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米娜 民法典记录时代发展的印记,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树立了法治中国新标杆,也开辟法治中国的新天地。日前,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王立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典关注民生,保障权利,无处不体现着人文关怀。其中,物权编首次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成为一大亮点。 王立兵告诉记者,居住权是指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根据民法典第366条和第371条,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合同约定或遗嘱设定。例如,父母为子女购房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同时登记记载父母有生之年居住于此;又如,某人在遗嘱中写明,其住宅由儿子继承,但保姆要居住至去世。 王立兵介绍,居住权具有期限性、身份性、原则上无偿性的特点。首先,居住权并非永久的权利,仅在一定期限内或权利人终生具有效力,一旦期限届满或者权利人死亡则居住权消灭;其次,它依附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存在。居住权是为生活中的弱者一方所设立,使得诸如离婚配偶、保姆、未成年人,甚至与房屋所有人有着某种非直系亲属关系的远亲、收留的流浪儿童和孤寡老人等社会的弱者居者有其屋。因此,居住权不能转让和继承。 “最后,居住权原则上具有无偿性。”王立兵说,基于居住权的期限性和身份性,权利人原则上无需为居住房屋支付代价。但是,民法典也同时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王立兵认为,居住权具有制度优势。他解释说,居住权不等于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居住的权利来源可能是承租权、借用权及住宿权。居住权是物权,承租人和借房人、住宿人的权利是债权。“物权优于债权,因此,居住权是有制度优势的。” 居住权制度会给百姓带来哪些影响?王立兵主任认为有四大影响: 一是保障居者稳定有其屋。买家、继承人等后权利人必须尊重在先居住权的现实,无权赶走居住权人。 二是有助于化解夫妻矛盾。夫妻一方父母明确赠与自己子女房产的情况可能导致夫妻关系紧张,此时若能为另一方设定居住权,则会消除疑虑,增加安全感,有利于维护和谐的夫妻关系。 三是保障父母居住权,弘扬家庭美德。父母资助子女购房,登记设立居住权,可以防止“白眼狼”,弘扬正气和家庭美德。 四是设立居住权或可影响房产交易。居住权在原来房产抵押、租赁基础上增加了房产的新负担,理性人可能打消购房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