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轩 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是我省以制度保障文明、促进文明的有力举措。早在1994年,我省《条例》就以全国第一个精神文明建设创制性地方性法规的身份亮相。此后,历经一次修正、一次修订,如今再次修订,充分体现了龙江人民因时而变、随世而制的历史担当,以制度建设夯文明之基、谋长远之计的责任担当,必将推动全省文明单位建设开创新局面,推动龙江“文明之治”开辟新境界。 文明盛,则国祚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突出守正创新,注重建设实效,满足人民期待,在全省激扬起更加坚定的主流价值,树立起更加高扬的道德旗帜,凝聚起更加磅礴的发展伟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更加需要文明建设的“静水流深”,为高质量发展注入丰沛的文明动能,实现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同频共振、互促共兴。《条例》着眼龙江改革发展全局,把握文明与发展的辩证统一,突出文明对经济社会进步的助推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泛的社会影响。 凡益之道,与时偕行。《条例》不是“飞来峰”,而是源自于龙江人民对精神文明建设规律性认识的深刻把握,形成于各地各部门对文明单位建设实践经验的探索总结。《条例》修订也不是“摆秀场”,而是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需求、我省文明单位建设现实要求、广大人民群众文明诉求的深刻回应,是时代所系、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修订后的《条例》分为总则、条件、评选程序、管理、奖励、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36条,进一步突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融入了体现龙江品格、具有龙江气派的“四大精神”,强调了文明单位建设和业务水平提升的有机结合,实现了评选周期调整、奖励标准提高、评选范围更新的“三个突破”,体现了鲜明的政治导向和时代特色。此次修订工作,着眼长远,顺应发展规律,充分彰显文明特质,更具引领性;凝聚共识,尊重基层实践,充分体现人民意愿,更具科学性;明确标准,优化评选程序,充分遵循创建规范,更具操作性。《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新时代文明单位建设提供了新的遵循、为“文明花开遍龙江”带来了新的气象。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文明贵在行动,制度重在落实。文明单位建设不是为了获得一块牌子、一个荣誉、一个奖励,而是要通过实实在在的创建实践,把制度内化为各单位及全体干部职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各单位负责人作为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主动当好执行制度、践行文明的“排头兵”,带头贯彻落实《条例》,带头健全完善机制,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依制促建的作用。广大干部群众作为创建工作的主体,要形成“文明创建、人人有责”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真正把文明单位建设当做义不容辞的责任使命,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细节做起,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自觉强化文明养成、树立新风正气,为文明单位建设添砖加瓦,为社会发展进步加油助力。 鼓荡激情扬征棹,一路轻舟乘东风。《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吹响了新形势下全省文明单位建设的雄劲号角,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制度之光照亮了龙江文明发展的奋进之路。只要我们勠力同心、真抓实干,一定能使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一定能为新时代黑龙江重振雄风再出发提供丰厚的文明滋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