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普查对象: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依法开展的重大国情调查,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生态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范围涉及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以及本次普查方案的规定和要求,配合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近期开始,我们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将佩戴证件,执行普查任务,请您消除疑虑,积极配合。若有任何疑问,相关工作人员将给予详细解答。同时,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将保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最后,感谢您配合参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