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天然林是森林资源的主体和精华,我省是天然林资源大省,做好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意义重大。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尊重自然、科学修复,生态为民、保障民生,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建立全面保护、系统恢复、用途管控、权责明确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筑牢东北地区生态屏障,为推进生态强省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确保天然林面积保持稳定、蓄积逐步增加、质量持续提高、功能稳步提升。到2035年,天然林面积保有量稳定在1817万公顷,每公顷蓄积达到110立方米以上,总蓄积达到20亿立方米以上,实现天然林质量根本好转,生态功能更加凸显。到本世纪中叶,形成区域功能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优美生态环境和丰富林产品的需求。

三、完善天然林管护制度

1. 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对全省所有天然林实行保护,禁止毁林开垦、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以及其他破坏天然林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按照天然林保护相关规定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自然恢复能力、生态脆弱性、物种珍稀性等指标,将天然林划分为保护重点区域和保护一般区域。

2. 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省政府负责落实国家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按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要求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承担天然林保护修复主体责任,将天然林保护修复目标任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天然林保护修复实行管护责任协议书制度,市县级政府与森林资源管理权限内的森林经营单位和其他林权权利人、经营主体签订天然林保护修复管护责任协议书,明确天然林保护范围、措施、权利及义务。

3. 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利用现代科技,逐步实现人防向技防的根本性转变。建立全省林草大数据平台,连通省地理空间大数据中心,开发数字林草感知和管护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构建全方位、多角度、高效运转、天空地一体的天然林智能管护网络。

四、建立天然林用途管控制度

4. 建立天然林休养生息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纳入保护一般区域的天然林,允许按规定采取以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增强森林功能为目的的抚育、林冠下补植补造、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森林经营措施,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依据有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规定编制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依托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培育大径材和珍贵树种,维护国家木材安全。

5. 严格管理天然林林地。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林地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可在保护一般区域的天然林林地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研学基地和营地、自然教育、特色种植养殖等绿色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五、健全天然林修复制度

6. 建立退化天然林修复制度。对稀疏退化的天然林,在抚育采伐限额内,实施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实现天然林质量精准提升。根据天然林演替规律和发育阶段,加强生态廊道建设,实现自然修复。各经营单位编制修复作业设计,按规定审批,审批单位负责开展天然林修复质量评价。完善天然林修复的档案管理。

7. 强化天然林修复科技支撑。组织开展天然林生长演替规律、退化天然林生态功能恢复、不同类型天然林保育和适应性经营、抚育性采伐等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科研攻关,加强对更替、择伐、渐进、封育尤其是促进复壮等天然林修复方式的研究和示范。加快天然林保护修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技术集成与推广,加快天然林保护修复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合作交流,积极引进先进理念和技术。

8. 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评估定期发布制度。加强野外监测站建设,构建智慧化监测网络体系,提升监测能力。配合国家林草局建立天然林及其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监测数据库。汇总自然资源、水利、农业、统计、林草等相关数据,定期发布全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评估报告。

六、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监管制度

9. 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监管体制。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修复成效考核监督,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年度全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情况复查工作,实行绩效管理;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管理权限内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任务实施情况要开展自查。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列入各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有关情况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掌握,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表现的重要参考。对破坏天然林、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10. 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追究制。强化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追究,落实天然林资源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落实保护政策和部署不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保护修复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破坏天然林资源事件处置不力、整改执行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七、完善支持政策

11. 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林区管护用房、供电、饮水、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林区道路建设。加强森林防火、森林管护、有害生物防治等方面现代化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12. 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财政支持等政策。统一天然林管护与公益林补偿政策。各级政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做好地方级公益林管护经费保障工作。逐步加大对天然林抚育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天然林资源保护修复涉及的社会保险、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停伐补助及相关森林资源管护和森林资源培育等补助政策,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13. 探索天然林保护修复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多渠道筹措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天然林保护修复,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从事天然林保护公益事业。探索天然商品林赎买政策。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金融机构债务处理和森林保险政策。

八、强化实施保障

14. 切实加强党对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天然林保护摆到突出位置,强化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机构队伍建设,保障天然林保护修复和管理经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的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天然林保护修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15. 建立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地方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修复配套的政策保障体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天然林资源。

16. 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省政府组织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市县级政府组织编制森林资源管理权限内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明确本级政府对天然林保护范围、目标、任务和措施。经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编制或者修订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公示,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17. 推动全社会参与天然林保护修复。通过订立村规民约、建立森林课堂、开展公益活动、组织自然教育科普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群众培育爱林护林的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

18. 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的宣传教育。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宣传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将在天然林保护管理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省国土绿化评选表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