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印发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规定首次发现焚烧秸秆火点的各区(市),需向市级财政缴纳50万元;发现两处及以上,每处火点缴纳100万元。对全年未出现露天焚烧火点的区(市),市级财政奖励其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