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公民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二、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厉行节约,反对铺张,减少舌尖上的浪费,文明用餐,适量点餐;” 同时,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表述为:“(三)增强公共卫生防疫意识,使用公筷公勺,倡导分餐;” 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并修改为:“(四)减少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排放量,并按照规定分类投放;” 条例第十九条其他各项序号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