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侯德鸿记者文天心) 为及时受理、审核、审批各类困难群众申请,确保符合条件家庭和人员享受各类救助政策,七台河市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责任追究基础上实行“两追缴三赔偿”制度,确保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公平公正。 全市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办理低保、特困和临时救助工作中,明知当事人不符合享受各类社会救助政策条件,故意违规受理、审核、审批为其办理各项社会救助金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经办人员所发放的救助金按同等标准数额进行资金追缴;明知不符合条件还擅自签批增发、减发、停发意见的,增发的救助资金由所在区(县)民政局进行追缴,减发和停发的救助资金由所在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经办人员共同赔偿;明知申请人符合各类救助条件拒不受理、超时入户核查、拖延审批、设立门槛刁难的,导致申请人延误或没有领取救助资金的,按申请时限、享受标准、应发数额,由经办人员按申请人应享受标准数额进行赔偿;明知申请人符合条件还勒拿卡要的,经办人员需退还索要的财物,并由经办人员进行同等标准数额资金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