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纪祥勇 记者王彦) 为严格落实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支持复工复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改委、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日前联合对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发出提醒告诫,要求确保降电价政策传导惠及终端用户。 三部门强调,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电网企业在计收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已经交纳2月份电费的,电网公司在3月份发行电费时一并退还2月份多收取的电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矿区、物业小区等各类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向终端用户结算,将降低的电费空间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