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0年10月31日的贷款本金、利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应支付给信达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信达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或担保人、承债主体、清算主体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 准。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联系人:刘娜宋其杨 联系电话:0451-82661326 0451-82662975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