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睿思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为190620161066251114/L01和190620161066251234/L01),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2016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3日的应缴纳增值税税款(大写)叁万柒佰肆拾玖元伍角(¥30749.50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毅 联系电话:(0453)6298226;13766655955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长安街47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王毅(19000320) 刘畅(19000335) 二O一八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