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6日讯(记者马智博)《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按照《决定》,哈尔滨市区四环路围合区域(含四环路)、松浦镇四环外区域、利民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沿线区域(新发镇、新农镇、太平镇),为哈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都将被处以500元罚款。这是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26日举行的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近年来,市民对控制燃放烟花爆竹、改善空气质量的呼声日趋强烈,呼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哈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多达70余件。为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该《决定》。据介绍,《决定》经过实地踏查和相关论证,经反复研究,确定了禁燃范围。同时,参照其他禁燃成功城市的经验,《决定》明确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据了解,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决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额度调至上限。其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罚款;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罚款。此外,未经许可燃放礼花弹、舞台焰火、架子烟花或者组合烟花达到5000发以上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决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