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0日 为加快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年底前,市县乡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部建成,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进一步提高。 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省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 到2035年,全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法律服务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基本实现。 二、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一)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均衡配置。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快推进“三台”融合发展。加大法治文化公园、广场等法治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打造“一地一品”具有黑龙江鲜明特色的基层普法阵地。通过定点扶持、网上办理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开展公证咨询和业务办理。 (二)加强法律服务资源供给不足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推动法律服务资源向国民经济增长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地区和乡村倾斜,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开展远程法律服务。实施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将其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到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律师对贫困村、贫困户实施法律服务扶贫。选派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资源匮乏的县(市、区)开展帮扶,建立边远地区律师到大中城市律师事务所交流培养机制。按照实际需要,在律师资源不足的地区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加大引进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的政策扶持力度。 (三)加强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保障。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开通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重点发展“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上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案例库查询等服务。做好特殊群体公益法律服务和法律维权服务,将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和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作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推动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做大做强。建立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考核机制,发挥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带头引领作用,培育扶持一批专业法律援助律师团队。积极开展面向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建设多功能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 三、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水平 (四)积极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围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推动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通过组织法律服务团队、提供专项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哈尔滨新区建设、“百千万”工程、“百大项目”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全过程。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紧盯民营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等,通过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提供公证,开展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法治体检”等惠企控险的法律服务,保障市场活动依法规范运行。围绕产业结构调整、过剩产能化解、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紧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积极提供新型业态合法性论证、风险评估及防控、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服务,有效防止经济风险、金融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围绕国企改革,积极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全面设立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机制,做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项目融资、合资合作模式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服务工作。围绕生态环境建设,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代理,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提高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五)积极为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法律服务。推进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加强对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和业务活动的监督指导,规范法律顾问选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引导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起草、修改重大合同,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和涉法涉诉案件、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法律服务工作。 (六)积极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法律服务。配合做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力度,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强化办案质量。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引导律师积极参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司法机关信访工作、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推进公证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有机衔接。推动建立司法鉴定管理机关与司法办案机关沟通协作、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机制,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积极作用。 (七)积极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推广新时代大庆版“枫桥经验”,市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强调解中心建设,统筹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督促、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司法行政部门和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工作的指导,制定各类调解之间委托、委派、移交、联合调解等相关工作制度,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在信访部门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或建立衔接机制,促进信访案件有效化解。 (八)积极为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提供法律服务。认真落实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实行“谁执法谁普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巩固完善大普法格局。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加大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创建活动力度,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九)积极深化涉外法律服务交流合作。建设东北亚仲裁中心和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打造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调解等全流程法律服务链。建立完善涉外鉴定事项报告制度,提高涉外鉴定质量。进一步拓展与东北亚地区及相关国家法律服务交流合作领域。推进涉外法律人才库建设,鼓励开展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对外交流,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 四、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十)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落实政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制约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实施、服务运行、财政保障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推动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十一)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实体平台建设,推动市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无障碍通道等便民设施,配备自助查询、排队叫号、服务评价、视频咨询、录音录像等服务设备。加强热线平台建设,推进“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省级统筹,建立一体化呼叫中心系统,探索建立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68”诉讼服务热线衔接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加强网络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构建集“12348”热线、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为一体的法律服务网。 (十二)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开展、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范围。落实司法鉴定人员“凡进必考”制度,将岗前培训考试作为评价司法鉴定人员能力的重要手段。结合群众满意度测评,定期对全省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开展评估。定期评估通报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十三)强化公共法律服务质量监管。 全面落实“四零”承诺服务,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相关信息公开和共享。积极开展案卷质量评查、建立执业诚信档案、质量跟踪检查等工作,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行为,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产品质量。 五、加大保障力度 (十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工作,鼓励党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带头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增加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仲裁员等专业领域人员数量,培养专业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加快培养涉外律师领军人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 (十五)落实经费保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经费保障,明确各项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保障标准,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并提供必要支持。鼓励通过慈善捐赠、依法设立公益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和可持续发展。统筹利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资金渠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并对欠发达地区予以倾斜。着力支持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基层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建立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鼓励其聘请专职人员,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十六)加强科技保障。加快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数据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综治、信访、人社、教育、民政、发改、残联等部门数据资源对接。着力打造“智慧法律服务”,推广应用智能法律服务技术,研发大数据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强化责任担当。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评体系,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十八)加强检查督导。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成效及保障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有关检查和考核评估结果报组织部门掌握,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表现的重要参考。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工作。 (十九)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积极选树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全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