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4日讯(记者闫紫谦)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24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修改稿)》。 现行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是2004年审议通过的。法规实施十多年来,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规定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2018年12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分组审议了《规定(草案)》,本次是第二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规定(草案修改稿)》对关于加强党的领导方面的规定、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方面的规定、重大事项的范围、进一步增强条例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认为,重新制定该规定,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规定(草案修改稿)》内容全面、系统,符合中央决策部署和新时代人大履职尽责的要求。同时,组成人员还围绕重大事项的范围、提出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