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早晨居民李女士家的温度。
□文/摄 本报记者 杨桂华
1月28日是“五九”的第三天,天气预报显示当天气温-16℃/-30℃。一大早,居住在哈市南岗区广场社区的居民发现自家的暖气冰凉。楼上楼下的邻居相互打听才知道,供热公司的热网坏了。
11楼的一居民告诉大家:“我刚给金山堡供热公司打电话询问,说是热网坏了!年年到最冷的时候总出毛病,也不知道平时都干啥去了!”这里的居民向记者反映,在供暖期内,这里因供热管网故障出现多次停热,仅今年元旦期间,就因故障问题停热好几天,居民苦不堪言,家里天天靠电暖气取暖,不仅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还存在安全隐患。
居民李女士说,28日早上她测量了一下室内温度,仅仅16℃多一点,屋里都待不住人。现在是抗疫关键时刻,大家都宅在家里不出门,但老人和孩子冻得受不了,供热公司的领导能不能听听民声?退休在家的王老太反映,她自家测量的温度常常不到16℃,多次找供热公司。供热公司来人测温就能测到18℃,并说她家的测温计不准,还说别人家都热,就你家保温不好,让把窗口都贴上塑料布。她说自己在这快住20年了,头一次碰到这么解决问题的,自己岁数大了生不了气,也就只能整天用电暖气取暖。
今冬以来,这里的居民因供暖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居民说,一投诉,温度就升上来一些,过两天又降下去了,反反复复,无休无止。居民质疑供暖公司的声音越来越大,提出更换供热公司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记者在采访时发现,一些小区居民在投诉无果的情况下,自行改装供暖设施,加装加热泵,从而还引来了邻里矛盾和纠纷。更多的居民认为,加装加热泵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既然热是商品,老百姓作为买方,就应该有选择权,也有权更换供热方。
为此,记者咨询了律师刘莉。她表示,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民法典》,供热人因供热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热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热人;未事先通知用热人中断供热,造成用热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