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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6年10月24日

日前,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印发了《黑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发〔2005〕46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黑龙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加强风险防控、监测预警、救援处置、恢复重建,夯实应急工作基础和力量,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深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推动黑龙江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提供保障。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以下简称重特大)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江河溢油、公共设施和设备、核事故,火灾和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和恐怖、群体性事件,金融、涉外和其他影响市场、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社会安全事件分级由国家另行规定。

1.4 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指挥体制

2.1.1 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

省委、省政府设立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总指挥部),省总指挥部由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及成员组成,总指挥长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长由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省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省军区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驻省解放军、武警部队相关负责同志组成。省总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视情设立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现场指挥部)或者派出工作组组织指挥或者指导有关工作。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省总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工作。其中,省公安厅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重大突发事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省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

2.1.2 省专项指挥部

省委、省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省专项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省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省委、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驻省解放军、武警部队相关负责同志组成。省专项指挥部在省总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如下具体工作职责:

(1)负责重特大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及调度,安排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调动相关部门、单位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对工作;

(2)负责组织会商研判,综合分析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提出针对性应对措施。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或设立省现场指挥部;

(3)负责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组织、协调、指挥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医疗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报省总指挥部或者按要求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4)负责根据需要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救援处置工作;

(5)负责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保障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顺利开展;

(6)负责研究事发地市县党委和政府提出的支援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省总指挥部或者按要求报省委、省政府决定;

(7)承担省委、省政府或者省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 省现场指挥部

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设立省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结合实际按照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省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各工作小组组长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由省委、省政府指定或者省专项指挥部明确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具有一定应急处置与救援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省现场指挥部设立后,事发地市县党委和政府指挥部在省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开展工作。

省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筹协调各工作小组工作,及时收集报送信息,实时掌握现场动态进展情况,保障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2.1.4 工作组

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总指挥部可按照有关规定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2 基层指挥体制

市县党委和政府参照省级组织指挥体制明确的职责,建立本级应急指挥体系,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推进基层强化应急基础和力量建设。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专门工作力量,细化应急预案,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村(社区)应当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依法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本区域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相邻地区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专家组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支持,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通报。各地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必要时向社会通报。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完善监测网络,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对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森林、草原、荒漠、生态环境、空间目标,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状况、人员分布和流动情况,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植物病虫害、食品药品安全、金融异动、网络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等综合监测,推动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深度融合,多种途径收集获取并共享信息,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综合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2.2 预警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统一发布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依法依规发布预警信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3.2.2.1 预警信息发布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根据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向有关方面报告、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

预警信息应当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公众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2.2.2 预警信息传播

综合运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服务平台、应急广播、短信微信等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夜间等特殊时段,采取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3.2.2.3 预警响应措施

(1)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①启动应急预案;

②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③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④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⑤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或者求助电话等联络方式和渠道。

(2)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县级以上政府在采取四级(蓝色)、三级(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措施;

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2.4 预警解除或者启动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 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如实向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支援需求,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统筹调配本区域各类资源和力量,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突发事件,均应当通过110接处警电话或者其他渠道报告。探索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统一接报处置体系。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舆情情况等。

(2)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按照规定报告并通报相关方面。

(3)事件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3.2 响应分级

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启动条件和程序在省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市县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应急响应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3.3.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实行分级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

初判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省委、省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必要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或者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响应支援请求;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市(地)党委和政府(行署)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提供响应支援或者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中,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省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力量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

3.3.4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和政府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治、疏散转移、临时安置、应急救助、监测研判、损失评估、封控管控、维护秩序、应急保障等处置工作,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申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给予支援支持。

3.3.4.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和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就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开展损失评估;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控制和处置污染物;

(11)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3.3.4.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和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分支机构、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我省领事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5)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有关具体处置措施,应当在相关应急预案中进一步予以明确。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省委、省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一般情况下,相关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加强舆论引导,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对虚假或者不完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3.3.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应当及时撤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相关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理赔等工作,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加强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建立征用补偿制度,对征用财产可以返还部分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快速核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3.4.2 调查与评估

相关党委和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其中,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派出调查组或者省委、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会同相关党委和政府查明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的措施建议,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3.4.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原则上由相关市县政府负责,省政府予以支持指导。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电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能源、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水利、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市县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以及调查评估报告,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协调其他地区和有关方面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需要国家援助或者统筹协调的,由省政府按程序提出请求。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1)有效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常备骨干力量作用,强化全省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推动社会救援力量规范发展,建强“综合+专业+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宣传、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事、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语言文字、能源、国防科工、移民、林草、铁路、民航、中医药、疾控、人民防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力量建设。高质量完成国家东北区域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任务。

(2)依法将驻省解放军、武警部队应急专业力量纳入全省应急力量体系,作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加强针对性训练演练。

(3)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以及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有效发挥先期处置作用。

(4)各地各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健全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机制,引导规范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健全各类应急队伍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共训共练、联勤联演和相关装备、器材、物资、训练设施等的共享共用,做好安全防护,形成整体合力。按照国家部署,增进应急队伍国际交流与合作。

4.2 财力支持

(1)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健全保险体系,发展巨灾保险,推行农村住房保险、保障民生类相关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管理。

4.3 物资保障

(1)构建我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产能储备,优化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完善物资紧急配送体系;按照国家部署,加强重要物资监测,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和价格临时干预机制;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依法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药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2)市(地)政府(行署)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市、区)政府应当做好物资储备和保障工作并建立相关制度。

(3)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有关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相关物资、物品的储备指南和建议清单。

4.4 交通运输保障

(1)完善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海事、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特别要发挥高铁、航空优势构建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快速输送系统,确保运输安全快速畅通;省政府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规定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调运能力。

(2)在组织救援过程中,因洪涝、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下穿通道、立交桥、低洼路段严重积水,路段积雪结冰等断路无法通行,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修,确保受灾严重的区域道路优先抢通。

4.5 通信电力保障

(1)通信管理、广播电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2)发展改革、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情况下应急发电、照明及现场供电抢修恢复。

4.6 科技支撑

(1)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科技支撑,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和新药品等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健全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大数据支撑、智慧应急、应急预案等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功能。

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保障预案,指导督促市县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保障机制。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省级层面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按照《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组织编制修订。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地本系统应急预案体系。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区域性、流域性应急预案纳入专项或者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5.2 预案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市(地)总体应急预案及时报省应急管理厅审核。省专项应急预案报批前,由牵头部门按照程序商省应急管理厅协调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5.3 预案演练

省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各类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编制演练计划,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定期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应急演练场所建设,为抓实抓细培训演练工作提供保障。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及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内容作出调整,定期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编制部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5 宣传与培训

本预案实施后,省应急管理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针对本地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安全保护、防灾减灾救灾、逃生避险、卫生防疫、自救互救等知识技能宣传和教育培训,筑牢人民防线。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提高其应急能力。

5.6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照规定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照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