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无“黑龙江冷链”食品不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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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0日讯(记者付宇)20日,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充分发挥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以下简称“黑龙江冷链”)作用,督促引导全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规范使用追溯平台 。

通知要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黑龙江冷链”微信公众号上进行注册,并如实录入其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冷库地址等基本信息,并按平台提示上传相关证照。在省内有多个冷库的,应当全部登记。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应及时修改完善。

向消费者销售时,应在进口冷链食品销售柜台明显处加贴“黑龙江冷链”电子追溯码。广大消费者可通过“黑龙江冷链”微信公众号扫码查询该产品的来源、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等信息。

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且未应用“黑龙江冷链”上传产品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在我省生产经营;第三方冷库开办者未在“黑龙江冷链”注册,不得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贮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