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9日讯(记者韩波)记者在29日召开的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按照国家及我省关于理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要求,哈尔滨市下发通知,对城市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据悉,此次理顺城市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实施范围,为市区(不含阿城区)内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居民用户。各档气量与价格调整为: 第一档: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气量288立方米(含)以下,气价标准由原来每立方米2.80元调整至每立方米2.94元; 第二档: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气量288立方米-360立方米(含),气价标准由原来每立方米3.36元调整至每立方米3.53元; 第三档: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气价标准由原来每立方米4.20元调整至每立方米4.41元。 对确因家庭户籍人口较多而导致用气量增加的居民用户,在5人基础上,按照每增加1人、年增加55立方米用气量的方式增加第一档气量基数。 哈市明确,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哈尔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分散供养)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制度,其生活用气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2.00元标准不变。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和《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制度,其生活用气价格执行每立方米2.94元标准。独立采暖用气的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按照一、二档气价的平均价格,气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3.24元。 据悉,居民管道天然气计价周期以年度(12个月)作为1个计价周期。一个计价周期中的居民用户用气量,按相应各档气量及价格计收气费,用气量在计价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对变更或注销用气户名的居民用户,变更或注销之日前发生的不满一个计价周期的用气量,均依据一个计价周期的相应气量额度、按实际发生抄表气量计收各档气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