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政法委法治处处长高权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纵观《条例》,其主要内容是围绕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展开的,政法工作是《条例》的基石范畴、核心范畴,全面、科学掌握政法工作的性质,对于加深认识、深刻理解、有效贯彻落实《条例》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分析政法工作,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性质: 一是强烈的政治性。《条例》第三条关于政法工作指导思想的规定中,明确政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鲜明地指明了政法工作的政治方向、政治标准、政治要求;《条例》第六条关于政法工作原则的第一条,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而且《条例》通篇贯彻了政治标准的指导思想和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 二是突出的人民性。《条例》第六条关于政法工作原则的规定中,第二条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凸显了政法工作的人民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政法工作必须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法工作中,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加强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社会治理等任务无不是从人民利益出发,为人民服务的有效举措。 三是充分的服务性。政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是工具与价值、手段与目的、附属性与主体性、次要与主要的关系,服务和保障大局是政法工作基本原则之一。《条例》规定的政法工作中,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实施政法改革等任务,充分体现出政法工作服务和保障大局的精神。 四是完备的法治性。《条例》将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内容、运行机制等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为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根本遵循,为政法工作的开展和有序运行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有力抓手。《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将政法工作加以固定,提高了政法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普遍适用性,提高政法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五是全面的统一性。《条例》规定: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全国政法工作必须在党中央的绝对领导下,全国一盘棋,《条例》规定的政法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是一致的,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保证《条例》的统一、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