕,更换清洁能源。2018年7月3日,绥化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绥化金桥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另一台燃煤热风炉已更换了生物质燃料,企业已整改完毕。 绥化市环保局将继续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加大检查频次,定期不定期、明查与暗查相结合,保障绥化金桥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清洁能源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二、受理编号3378号:“2014年3月,绥化市北林区津河北村村民张某某,盗伐徐某某承包林地树木319棵。” (一)基本情况 2014年3月15日下午,绥化市北林区森林公安局接到高某坤(举报人徐某荣儿媳)报案,称自家地里的杨树、榆树被砍伐掉260多棵。北林公安分局和区森林公安局进行了调查处理,确定北林区津河镇津河村村民张明权砍伐举报人树木241棵。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北林区副区长徐涛同志召开了由北林区督查室、区环保局、区林业局、津河镇政府等部门乡镇参加的专题会议。7月3日,北林区森林公安局局长王颂、干警鄢德全,区林业局林业工作总站工程师段树国、白宗元,津河镇林业组长李洪军对案情做了进一步核查: 经调查,2013年春,张明权因案件所述林地影响其经营的砖厂往外排水,想用自家砖厂取土场交换王某贵(与徐某荣为夫妻关系)家位于东山坡哈伊路辅线南侧的一块林地,于是找到北林区津河镇津河村村委会协调。经村委会协调,当时双方协商达成口头协议,但未签订书面协议。过后王云贵儿媳高某坤告知村委会不同意串地,村上也就没有再过问此事,两家也一直没有再提起过。2014年3月15日上午,张明权安排砖厂工人王海、吴贵学用斧子将徐某荣家林地树木进行了砍伐,两家产生纠纷。 2014年3月15日下午,北林区森林公安局接警后,由于北林区森林公安局干警正在其他乡镇办案,因而委托北林区津河派出所在第一时间出警,津河派出所受托对报案人高某坤做了询问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初步勘察,后移交给了北林区森林公安局。2014年3月17日,北林区森林公安局局长王颂、干警鄢德全、津河林业站站长李洪军,对位于北林区津河镇砖厂房后、绥化至庆安公路辅路津河路段道南的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拍照取证,发现现场有238棵杨树和3棵柳树被砍伐。北林区森林公安局根据线索对嫌疑人张明权和涉案人员乔春光(张明权女婿)、王海、吴贵学及报案人高某坤和王云贵进行了询问。 据张明权供述,2014年初因修伊绥辅线公路,造成其砖厂内涝,需伐树排水,张明权向北林区政府反映过。北林区林业局按区领导意见,指派林业局资源组工作人员到实地,根据现场情况给出处理意见。北林区林业局工作人员还尚未到现场,张明权就把树伐了。 2014年3月25日,北林区林业局指定工程师郝彦喜、袁春生到案发现场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现场被砍伐柳树3棵,平均胸径13.3厘米,材积0.1434立方米,杨树(幼树)238棵,其中胸径4厘米以上57棵,平均胸径5.08厘米、材积0.3933立方米,胸径4厘米以下株树181棵计算不了材积,并出具了鉴定书。 2014年3月24日,北林区森林公安局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将此案移交给北林区公安局国保大队,北林区公安局国保大队对违法嫌疑人张明权再次进行询问,并会同区公安局法制科研判后,认定此案不构成刑事案件,决定退回北林区森林公安局处理,并出具了《关于对北林区森林公安局移交张明权砍伐林木一案的情况说明》。北林区森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将此案定性为滥伐林木性质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明权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张明权处以人民币12000元罚款,责令张明权在2014年春季补种滥伐树木株数的5倍即1205棵树木,所需费用由张明权支付。案件依法查处后,北林区森林公安局将处理结果口头告知了徐某荣家人,并告知涉及赔偿问题可到法院诉讼解决。 为进一步调解两家争端,2014年5月15日上午,由北林区公安局国保大队牵头、召开了由北林区林业局主要领导刘永志、主管领导刘生、区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局长王颂、违法行为人张明权、当事人徐某荣参加的调解会。经调解,张明权本人愿意赔偿徐某荣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徐某荣当场表示同意。但随后与其儿媳高某坤商量后又不同意调解方案。2014年6月,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就该案指派何忠玉副局长带领省局法制、督查工作人员到北林区森林公安局进行了核查,认为在该案的处理上定性准确。 依据林业行政处罚意见,责令张明权在2014年春季补种1205棵树木。由于徐某荣阻挠,2014年和2015年始终没有恢复造林。2016、2017年两年,补林工作已经完成。2018年7月3日,北林区林业局和北林区津河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实地进行了调查。徐某荣原树地老砖厂北的树木栽植2.4亩283株,老砖厂东砖厂老道栽植3.5亩373株,老绥庆路北(老砖厂东辅线北坡)栽植2.3亩744株,共计1400株,(自然毁损和风折木未统计在内)新植株数超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补种数量。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三、受理编号3379号:“2016年以前,友好区友谊林场场部附近的友谊选矿厂,无任何审批手续,废水直排。2016年以来,该厂在友好河边挖坑偷排废水,污染河水及地下水,举报人要求取缔该选矿厂。” (一)基本情况 伊春市友好林业局友谊林场场部附近的选矿共有2处。一处是北岩选矿厂,占地面积72111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由选矿场、尾矿输送、尾矿库、供电设施、供水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组成,选矿工艺采用二段一闭路破碎流程,磨矿工艺采用二段磨矿工艺流程,年加工铁矿石5万吨,年产铁精矿2万吨,精矿品位65%。另一处是位于友谊林场58公里伊春市金泰选矿厂,该公司2013年10月选址设计施工,2015年建设完毕,现处于停产状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友好区组成由吴伊森区长为包案组长、刘兆华副区长、李志斌副局长为副组长,安监、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电业部门为成员的包案组,对友谊林场的2个选矿厂进行现场实地核查,情况如下: 北岩选矿厂于2008年底建成试生产,该地类属于森铁改公路使用的废弃取料场,一处是林场养鸡房舍,另一处是路管处道班房屋。该企业是在这两处房舍拆除后翻建的,未办理相关占地和房屋建设使用手续。2014年6月23日,因无环保审批手续,被伊春市环保局责令停止建设使用后,该企业于2016年7月补办了环评审批手续(伊环建审〔2016〕16号文件);2017年9月,通过伊春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伊环验〔2017〕15号)。2015年,取得黑FM安许证字〔2015〕YC347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2016年,获得省冶金协会颁发的选矿厂和尾矿库安全标准证书。 7月2日,经友好区现场调查组现场排查,该厂尾矿库未发现有排污口,没有发现挖坑偷排废水问题,不存在对友好河河水污染问题。企业生产时产生的废水统一排入尾矿库,不存在废水直排现象。该尾矿库于2008年建设期间,由黑龙江正昌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尾矿库采用土工膜进行防渗处理,符合防渗工程标准。2016年以来,该厂投资新上了水处理设备,生产废水经加入助沉淀介质、班德水处理系统处理澄清后全部回用;循环水池兼做事故水池,容积2万立方米,生产废水实现零排放。该企业于2017年委托第三方黑龙江省鸿燊环保检测公司对选矿厂尾矿库三个地下水监测井进行监测,监测数据符合地下水水质标准,没有对地下水产生污染。 7月2日,该区调查组对另一处位于友谊林场58公里的伊春市金泰选矿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实,伊春市金泰选矿厂2013年10月选址设计施工,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2015年建设完毕;2015年,项目环评文件获得伊春市审批(伊环建字〔2015〕10号),未验收。因其没有申领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2015年,由友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生产至今;同年友好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致函友好区电业局给予了断电停产决定。检查现场没有发现生产现象。 整改情况:一是北岩矿业林地手续问题。由于北岩矿业公司矿山按行政区划属逊克县境内,选矿厂设在友好行政区内,两处不在一个行政区域,按当年国家林业政策,选矿厂必须与矿山打捆上报才予以审批。2012年,全国林地保护一张图卫片调查时该厂已上报省森工总局,对于这类历史遗留问题森工总局决定统一上报国家林业局一次性解决,该企业自2013年建厂以来多次到省林业主管部门沟通,森工总局答复,等待批复解决全省此类遗留问题。 二是伊春市金泰选矿厂,由区电业局将该厂用电设备重新复合检查后立即拆除,以确保该企业彻底关停。区政府要求该企业立即拆除设备。同时,要求对厂区内进行清理平整后恢复植被,并指派友谊林场安排专人负责对此事事中事后监督。 友好区已经启动追责程序,对查实的责任人将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现正在审理阶段。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四、受理编号3380号:“一是近几十年来,小兴安岭林木资源被不法分子破坏,导致森林资源匮乏、珍贵树种消失、珍贵药材种类减少。多个林场存在盗伐超伐林木、毁林采石采砂等情况。二是2015-2017年,金山屯林业局丰茂林场鹤伊公路67公里处的山林,被不法分子砍伐林木。三是金山屯林业局管辖范围内,有人毁林占地非法采石、采砂,九峰山旅游区侵占鹤伊公路67公里山林南侧1000亩林地,峰岩山寨旅游区违规占用林地3000亩,九号山庄和金山鹿苑违规占用林地若干亩。”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近几十年来,小兴安岭林木资源被不法分子破坏,导致森林资源匮乏、珍贵树种消失、珍贵药材种类减少。多个林场存在盗伐超伐林木、毁林采石采砂等情况。”) (一)基本情况 小兴安岭自开发建设以来,已经过60余年,就伊春林区来说,盗伐林木、毁林采石采砂的现象之前偶有发生。对此伊春市从未放松过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和监管,并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伊春林区生态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检查的通知》、《关于印发伊春市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伊春市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加强了森林资源管理,尤其是封山育林以来,森林蓄积量在逐年增加,郁闭度在逐年增大,森林蓄水、含氧能力一直在提高,珍贵树种、药材数量逐渐增长。因此,不存在信访人反映“几十年来,小兴安岭林木资源被不法分子破坏,导致森林资源匮乏、珍贵树种消失、珍贵药材种类减少”的情况。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金山屯区对本区盗伐超伐林木、毁林采石采砂情况进行了核查。根据金山屯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的案件数据,近三年来该区共发生盗伐行政案件59起、刑事案件4起。其中,有52起为木耳种植户为清理场地、搭木耳架和烧柴,盗伐场地周围林木案件,仅在丰沟经营所263林班9小班发生了两起盗伐珍贵树种刑事案件,盗伐量为4.3477立方米,金山屯区法院依法对两名嫌疑人进行了判决,判处张红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王喜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数量较少,不足以导致森林资源匮乏、珍贵树种消失。 近年来,该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规定,不断加大对药用植物的保护力度,在6个林政资源检查站全年严格把控外来人员运输药用植物,各林场所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采摘、收购、加工药用植物行为,不存在大规模掠夺式、毁灭式的采摘现象。因此,不存在珍贵药材种类减少情况。 经核查,各林场所不存在毁林采石采砂情况。为保障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进行,区政府于2010年4月4日召开区(局)长办公会,研究解决砂石管理有关事宜,经会议研究决定由金山屯区政府统一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后,发包给棚户区改造开发商进行开采,并在伊春市水务局办理了河道采砂准采证(黑水(河)采证伊河字2010第088号),共11处采砂场。同时,区政府制定了《金山屯区砂石开采销售管理办法(暂行)》,进一步规范采砂、采石行为。棚户区改造工程结束后,所有涉及棚改砂场全部未进行再次审批,停止了一切采砂行为,各林场(所)没有私自采砂现象。原有6处采石场,现已注销采矿许可证2家(伊春市金山屯区誉辉采石场、伊春市金山屯区胜利采石场,已废弃);拟注销1家(伊春市金山屯区晋利石材厂,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8年6月22日拟注销该企业采矿许可证,该问题已于第十一批第101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剩余3家采矿许可证都在有效期内(分别为伊春市建兴采石有限公司金山屯区建兴采石场、伊春晋利矿业有限公司金山屯区西山建筑用花岗石矿、伊春市金山屯区金山采石厂),目前均处于停产状态。2016年,对李波(丰岭林场副场长、行政警告处分)、尹茂盛(丰岭林场林政员、行政警告处分)、朱刚(专员办驻丰岭林场资源监督员、行政警告处分)、赵德真(丰丽林场副场长、行政记大过处分)、陆洪达(丰丽林场场长、行政记过处分)等5人进行了问责;2017年对黄建华(专员办驻中心苗圃资源监督员、行政警告处分)、刘万国(中心苗圃多种经营公司副经理、行政警告处分)、崔希凤(专员办驻丰丽林场资源监督员、行政警告处分)、何作旺(丰丽林场林政员、党内警告处分)、胡俊峰(专员办驻育林经营所资源监督员、行政警告处分)、卢道福(育林经营所副所长、行政警告处分)、赵德真(丰丽林场副场长、行政警告处分)、解增武(专员办驻大昆仑经营所资源监督站站长、行政警告处分)、石立权(专员办驻丰林林场资源监督员、行政警告处分)、王忠河(白山林场副场长、行政警告处分)、刘文虎(白山林场林政员、党内警告处分)、杨成伟(横山经营所林政员、党内警告处分)、徐国祥(丰林林场林政员、党内警告处分)、申宏宇(专员办驻白山林场资源监督站站长、行政警告处分)、黄跃君(横山经营所副所长、行政警告处分)、徐世海(专员办驻横山经营所资源监督员、行政警告处分)、郭明柱(专员办驻小昆仑林场资源监督员、行政警告处分)、王继忠(丰林林场副场长、行政警告处分)、张传武(小昆仑林场副场长、行政警告处分)、刘道发(小昆仑林场林政员、行政记过处分)等20人进行了问责。 因非法侵占林地,2018年对卢道福(育林经营所管护中队副队长、党内警告处分)、王爱民(育林经营所管护小队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王慧武(育林经营所管护中队管护员、党内警告处分)等3人进行了问责。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5~2017年,金山屯林业局丰茂林场鹤伊公路67公里处的山林,被不法分子砍伐林木。”) (一)基本情况 鹤伊公路67公里处位于金山屯林业局丰茂林场325林班13小班内,GPS坐标为(542791/5248061)。多年来,金山屯区资源林政局和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从未接到过该区域盗伐案件举报,丰茂林场近几年也没有在该区域进行过林业生产活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上午,区委书记张玉宝带领包案组到达现场进行了实地核查。经现场调查,丰茂林场2015~2017年只有森林抚育生产活动,没有在325林班13小班进行过森林抚育。在核查中发现举报地点确实存在盗伐痕迹,存有伐根13个,为枫桦和柞树,伐根为多年陈旧伐根,部分已枯腐,由于盗伐时间久远,已不能界定盗伐年限。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金山屯林业局管辖范围内,有人毁林占地非法采石、采砂,九峰山旅游区侵占鹤伊公路67公里山林南侧1000亩林地,峰岩山寨旅游区违规占用林地3000亩,九号山庄和金山鹿苑违规占用林地若干亩。”) (一)基本情况 九峰山养心谷景区位于鹤嫩公路67㎞+900m处。2013年1月,伊春市东盟木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伟与林业局资源林政部门签订了管护经营合同,并成立了亿阳养生旅游度假区(九峰山养心谷景区前身);2015年,更名为九峰山养心谷游览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成功晋升为国家AAAA级景区;峰岩山寨旅游区位于鹤伊公路69公里处,该景区前身是70年代有住户264户的原商业科青年点。1999年,刘峰注册了峰岩泉饮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商业科青年点建设了峰岩山寨旅游区;金山屯境内没有九号山庄;金山鹿苑位于鹤伊公路75公里处,是一家半牧式天然养鹿场,始建于70年代初期,2005年改制为民营企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金山屯区委书记张玉宝带领包案组到达现场对本区毁林占地非法采石、采砂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 经调查核实,各林场所不存在毁林采石采砂情况。为保障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进行,2010年4月4日,金山屯区政府统一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发包给棚户区改造开发商进行开采,并在伊春市水务局办理了河道采砂准采证(黑水(河)采证伊河字2010第088号),共设立11处采砂点。同时,区政府制定了《金山屯区砂石开采销售管理办法(暂行)》,进一步规范采砂、采石行为。棚户区改造工程结束后,所有涉及棚改砂场全部未进行再次审批,停止了一切采砂行为,各林场(所)没有私自采砂现象。原有6处采石场,现已注销采矿许可证2家(伊春市金山屯区誉辉采石场、伊春市金山屯区胜利采石场,已废弃);拟注销1家(伊春市金山屯区晋利石材厂,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8年6月22日拟注销该企业采矿许可证)。剩余3家采矿许可证都在有效期内(分别为伊春市建兴采石有限公司金山屯区建兴采石场、伊春晋利矿业有限公司金山屯区西山建筑用花岗石矿、伊春市金山屯区金山采石厂),目前均处于停产状态。 2015年,九峰山旅游区因在景区内修建道路非法侵占林地0.635公顷,毁坏树木19.3959立方米,区资源林政局对其给予了15.02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金林罚书字〔2016〕第(01)号);2017年,因未批先占林地0.4559公顷,区资源林政局对其给予了4.55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金林罚书字〔2017〕第(02)号);2018年,因毁林开垦林地2块,分别毁坏林地0.2902公顷和0.339公顷,金山屯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分别对其给予了1.451万元和1.69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金公森林罚书字〔2018〕8号)和(金公森林罚书字〔2018〕9号)。其非法占地处罚面积总计为25.8015亩(1.7201公顷)。现侵占林地已上报国家林业局申请办理占用林地手续,毁林开垦地块已责令恢复植被。 峰岩山寨旅游区与资源林政局签订的林业多经用地有偿使用合同为有偿使用面积246.39亩。2017年,因非法破坏林地0.0521公顷,金山屯公安分局森侦大队对其给予了0.5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金公森林罚书字〔2017〕19号)。2017年冬季,为了进一步丰富冬季旅游项目,在景区非法占用林地0.0903公顷。7月12日,金山屯区资源林政局依法对峰岩山寨景区非法占用林地0.0903公顷的行为作出罚款27090元的行政处罚(金林罚书字(2018)第06号) 金山屯区境内没有九号山庄。“九号”名称来历为金山屯本地居民习惯性称呼五六十年代河流水闸,九号闸处为“九号”,九号地处丰沟经营所227林班8小班。经资源林政局现场核查九号水闸现地没有山庄。 依据《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同意建立迴龙湾等29处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复》(黑森营字〔2002〕252号)金山鹿苑批复经营面积为108公顷。经调查核实,2005年该景区为了游客进出方便,对大门与公路之间的原砂石路0.0274公顷进行了路面硬化,非法改变了林地用途。区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依法对其给予了548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金公森林罚字〔2018〕15号)。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五、受理编号3381号:“1980年,肇东市政府弃用巨合水库,30多年来水库周边水土流失严重(1亿立方米),冲刷形成长100公里、宽60米、深10多米的大沟(坤泥沟),损毁耕地、林地、草原达10000亩。举报人要求重修巨合水库,制止水土流失问题继续恶化。”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巨合水库实为肇东市于1967年在45千米坤泥河上修建的巨合滞洪区(国家没有注册)。滞洪区土坝工程由当时受益乡镇完成的部分土方,修建土坝6700米,最大坝高8.9米。在1985年和1988年遭遇了两次洪水袭击,滞洪区土坝在高水位浸泡下,造成滞洪区泄水闸南侧土坝多处决口。 当时的水利局领导邀请黑龙江省水利专家10余人对巨合滞洪区决口进行分析论证。专家认为:决口原因是修建滞洪区土坝土质不符合建设滞洪区土坝要求,该土坝土质地表以下十五米以内全为可溶性草甸黑钙土,不宜在此选址筑坝。建议将坤泥河下游土坝基础比较好的平原滞洪区修建成平原水库。若修建该巨合滞洪区,须采用外运黄粘土修建粘土心墙筑坝,或用混凝土心墙修建。若按此两项情况施工建设,根据该工程效益费用比分析,投资都非常大,投资回收期又长。最后在当时的肇东县政府同意情况下,水利局决定放弃巨合滞洪区的修复,确定巨合滞洪区报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1988年,肇东市政府弃用了巨合滞洪区,30多年来冲刷形成长45公里,宽20~60米,深4~10多米的河道,坤泥河流域损毁耕地、林地、草原,是由于坤泥河巨合滞洪区大坝决口造成的,加上坤泥河河床多由溶水性较强的分散性粘土组成,土质抗冲刷能力较差且溶水性强,遇洪水则较易发生大面积坍塌,导致河道下切。从而使坤泥河流域损毁土地近5000亩。 肇东市政府已经于2009年在坤泥河下游修建了平原水库。在2012年至2016年对坤泥河进行了五期治理,治理主河道长25千米。因此放弃巨合滞洪区的修复。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六、受理编号3382号:“2016年12月31日,青冈县兴华镇兴华村村民石某和陈某2人,毁林80亩改种稻田,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为青冈县兴华镇兴华村东大排村民石某秋栽种的退耕还林的林地,该林地于2003年栽植,共214亩。当年经青冈县林业总站验收合格后,纳入退耕还林林地面积。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30日,包案县领导组织青冈县林业总站、兴华镇等相关部门召开紧急会议,责成林业总站牵头马上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核查,2016年12月31日,石某秋发现自己退耕还林林地被人改变用途后,向青冈县森林公安局报案,受案后,青冈县森林公安局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查,石某秋的214亩退耕还林林地中,有32.109亩林地于2012年春季被石有杰以耕地名义承包给他人种植水稻;有42.860亩林地于2016年春季被陈昌以耕地名义承包给张喜彪种植水稻。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林地原有植被毁坏严重。 此信访案件已于2017年4月24日和2017年4月26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犯罪嫌疑人陈昌已经于2018年3月8日被青冈县公安局依法移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9日,石有杰因现有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七、受理编号3383号:“2016年12月31日,青冈县兴华镇兴华村村民石某和陈某2人,毁林80亩改种稻田,破坏生态环境。”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338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八、受理编号3384号:“2016年12月31日,青冈县兴华镇兴华村村民石某和陈某2人,毁林80亩改种稻田,破坏生态环境。”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338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九、受理编号3385号:“松花江公路大桥南桥头东侧有一橡胶厂,没有合法手续,长期偷摸生产,烟囱常年冒黑烟;锅炉和蒸汽罐均为自制,没有检验手续,存在安全隐患。”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橡胶厂位于佳木斯向阳西区红旗路,松花江公路大桥南桥头东侧。厂区面积110平方米,其中车间面积80平方米,锅炉房面积12平方米,办公区面积18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一台3立方米硫化罐,一台6180型车床,一台0.2吨手烧蒸汽锅炉一台。该厂2007年5月建设,2007年8月建成,主要经营范围:橡胶胶辊修理、服务,不生产橡胶产品;无环保审批手续;有工商执照。 2016年8月,曾有举报人向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过该厂烟尘污染问题。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处于停产状态,厂房内有一台0.2吨手烧锅炉,已废弃。自2016年9月以来,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加大了对该厂日常监管和巡查力度,经多次检查,该企业处于全面停产状态。 2018年3月19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锅炉房内一台0.2吨蒸汽锅炉停用。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厂经营者10日内拆除0.2吨蒸汽锅炉。2018年4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厂复核检查中发现,该厂已将0.2吨蒸汽锅炉整体拆除,锅炉上下水管、水泵已切割废弃,堆放于锅炉房门外。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1日,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厂区、车间无人值守,锅炉房内0.2吨蒸汽锅炉及主要管道及水泵已全部拆除,现场未发现该企业有生产迹象,企业已处于全面停产状态。 2018年7月5日下午2点,市质监局调查组会同环保局监察支队对该企业再次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无现场负责人,处于停产废弃状态。调查组查看了企业锅炉房,经现场勘查该燃煤小锅炉和容器均没有铭牌标号,并且无设备资料,无法确定是否承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无法确定是否自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只有在特种设备目录里的设备才进行办理使用登记和检验手续。 下一步将加强对该厂的日常监管,如发现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