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与社区、左邻右舍联系无法查到房主,故公告如下: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人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海政征字【2013】第3号房屋征收决定,并于2013年6月25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海林市团结路东、河西路西、人民大街南、育新街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征收。本次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为黑龙江海林经济开发区房屋征收实施中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被征收人选定的海林市信恒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征收编号A242无主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房屋面积为60.48㎡,评估单价为2067元/㎡,评估总价为125012.00元,另有附属物补偿金额57456.00元。房屋征收部门为此无主房屋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征收编号A242无主房屋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以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林市人民大街南侧棚户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经征收部门多次寻找征收编号A242号房主并刊登无主房公告,仍然没有房主联系,致使征收部门未能与其达成补偿协议。为保证本次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其他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A242的无主房屋,按照《海林市人民大街南侧棚户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及附属物设施评估和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额为:房屋补偿:125012.00元;附属物补偿:57456.00元;搬迁费: 1000.00元。 上述各项补偿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83468.00元,全部存储于龙江银行海林支行中。 三、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1套,位于九鼎锦绣城4号楼1单元502室,建筑面积为61.74平方米。同时征收部门按照《海林市人民大街南侧棚户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不含搬迁、临迁、毛坯费用,结算时多退少补(附属物补偿57456.00元)。 四、限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黑龙江海林经济开发区房屋征收实施中心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手续,完成搬迁。腾出空房,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拆除。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依法在6个月内向海林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林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