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松江胶合板厂: 国营松江胶合板厂集体企业公司: 大兴安岭信达资产代理有限公司已与汪晓辉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年4月4日作出的(1995)大经初字第2号判决书和(1995)大执异字第16-1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应由国营松江胶合板厂集体企业公司和国营松江胶合板厂支付给大兴安岭信达资产代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债权本金、利息和相应的权利依法转让给汪晓辉。 请你们立即向汪晓辉履行还款的义务(电话:13845729249)。 大兴安岭信达资产代理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