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宝鑫张秀海记者曲静)近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绥芬河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5·11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闫某走私价值704万元人民币的88根高鼻羚羊角,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涉案被扣押的高鼻羚羊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8年初,绥芬河海关缉私分局警员通过排查,发现闫某多次抵近中俄边境管制铁路线路区域,存在重大走私犯罪嫌疑,缉私分局高度重视该线索,并加强与边防检查部门执法合作,于2018年5月11日,在闫某由边境管制区域驾车返回途中,将其截获,当场查获疑似羚羊角88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这批羚羊角为高鼻羚羊角,而高鼻羚羊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该案件的破获,是绥芬河海关开展打击走私“国门利剑2018”联合专项行动取得的重要战果和良好成效,下一步,绥芬河海关将全力开展好打击走私“国门利剑2019”联合专项行动,对象牙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走私犯罪“零容忍”,持续高压严打,强化监管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