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4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34-1批次,共59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35件,已办结33件,受理编号为4020、4021、4022、4023、4024、4025、4026、4027、4028、4029、4030、4031、4032、4033、4034、4035、4036、4037、4039、4040、4041、4042、4043、4045、4046、4047、4048、4049、4050、4051、4052、4053、4054;未办结2件,受理编号为4038、4044。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4020号:“松北区东北亚大街与蒲州路交口,东北亚大街往北约1000米处靠右侧有一块地,有人用推土机和钩机在此挖坑采土,后又从恒大绿洲用车将垃圾拉至坑内填埋,垃圾中含有大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存在安全隐患。” (一)基本情况 在松浦街道办事处东北亚大街与浦川路交叉口(东北亚大街北侧1000米处)为江北中环路,该路两侧周边是排水沟及行道树。日常监管由松浦街道办事处负责,松浦街道办事处之前没有接到过此类问题的信访案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后,哈尔滨市松北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松浦街道办事处立即就信访反映的问题实地踏查。2018年7月5日,经松浦街道办事处调查,在东北亚大街与浦川路交叉口东北角的东金集团用地范围内,存在2处建筑土堆约20000立方米,其中1处土堆旁约有4立方米建筑垃圾。 2018年7月5日,由松浦街道办事处牵头,环保松北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及松浦村联合开展现场核查,并就该地块范围内的2处建筑土堆情况,约请东金集团副总经理王晓峰现场核实。经了解,王晓峰称:“由于该地块地势低洼,垫土是为下一步集团开工建设做准备,为自己集团搞建设,得对自己和本企业的员工安全负责,在垫土用的建筑用土装卸中严格把关,不可能把含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土用在自己身上。”并口头郑重承诺建筑土堆内绝没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经调查组现场排查,未发现相关线索。松浦街道办事处要求东金集团立即清理土堆旁约4立方米的建筑垃圾,目前已清理完毕。 下一步,松北区将继续监督东金集团加强对该地块的管护,禁止外来车辆在此处倾倒垃圾。同时,松北区将持续跟踪该地块情况,一经发现任何“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相关线索,立即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公司对其进行检测,查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确有此问题,松北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严厉打击,坚决杜绝严重污染环境情况的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4021号:“一是2016年哈尔滨市城建局在没有公示相关行政机关审批文件的情况下,用两艘挖沙船将太阳岛东部松花江支流旁原有柳树、芦苇和塔头植被的二处小岛深挖毁掉,建设停车场,破坏稀有塔头植被生态湿地。二是2004年太阳岛风景区在东部警备路北侧非法建设的捷能热力电站燃煤锅炉房已停用,但未依法拆除。三是哈尔滨市政府将大量公园泥土运到太阳岛景区东部原太阳岛消防队西侧和北侧的原生态湿地上形成约3米高的土方,掩埋了警备路北侧大片原始塔头植被和沼泽地,今年年初又运来大量泥土回填湿地约2000平方米,在湿地上新建项目,破坏生态环境。四是船厂小区内垃圾箱数量不足,生活垃圾落地后清理不及时,垃圾通道未封闭,各种垃圾从通道落到一楼,一年四季散发臭味,污染周边环境。五是船厂小区居民生活饮用井水,水中经常出现浑浊物,无法饮用。六是松花江江边靠近中东铁路公园江北段东侧,有一长约50米的垃圾带,堆积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一旦江水上涨,垃圾污水流入松花江,将威胁城区居民生活饮用水源安全。举报人曾向哈尔滨市政府官网“百姓谈”反映,至今未果。七是船厂社区和工厂商服有一个排放污水的臭水坑,位于原牛甸屯西侧大面积低洼处,至今无人治理,一旦江水上涨将导致污水流入松花江,污染水体。”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6 年哈尔滨市城建局在没有公示相关行政机关审批文件的情况下,用两艘挖沙船将太阳岛东部松花江支流旁原有柳树、芦苇和塔头植被的二处小岛深挖毁掉,建设停车场,破坏稀有塔头植被生态湿地。”) 此案件已于第十一批第100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04 年太阳岛风景区在东部警备路北侧非法建设的捷能热力电站燃煤锅炉房已停用,但未依法拆除。”) (一)基本情况 太阳岛(临时)供热锅炉房位于太阳岛风景区东坝外石当站原消防队旧址,用地面积17000平方米,是太阳岛地区经过环境综合整治,拆除许多小锅炉后为解决太阳岛地区的采暖供热而建设的临时过渡性锅炉房。当时已取得省、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关于太阳岛风景区供热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关于对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在太阳岛东坝外石当里建设临时性供热锅炉房意见的函》《关于哈尔滨市太阳岛供热管道穿越堤防和金水河有关涉河事宜的批复》等批件。 关于太阳岛(临时)供热锅炉房问题,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供热管理办公室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城城市规划设计院编制的《哈尔滨市松北区集中供热专项规划(2011-2020)》中的第七章热力管网篇章中关于太阳岛供热管网规划章节中明确:“远期由松北供热中心供热三环管网引出新建一条管线向太阳岛区域供热”“届时,临时供热锅炉房改做加压泵站。”2016年年初,捷能热力公司启动了松北供热中心(二期)续建工程,同时启动了太阳岛供热主管网工程项目,已于2017年10月13日全线贯通,并投入使用。太阳岛(临时)供热锅炉房停用,并作为中继泵站使用。因仍具备必要的使用功能,而未予以拆除。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松北区包案区领导认真分析案情,确定由太阳岛街道办事处、区城管执法局、区供热办组成联合调查组,2018年7月5日展开调查工作。 经调查,根据《哈尔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关于松北区将规划建设成绿色生态型园林式新城区的要求,2005年以来随着太阳岛“总体规划”的实施,先后搬迁居民住宅、公企单位近百户,拆除拔掉土锅炉、小烟囱近百根,初步净化了岛内空气。然而,经政府批准留驻岛内单位的烟囱林立的现状与景区景观及“计划纲要”的要求极不相称,形成很大反差。为改变这种现状,市、区有关部门多次调研、论证,决心拆除岛内分散小锅炉、小烟囱,彻底解决污染问题。为此,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与入区供热企业轩辕集团协商,并实地踏查确定在太阳岛东坝外石当站原消防队旧址,临时建设一座占地17000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的过渡性供热锅炉房。以解决现有驻岛单位及省政府接待中心(太阳岛宾馆)、广电城、科技馆等重点单位冬季临时过渡性取暖问题。项目建设获得了省、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 根据《哈尔滨市松北区集中供热专项规划(2011-2020)》要求,太阳岛(临时)供热锅炉房停用后,将继续作为中继泵站使用。从停用开始,捷能热力公司就组织规划设计,对现有锅炉房改中继泵站进行整体设计,目前正在设计阶段。综上所述,因该锅炉房仍具备必要的使用功能,而未予以拆除。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哈尔滨市政府将大量公园泥土运到太阳岛景区东部原太阳岛消防队西侧和北侧的原生态湿地上形成约3米高的土方,掩埋了警备路北侧大片原始塔头植被和沼泽地,今年年初又运来大量泥土回填湿地约2000平方米,在湿地上新建项目,破坏生态环境。”) 此案件已于第十一批第100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船厂小区内垃圾箱数量不足,生活垃圾落地后清理不及时,垃圾通道未封闭,各种垃圾从通道落到一楼,一年四季散发臭味,污染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船厂小区地处松北区太阳岛街道办事处东南部辖区,辖区总面积40万平方米,区域内有多层居民楼21栋,平房900余户。目前共有1958户,总人数6800人。该小区为原哈尔滨船舶修造厂(国企,1928年建厂)家属区,整体比较老旧,基础设施落后,垃圾箱不足问题确实存在,有6栋楼房带有垃圾通道,现仍在使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经太阳岛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船厂小区为原哈尔滨船舶修造厂(国企,1928年建厂)家属区和部分自然村屯组成,有21栋住宅楼和900多户平房。楼房和平房交错,杂乱无章,内部道路狭窄、崎岖,有的道路只有1人宽,因此无法摆放垃圾箱,现有15个垃圾箱都摆放在主要街路上,垃圾箱数量不足。船厂小区共有6栋带有垃圾通道的楼房,建设于80年代,居民可以将垃圾通过楼梯间内的垃圾通道,直接滑到楼下,由保洁人员负责清理。 针对以上情况,太阳岛街道办事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对有垃圾通道的6栋楼房的居民进行入户走访调查,征求群众意见,根据群众意愿做好封闭垃圾通道工作。在满足拉运条件的位置,近期再增设垃圾箱和垃圾桶,增加清理次数,确保垃圾不落地、无满溢、无丢弃。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五个问题办理情况:(“五是船厂小区居民生活饮用井水,水中经常出现浑浊物,无法饮用。”) (一)基本情况 船厂小区地处松北区太阳岛街道,西邻滨洲铁路桥,三面环水,辖区总面积40万平方米。该区域的供热、供排水、房屋维修及物业管理等在2000年前一直由哈尔滨船厂自行管理。2000年船厂破产后,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由改制后的黑龙江航运集团下属的黑龙江钱塘物业公司负责,该集团目前隶属于省国资委。 船厂社区自供水设施不在松北区供排水公司市政管网管理范围内,设施产权也未在区供排水公司。2014年之前,曾有居民反映船厂小区饮用水质量问题。2014年5月,区供排水公司按照区委区政府2014年第二次联席会议要求,对船厂社区自供水设施进行了应急改造,新建供水井1眼,更新主干供水管线1560米,日供水能力达到400吨。2014年11月9日,新建供水处理站正式投用,钱塘物业拒不履行主体责任,松北区供排水公司代为管理生产运行工作。目前,从7月5日检测结果看,出厂水化验结果氨氮和大肠杆菌存在超标问题,其它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松北区包案区领导组织太阳岛街道办事处、区水务局、区供排水公司组成联合调查组立即展开调查工作。调取了7月5日水质检测结果,责成区供排水公司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意见。 经调查核实,该小区自来水外网产权单位为黑龙江钱塘物业公司,因黑龙江钱塘物业公司拒绝履行主体责任,造成外网管理责任缺位,外网管线年久失修,跑冒滴漏现象时有发生,加上居民节水意识不强,现供水量已严重不足,只能进行间歇性供水。区供排水公司水质监测中心每周进行2次水质检测。7月5日检测中发现,氨氮和大肠杆菌存在超标问题,其它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区卫生局也不定期对船厂供水泵站出厂水进行检测。目前,出厂水不存在水质浑浊现象。 目前,区水务局已责令区供排水公司对氨氮和大肠杆菌超标原因开展排查工作。针对排查结果,经研究确定由松北区供排水公司申请重新选择水源地打供水井1眼,尽快解决水质超标问题。区水务局、区供排水公司将进一步改进水处理工艺,加强供水处理站运行管理,日常检测频次由每周2次增至每日1次,保证出厂水严格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杜绝水质浑浊现象发生,确保群众吃上满意水、放心水。 下一步,结合哈尔滨新区12万吨地表水厂已试运行的情况,松北区已责成有关部门加快研究论证,将船厂小区供水并入市政管网范围,以彻底解决船厂小区居民饮用水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六个问题办理情况:(“六是松花江江边靠近中东铁路公园江北段东侧,有一长约50米的垃圾带,堆积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一旦江水上涨,垃圾污水流入松花江,将威胁城区居民生活饮用水源安全。举报人曾向哈尔滨市政府官网“百姓谈”反映,至今未果。”) 此案件已于第十一批第100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七个问题办理情况:(“七是船厂社区和工厂商服有一个排放污水的臭水坑,位于原牛甸屯西侧大面积低洼处,至今无人治理,一旦江水上涨将导致污水流入松花江,污染水体。”) 此案件已于第十一批第100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受理编号4022号:“一是阿什河从上游经道外区团结镇、民主镇流入松花江,原来河道宽阔,两岸分布自然湿地,近年来有不法商人私自开垦湿地,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卸至河岸铺河垫道,致使河道变窄,污染河水。二是近年来在松花江流域从民主镇战备路至席家闸(滨江湿地沿着堤坝松花江一侧6公里长)有多处湿地被不法分子用垃圾垫平,每到雨季雨水浸泡垃圾产生的脏水流入松花江,严重污染水体。”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阿什河从上游经道外区团结镇、民主镇流入松花江,原来河道宽阔,两岸分布自然湿地,近年来有不法商人私自开垦湿地,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卸至河岸铺河垫道,致使河道变窄,污染河水。”) (一)基本情况 阿什河位于松花江右岸,是松花江一级支流,道外段主河道(长江路至入江口)长16.11km(从长江路至松花江入江口分左右两支,左叉河道是从信义沟起始至松花江入口,全长14.5km;右叉河道从分叉处至下游入松花江入口,全长12.2km,两叉河道总长26.7km,长江路至上游香坊交界处7.29km,河右岸归道外管辖)。流域面积约16平方公里,涉及道外区2个镇10个村(10个村含3个实业公司分别为丰果实业公司、前进实业公司、曙光实业公司),左岸从松花江入江口至信义沟,是哈尔滨城市堤防化工堤,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右岸从松花江入江口至东风沟,下游和东风民主堤与巨源堤防相连接,为30年一遇防洪标准,上游从佟家店到东风沟无堤防。 道外区水务局、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在日常监管中,接到过相关举报,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办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日,按照哈尔滨市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领导小组《阿什河流域城区段环境现状调查工作方案》要求,道外区水务局安排30余名工作人员分成5个工作组,利用三天时间,对阿什河流域道外城区段排污口、河道变化及违建情况进行了排查。 本次调查共发现道外区河道变化17处。其中占河道9处,占滩地8处。上述河道变化情况均已完工或建成,除1处有审批手续外,其余均无审批手续,对河道水环境、岸线环境、防洪安全等产生一定影响。道外区水务局均已约谈相关责任人,要求限期整改,恢复原貌。 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派遣执法人员于7月6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卸至河岸的行为。但在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其它信访案件办理过程中,经道外区水务局认定,阿什河流经一汽森华地段确有用少量生活垃圾和残土倾占河岸及滩涂的行为。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已于2018年6月14日对一汽森华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针对污染河水问题,2018年6月25日,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对阿什河流域长江路、先锋路、哈东路3个断面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上中下游化学需氧量、氨氮数值均没有明显变化。 经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组织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历年来,阿什河沿岸大部分处于无堤防状态,存在倾倒垃圾的现象。为了加强对沿岸的保护,改善区域生态环境,2014年设立了阿什河湿地公园,几年来,逐步清理沿岸垃圾,疏通河道7.6公里,增加水体流动性,改善水质,修复湿地890亩。实施园林景观带建设,种植不同种类的观赏树2000棵,栽植花卉10万株。改善鸟类栖息生存环境,丰富生物多样性,种植非收割小麦8亩,作为候鸟迁徙、停歇食用。2016年,阿什河湿地公园被批准为国家湿地公园(试点)。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近年来在松花江流域从民主镇战备路至席家闸〔滨江湿地沿着堤坝松花江一侧6公里长〕有多处湿地被不法分子用垃圾垫平,每到雨季雨水浸泡垃圾产生的脏水流入松花江,严重污染水体。”)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黑龙江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道外区民主镇境内新国村段,从民主镇战备路至席家闸约3.3公里处。 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过此问题,并接到处理过相关举报案件。已于2017年9月5日,向民主镇新国村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外林罚决字〔2017〕第1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组织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经查,发现黑龙江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民主镇新国村段,存在私垫残土行为,面积约为2公顷。此问题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已于2017年6月20日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17年9月5日向民主镇新国村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限期缴纳罚款,拆除违建,恢复湿地。新国村未按期履行处罚决定。2018年5月28日,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向道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在黑龙江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日常巡查中发现,依然存在少数不法分子在哈东湿地松花江堤坝上偷卸建筑垃圾行为,当地镇政府及村委会发现后及时进行了清理。经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调查,民主镇新国村存在残土填埋湿地现象,目前未发现雨水浸泡垃圾产生污水流入松花江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与市环保局道外分局要求民主镇进一步加大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民主镇政府制定了《民主镇湿地保护巡查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巡查人员和管辖区域,加大巡查力度。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4023号:“2017年省农垦总局绥化分局嘉荫农场向社会分段招标,将境内河套各段以不同价格出售给多人,有人在河道内挖沙谋利,盗伐两岸林木,严重破坏河套生态环境,两岸耕地受到威胁。” (一)基本情况 嘉荫农场自建场以来,从未清理过结烈河河道,河道内淤积严重,河水出槽,导致经常冲毁农田,急需整治河道。2016年,嘉荫农场向绥化管理局提交了《关于申请对黑龙江省嘉荫农场河道采砂规划进行批复的请示》,绥化管理局以绥垦局发〔2016〕48号文件下达了《关于黑龙江省嘉荫农场河道采砂规划的批复》批复了该规划。2017年,嘉荫农场向农垦绥化管理局水务局递交了《河道采砂申请书》,农垦绥化管理局水务局按照《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嘉荫农场河道采砂规划》审核发放了《结烈河河道采砂准采证》。嘉荫农场多方面考虑及研究决定,将结烈河局部4段河道采砂疏浚作业面向全场进行了公开竞标发包。 (二)核实处理情况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4日~5 日,经绥化管理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农场主要领导及农场水务、建委、环保、林业等组成的多个联合组连续两天对信访反映的现场进行了实施勘查。经现场勘测确认,采砂在批准的范围内,其为合法采砂行为;在采砂过程中未发生盗伐两岸树木违法行为,未对河套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农田因河道的疏浚得到了有效保护,解决了农田经常被淹的历史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4024号:“中北热镀锌有限公司被举报后还在生产,只要有相关部门来检查就有人通风报信,立即停止生产。该公司将十几年的镀锌污水全部倒在厂外南院的大坑内,现已埋上。举报人担心督察组离开黑龙江省后该公司恢复生产。举报人要求该公司停产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再生产。”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九批第319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最新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5 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执法人员连续4天对中北热镀锌有限公司进行了不定时抽查,该企业均处于停业状态。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厂的周边进行了勘查。经查,该企业厂区南侧为农田,有农作物生长,厂外南院为村民自留地。据村民介绍,这片地是村民自行购买的,没出现过用大坑存放企业污水的问题。 下一步,市环保局道里分局将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跟踪督办,整改不达标,不得擅自生产经营,防止污染扰民问题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4025号:“一是肖某和王某毁坏民泉村200亩农田建金龙山墓。二是2015年,肖某谎称民泉村有75000平方米荒地,荒地内有1132个墓,可以改建公益性墓地。经市国土局核实,此处没有荒地,只有农田和林地,建墓地处是113亩农田。刘某配合王某在民泉村建成大型墓地,建设过程中盗伐林木3000多棵,该墓地距水源地不到100米。三是史某某毁坏农田100多亩被区政府认定为毁坏农田1000多平方米。四是建墓地严重破坏民泉村旅游资源,进村唯一大道必经墓地,每天有人在此放炮、烧纸,污染环境。举报人多次到市国土执法局举报,至今未果。”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肖某和王某毁坏民泉村200亩农田建金龙山墓。”)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5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5 年,肖某谎称民泉村有75000平方米荒地,荒地内有1132个墓,可以改建公益性墓地。经市国土局核实,此处没有荒地,只有农田和林地,建墓地处是113亩农田。刘某配合王某在民泉村建成大型墓地,建设过程中盗伐林木3000多棵,该墓地距水源地不到100米。”)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5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史某某毁坏农田100多亩被区政府认定为毁坏农田1000多平方米。”)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5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建墓地严重破坏民泉村旅游资源,进村唯一大道必经墓地,每天有人在此放炮、烧纸,污染环境。举报人多次到市国土执法局举报,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基本情况已于第九批第751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该处150多年来一直是乱葬岗,到目前为止民泉村也没有旅游开发项目。自调查核实之日(6月11日)起,没发现有人在此放炮、烧纸。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曾接到过电话举报,当时即已电话回复了举报人,告知其市国土资源局已依法对违法占地情况做出了行政处罚,并将情况通告所辖区政府。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4026号:“四五年前,鸡西市大同林场内有矿主把过去翻出的土(已长满树和灌木)又筛了一遍,残土堆埋了几亩湿地,致使小溪改道。从去年夏天开始,该矿主与他人联合进行大规模开采,严重破坏林场生态环境,具体情况如下:一是造成当地居民多年来作为饮用水源的自涌泉水干枯,林场只好打深水井解决饮水问题;二是原来是地下开采,现在又增加露天开采,到处乱挖,破坏几十亩林地植被,铲出的残土到处堆放,埋了几十颗直径20多公分的松树,很多树木被堆埋致死;三是开采现场离当地住户太近,残土堆在住户房后10多米处,新开的洞口每天放炮,距附近住户100米左右,炮声震的房子发抖,大型工程车在居民区里来来回回,噪声严重扰民。”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造成当地居民多年来作为饮用水源的自涌泉水干枯,林场只好打深水井解决饮水问题。”) (一)基本情况 2009年,鸡西市大同林场铁矿获得采矿权并成立伟达矿业采选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号:C2300002012072120126355,有效期自2015年1月12日至2020年3月25日。该企业前期始终未生产,直至2018年4月初开始筹备组织建设。2018年5月3日,经滴道区安煤局、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人社局6部门联合对鸡西市伟达铁矿采选有限公司进行了开工建设验收;2018年5月7日,经滴道区安煤局批复开工建设,准予建矿。该企业无环保审批手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滴道区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并责成政府分管非煤矿山的副区长包案,区政府组织区环保局、安煤局、国土资源局、大同林场现场进行了调查、勘察、询问。经滴道区政府协调市林业局对大同林场进行调查,2017年11月,大同林场发现原位于场部上方1公里处的饮用水源(自涌泉)干枯。为解决居民饮用水问题,林场马上组织打了一眼120米深的深水井解决居民饮用水问题,此自涌泉水至今无水流,原因不明。伟达矿业采选有限公司开工时间为2018年5月7日,东山采区开采方向与自涌泉水相反,轻化工采区刚剥离表土层,伟达矿业采选有限公司建设与自涌泉水断流无关。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原来是地下开采,现在又增加露天开采,到处乱挖,破坏几十亩林地植被,铲出的残土到处堆放,埋了几十颗直径20多公分的松树,很多树木被堆埋致死。”) (一)基本情况 同问题一。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4日,在滴道区安煤局例行检查时发现,伟达矿业采选有限公司施工地点断面、运输方式与设计不符,区安煤局依法下达停止建设决定书。现有矿石堆都是原大同林场铁矿50年代至60年代产生的废弃料石。2011年8月,市林业局大同林场对伟达铁矿实际占地面积进行过测量,经与2018年再次测量对比,未发生变化。经大同林场现场检查,周边未发现树木致死,不存在破坏植被现象。 经滴道区国土资源局与滴道区安煤局联合检查,根据伟达矿业采选有限公司初步设计说明书(黑龙江冶金设计院设计),该企业施工了东山采区和轻化工采区。根据设计,2个采区均采用井工开采,设计为一平硐一竖井形成系统,轻化工采区未进行开拓施工,由于表土层松软,采用钩机进行台阶式剥离。不存在露天开采现象。经国土资源局GPS定位,现生产行为均在矿区开采范围和林权使用区域内,不存在违规乱采乱挖现象。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开采现场离当地住户太近,残土堆在住户房后10多米处,新开的洞口每天放炮,距附近住户100米左右,炮声震的房子发抖,大型工程车在居民区里来来回回,噪声严重扰民。”) (一)基本情况 同问题一。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滴道区环保局与滴道区安煤局联合检查,伟达铁矿现场有2个作业地点,分别是东山采区和轻化工采区。轻化工采区未进行开拓施工,由于表土层松软,采用钩机进行台阶式剥离,产生废渣1千多立方米,一部分用于维修道路,另一部分堆积在厂区范围内;东山采区岩石坚硬,每循环火药量近30公斤,新开洞口也是在原洞口基础上施工的,距离居民区在200米以外,并隔有小溪,为了不打扰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矿山取消夜班作业,生产均在7~17时进行,经对附近居民进行走访,企业放炮生产未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滴道区安煤局已于6月14日要求企业停止建设,车辆运输扰民问题已不存在;7月19日,鸡西市林业局复核检查时企业仍然停产,未发现噪声扰民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受理编号4027号:“肇源县污水处理厂已闲置几年,污水直排松花江,排污口位于中心排灌水渠旁,污水与江水混合后被抽回用于灌溉水稻。”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七批第285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此次信访新增内容:“排污口位于中心排灌水渠旁,污水与江水混合后被抽回用于灌溉水稻。”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7月4日,包案县领导副县长张维刚组织环保局局长郭沛华、城管局局长王双武、城管局副局长朱立清、城镇地下排水站副站长徐志高召开专题会议,并到现场办公,调查了解实际情况。成立由环保局、城管局、城镇地下排水站组成的工作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 经核实,信访反映的排污口指的是肇源县中心排灌水渠输送稻田回水入江的退水口。该条入江排灌水渠平时担负县城周边近53000多亩稻田回水(其中,东排水干渠自党校闸门至四方山村,长度1.4千米,宽度3米,农田退水面积33100亩;西排水干渠自党校闸门至后永利村,长度7.44千米,宽度3米,农田退水面积19426亩)。另外,在夏季强降雨时,该排水渠还承担县城部分区域地表汇水应急排水的功能。经调查,该排水渠及退水口的外排水,除农业生产季节稻田回水及夏季强降雨时应急排水外,日常无工业、生活等污水直排汇入的问题。 下一步,肇源县将加大对中心灌区稻田退水渠两侧及渠口拦栅处的清理力度,定期进行清淤,努力为广大稻农营造更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提供更优质的灌溉水。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4028号:“肇州县丰乐镇鑫融泰玻璃制品制造公司生产乳白色玻璃瓶,每天生产过程中共有2吨多氟气体排放到大气中,污染周边农作物,影响周边居民健康。该企业无有效的废气处理设施,生产车间无任何防护措施。”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九批第3186号案件进行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受理编号4029号:“哈尔滨市委、市政府没有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12月24日)、《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3号)要求,将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社会噪声、餐饮服务油烟等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由环保部门移交给城市综合管理部门。”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九批第3171号案件进行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一、受理编号4030号:“铁力林业局日月峡国家森林公园(铁力大森林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在铁力林业局马永顺林场内泛滥乱罚,严重破坏森林资源。” (下转第七版) (上接第六版) (一)基本情况 铁力林业局日月峡国家森林公园位于铁力林业局马永顺林场施业区内,由铁力林业局于1998年开始投资兴建,2000年12月28日,经国家林业局批复为国家级森林公园。为了开发森林旅游产业,在1998年公园主景区与黑龙江日月峡大森林旅游有限公司签订了50年的开发经营管理合同,其功能定位是休闲度假、养生养老和旅游观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铁力林业局组成了由林业局党委书记张佳友、局长杨公伟为组长,分管副局长曾庆军和公安局局长李广厚为副组长,资源林政局、森调队、公安局为成员单位的包案组。2018年7月5日,由林业局党委书记张佳友、局长杨公伟带领包案组赴马永顺林场现场详细核查此案件。 经查,2014年9月,日月峡国家森林公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黑龙江日月峡大森林旅游有限公司负责对马永顺林场施业区占地范围的515林班8、9小班10.8公顷林地进行中幼林抚育。2014年9月26日,铁力林业局马永顺林场居民匿名举报,日月峡国家森林公园有树木被砍伐、破坏植被现象发生。接到举报后,铁力林业地区公安局森侦大队对日月峡森林公园非法采伐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当时核查,黑龙江日月峡大森林旅游有限公司义工周喜平违反操作规程,非法采伐病腐木、雷劈木、风倒风折木75株,蓄积7.2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2014年9月27日、28日,铁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分别对义工周喜平、日月峡国家森林公园经理刘尚平执行刑事拘留15天。 同时,包案组针对2015年以来日月峡森林公园是否有破坏生态环境情况再进行详细现场调查核实。通过对林业局专员办主任李永启、马永顺林场场长付广义、林场党总支书记李文静、主管资源副场长关岳东、资源监督站长赵洪岩,马永顺林场职工程玉华、王国良、刘海峰、刘洪波、马振祥、周梦富进行核实询问,以及对占地范围约11公顷林地进行现地排查,没有发现再砍伐、毁林、破坏植被现象。 2018年7月6日,以董广泰、谢鹏远为组长的伊春市中央环保督察核查组对4030案件深入现地,进行督办核查。经过核查,该案件上报情况属实。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4031号:“举报人对受理编号1555号信访件办理情况不满意,再次反映以下问题:阿城区蜚克图镇、料甸镇、红星镇、金龙山镇、亚沟镇、玉泉街、小岭镇、平山镇、松峰山镇等地有60多家采矿企业,破坏林地上万亩,造成水土流失严重,污染哈尔滨市第二水源地西泉眼水库,主要企业有阿城区红星镇亚泰集团红星骨料采石场、阿城区正大采石场、哈尔滨市双利采石有限公司等。”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阿城区共有采石企业61家。其中,有采矿许可证的61家,有工商营业执照61家,办理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61家,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4家,有合法林业手续的12家(其中含哈尔滨金大铜锌矿业有限公司、哈尔滨松江钼业有限公司两家井工矿山企业),有环评手续的30家。 2018年4月,阿城区委区政府加大了全区采石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力度,成立了由两位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任组长、各有关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的阿城区采石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阿城区安监局牵头,阿城区环保局、阿城区林业局、阿城区国土资源局、阿城区国土执法局、阿城区公安局、阿城区水务局、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阿城区电业局、阿城区供电局等部门及相关镇街为成员,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全区非煤矿山企业逐一排查,核实手续,根据排查核实结果对不符合手续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停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阿城区政府组织区林业局、区国土执法局、区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区水务局、蜚克图街道、料甸街道、红星镇、金龙山镇、亚沟街道、玉泉街道、小岭街道、平山镇、松峰山镇成立联合调查组,于2018年7月5日现地实地调查、核实。经核实,阿城区红星镇亚泰集团红星骨料采石公司和阿城区正大采石场因手续不齐全及安全距离问题分别于2014年和2015年被责令停产,对这两家公司采取电业部门断电、公安部门停供炸药措施已经落实到位;哈尔滨市双利采石有限公司因手续齐全允许生产,但该企业由于自身经营原因也处于停产中。调查情况与第十五批第1555号案件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阿城区61家非煤矿山企业中,蜚克图街道3家、红星镇10家、金龙山镇12家、亚沟街道3家、玉泉街道20家、小岭街道5家、平山镇2家、松峰山镇4家。这61家非煤矿山企业共占用林地593.9167公顷。其中:黑龙江省林业厅为9家非煤矿山企业审核批准使用林地面积87.5067公顷,阿城林业局审批临时用地及收费林地面积342.8公顷,已实施行政和刑事处罚没有办理审批面积163.61公顷。2006年以来,行政处罚违法占林98起59.2公顷,刑事处罚违法占林23起104.41公顷。 该61家非煤矿山企业均已办理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按照2018年3月新实施的《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要求,阿城区水务局已经通知采石企业对不完善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完善,完善后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并向阿城区水务局备案。目前已完成设施验收并备案的采石企业22家。阿城区采矿企业均系在山区开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必然会扰动地表,改变原有地貌,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矿山企业需采取相应的工程和植物措施来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使水土流失程度降至最低,阿城区水务局将监督各非煤矿山企业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经查,61家非煤矿山企业中,已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30家,通过验收的20家;无环保审批手续的31家。 61家企业中,有2家石场位于饮用水水源地,分别为玉泉兴泉采石场和哈尔滨市平山建材有限公司。玉泉兴泉采石场始建于1983年,无环保审批手续。玉泉饮用水水源地始建于1993年,2014年被黑龙江省政府划定水源地保护区(黑政函〔2014〕124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6条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目前,玉泉街道正在重新规划调整水源地。哈尔滨市平山建材有限公司始建于1959年,无环保审批手续。哈尔滨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颁布,该企业位于西泉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按照《哈尔滨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关闭。目前,阿城区政府已对2家企业采取断电和停供炸药等停产措施。 (三)问责情况 阿城区纪委问责:阿城区红星镇政府、金龙山镇政府、区环保局、区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巡查监管不到位。红星镇安监办主任王世恒、金龙山镇安监办主任刘俊清,区林业局金龙山镇林业站站长赵凯、区林业局吉兴林场护林队队长胡立刚4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红星镇副镇长尹茂松、金龙山镇副镇长司春雷,区环保分局监察大队大队长李玉学、区环保分局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边晶敏、区环保局副局长穆海、区林业局副局长李辉6人受到政务警告处分;红星镇镇长董兴旺、党委书记刘成,金龙山镇镇长刘玉民、党委书记李松棉,区林业局局长姜晖、区环保局局长玄亚明6人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哈尔滨市纪委问责:阿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王向春受到通报批评处理。 十三、受理编号4032号:“举报人对受理编号1555号信访件办理情况不满意,再次反映以下问题:阿城区蜚克图镇、料甸镇、红星镇、金龙山镇、亚沟镇、玉泉街、小岭镇、平山镇、松峰山镇等地有60多家采矿企业,破坏林地上万亩,造成水土流失严重,污染哈尔滨市第二水源地西泉眼水库,主要企业有阿城区红星镇亚泰集团红星骨料采石场、阿城区正大采石场、哈尔滨市双利采石有限公司等。” 此问题与本批第4031号相同,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四、受理编号4033号:“举报人对受理编号1555号信访件办理情况不满意,再次反映以下问题:阿城区蜚克图镇、料甸镇、红星镇、金龙山镇、亚沟镇、玉泉街、小岭镇、平山镇、松峰山镇等地有60多家采矿企业,破坏林地上万亩,造成水土流失严重,污染哈尔滨市第二水源地西泉眼水库,主要企业有阿城区红星镇亚泰集团红星骨料采石场、阿城区正大采石场、哈尔滨市双利采石有限公司等。”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403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五、受理编号4034号:“肇州县丰乐镇鑫融泰玻璃制品制造公司生产乳白色玻璃瓶,每天生产过程中共有2吨多氟气体排放到大气中,污染周边农作物,影响周边居民健康。该企业无有效的废气处理设施,生产车间无任何防护措施。”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九批第318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六、受理编号4035号:“呼兰区许堡乡王合屯有多处林地被毁用于耕种,具体情况如下:一是王合屯狼洞井林地被毁,包括徐某某7亩、张某某8亩、孔某某10亩、徐某某15亩。二是王合屯东南侧林地被毁,包括李某某18亩、张某某9亩、李某某8亩、杨某某4亩。三是有人在王合屯南侧破坏10亩林地,建大米加工厂。四是王合屯去依兰路道两侧的树床被毁成水沟或耕地。”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王合屯狼洞井林地被毁,包括徐某某7亩、张某某8亩、孔某某10亩、徐某某15亩。”)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区域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堡乡郎堡村王合屯。全屯150户,人口500人,土地面积5040亩,林地面积344.4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呼兰区农林畜牧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局、许堡乡政府到郎堡村王合屯进行调查核实。经查,郎堡村王合屯狼洞井林地位于王合屯西北,林权证面积45亩,林种为薪炭林。王合屯将此块薪炭林地分别承包给村民徐春旭7.5亩、张广庆7.5亩、李长海7.5亩、孔兆林7.5亩、徐万春12亩共5人,并签订了薪炭林地承包合同(徐春旭、李长海、孔兆林已提供承包合同,张广庆在山东打工、徐万春已故未提供承包合同)。现该地块中徐春旭将其承包的林地转租给张富种植水稻;张广庆、李长海承包的林地现未造林,处于闲置状态;孔照林承包的林地现种植水稻;徐万春已故,其妻子李秀红将承包的林地转租给冷玉山种植水稻。 呼兰区农林畜牧局于7月5日已责成张广庆、李长海对闲置林地进行还林。另针对徐春旭、孔照林、李秀红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已聘请司法鉴定中心对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进行司法鉴定,预计8月底前取得鉴定结果。 下一步,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将对上述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责成相关人员于2019年5月1日前恢复林地造林。同时,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管理水平。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王合屯东南侧林地被毁,包括李某某18亩、张某某9亩、李某某8亩、杨某某4亩。”) (一)基本情况 同问题一。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5日,呼兰区农林畜牧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局、许堡乡政府到郎堡村王合屯进行调查核实。经查,信访反映区域地类为薪炭林地,面积45亩。王合屯将该块薪炭林地分别承包给村民李仁会15亩、张广庆12亩、张建国10.5亩、杨显柱7.5亩。王合屯与李仁会、张广庆、张建国签订了薪炭林地承包合同,杨显柱因未缴纳承包费,王合屯未与其签订薪炭林地承包合同。现该薪炭林地中李仁会、张广庆承包的林地被种植水稻,张建国承包的林地里有柳树,杨显柱未签合同但林地现被其种植水稻。 呼兰区农林畜牧局现对李仁会、张广庆、杨显柱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已聘请司法鉴定中心对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进行司法鉴定,预计8月底前取得鉴定结果。 下一步,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将对上述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责成相关人员于2019年5月1日前恢复林地造林。同时,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管理水平。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有人在王合屯南侧破坏10亩林地,建大米加工厂。”)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区域位于呼兰区许堡乡郎堡村王合屯。信访反映的呼兰区许堡乡王合屯大米加工厂,注册名称为哈尔滨大华米业有限公司,位于呼兰区许堡乡小得村王合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30111100023008,成立日期:2008年8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任延臣,营业执照现已被吊销。无环保审批手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5日,呼兰区农林畜牧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许堡乡政府到郎堡村王合屯进行调查核实。经查,信访反映的米厂大门上锁,院内无人看守,无法进入该加工厂内实施现场检查。经询问当地村民,称该大米加工厂已停业三年多,一直没有从事加工活动。据许堡乡政府证实,该厂已停业多年。经国土资源局实地测量认定,建大米加工厂用地为集体建设用地。该厂房用地于2008年9月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批件(呼政土占字〔2008〕25号),面积为5000平方米。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王合屯去依兰路道两侧的树床被毁成水沟或耕地。”) (一)基本情况 同问题一。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5日,呼兰区农林畜牧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局、许堡乡政府到郎堡村王合屯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该条林带呈东西走向,林权证面积12亩(路南侧6亩、路北侧6亩),路北侧林地现有树木,路南侧林地上无树木,路南侧林地被毁成水沟。因该林地紧邻村民稻田地,涉及8户村民种稻田地用水,由集体出资雇佣钩机,将原通水沟加深、加宽,致使树床被破坏成水沟。 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将责成许堡乡政府恢复树床,并于2019年5月1日前完成造林。同时,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管理水平。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七、受理编号4036号:“自2015年以来,五常市冲河镇永丰村村民李某某等3人毁林种地4公顷,村民李某某、韦某某、张某某盗伐地方国有林1000亩。五常市林业局曾对冲河第五林场五名营林员给予停薪停职处分。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毁林占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此案件已于第三十三批第372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八、受理编号4037号:“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王某某、刘某某二人在磨盘山水库保护区内破坏林木资源,擅自进行农作物耕种,严重污染水源。” 此案件已于第三十三批第374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九、受理编号4038号:“2009年底,有人在引龙河和讷谟尔河交汇处大量开采河沙形成沙坑,河水改道,导致举报人退耕还林地被淹,树木死亡。举报人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未办结。 二十、受理编号4039号:“泥河水库在库容超标的情况下蓄水冲毁防洪堤、耕地、林木和墓地等,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造成呼兰区大用镇大有村、立业村、民主村等村屯损失严重。” 此案件已于第三批第14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一、受理编号4040号:“1985年,因七台河地区大规模进行煤矿开采活动,举报人在原新兴区河南社区九委住房周边栽植树木,用来防治扬尘污染和保持水土。2016年,新兴区河南社区九委工作人员告知举报人住房位于七台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第六标段第五治理区,清明节后伊春金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员,在未经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用挖掘机破坏举报人住房周边树木和耕地。举报人曾向当地市区两级政府反映未果,要求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查清事实并给予赔偿。”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张某兰,原住河南街道九委1组,房屋面积47.59平方米,邻居证明其房屋周边栽植果树10余棵。2014年,该片区被纳入棚改搬迁安置范围,举报人已于2014年安置到茄子河区惠民小区一期C8号楼2单元202室。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新兴区组织城管办、国土分局和河南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调阅了棚改卷宗。经查,2014年,举报人已获棚改搬迁安置。根据《七台河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暂行办法》释义第十条“居住房屋以外的构筑物、附属设施、青苗、树木等不予补偿;第十七条“安置结束后,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由房产管理和国土管理部门注销,腾空的土地由市政府收回,统一管理”的规定,对举报人的树木不予补偿,腾空的土地也归为国有。 2015年,因该片区土地已基本腾空,列为国投环境治理工程,恢复生态环境。该工程于2015年5月6日开始招标,伊春金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该项目第六标段,于2015年7月5日开始施工,对该片区的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和掩埋、通过覆盖土壤,栽种樟子松,恢复该片区矿山环境和生态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二、受理编号4041号:“牡丹江首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炼油厂),生产过程中偷排废水,排放粉尘和可燃性有机废气,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牡丹江首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控石油)位于爱民区大街435号,1976年建设投产,以原油为原料加工采用催化裂化生产汽(柴)油,原油加工能力35万吨/年。2013年至今间断性生产,2018年5月19日催化裂化装置复产。首控石油建有200t/h污水处理站一座,处理工艺为物理+化学+生物工艺,生产废水经处理后经市政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催化裂化系统为一套装置,2016年通过项目清理备案。2011年11月,280万吨/年重质原料深加工项目环评文件获得省环保厅审批(黑环审〔2011〕313号),在建未投产;2017年5月,2万吨成品汽(柴)油批发基地项目环评文件获得牡丹江市环保局审批(牡环审〔2017〕23号),在建未投产;2017年6月,20万吨/年催化汽油固定床催化吸附脱硫项目环评文件获得牡丹江市环保局审批(牡环建审〔2017〕28号),在建未投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7月4日,牡丹江市环保局派出环境监察人员到首控石油现场核实情况。经调查,首控石油污水处理站运行正常,运行记录、化验记录齐全,处理后的废水经市政管网进入牡丹江市城市污水处理厂。首控石油于2017年8月完成污水总排下水管道与市政排水井对接工程。同时牡丹江市排水总公司为首控石油提供了污水接管证明。自2017年9月至今,首控石油的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经市政管网进入牡丹江市城市污水处理厂。首控石油自2018年5月19日复产,此次复产开启的是催化裂化装置。该装置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是工艺废气,不是可燃性有机废气。 2018年6月12日,牡丹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首控石油进行了全面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排放的工艺废气中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超标,超标的主要原因是装置进料泵发生故障,导致装置异常波动引起的超标现象。牡丹江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首控石油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立案查处。市环保局已立案处罚并启动按日计罚程序,该企业正在积极整改中。 目前,首控石油正在按照整改方案积极整改:一是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采用国内比较成熟的加硫转移剂方案,在再生系统添加占主催化剂总藏量1.5wt%的CSC-1硫转移剂;二是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装置再生稀相温度允许的条件下,停加CO助燃剂(原来每天加24kg);适当降低烟气氧含量,由原来的5%降为3.5%,降低氮氧化物的生成条件;在再生系统添加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催化裂化烟气脱硝助燃剂CNC-1,其添加量占主催化剂总藏量的3wt%;三是降低烟尘排放浓度。通过与主催化剂生产厂家中石化齐鲁催化剂公司沟通,在保证催化剂活性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粒径大催化剂的比例,增加抗磨强度,原来的主催化剂RAG-11更换为RICC-5催化剂;充分利用水封罐水膜清洗烟气;加强余热炉吹灰器吹扫作业;调整旋分器操作,提高旋分效率;适当提高再生器压力,由原来的0.193 Mpa提高为0.195 Mpa。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三、受理编号4042号:“木兰县 86000亩国有草原被破坏,其中五站乡16000亩、吉星乡35000亩、柳河乡35000亩。木兰县国土资源局滥发《土地所有权证》、擅自改变草原用途及属性。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上述问题。” (一)基本情况 2007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确认木兰县境内草地(草原)面积39882.95亩,其中:国有草地(草原)面积为19019.3亩,集体草地(草原)面积为20863.65亩。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7月5日,木兰县委县政府召开案件分析部署会,责成县畜牧兽医局、县国土资源局为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吉兴乡、木兰镇、柳河镇为成员的案件核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经核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木兰县境内国有草地(草原)面积39882.95亩,其中,木兰县木兰镇(含原五站乡)3832.35亩、木兰县柳河镇4457.1亩、木兰县吉兴乡4959.6亩。木兰县木兰镇(含原五站乡)、木兰县柳河镇没有发现草原被破坏现象。吉兴乡有草原被破坏现象。 2004年,国家对种地取消农业税,实行“两补”,在此背景下,2005年至2008年,木兰县吉兴乡晓光村村民及外来人员陆续开始对晓光村草原进行开荒。期间,木兰县畜牧兽医局发现草原开发利用混乱无序,组织人员加大了查处力度,对部分农户无序开荒进行制止。2007年11月,木兰县公安局对木兰县吉兴乡松江村石家屯村民徐立青、黄玉昌在江湾内(晓光村草原范围)违法开荒进行刑事拘留,并诉讼至木兰县人民法院。2008年2月,木兰县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木刑初字〔2008〕12号),对徐立青、黄玉昌毁草开荒违法行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截至2008年4月,晓光村农户毁草开垦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2017年5月,木兰县畜牧兽医局在草原执法排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赵宝库在其承包的木兰县吉兴乡滕家屯草原上毁草开荒996.04亩,对其做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但当事人拒不履行。2018年5月,木兰县畜牧兽医局将该案件移送木兰县公安局(木草监移〔2018〕01号),公安机关现已受案初查。目前,木兰县吉兴乡晓光村原有2383亩草原,已被开垦1900余亩,现正在对毁草开垦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经核查,2012年,木兰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要求,对本行政辖区内集体所有权单位发放了《集体所有权》证书,是依法正常履行的行政行为,不存在滥发证行为。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木兰县坚持立行立改,举一反三,从问题入手,持续加大对国有草原管护和监督力度。一是开展草原清查活动。按照省直八部门《关于推进全省草原资源清查工作的通知》(黑牧草〔2018〕59号)要求,木兰县国土资源局、木兰县畜牧兽医局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确认草地(草原)面积及现状,进行逐块清查,进一步摸清底数,梳理问题,重新确权;二是加强草原档案管理。依据清查结果,进一步建立完善草原台账和档案,实行规范管理;三是强化草原经营。对承包期内的草原,核实经营主体,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合同管理。对承包期满的草原,不再对外发包,由木兰县畜牧兽医局统一管护经营,确保草原性质、面积、功能不发生变化;四是加大破坏草原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查处草原承包方未按要求保护和使用草原,以及其他破坏草原的行为,从严追究草原监管部门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确保草原不再遭受破坏,已被破坏的草原到2020年前全部恢复植被。 鉴于木兰县存在毁草开荒现象,木兰县畜牧兽医局作为使用和管理部门,监管工作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木兰县纪委监察委对木兰县畜牧兽医局相关工作人员已启动问责程序。截止到目前,木兰县纪委监委正在调查核实中。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四、受理编号4043号:“2009年,黑龙江省龙建一公司修建齐甘高速公路占用并破坏龙沙区江安街某小区居民承包的690亩草原,目前龙建一公司正在进行现场清理恢复工作。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对污染草原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追责,并落实赔偿。” 此案件已于第二批第83号、第十七批第179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五、受理编号4044号:“鹤岗市东山区华能鹤岗发电有限公司贮灰场存在扬尘污染及污染周边地下水问题。” 未办结。 二十六、受理编号4045号:“2014年至今,虎林市汇源珍宝岛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在新跃村建奶牛场,粪便随意堆放,污染土壤,污水直排新跃村农田,最终流入乌苏里江,污染江水。” (一)基本情况 虎林市珍宝岛汇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奶牛养殖场(简称汇源牛场)位于珍宝岛乡新跃村东北1公里处。2014年5月开始筹建,设计奶牛养殖规模为6600头。2014年11月初,该项目环评文件获得虎林市环保局审批(虎环评字〔2014〕38号),项目建有牛舍12栋、挤奶厅2栋,污水尿液储存池(氧化塘)3座,堆粪场1处。目前,该养殖场奶牛存栏量约4190头,其中990头采用常规养殖方式,3200头采用发酵床养殖方式。2016年7月,因该牛场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虎林市环保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虎环行罚字〔2016〕1033号),罚款2万元。2017年11月,因承建汇源牛场雨水收集水池的皓业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私自利用水泵将部分池水抽排至沟渠,虎林市环保局于2017年11月23日对皓业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虎环罚〔2017〕1041号),罚款3万元。目前该牛场正在变更环评报告,未验收。 2017年以来,根据2016年12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农牧部门关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要求,该牛场及时转变粪污处理思路,即由养殖废弃物处理后达标排放模式向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方向转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4日下午,接到信访转办件后,虎林市立即落实分管农业副市长刘明洋为包案领导,责成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包案,市环保局、珍宝岛乡政府配合,开始摸排。2018年7月5日上午,副市长刘明洋、分管环保副市长盖凤程进行了案情分析;下午刘明洋副市长主持约谈会;当晚市长殷洪亮、副市长盖凤程主持政府专题会议听取初步调查情况汇报。2018年7月6日下午,副市长盖凤程带领相关部门赴现场检查督导。 经调查,汇源牛场建成后,曾经有个别新跃村村民向该牛场索要少量腐熟后的粪便作为肥料堆放在田间地头。虎林市环保局下发了《关于对虎林市珍宝岛汇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奶牛场现场检查情况和限期治理的通知》(虎环发〔2017〕7号),要求该牛场进一步完善污防设施,粪便要堆放在符合要求的堆粪场内,在堆放腐熟后方可用于还田。为此,汇源牛场购置干湿分离机1台套,建干湿分离间1座,对牛粪污进行固液分离,减轻污水尿液储存池(氧化塘)压力。租赁附近新跃村农田1200余亩作为有机种植试点。引进了日处理40吨粪污的快速干燥系统(BRU系统)1套,将干湿分离的固体粪便再输送到BRU系统的好氧固态发酵罐内处理,经处理后的干粪用于回垫发酵床。通过以上设备和措施可以对牛场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不存在村民反应的粪便随意堆放,污染土壤情况。 经调查,2017年夏季以来,为逐步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汇源牛场对污水尿液储存池(氧化塘)进行了清理、改建扩容,由原来的4.5万立方米扩大至6.3万立方米。同时,租用粪污还田专用施肥机械设备1套,购买污水喷洒罐车1台,将污水尿液储存池中已经发酵的尿污输送到租赁的自种土地和合同收购青贮的饲料地中还田处理。 另外,新跃村部分村民为解决水、旱田灌溉用水问题,常年从流经汇源牛场旁边的沟渠中截水引到自己深挖的田边储水池中。汇源牛场在场区内东部的最低处建设了1个约1.2万立方米的雨水收集水池(强排站),作为雨污分流设施的一部分,但因该牛场道路、场地水泥硬化滞后,池内混入了少量牛粪。该牛场利用池中水对自种水田进行灌溉,近期因强降雨,牛场北侧3栋牛舍积水危及奶牛安全,不得已采取强排方式,将混有少量牛粪尿的雨水排至场区外自己承包水田中。而自种水田受降雨因素影响,部分水又倒灌进入沟渠引起了村民的疑虑及举报。对此,虎林市环保局经现场检查后责令其立即停止外排水行为,并对其立案调查。 新跃村距离乌苏里江的直线距离约30公里,加之村民常年从沟渠中引水储存,能够从沟渠流入江中的水量很少。根据2017年乌苏里江虎头上国控断面监测数据显示,满足Ⅲ类水质标准要求。近年来,乌苏里江未发生过水体污染事故。 因该牛场规模较大,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完善需较大工程量及较长时间。为此虎林市将以处理此次环境信访案件为契机,采取措施,加大力度,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虎林市畜牧兽医局、珍宝岛乡政府继续加强对该牛场的指导服务与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要求推进整改;二是虎林市畜牧兽医局积极督导汇源牛场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完善步伐,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三是虎林市环保局加强监管执法,进一步加大检查密度、频次,杜绝外排水现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七、受理编号4046号:“恒山区柳毛乡安山村村民吴贵雄伪造林业承包合同,将安山村集体签订的林业承包合同进行篡改,用一份承包合同占有两处林地。将原合同中的承包数量由35亩改为100亩,承包地点由安山村集体荒山改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安家沟,从而将安家沟的140余亩国家重点公益林据为己有。2010年吴贵雄破坏砍伐林地140余亩。自2014年以来,吴贵雄使用油锯砍伐林地500亩左右。经实地测量,仅2017年冬天至2018年春天,吴贵雄至少砍伐国家重点公益林300亩以上,造成了严重水土流失,淤泥直接流到下游穆棱河,严重污染水源。 (下转第八版) (上接第七版)2018年5月,举报人曾向鸡西市林业局和鸡西市林业公安局反映上述问题,林业部门认定的砍伐面积只有43亩,并以吴贵雄养蚕、破坏面积小为由不予处理。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上述问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吴某某为鸡西市恒山区柳毛乡安山村村民吴贵雄。1985年,吴贵雄与安山村村委会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在此地块养蚕30余年。2002年,柳毛林场将此地块纳入公益林管理。2011年9月1日,吴贵雄又与柳毛林场签订了造林承包书,造林面积369.5亩。吴贵雄在此地块陆续栽植了落叶松、红松、杨树等,同期吴贵雄继续利用林间萌生柞树养蚕。2017年12月到2018年2月吴贵雄到鸡西市蚕蜂技术指导站办理了蚕场轮伐证,对承包地块内的柞树进行轮伐作业,实际轮伐面积43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4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市林业局立即责成森林公安局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经核实,自2002年,柳毛林场将此地块纳入公益林管理,一直延续至今;2011年9月1日,吴贵雄与柳毛林场签订了造林承包书,造林面积369.5亩,合同真实有效,合作造林符合国家规定,吴贵雄在此地块陆续栽植了落叶松、红松、杨树等。 经调查,2017年12月到2018年2月,吴贵雄对承包地块内的柞树进行轮伐作业,轮伐柞树枝条根径不超过4厘米。吴贵雄到鸡西市蚕蜂技术指导站签订养蚕合同,同时取得蚕地轮伐证。经蚕蜂技术指导站证实,2016年11月1日,吴贵雄与鸡西市蚕蜂技术指导站签订养蚕合同;2017年11月1日,吴贵雄到鸡西市蚕蜂技术指导站办理了蚕场轮伐证,批准轮伐面积150亩。作业前蚕蜂站派技术人员上山察看,山上柞树符合轮伐要求,不超粗;2018年3月,蚕蜂站派技术人员到蚕场进行了验收,实际作业面积43亩,轮伐符合要求。此地块造林目的树种落叶松、红松、杨树未被砍伐。其他植被保持完好,未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淤泥直接流到下游穆棱河,严重污染水源问题。 经核查,举报人前期将此事举报到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专员办,专员办给市林业局发了督办通知。市林业局接到举报后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森林公安局成立调查组。调查组会同国家林业局专员办2位处长到现场进行了督办查证,又多次联合柳毛林场、市蚕蜂技术指导站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情况已上报国家林业局专员办。报告前的初步意见也与举报人进行了情况说明,故不存在市林业局不作为问题。关于蚕场轮伐问题,调查组认为吴贵雄蚕场轮伐得到蚕业部门批准,符合轮伐作业要求,实际作业面积43亩,不超面积,故不应予以处理。 针对上述问题,虎林市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市林业局责成柳毛林场对吴贵雄联合造林地块加大监管力度,对承包造林地块加强补植;二是市林业局责成柳毛林场收回吴贵雄经法院判决29.7亩未及时补种林木地块,责成吴贵雄于2018年10月20日前进行林木补种;三是蚕业部门已经下达通知,责成吴贵雄自2019年起停止在造林地块放蚕行为;四是重新理顺林场与蚕业部门关于蚕场管理与林权的关系,明确各自责任。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八、受理编号4047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原牡丹江电线厂北侧的4-6垧地倾倒垃圾至今无人清理等问题,牡丹江市电视台公开报道后,2018年6月23日下午,阳明区政府、前进街道办事处及裕民村村委会雇佣铲车平整场地,直接掩埋裕民村耕地内的大量垃圾。”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批第2112号、第二十五批第273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此次信访新增内容:“牡丹江市电视台公开报道后,2018年6月23日下午,阳明区政府、前进街道办事处及裕民村村委会雇佣铲车平整场地,直接掩埋裕民村耕地内的大量垃圾。”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第2112号案件转办后,阳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立行立改。2018年6月21日、22日,阳明区政府、前进办事处及裕民村委会马上到现场核查,对现场占地约一万平方米,高约四米的垃圾堆,立即组织进行清运,清运工作于6月28日开始,截止目前此处共清运157车,并将情况进行了上报。 6月2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二十五批第2734号案件后,阳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该件反映的为同一沟内的另一处垃圾堆,面积为大约占地5000平方米,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立行立改,立即组织进行清运,同时安排在清理后的地方设置警示牌禁止倾倒垃圾,并安排专人定期巡查,确保问题不反弹。 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34-1批第4047号案件后,阳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阳明区政府、前进办事处及裕民村委会马上到现场核查,经核查所反映问题与2112号、2734号案件为同一地点,对于2112号和2734号案件两处垃圾堆,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对两处垃圾堆组织进行清运,清运工作于6月28日开始,把两处的垃圾集中清运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截止目前共清运314车。不存在雇佣铲车平整场地,直接掩埋耕地内垃圾情况,同时安排在清理后的地方设置警示牌禁止倾倒垃圾,并安排专人定期巡查,确保问题不反弹。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九、受理编号4048号:“东山区蔬园乡前进村附近120米处的永昌洗煤厂,未经环保验收便投入生产,生产期间产生的噪声及振动极大,导致当地村民彻夜无眠、房屋墙体大面积震裂;粉尘污染严重,未采取任何降尘措施;污水未经处理随意排放,导致附近居民饮用水无法饮用、养殖场停产。鹤岗市环保局曾多次对该厂下达停产通知书,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曾下达裁定书要求该厂停产,但该厂拒不执行,问题已持续8年。” (一)基本情况 鹤岗市永昌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采用重介洗选工艺,生产能力30万吨/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766040014F;洗煤废水闭路循环。2005年,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鹤岗市环保局审批(鹤环函〔2005〕1号);2010年自行停止使用至今,未验收。2012年,该企业改扩建项目(120万吨/年)环评文件获得鹤岗市环保局审批(鹤环发〔2012〕14号),未验收。针对该企业设施不齐全、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2015年6月,鹤岗市环保局依法进行了查处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此案件与第八批第677号案件(非重点)反映的问题一致。 2018年6月11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按停工整治要求已停产。 经调查核实,自2013年6月起,高学发连续上访,市环保局对其诉求依法进行了受理。 经调查,鹤岗市永昌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履行“三同时”制度、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鹤岗市环保局已依法进行了处理,并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鹤岗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举报人住所噪声不超标,但永昌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厂界噪声超标,市环保局已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鹤环罚〔2016〕110号),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振动监测,举报人住所振动不超标。对于举报人居住房屋开裂问题,已建议其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鉴定。 2017年,经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永昌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粉尘超标,市环保局已依法查处。2018年5月,市环保局对该企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启动按日连续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工整治。2018年6月11日,市环保局再次复查中发现,该企业仍然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据此,市环保局依法再次启动按日连续处罚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鹤环责改字〔2018〕11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字〔2018〕116号)。 经查,该企业生产废水闭路循环,不外排。但在2018年5月,省环保厅联合市环保局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煤泥堆场的部分污水沿企业私自挖掘的排水沟排放到外环境,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企业立即封堵排水沟渠。该企业立即组织人员将该沟渠进行了封堵。 2018年6月12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经询问前进村村长李辉得知,鹤岗市永昌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附近以前有20余户居民,2017年开始动迁,动迁后剩余4户居民居住,饮用水为井水,正常饮用。此前,从未接到过其他村民反映鹤岗市永昌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污染问题。距离鹤岗市永昌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约800米处有蔬菜大棚,用地下水机井灌溉。 自举报人2013年开始上访以来,市环保局多次向其本人出具答复意见书;东山区政府从救济角度出发,为其解决了廉租房、低保和节日救济资金问题。目前,市环保局正在协调东山区和向阳区,努力解决其动迁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受理编号4049号:“一是古城镇民和村村支书史某某利用职权,将民和大队1-6社河套1500-3000亩草原开垦种地。二是史某某将民和村1至6队火车道南二代防空林砍伐,将地包给张某某种植玉米。三是史某某将“航空图”内松树、柳树、水曲柳砍伐,将白皮柳砍伐后给其女儿改为鱼池。举报人称克山县政府和林业局公开的处理情况不属实,庇护史某某,请求进一步调查核实上述问题,查清事实真相。”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三批第2473号、第二十七批第2835号、第二十六批第280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此次信访新增内容:“举报人称克山县政府和林业局公开的处理情况不属实,庇护史某某。”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克山县成立专案组,召开案件分析会议,对本批信访转办件反映的5个问题进行自查、复查。经再次核实,克山县对中央环保督察信访转办件的查办,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查办全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审慎认定案件性质。对于属实、部分属实案件均采取了相应整改措施,属事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下达了整改通知,县纪委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介入案件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启动了问责程序,根据转办案件陆续反映的属实问题,对史国贵等人进行并案调查,并将形成最终查处意见,不存在政府和林业局庇护史国贵问题。 三十一、受理编号4050号:“一是长山乡人民村书记邹某某毁坏幼树100多亩改为水田,占用破坏草原20多亩,假装建设大棚21栋,骗取国家旱改水补贴。二是2014年,村书记邹某某破坏村南面养鱼池东侧的20多亩林地和西侧的10多亩林地。举报人曾向县森林公安局和检察院反映未果,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长山乡人民村书记邹某某毁坏幼树100多亩改为水田,占用破坏草原20多亩,假装建设大棚21栋,骗取国家旱改水补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甘南县长山乡人民村西南侧,共有林地4处。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4日,甘南县政府组织县林业局和国土局、畜牧局进行了现场核实。经甘南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国土局现场调查核实,并调阅相关材料和勘测,该地块面积约108亩。其中,人民村南侧养鱼池东侧25亩、西南13亩,此两处未查找到任何林地记载,不能认定为林地;养鱼池50亩,有小班卡,但在土地利用规划和现状图上原为坑塘水面和林地,其中林地17.6亩。2009年,黑龙江省土地整理复垦项目(黑国土资发〔2009〕146号)将该坑塘水面改造成水田,林地保留,但目前林地也被开垦为水田,县林业局正在调查开垦人;人民村五、七屯20亩,有小班卡,属于林地,由于2015年人民村村民邓善军、邓善文、王洪武3人未完成该处更新造林任务,县林业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其中,对邓善军罚款3780元;邓善文罚款3060元;王洪武罚款3300元),经多次催告3人仍未补植,后改为水田,今年仍在耕种。 对属于林地的养鱼池地块17.6亩和人民村五、七屯20亩,县政府责令长山乡、人民村于今年秋收后退出耕种,长山乡政府、人民村督促村民邓善军、邓善文、王洪武明年春季造林时补植补种树木,县林业局监督整改到位。甘南县林业局进一步调查核实,如有构成违法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甘南县纪委监委已启动问责程序,目前正在核查中。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4 年,村书记邹某某破坏村南面养鱼池东侧的20多亩林地和西侧的10多亩林地。举报人曾向县森林公安局和检察院反映未果,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长山乡人民村福合屯南,经县国土部门认定该地块为其他草地,现建有水稻育苗大棚150栋。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4日,经甘南县畜牧局、国土局现场核查位于人民村福合屯南其他草地中,有150栋水稻育苗大棚,其中97栋为人民村2015年实施的育苗小区项目,产权为村委会所有;53栋为水田种植户自行建设,共涉及农户约30户。在该处建设育苗大棚违反了草原法等相关规定,违法面积共158亩,其中村委会102亩,农户56亩。 经甘南县农业局核查,信访反映的水稻育苗项目,根据《全省2013年水稻育秧大棚和智能程控水稻浸种催芽车间建设及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由村委会负责申报和小区土地落实及组织实施,甘南县农业部门负责小区建设大棚棚架采购。2015年冬,由于该处选址被确认为天然草地,该村对150栋大棚进行了整体迁移,由此地块树地南侧移到树地北侧,树地北侧地类为其他草地。旱改水补贴是甘南县为解决涝灾于2014~2016年间出台的水田开发鼓励措施,资金由县财政负责,不是国家补助,补贴的对象为新开发的水田,水稻育秧小区不在补助范围内,不存在骗取国家旱改水补贴的问题。 经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为邹吉海贪污问题。经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认定,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邹吉海实施贪污行为,因此未予立案。关于反映邹吉海毁树、破坏草原问题,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同时也未在之前的举报材料中反映过。 针对此问题,甘南县政府责令长山乡政府与人民村委会严格按照《草原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终止非法占用草原行为,于今年秋收之后重新选址并进行迁移,恢复草原生态,县畜牧局监督实施到位。责令县畜牧局对违法占用草原现象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如到期拒不整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甘南县纪委监委已启动问责程序,目前正在核查中。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二、受理编号4051号:“哈尔滨市委市政府没有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12月24日)、《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3号)要求,将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社会噪声、餐饮服务油烟等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由环保部门移交给城市综合管理部门。”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九批第317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三、受理编号4052号:“黑龙江大学家属宿舍20栋3单元楼下,高老师打印社印刷厂及其招租的餐饮店排放有害气体,夜里仍不断地往楼上冒油烟味,有电磁辐射污染隐患。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高老师打印社印刷厂实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冰城油印打字社,位于南岗区学府路74号,1988年9月12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油印、打字服务;信访反映的餐饮店实为哈尔滨市南岗区迪亚莱地中海饮吧,位于南岗区学府路74号20栋3单元101号,2014年11月6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冷热饮品制售。 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日常监管中,未接到关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冰城油印打字社及其招租的餐饮点排放有害气体、有电磁辐射污染的信访投诉,但多次接到群众投诉该单位噪声扰民问题。经对经营过程中产生声源设备1台复印机,3台电脑进行监测,未发现有噪声污染问题。 2016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曾转办过哈尔滨市南岗区冰城油印打字社噪声扰民问题的信访案件,经监测未发现存在噪声污染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要求该单位加强日常管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环境监察人员会同哈西办事处、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经现场确认,哈尔滨市南岗区冰城油印打字社经营时间为早8时至晚6时,经营期间使用1台复印机,3台电脑。使用设备属于市场流通家用设备,未发现存在电磁辐射污染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要求该单位加强日常管理。针对冒油烟味问题,哈尔滨市南岗区迪亚莱地中海饮吧已封存烤箱,取消产生油烟披萨食品加工项目。 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将加强该单位日常监管,确保不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四、受理编号4053号:“1998 年,哈尔滨市绿达公司在背荫河林场白旗村大洼口强占林地500亩,在牤牛河北侧修建桃花山庄,盗伐300多亩柞树林和樟子松。举报人曾多次向省林业厅、五常市政府举报上述问题,政府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责任人,恢复生态。”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五常市背荫河林场施业区79林班,涉案面积315亩。五常市背荫河林场位于五常市北部,经营面积177192亩,现有职工114人,现任林场场长于航。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林业局成立专案组,于2018年7月5日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经调查,1994年9月8日,松花江绿达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单莹杰以建“桃园山庄”为由,与五常市背荫河镇大荒村签订了使用集体荒山荒地协议书,将五常背荫河林场的国有林地以每亩75元转让给松花江绿达实业有限公司使用,面积为200亩,大荒村收款1.5万元,使用期限为50年。 1995年3月,松花江绿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一纸假公文,即“五常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将背荫河国有林场国有林地划归大荒村集体所有,大荒村用集体林地给背荫河林场补偿。单莹杰用此“纪要”于1995年5月9日与原五常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年限为50年,项目是养殖业(实际是建度假山庄),面积8.99亩,种植业面积191亩,合同上确定土地权属为国有。 1996年5月,五常市林业局发现松花江绿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背荫河镇大荒村签订的林地开发协议中所转让的林地是五常背荫河林场经营的国有林地,位于79林班内。经实测,松花江绿达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占用的国有林地面积为315亩,林地上除天然次生林外,还有背荫河林场1963年造的樟子松60亩,松花江绿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此林地建房、修路、建停车场等面积为11.9亩,其中房屋面积为1.75亩。 经查,松花江绿达实业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占用国有林地,修建旅游度假山庄,改变林地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2003年8月26日,五常市林业局对松花江绿达实业有限公司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林罚字〔2003〕第36号),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处以罚款。当事人拒不到场,拒绝签字。2013年5月23日,五常市林业局向五常市人民法院递交《关于申请我局对松花江绿达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林地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函》。 自1995年起至现在的23年间,松花江绿达实业有限公司占用五常市背荫河林场国有林地315亩,其中改变林地用途11.9亩。2013年期间,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省林业厅、哈尔滨市林业局曾先后多次来五常督办此案。但由于案情错综复杂,时间跨度长达23年,时任领导及参与办理该事项的同志均已离岗退休,还原事实真相困难重重,相关调查工作举步维艰。尽管五常市林业部门于2005年9月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于2006年2月向五常市人民法院申请对该案强制执行,于2013年5月向五常市人民法院发函再次申请执行该案,但至今未果。虽然五常市林业部门针对该案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现在看事倍功半,收效甚微,该起非法占用林地案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下一步,五常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专案组,对涉事企业非法占用林地并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对涉案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常市政府决心猛药去疴,重拳出击,以此次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回头看”为契机,彻底解决松花江绿达实业公司侵占国有林地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五、受理编号4054号:“王岗镇华滨村村委会强行买卖村民16.7亩耕地,黑龙江省新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破坏耕地。举报人曾向王岗镇政府反映上述问题,但至今没有恢复耕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王岗镇华滨村砖厂,该砖厂建成于1980年。1998年,该砖厂出售给黑龙江省新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为周东山。1999年4月,华滨砖厂因无土烧砖,与华滨村村民温玉虎、温玉臣签订占用土地一次性补偿协议,征用土地共计16.7亩(温玉虎8.7亩,温玉臣8亩),补偿费各5万元。该厂自1998年至2014年一直处于生产状态,2014年后停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30日,南岗区委区政府责成由王岗镇政府牵头,会同区国土分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监察局及华滨村委会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经联合调查组调查,1999年8月23日,哈尔滨市土地管理局对黑龙江省新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退还16.7亩土地、拆除圈建砖混围墙、恢复土地原貌,并处5000元罚款行政处罚的决定(哈国土行处罚字〔1999〕第2001号),同时对华滨村委会擅自非法转让给黑龙江省新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16.7亩取土用地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并处5000元罚款行政处罚的决定(哈国土行处罚字〔1999〕第2002号)。经调查核实,哈国土行处罚字〔1999〕第2001号和哈国土行处罚字〔1999〕第2002号处罚决定卷宗未查到。因历史年代久远,无法确定这两起案件是否履行到位。从现场调查情况看,华滨砖瓦厂仍有部分围墙未拆除,土地未恢复原貌。对此,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已于2018年7月5日对土地使用权人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华滨砖瓦厂立案调查,现正在调查处理中。 关于举报人提出给承包耕地者重新分地问题,2018年6月30日晚8点,在王岗镇政府5楼会议室,区政府召开了由区政府办及督查室、王岗镇党委、政府及华滨村主任和村书记协调推进会议,会议决定由王岗镇党委责成华滨村两委班子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给承包者重新分地问题,履行村民自治程序研究确定。 (三)问责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