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为优化营商环境赋能

营商环境是影响所有市场经营主体活动的政治要素、经济要素、社会要素和法律要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多元的、涉及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复杂工程。其中,法律要素在营商环境的建构中,发挥着刚性和富有实践操作性的重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民法典的实施,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契机。要以这部权威法律的实施为抓手,有针对性地进一步推进政府治理的法治化改革,提升治理效能,塑造更为优质的营商环境。

民法典是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根基

民法典将会进一步强化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同以往的民事法律制度相比,民法典在权利空间、权利人范围、权利义务等方面均有更为清晰的界定,这是民法典的鲜明特征。贯彻落实民法典将极大降低以法律手段维权的成本,原来的诉讼难、诉讼成本大、由责任不清导致诉讼拖沓等等问题将得到实质性改善。同时,民法典将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其实践作用的发挥和普法工作的推进,将从两个维度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树立法治化的社会治理理念。

民法典进一步扩大了市场经济主体范畴。市场经济主体范畴与市场经济发达程度是一致的。过多限制的市场准入规则和滞后的市场发展模式势必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大市场主体入市的成本和经营风险,并将间接导致市场经济发展势头的萎缩以及市场活跃度的低迷。民法典基于几十年我国改革发展经验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模式的有益探索,赋予了更广泛的市场主体范围以及平等保护的理念。根据时代的要求,民法典对法人进行了更为清晰的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特别法人主体的定位,均扩展和明确了市场主体范畴。

民法典进一步强化了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保障范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所需所急所盼,让人民共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发展成果,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是以人民为中心治国理念的具体要求,是改善营商环境的根本目的,也是颁布实施民法典的价值追求。民法典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方面权利提供了更大范围的法律保障,充分体现了时代要求和深切的人文关怀。与之相适应,民法典增加了对一些政府机构有约束力义务的条款,更大范畴和力度地保障了人民权利和法人权利。这是对政府有效治理的新的法制要求,倒逼政府机构更大范围和程度地改善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从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民法典的实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新动能

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理念的新提升。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是时代发展必备的法律重器,也是党对社会公众权利承诺的誓言保障。它代表了政府执政理念的变化,督促政府必须有与之相契合的执政方式和规范。我省长期处于经济欠发达、老工业基地重荷的状态,重管理轻权利的计划经济色彩尚需进一步弱化。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转变以官职论权威的思维,防止以权力谋利的行为,直接涉及到社会主体利益的职能部门,更需加强服务意识和社会权利意识。

推进尊重市场规律思想的新巩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其中起着基础性保证的法律是民事法律体系。恩格斯曾经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民法典实现了对市场主体资格全面认定、最精确与科学的交易规则、最完备最清晰的风险防范与解决机制,为市场经济的成熟与发达提供了最坚实的民事法律基础。根据我省的发展实际,应该以更开放的精神,在尊重民事法律和顺应市场经济规律前提下,做到治理不缺位不越位。该由市场做主的回归市场自行调节;该由政府给予方向性引导和纠偏的,职能部门不能缺位;该由政府给予支持的,政府不能推诿;该由法律规范和纠错的,执法司法要立场坚定。营商环境优化不能以任何错误的宽容和违法的姑息为代价,更不能以权力换利益。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合理、合法地“放管服”。

形成权利义务监督的新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并且把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作为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民法典赋予各民事主体更大的权利空间,更强的权利保障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行使没有约束。权利的理性行使以及对社会义务的积极履行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也是社会秩序稳定的保险阀,更是社会文明程度的试金石。因此,需要多途径提高社会公众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形成完善的监管网络,对各社会主体权利行使的正当与合法以及对义务履行的适当与全面进行监督。除国家监督机制外,更应该形成社会共管网络,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作用,完善投诉、举报等监督机制,从部门治理向社会共治转型,以最小的治理成本实现最大的治理效能。

营商环境的优劣不仅仅限于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这些指标未必能够全面、客观的反映实际,应该更重视所有社会主体的切身感受和体会以及最终的现实选择。我省有着深厚的人文基础,勤劳务实的精神传承,也有着广袤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自然环境,发挥好优势的同时,多考虑怎样辅之更开放的市场精神、更宽容的接纳心态、更人性化的管理方式、更具实效的服务效果,将使我省稳中有进地踏上“十四五”的新征程。【作者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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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主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