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工作中遇到的像柳芳一家、小敏等农林铁系统申请救助人的实际案例,以及我省《关于建立完善黑龙江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实施五年来还存在救助资金不足、效率不高、缺少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等方面问题,2020年8月,省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了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财政厅组成的国家司法救助专题调研组,深入全省4市12县(区)进行调研。在充分调研、找准问题短板基础上,研究制定新的国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据悉,新的《黑龙江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该意见坚持顶层设计,突破原有框架,以条文列举形式予以精准表述,使意见更具针对性、操作性、实用性,为全省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政策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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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给予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各级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程序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哪些情况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如何认定“生活困难”?
1、涉案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的;
2、涉案家庭平均收入低于省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
3、因案件发生,家庭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4、其他具有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形。
发放标准是什么?
救助金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损害特别严重、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且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办理、发放啥程序?
1、法院系统的国家司法救助作为案件审理:由立案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由合议庭作出决定。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至迟两个月以内办结。
2.其他政法系统的国家司法救助由办案机关审查办理。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救助申请人提出的书面救助申请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
3.审批申报金额在36个月工资总额之内的,由办案机关审批(决定)。申报金额超过36个月工资总额,且在法院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之内的,由同级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按规定办理请款手续。
4.办案机关在收到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
哪些情况可撤销或变更救助?
办案机关发现救助申请人丧失救助条件、拒绝领取救助资金、息诉息访后反悔的,应立即停止发放,并报请是否撤销或变更国家司法救助。
办案机关发现监护人挪用、滥用救助资金损害未成年人、无民事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应报请是否撤销或变更国家司法救助。
哪些情况可先行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且遇到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对退役军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或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急需救治等紧急情况的,办案机关可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基础上,在救助标准内先行救助。
后续执行到款,救助金返不返?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案件尚未执结的应当继续执行;后续执行到款项且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已大幅缓解或消除的,应当从中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回笼到救助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