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艳辉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在中央层面各种旨在规范信访工作、有效维护公民权益、及时化解纠纷的法规、政策的大力推动下,我省也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采取了多项措施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治理效果。为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信访工作在依法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作用,应在健全化解纠纷机制上下功夫,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重视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与化解。提高信访工作能力,应当在“防”上多做文章,把信访苗头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初始。一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在社会治理决策中要做到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等促进决策行为法治化的文件;重大决策应组织利益群体代表听证,听取专家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求信访工作人员意见,降低引发信访矛盾的决策风险。二是要强化基层治理的法治化,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在基层。对当前一些市县在社区、村建立信访服务站,提供信访咨询和代理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加以推广,方便群众就近反映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建立居民、村民矛盾纠纷的“缓冲带”。 严格执行“诉访分离”规定。我省各级各类信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诉访分离”的文件和规则,引导当事人充分利用其它法定途径解决纠纷,信访只受理那些不适法的权益诉求。建议我省以文件形式对党委政府信访案件受理范围作出探索性规定:一是法律、法规、规章尚无明确规定的;二是履职行为存在拖延、不公正、不合理等不当情形,且不属于复议、诉讼等受案范围的;三是因政策缺失、冲突、不合理,或者政策调整对信访人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四是历史遗留问题;五是其他不能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程序处理的。为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建议区县一级在信访中心设立涉法涉诉分流窗口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法行政部门分工接待,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与普通信访事项及时剥离。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我省要在完善律师、人民调解员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制度基础上,有效利用社会力量参与主访矛盾纠纷的化解。一是引入各级党代表参与涉及党委工作的信访矛盾在基层阶段的预警、化解工作。各级党委要建规立制,要求党代表参与同级党委、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工作相关的信访案件的处理,对党代表了解矛盾情况、沟通信访群众、向党委提出化解矛盾的意见和建议等履职行为,由同级组织部门予以考核。二是引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所在选区、所在地区的信访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可通过地方立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将代表委员联系群众、参与基层信访矛盾纠纷解决的方式权利义务及工作效果考核等加以明确。 利用信息技术打造阳光信访。目前我省群众对已经开通的网上信访平台利用率还不高,需要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并通过完善技术方便群众上网操作,引导群众更多地通过网络平台反映诉求,降低群众表达诉求成本,降低各级政府现场接访工作量,以便有更多精力解决信访案件落实。此外,要将各级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各级人大常委会、司法机关的信访信息(信访人自然情况、信访诉求、初访机关、每次信访的处理情况等)联网共享。如此,既可减少信访机构和信访办理部门的重复劳动,也可避免处理结果相互矛盾的冲突,还可以有效认定越级访、缠访、多头访等不应支持的信访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理。 强化信访各方主体责任。我省各级各类公权力主体要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强化信访各方主体责任。一是要压实信访工作主体的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引发的信访问题,在信访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在接待处理主访问题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单位和干部,坚决查因问责、严肃惩处。二是对非正常上访,以访谋利,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信访人,应首先进行法治宣传、劝导其依法合规表达诉求。对批评教育无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信访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建立科学的信访工作考核制度。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对下级机关部门信访工作的考核要突出矛盾纠纷解决的质量指标。不按信访量的多少对下级进行排名,建立以信访问题解决程度为主要指标的考核制度。强调解决矛盾质量导向的考核,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地方为减少体现在报表上的信访量而采取各种不解决实质问题的极端手段;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各地市县乡镇积极将信访矛盾所集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真实反馈给省委省政府,便于今后科学决策。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