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你采取公告送达有关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税务文书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 哈税稽强催〔2020〕13号李彩霞(身份证号码:23010319661113592X): 本机关向你送达哈税稽罚〔2019〕1003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通知你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罚款。 二、你目前未依法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罚〔2019〕10031号),我局依法向你催缴下列罚款: 对你少缴纳的2017年-2018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77635.79元。即: 1、2017年增值税罚款21428.57元。 2、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500元。 3、2017年房产税罚款40714.29元,2018年房产税罚款10714.29元,房产税罚款合计51428.58元。 4、2017年土地使用税罚款544.85元,2018年土地使用税罚款143.38元,土地使用税罚款合计688.23元。 5、2017年印花税罚款2590.4元。 三、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木兰县税务局将上述罚款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入库。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钱雪梅张春威 联系电话:0451-84882039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副501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钱雪梅,张春威(黑税稽2301180032、2301180065)二O二O年八月六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