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典金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投资人刘玭艺: 我局于2018年4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市场监管处字〔2018〕182号),你于2018年5月21日向鹤岗市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鹤岗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18日对你下达《鹤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鹤政复决〔2018〕27号),维持我局2018年4月8日对你作出的《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市场监管处字〔2018〕182号),你又于2018年8月8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对你下达《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黑0403行初35号),裁定你撤诉。你至今未履行我局作出的《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市场监管处字〔2018〕18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我局依法向你进行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市场监管处字〔2018〕18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整。 处罚罚款缴纳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收款银行:鹤岗市人民办事中心中国银行鹤岗分行 账号:168954019149 你缴纳行政处罚罚款后,请及时将缴款凭据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局备案。若你逾期仍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鹤市场监管催告字〔2018〕001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对此催告内容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若需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左明达 王继冬 电话:0468-6191380 地址:鹤岗市工农区北红旗路1号三楼305室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